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华富旺财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华富旺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重要提示.......................................................................................................................................... 2 第一部分绪言 ................................................................................................................................ 3 第二部分释义 ................................................................................................................................ 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30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第九部分保本、保本的保证及保本周期到期 ........................................................................... 38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 52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 6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 65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66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1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7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4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 8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3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5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1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5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6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7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 117 1 重要提示 华富旺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 2015年 1月 13日证监许可〔 2015〕8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 金合同于 2015年 3月 1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 基金。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将基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 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信用风险 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 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 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 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尽管本基金将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比例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但仍然提请投资者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存在 的上述风险及其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 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 2 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个月结 束之日后的 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年 3月 1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年 12月 31日。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富旺财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富旺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人、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 构。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由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保本义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基金合同:指《华富旺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富旺财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富旺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富旺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4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自 2013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 2014年 7月 7日颁布,自 2014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5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以每十八个月为一个 保本周期,即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十八个月后对应日 止,此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十八个月后对应日 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保本周 期内不开放申购及赎回(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 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 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4、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 各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5、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36、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 6 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开放期申购、开放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37、开放期: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及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赎回与 申购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开放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9个工作日的时间, 其中开放期首个工作日同时开放申购和赎回,其余开放日仅开放申购业务。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开放期,但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5个工作 日。 38、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即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39、基金份额折算:指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 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0、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第一个保 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41、认购保本金额:指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乘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2、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申购并得到本基金管 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 资产净值 43、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选择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 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4、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 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如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45、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7 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 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在当 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由基金管理人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期有效的《保证合同》的担保人对此按照 相关约定提供担保 46、保证:指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的 第二个保本周期由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 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 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本基金 第二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 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 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47、保本赔付差额:指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 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4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0、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5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3、《业务规则》: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8 5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申购、开放期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7、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签订的《华富旺财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58、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 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59、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 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 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6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2、巨额赎回:在开放期期间,指本基金赎回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9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71、固定收益品种: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 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可 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定向债务 融资工具、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000号 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号 31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设立日期:2004年4月19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邵恒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27%、 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章宏韬先生,董事长,大学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安徽省 农村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政治处职员,安徽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调查研究处秘书、副 科级秘书,安徽证券交易中心综合部(办公室)经理助理、副经理(副主任), 安徽省证券公司合肥蒙城路营业部总经理,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副主 任、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副总裁。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总 经理,兼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国证 券业协会创新发展战略专业委员会委员。 姚怀然先生,董事,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安 徽省分行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安徽省证券公司营业部经理、总办主任、总经理 助理兼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证券投资总部总 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现任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范强先生,董事,大专学历,历任安徽省财政厅工交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副处长,安徽省财政厅工交处副处长,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副局长、局长,省 地税局计财处处长,省地税局财监处处长,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兼任华 安证券董事、皖煤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党 委委员。 郑晓静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合肥市财政局预外局(非税局) 科员,合肥市财政局办公室科员、副主任,合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合肥市 金融办(市投融资管理中心)资本市场处(企业融资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合肥市金融办担保与保险处处长,合肥市金融办资本市场处处长。现任合肥兴泰 11 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合肥兴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余海春先生,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先后担任安徽省证券公司合肥营 业部业务员、上海自忠路营业部业务主管、合肥第二营业部经理助理,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池州营业部总经理、合肥花园街营业部总经理、 办公室主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刘瑞中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铜陵财专教师,中国经济体 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信息部主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任信息部经 理、深圳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深圳特区证券公司(现巨 田证券)高级顾问。现任深圳神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冠通期货经纪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庆平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金融专科学校讲师、处长, 申银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上海鑫兆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顾问,宁波 国际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上海金融学院客座教授。 