[发行]前海开源润和定开债券:招募说明书
前海开源润和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6 年 10 月 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许可 [ 2016 ] 2416 号文 注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 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等。此外,本基金的 封闭运作期间,基金持有人还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 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 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 披露文件 。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九、基金的投资 ............................................................ 37 十、基金的财产 ............................................................ 4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45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5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5 十六、风险揭示 ............................................................ 60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8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1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2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前海开源 润和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前海开源 润和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 基金 ” 或 “ 基金 ”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 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前海开源 润和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前海开源 润和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前海开源 润和 6 个月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前海开源 润和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前海开源 润和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起 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 机构投资者 2 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2 3 、销售机构: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 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 运作模式 32 、封闭期: 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6 个月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 个月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3 、开放期: 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 3 至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开放期内,本基 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 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 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 之 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8 、开放日:指 在开放期内,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3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开放期内 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 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 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2 0 % 4 8 、元:指人民币元 4 9 、基金收益:指基 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 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 4 、 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各类 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 5 、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 ,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5 6 、 C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 7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 8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3 、设立日期: 2013 年 1 月 23 日 4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5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 ] 1751 号 6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22 楼 8 、电话: 0755 - 88601888 传真: 0755 - 8318 1169 9 、联系人: 胥阿南 10 、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11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2 、股权结构:开源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出资 25% ,北京市中盛金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 资 25% ,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25% ,深圳市和合投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 ( 有限 合伙 ) 出资 25%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兆华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中 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华夏 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开源证券董事长、总经理 , 现任开源证券董事、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龚方雄先生,荣誉董事长,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融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香 港。曾任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经济学家,美国银行首席策略师、全球货币及利率市场策略部联 席主管,摩根大通中国区研究 部主管、首席市场策略师、首席大中华区经济学家、中国综合 公司(企业)投融资主席。 2009 年 9 月起担任摩根大通亚太区董事总经理、中国投资银行 主席。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荣誉董事长。 王宏远先生,联席董事长,西安交通大学 经济学 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 国籍:中国。曾任深圳特区证券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副 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自营负责人,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席董事长。 朱永强先生,执行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脑 工程部总经理、技术总监,网上交易部总经理;北京世纪飞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华 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管理委员 会董事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线业务总监,兼任经纪管理总部总经理,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 蔡颖女士, 董事、 公司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营 业部电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 首席代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广州) 副总经理、 广州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总经理,前海开源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Mr Yan Charles Wang (王岩先生),董事,学士学位,国籍:加拿大。从 1993 年起, 曾任职加拿大美林证券,美国 Clemente Capital 董事、大中国区主管,美国纽约州立养老 金另类投资部主管,美国磐石基金大中国区主管、董事总经理,美国橡树资本中国区主管、 董事总经理,长安街资本合伙人,现任美国米尔斯坦中国总裁。曾是美国机构有限投资者协 会( ILPA )创始会员,中国风险协会( CVCA )顾问。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范镭 先生 ,董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职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分行、华安保险北 京分公司、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向松祚 先生 ,独立董事,教授,高级经济师,国籍:中国。著名经济学家、国 际金融战 略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国际事务硕士,英国剑桥大学 经济系和嘉丁管理学院访问学者。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国际货币研究所理 事兼副所长、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应用经济研究所高级顾问、国际货币金融机构官方论坛 ( OMFIF )顾问委员会副主席、世界经济论坛( World Economic Forum )国际货币体系改革 分论坛咨询顾问 , 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 申嫦娥 女士 ,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 国家税务总局特邀监察员( 2003 - 2 010 ),国籍:中国。历任西安交通大学助教、讲师、副教 授,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教授。 Mr Shujie Yao (姚树洁先生) ,独立董事,教授,国籍:英国。英国诺丁汉大学当代中 国学学院院长、教授,西安交通大学特聘讲座教授、重庆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华南农业大 学、华中农业大学、渭南师范学院等大学的特聘教授、海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荣誉院长;英 国皇家经济学会会员、英国中国经济协会会员、美国比较经济学协会会员、美国经济协会会 员;全英专业团体联合会副主席;《经济研究》、《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当代中国》 (英文)等科 学杂志的编委。曾任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助理教授,英国牛津大学研究员,英国 朴茨茅斯大学教授、主任,英国伦敦米德尔塞克思大学教授、系主任 。 周新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学位,经济学教授。国籍:中国。历任陕西财经学 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工业经济系副主任、研究生部主任、 MBA 中心主任、院长助 理;曾任陕西省审计厅副厅长、任长安银行监事长; 2007 年 7 月至今任民建陕西省委员会 副主委。曾任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中共陕西省委政策研究室 特聘研究员 。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骆新都女士,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国籍:中国。曾任民政部外事处处长、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现任前海开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匆先生,联席监事会主席,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 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香港。曾任职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香港亨茂投资集团基金经理、韩国未来资产环球投资 ( 香 港 ) 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经理、中国股票投资部主管、公司首席投资官兼亚太区投资部主管、 公司投资委员 会主席。现任香港泽源资本创始人、投资总监 及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 席监事会主席。 张学玲女士,监事,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武汉大学财务部副部长。 任福利先生,监事,大学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职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现任前海开 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刘彤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曾任职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经 理、海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经理、顺丰速运集团员工关系总监、英大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及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运营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执行总监 。 3 、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王兆华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中 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华夏 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 委书记、总经理, 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开源证券董事长、总经理 , 现任开源证券董事、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蔡颖女士 ,公司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营业部电 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首席代 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副总经理、广州 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总经理,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傅成斌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科技 部软 件开发工程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执行总监。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 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4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薛小波先生 ,流体力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信证券机械行业和军工行业首席分析 师、高级副总裁。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投资总监、前海开源中证军工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前海开源大安全核心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前海开源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工业革命 4.0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 海开源一带一路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薛小波先生 具备基金从业 资格。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王厚琼,联席投资总监兼研究部行政负责人赵雪芹,联席投资总监 侯燕琳、刘静、丁骏,执行投资总监曲扬、徐立平、薛小波、邱杰、王霞、孙亚超、谢屹 。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 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 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 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 8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0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 、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6 )适时性原则 。 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 改和完善。 