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交银领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时间:2017年04月27日 17:16:08 中财网

交银施罗德领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1号)


交银施罗德领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日
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交银施罗德领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1号)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领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5年
7月
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74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并经机构部函【
2016】1973号准予延期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年
9月
1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
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依基金合
同约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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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领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1号)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年
3月
1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6年
12月
3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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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领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1号)


目录

一、绪言
.............................................................6
二、释义
.............................................................7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7
六、基金的募集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2
九、基金的投资
......................................................45
十、基金的业绩
......................................................59
十一、基金的财产
....................................................6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62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6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4
十七、风险揭示
......................................................8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4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6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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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领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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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6
二十四、备查文件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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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领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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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领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交银施罗德领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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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领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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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领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领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领先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领先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领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其后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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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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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及其后修订,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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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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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年
8月
4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郭佳敏

电话:(021)61055793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亚利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历任交通
银行郑州分行财务会计处处长、郑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陈朝灯先生,副董事长,博士学位。现任施罗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景
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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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红女士,董事,总经理,博士学位,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
总经理。


徐瀚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香港分行电脑中心副总经理,交通银行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太平洋
信用卡中心副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


孙培基先生,董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财会部副处长,交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高
级经理,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审计部副总经理。



Lieven Debruyne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亚太区行政总裁。历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洲投资产品总监,施罗德投
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兼亚太区基金业务拓展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历任蒙特
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和高级经济学家,武汉大学经济
与管理学院院长、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瑞安经管中心
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复旦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
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
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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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领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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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关淑仪女士,监事,双硕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
经理、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荷兰银行、渣打银行
(香港)有限公司、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施罗德投资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资讯科技部主管、中国事务联席董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张玲菡女士,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渠道部
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佘川女士,监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运营总监。

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经理、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员、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监察风控副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
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处长、处长、
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
副市长(挂职)。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
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奋先生,督察长,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公司金融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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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印皓女士,副总经理,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
副主管体改规划员,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主管市场规划员,交
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娜女士,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应用数学与计算科学硕士,7年证券行业经验。

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2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债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
7月
1日至
2015年
6月
26日担任交银
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于
2015年
6月
27日至
2015年
10月
6日担任转型后的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并自
2015年
10月
7日至
2015年
11月
6日代为履行该基金基金经
理相关职责),2014年
7月
1日至
2015年
10月
6日担任交银施罗德荣泰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并自
2015年
10月
7日至
2015年
11月
6日代为
履行该基金基金经理相关职责),2014年
7月
1日至
2015年
10月
6日担任交银
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并自
2015年
10月
7日至
2015年
11月
6日代为履行该基金基金经理相关职责),2014年
8月
4日至
2015年
10月
6日担任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并自
2015年
10月
7日至
2015年
11月
6日代为履行该基金基金经理相关职责),
2015年
5月
29日至
2015年
10月
6日担任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助理(并自
2015年
10月
7日至
2015年
11月
6日代为履行该基金基金
经理相关职责),2014年
7月
1日至
2015年
7月
31日担任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
5月
15日至
2015年
7月
31日担任交银施罗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
8月
4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交银
施罗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6年
2月
17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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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领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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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6年
4月
22日起担任交银施
罗德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优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6年
9月
13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领先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6年
12月
14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瑞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6年
12月
21日起担任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7年
2月
24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瑞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至今,2017年
3月
2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阮红(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齐晧(跨境投资总监、投资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张鸿羽(研究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7年
3月
13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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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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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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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
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7)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按照公司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公司战略发展
及管理目标,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协
助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现合规经营目标。


(8)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合规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
司合法权益,评估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合规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
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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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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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
4月
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年
4月
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

2002年
3月成功地发行了
15亿
A股,4月
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
9月又成功发行

22亿
H股,9月
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
5日
行使
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亿
H股。截至
2016年
9月
30日,本集团总资

55,639.90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4.16%,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2.73%。

2002年
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
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
金外包业务室
5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人。2002年
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
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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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上市银行;2003年
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
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
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
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
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
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
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
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保管,实现
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四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6年招商银行加大高
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截至
12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105只,新增首发
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
827.91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托管
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
44.04亿元,同比增长
23.48%,
托管资产余额
10.17万亿元,同比增长
42.1%。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
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托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
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中国金融品牌「金象奖」“十大公益项目
”奖;
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年
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托管通”获
得国内《银行家》
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
2016年
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
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
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
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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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
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
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
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
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年
7月至
2013年
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
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年
12月加入本行,
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行
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年
4月起任
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
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
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
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
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
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
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年
12月
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256只开放式基金
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
10.17万亿元人民币。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
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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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

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
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
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
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
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
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
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
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
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
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
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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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
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
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
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
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
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
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
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
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
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
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
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
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
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
执行异地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
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
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
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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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
责、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
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
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
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
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
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
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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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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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站及


APP,下同)。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年
8月
4日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 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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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bankcomm.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617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周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朱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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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朱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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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5年
7月
21日证监许可【
2015】174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并经机构部函【
2016】1973号准予延期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16年
9月
2日至
2016年
9月
5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
募集
200,064,649.43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606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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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6年
9月
13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
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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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

构”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应当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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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领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1号)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年
9月
22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
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
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
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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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

10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
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
笔申购金额高于
10元,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
回份额高于
1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份时,若当日
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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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

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
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投资人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
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起(包括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人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
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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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含)至
100万元
1.2%
100万元(含)至
200万元
0.8%
200万元(含)至
500万元
0.5%
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每笔交易
1000元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特定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6%
50万元(含)至
100万元
0.36%
100万元(含)至
200万元
0.16%
200万元(含)至
500万元
0.12%
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每笔交易
1000元


2、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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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对持
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日但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日但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的
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个月但
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上述“月”指的是
30个自然日。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30日
0.75%
30日(含)—6个月
0.5%
6个月以上(含)
0

上表中的“月”指的是
30个自然日。



3、网上直销的有关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网站
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通过网上直销交
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申购费率优惠,其
他费率标准不变。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公司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定
期定额投资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公
司网站。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
低金额为
10元(含),单笔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为
10元(含)。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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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元,申购费率为
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37,893.1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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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元,则其可得到
37,893.14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元,申购费率为
0.6%,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100,000-596.42)/1.040=95,580.37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元,则其可得到
95,580.37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0日,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5%=
50.8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50.80=
10,109.2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包括该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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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
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
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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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

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
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确认并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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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刊登公
告或者通知销售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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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人可通过向相关销售机构
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
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的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人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
2016年
9月
21日刊登公告自
2016年
9月
26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和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上市交易和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和/或开通场内申购赎回业务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和/或开
通场内申购赎回的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
机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按照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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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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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结合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周期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判断,深入挖掘
和把握市场投资机会来确定投资标的,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和积极主动的投资
管理,力争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期票据、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股票资产按照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以及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权证的投
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评估市场
的系统性风险和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进行积极的资
产配置,合理确定和调整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
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获取投资组合的较高回报。



1、大类资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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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领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1号)


本基金贯彻“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证券
市场流动性、大类资产相对收益特征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在遵守大类资产投资比例
限制的前提下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对基金组合中股票、债券、短期金融工具的配
置比例进行调整和优化,平衡投资组合的风险与收益。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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