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嘉实活钱包: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时间:2017年04月26日 12:43:39 中财网

嘉实活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活钱包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3月5日证监许可
[2014 ]250号文核准公开发售,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3月17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
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活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
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
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
基金和债券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3月17


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12月31日。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九、基金的投资 ............................................................................................................................. 38
十、基金的业绩 ............................................................................................................................. 47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十七、风险揭示 ............................................................................................................................. 6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2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03



一、绪言

《嘉实活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以及《嘉实活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活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嘉实活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活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活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活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以及对前述文件的不时
修订或更新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2月17日修订通过、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日颁布,2016年2月1
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人
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
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3、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4、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55、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日结转份额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6、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7、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2%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8、E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53层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

1.5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30%,立信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日
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
设在北京并设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
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2017年4月15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120只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嘉实元和、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
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300ETF联接(LOF)、
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QDII)、嘉实研
究精选混合、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基本面50指数(LOF)、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H股指数(QDII)、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
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联


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嘉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安心货币、嘉实
中创400ETF、嘉实中创400ETF联接、嘉实沪深300ETF、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全球房地
产(QDII)、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嘉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期
企业债指数(LOF)、嘉实中证500ETF、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嘉实中证500ETF联接、嘉
实中证中期国债ETF、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ETF联接、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研究
阿尔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嘉实宝A/B、嘉
实活期宝货币、嘉实1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活钱包货币、嘉实泰和混合、嘉实薪金宝货币、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嘉实中证主要消费ETF、嘉实中证医药卫生ETF、嘉实中证金融地
产ETF、嘉实3个月理财债券A/E、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
合、嘉实沪深300指数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新消费股票、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快线货币、嘉实新机遇
混合发起式、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联接、嘉实新起点混合、嘉实腾
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嘉实环保低碳股票、嘉实创新成长混合、嘉实智能汽车股票、嘉
实新起航混合、嘉实新财富混合、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嘉实稳瑞纯债债券、嘉实新常态混合、
嘉实新优选混合、嘉实新趋势混合、嘉实新思路混合、嘉实稳泰债券、嘉实稳丰纯债债券、
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嘉实稳盛债券、嘉实稳鑫纯债债券、嘉实安益混合、嘉实文体娱乐股
票、嘉实稳泽纯债债券、嘉实惠泽定增混合、嘉实成长增强混合、嘉实策略优选混合、嘉实
主题增强混合、嘉实优势成长混合、嘉实研究增强混合、嘉实稳荣债券、嘉实农业产业股票、
嘉实价值增强混合、嘉实新添瑞混合、嘉实现金宝货币、嘉实增益宝货币、嘉实物流产业股
票、嘉实丰安6个月定期债券、嘉实新添程混合、嘉实稳元纯债债券、嘉实稳熙纯债债券、
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嘉实新添华定期混合、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嘉实定期宝6个月
理财债券、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其中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和
嘉实债券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同时,基金管理人还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
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邓红国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物资部研究室、政策体制法规司副
处长;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管理司副处长、处
长、副巡视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四部主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2014年12月2日起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学军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共党员。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
设计所、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年10月至今任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高峰先生,董事,美国籍,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博士。曾任所罗门兄弟公司利息
衍生品副总裁,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自1996年加入德意志银行以来,
曾任德意志银行(纽约、香港、新加坡)董事、全球市场部中国区主管、上海分行行长,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陈春艳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金信贷部、信托开发部、
信托事务部、信托业务一部、投资管理部信托经理、高级经理。2010年11月至今任中诚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部部门负责人、部门经理。2016年8月至今任中诚宝捷思货币经
纪有限公司董事长。


Jonathan Paul Eilbeck先生,董事,英国籍,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曾任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顾问,JP Morgan固定收益亚太区CFO、COO,JP Morgan Chase固定收益亚太区
CFO、COO,德意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2008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资产
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年2月
至2000年5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美国
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至今
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张维炯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教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博士。曾
任上海交通大学动力机械工程系教师,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副院长。1997年至
今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院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
中心副主任、《清华法学》副主编,汤姆森路透集团“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