3 、内部控制体系 ( 1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 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 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 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 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 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 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 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 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 2 )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1 )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 监察及风险控制 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 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 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 )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 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 ) 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负责建 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5 ) 金融工程部 金融工程部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 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 )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4 、内部控制措施 (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 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 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 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 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 同时建立科 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 核算和 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 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 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686.0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6 〕 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09 〕 673 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 010 - 68858126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6 日)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 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 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 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 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 、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处、运 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0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 80% 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管银行。 2012 年 7 月 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坚持 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 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 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51 只,包括中欧行 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原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166006) 、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 (519985) 、东方保本混合 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400013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161908 )、长信利 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3003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164208 )、鹏 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160618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400015 )、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740001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162105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166012 )、农银汇理消费主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660012 )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519117 )、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420006 )、汇丰晋信恒生 A 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540012 )、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40036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400016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6016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400020 )、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662 )、中欧纯 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6021 )、银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656 )、 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73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000552 )、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63 )、中邮货币市场基金( 000576 )、易方 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000647 )、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774 )、中邮核 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000966 )、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 001006 )、 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194 )、南方利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001183 )、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001216 )、易方达改革红 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076 )、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001250 )、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49 )、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85 )、天弘互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10 )、天弘惠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447 )、易方达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001314 )、方正富邦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431 )、易方达瑞景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43 3 )、南方利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570 )、广发安富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2107 )、天弘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002388 )、博时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2608 )、融通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002342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002759 ) 、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519198 )、创金合信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3191 )、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3230 )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 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 达 37 , 164.24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 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 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 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 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 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 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 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 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 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联系人: 胥阿南 电话:( 0755 ) 83181190 传真:( 0755 ) 8318 0622 (2)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98 网址: www.qhkyfund.com 微信公众号: qhkyfund 2 、 其他销售 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 。 (二) 登记机构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2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联系人:任福利 电话:( 0755 ) 83180910 传真:( 0755 ) 83181121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海 经办律师: 廖海 、 刘佳 电话: 021 -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四) 审计基金资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 - 1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联系人: 郭红霞 经办会计师: 张富根、郭红霞 电话:( 010 ) 88095588 传真:( 010 ) 88091199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 国证监会 2016 年 10 月 25 日证监许可 [2016]2416 号文 注册 募集。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 基金运作方式和 类 别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本基金的封 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6个月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 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3 至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 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 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 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二) 基金的存续 期 限 不定期 。 (三) 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 (四)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 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 募集 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目标上限。 (七) 基金份额的类别、 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 、 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 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 ,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 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A 类、 C 类 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不损害已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 实施 前基金管理人需及 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 转换。 2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3 、 认购费率 ( 1 )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0.6 0% ,且随 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 M (元) (含认购费) A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M < 100 万 0.60 % 100 万 ≤ M < 300 万 0.40 % 300 万 ≤ M < 500 万 0. 2 0 %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对于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费率为零。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应 对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4 、 认购份额的计算 ( 1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 净认购金额。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且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其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且认购费用 适用 固定金额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 售面值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举例 一 :某投资人在某 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点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该 笔认购产生利 息 100 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0.6 0%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1+ 0.6 0% )= 99403.58 元 认购费用= 100,000 - 99403.58 = 596.42 元 认购份额= ( 99403.58 + 100 ) /1.00 = 99503.58 份 即, 某投资人在某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 购产生利息 100 元,则其可得到 99503.58 份 A 类基金份额。 举例二: 某投资人在某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 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该 笔认购产生利 息 100 元, 对应认购费率为 0%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 ( 100,000 +100 ) / 1.00 =100,100.00 份 即,某投资人在某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 购产生利息 100 元,则其可得到 100,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 2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 3 ) 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 的具体金额及 利息转份额 的 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八)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 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 、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各 销售 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 1 )投资人认购 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 ( 2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3 )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 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 4 ) 销售 机构 对 认购 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 认购的限额 ( 1 )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的 电子直销交 易 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和 其他销售 机构首次认购 本基金 A 类 和 C 类 基金份额 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2 )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 投资人的 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九) 募集资金的存放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者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 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6 个月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 个月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 3 至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开 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 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 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 除 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 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二)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 三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开放日为开放 期内的每 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见 相关公告。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 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含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的期限为 3 至 20 个工作日,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 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 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 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 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 行公告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该开放期内 下一开放日 该类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 开放期内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