张赛美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张江公社团委副 书记,上海建平中学教师,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银行管理部总经理、并购及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战略规划部总经理、衍生产品部总经理,海通开元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长,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海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双创投资中心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忠道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学历。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理论教研室助 教,安徽省财政厅副主任科员,安徽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安徽省中小企业信 用担保中心副主任、安徽省皖煤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济师。 梅鹏军先生,监事,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先后在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 合作公司,安徽省物资局(后更名为安徽省徽商集团)工作,历任合肥兴泰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业务经理,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副所 长。现任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所长,安徽大学经济学 12 院金融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李宏升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经济师。历任国元证券斜土路营业部交易部 经理,交通银行托管部基金会计、基金清算。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 理部总监。 邵恒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学历,CFA。历任雀巢(中国)有 限公司市场部助理、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讯驰投资咨询公司高级 研究员、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整合营销经理、双子星信息公司合伙人。现任华 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章宏韬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余海春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满志弘女士,督察长,管理学硕士,CPA。曾任道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上海华富利 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 监。 陈大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先后供职于安徽省证券公司上海自忠 路营业部、徐家汇路营业部,华安证券上海总部,华安证券网络经纪公司(筹)。 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龚炜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先后供职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 程研究员、公司投研副总监、基金投资部总监、投研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 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基金经理。 曹华玮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先后供职于庆泰信托公司、新疆金 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华富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13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胡伟先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学士、本科学历,十三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珠海市商业银行资金营运部交易员,从事债券研究及债券交易工作。2006 年 11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债券交易员、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公募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监、华富保本混合型基金基金 经理、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华富恒富分级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华富恒稳纯债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华富旺 财保本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华富恒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华富安福保本混合 型基金基金经理、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华富弘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基金基金经理、华富天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张惠女士,合肥工业大学产业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十年证券从业经验, 2007年 6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研究发展部助理行业研究员、 行业研究员、固收研究员,2012年5月21日至 2014年3月19日任华富策略精 选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 3月 20日至 2014年 11月 18日任华富保 本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华富保本 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华富旺财保本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华富恒利债券型基金 基金经理、华富安享保本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华富元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富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富永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公募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分管 公募投资业务的领导、涉及公募投资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公募投资决 策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人员组成。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分管公募投资业 务的最高业务领导担任,负责投决会的召集和主持。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龚炜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基 金经理 胡伟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14 刘文正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基金投资部副总 监、基金经理 陈启明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研究发展部副总 监、基金经理 王翔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15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6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 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 17 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 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章程、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风险评估、 控制体系、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 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集中交易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紧急应变制度和基金销售管理制度等。部门业 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 的界定、风险控制的措施、风险控制的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 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 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 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2)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组织结构、投资禁止制度、 投资策略、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适 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组织、指导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 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 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 件、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 18 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 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 序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有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 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 权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提供咨询和建议的专门委员会,其工作重 点包括: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 问题进行研究、预测和评估,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指导意见; (2)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投资 决策委员会具体职责为: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制定基金重大投 资决策和投资授权;对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基金经理进行的交易 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3)督察长: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 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 应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19 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对 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独 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4)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 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对基金投资运 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负责审 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的评估、识别、 监控与管理; (5)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组织各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 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6)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员工:依照公司“风险控制落实到人”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 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 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调要让风险控制 渗透到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要求所有员工以他们的能力、诚 信和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 监察稽核部执行,通过与董事会到管理层到每个员工不断的沟通和交流,识别 和评估从治理结构到一线业务操作等公司所有方面、所有业务流程中公司运作 和基金管理的风险点和风险程度,明确划分风险责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 措施。本基金管理人强调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要全员参与,责任明确和 合理分工,让所有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识,清楚知道他们在风险控 制中的地位和责任。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监察稽核部建立了覆盖 公司所有业务的稽核检查项目表,该表为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内部规章等 20 方面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完善监察稽核工作流程,加强日常稽核工作,促进风险管理的数量化 和自动化,提高风险管理的时效和频率。公司专门建立了华富风险控制系统, 能对基金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做到动态更新。同时监察稽核部通过质询、评估 和报告等工作流程,以建立一种机制,使任何内控工作和外部审计中发现的问 题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 (3)对风险实行动态的监控和管理。一方面,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 和内部审核、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另一方面,在变化的环境中,不断 识别、评估新的风险,尤其强调对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 强调新的法律法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为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能够符合最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还在组织机制上进行了设计,由监察稽 核部的内控人员和法律事务人员分工合作,保证对与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实时跟踪、全面收集、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21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年 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年 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万亿元,较上年增长9.59%;客户贷款 和垫款总额10.49万亿元,增长10.67%;客户存款总额13.67万亿元,增长5.96%。 净利润 2,289亿元,增长0.28%;营业收入6,052亿元,增长6.09%,其中,利 息净收入增长4.65%,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4.62%。平均资产回报率1.3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7.27%,成本收入比26.98%,资本充足率15.39%,主要 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 网点数量达 1.45万个,综合营销团队 2.15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8%。