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朱蕾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首都医科大学教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主任科员,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展战略官、北

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董事会秘书。2007年10月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
经理。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
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年9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年7月至2003年10月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年
10月至2008年6月,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年7月至今,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年6月至1996年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年11月至1998年7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1998
年7月至1999年3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年3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陆通
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健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国泰证券行业研究员,国泰君安证券行业研究
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松林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国元证券深圳证券部信息总监,南方证券
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万晓西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际业务部、
市场开发处及深圳发展银行国际业务部、资金交易中心,南方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首
席宏观研究员,第一创业证券资产管理总部固定收益总监、执行总经理,民生证券资产管理
事业部总裁助理兼投资研究部总经理。2007年6月6日至2009年10月20日任南方现金


增利货币基金经理。2013年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固定收益业务体系
短端alpha策略组组长,经济学硕士,中国国籍。2013年7月5日至2014年7月16日任
嘉实信用债券和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基金经理,2013年9月4日至2014年9月19日任
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基金经理,2013年12月11日至今任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2月18日至今任嘉实活期宝货币基金经理,2014年6
月27日至今任嘉实3个月理财债券基金经理,2015年6月25日至今任嘉实快线货币基金
经理,2017年3月29日任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基金经理,2014年3月17日至今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


李曈先生,硕士研究生,7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金融市场部、机构业务
部业务经理。2014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职于固定收益业务体系短端
alpha策略组。2015年5月14日至今任嘉实安心货币、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1月28日至今任嘉实货币、嘉实活期宝货币基金经理,2016年4月21日至今任嘉实快
线货币基金经理,2016年12月22日至今任嘉实现金宝货币基金经理,2017年4月13日
任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基金经理,2015年1月28日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无。


3、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固定收益业务首
席投资官经雷先生、固定收益体系资深基金经理王茜女士、万晓西先生、胡永青先生、以及
投资经理王怀震先生、嘉实国际CIO Thomas Kwan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
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
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
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投
资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固定收益类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
程、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
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
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
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由监
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
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
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17年09月08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1987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改革开
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
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
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2005年8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2006


年12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建立了优势
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年4月27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
步上市。2009年,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70.32%
股权。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
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订报
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
性全面认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孙先生自2016年7月20日起任本行行长。孙
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银行(国际)董事长。此前,孙先生于2014年5月至2016年7月任本行
常务副行长;2014年3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2011年12月至2014年5月任本行副行长,
2011年10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任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
裁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5年12月至2009年12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市
分行党委书记、行长;1984年5月至2005年11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海淀区
支行、北京分行、数据中心(北京)等单位工作,期间,1995年12月至2005年11月任中
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1999年1月至2004年4月曾兼任中国工商银行数
据中心(北京)总经理;1981年4月至1984年5月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孙先生拥有三十
多年的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孙先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张强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张先生自2010年3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此前,张先生于2006年4月至2010年3月任本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期间,2006年4
月至2007年3月曾兼任总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张先生2000年1月至2006年4月任本行
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1990年9月至2000年1月先后在本行信贷
部、济南分行和青岛分行工作,曾任总行信贷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分行副行长和行长。自
1990年9月至今,张先生一直为本行服务,在中国银行业拥有近三十年从业经历。张先生
为高级经济师,先后于中南财经大学(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辽宁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
位、金融学硕士学位。


杨洪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教授级注
册咨询师。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和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曾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


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1997年加入中信银行,相继任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信贷部总
经理、支行行长,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兼市场营销部总经理、贵宾理财部总经理、中
信银行贵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
管人职责。


截至2016年末,中信银行已托管119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证券公司资产管
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6.57万
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
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
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
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
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
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
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
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
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
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
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7号万豪中心D座 12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2期53层09-11单元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A座2单元21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6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6号华润大厦3101室

电话

(0532)66777997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1366号万象城2幢1001A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5层04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3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288号新世纪广场A座4202室

电话

(025)66671118

传真

(025)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50层05-06A单元

电话

(020)88832125

传真

(020)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53
层09-11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张兰