启动 深圳等 8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 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 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5.58%,较上年提升 7.55个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 手机支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现绝大 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万张,消费交易额 2.22万亿 元,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 1,000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 数量增长23.08%,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 计承销 5,316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万亿元,增长 67.36%;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人民币国际清算网 络建设再获突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上海自 22 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 球金融》杂志“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 业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年 “世界银行品牌 1000强”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 杂志 2015年度全球企业 2000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 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 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 行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 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 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 部、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 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 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23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6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 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24 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 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 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 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000号 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号 31层 联系人:方萍 咨询电话:021-50619688,400-700-8001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www.hf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25 (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号1幢33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冠昌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2)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晨 电话:027- 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公司网站:www.tfzq.com (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26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cn (7)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8)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10层 1007-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陈剑炜 电话: 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10)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B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28 联系人: 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 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000号 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号 31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潘伟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杭州市西溪路 129号9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电话: 021-62281910 29 传真: 021-62286290 联系人:曹小勤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小勤、林晶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 2015年1月13日证监许可【2015】80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募集期从 2015年3月3日到 2015年3月12日止,共募集 了 317,721,268.43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11,454户。本基金的类型为保本混合型, 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5年 3月 16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及赎回业务(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即本基 30 金仅在开放期开放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 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在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 购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视为 无效申请。 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1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 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各销售 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2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单笔 10,0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 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即本基金仅在开放期开放申购与赎回。 2、申购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费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身份的投资人(如社会保障资金)、以 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以金额申购获得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以 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计算方法为: 33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 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 T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40,000/1.000=40,000.00份 即:假定投资者投资 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00元,则其可得到 40,000.00份本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00=12000.00 元 即:假定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3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 顺延。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35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按 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开放期期间,若本基金赎回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赎回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 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6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37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第九部分保本、保本的保证及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证人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号楼 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号楼 17层 法定代表人:秦恺 成立日期:2008年 11月 12日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再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 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业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 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 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容开展经营活动。) 二、保证人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 2016年 6月 30日,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对外担保责任规 模为 198.81亿元(不含保本基金),已担保的保本基金规模为 7.67亿元。 三、保证合同 鉴于: 《华富旺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38 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 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华富旺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华富旺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承担保本义务(补足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 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 本金额的差额的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承担以本合同为准,如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 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 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保证合同》的内容仅针对本基金第二个 保本周期,“保本周期”即指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申购并得到本基 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 选择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 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募集 规模上限为 9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为 9.2亿元人民币。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在当期 39 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 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日。自本基金公告的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十八个 月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在当 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 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9、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40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在发生保本赔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 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 保本金额)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含第二十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 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 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托管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 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 定账户中后即为完成了保本义务,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划拨款 项。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在当期 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的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 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 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 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 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 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 41 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 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前 述款项应付未付部分的相应利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三,下同)以及担保人的其他 合理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 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 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 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 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前述款 项应付未付部分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如有)。基金管理人 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 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按本 条第 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自第二个 保本周期起始日起,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 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 =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1/当年 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 或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担保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42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 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 司公章后成立,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 规定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 止。 4、担保人如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另行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5、因担保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等其他足以 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甲方合理判断乙方可能丧失履行本合同下的 担保能力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及相关协议,担保费用支付 至本协议解除当日。 6、本《保证合同》一式五份,《保证合同》双方各持二份,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和保本保障机制 的变更 1、更换担保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 名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 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 ②决议(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