电话

(021)51150298-855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许康玮、张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3月5日证监许可[2014]250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网上直销公开
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
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2014年3月12日至2014年3月13日。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视募
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七)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1)/1.00=100,001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01份基金
份额。


(十)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3月17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具体信息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
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务操作需要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并
由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并由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
额余额。


投资人赎回交易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登记机构按规定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
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
金托管人于T+1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在出现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的特殊情
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并由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并由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不晚于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不含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基金
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本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不设限制。本基金对投资者账户的保留余额不设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
统性风险,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
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T日申购金额为1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元

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5,032.60份基金份额,该投资者申请赎回
1,000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 1,000×1.00元 = 1,000.00元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
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参照上述第(2)款的规定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
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
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第(5)项情形外,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发生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
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
日年化收益率。


(2)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增加
次数。


(十一)基金转换

自2014年3月18日起开通嘉实活钱包货币市场基金A与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在直销柜


台的基金转换业务;自2014年4月10日起开通嘉实活钱包货币市场基金A与嘉实活期宝
货币市场基金在直销柜台的基金转换业务。


1、 转换费率

嘉实活钱包货币市场基金A与嘉实货币市场基金A和嘉实货币市场基金B、嘉实活期宝
货币市场基金之间互转时,不收取转换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B×C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E

其中,B 为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下为举例说明:

假定投资者在 T 日持有2,000份嘉实活钱包货币市场基金A,其在T日转出1,000 份
嘉实活钱包货币市场基金A,转入嘉实货币市场基金A,则净转入金额和转入份额计算如下:

净转入金额=10001=1000元


转入份额=1000/1=1000份



假定投资者在T 日持有2,000份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其在T日转出1,000 份嘉
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转入嘉实活钱包货币市场基金A,则净转入金额和转入份额计算如
下:

净转入金额=1000×1=1000元

转入份额=1000/1=1000份



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时间: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为开放日的当日,方可办理
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①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③本次公告的转换业务仅适用于在直销柜台上办理的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的嘉实


货币市场基金A和嘉实货币市场基金B、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④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①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
金转换的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不晚于T+1日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由嘉实活钱包货币市场基金A转换到嘉实货币市场基金A、嘉实货币市场
基金B和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时,最低转出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由嘉实活期宝货币市
场基金转换到嘉实活钱包货币市场基金A时,最低转出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由嘉实货币市
场基金A和嘉实货币市场基金B转换到嘉实活钱包货币市场基金A时,最低转出份额为10份
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
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
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6)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
延。


(7)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转换申请;

(c)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d)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
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转入;

(e)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换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
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f)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g)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出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转出款项:

(a)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转出申请或延缓支付转出款项。


(c)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d)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
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转出。


(e)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f)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转出
业务;

(g)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如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本公告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
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注:自2014年7月11日起,嘉实活钱包货币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不超过500
万元;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相关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
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并且法律法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参与其
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市场资金供求、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通货膨胀率、
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就业率水平、国际市场利率水平、汇率等),决定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长/中/短)和比例分布。


根据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主要包括:平均日交易量、交易场所、机构投资者持有
情况、回购抵押数量等),决定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根据各类资产的信用等级及担保状况,决定组合的风险级别。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通过定性定量方法,综合分析收益率曲线、流动性、信用风险,
评估个券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3、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不同银行的银行存款收益率情况,结合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期限等因素
的分析,以及对整体利率市场环境及其变动趋势的研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具有
较高投资价值的银行存款进行投资。



4、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发行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会造成短期内市场失衡;
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的失衡。这种失衡将带来一
定市场机会。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研究其中的规律,据此调整组合配置,改
进操作方法,积极利用市场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5、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
场运行状况;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基
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2)相关研究部门或岗位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门提出的报告,并依据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
构建和日常管理。


4)交易部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监察稽核部门负责监控基金的运作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和公司相关
管理制度的规定;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
进行风险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5%;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7)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30%以上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2)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则执行。


除上述第(5)条以及其他另有约定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
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负债+债券正回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负债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剩余期限-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ΣΣ×××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