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全指工业: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7年04月28日 17:16:57 中财网










广发中证全指工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5年6月3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447号文以及2016年11月28日中国证
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广发中证全指工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
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6】2981号)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中证全指
工业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由于本
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横跨深圳及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组合证
券“场外实物申购、赎回”的模式办理,其申购、赎回流程与组合证券仅在深圳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ETF产品有所差异。通常情况下,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T+1日确认,申购
所得ETF份额及赎回所得组合证券在T+2日可用。如投资人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
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与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
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同时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
司和上海A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
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1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2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9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7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2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4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5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06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中证全指工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广发中证全指工业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中证全指工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
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广发中证全指工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中证全指工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中证全指工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中证全指工业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中证全指工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深交所《业务细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交所《业务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

16、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直销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
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3、登记结算业务: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
业务

34、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
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50、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1、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3、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全指工业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
的变更

54、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5、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
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
目的

5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7、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8、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
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
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
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9、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60、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
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6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66、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
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7、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
算)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烽火通信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
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51.135%、15.763%、15.763%、
9.458%和7.881%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
事、党委书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上
海证券交易所第三届理事会理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上市咨询委员会委员,广东金融学
会副会长,广东省预算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中证机构间报价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
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
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



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
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
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南京
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
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香江集团董事
长、总经理,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全国政
协委员,全国妇联常委,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
席,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董事,硕士,副主任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
总经理,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
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
员,全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
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
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兼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党委
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
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
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
任,兼任绍兴银行独立董事,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教授、
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会计教授会理事、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
会常务理事、辽宁省生产力学会副理事长、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沈阳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
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
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
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监事,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
会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
事会秘书。


吴晓辉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发基
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州新
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
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东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
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兼职委员。


易阳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聚丰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稳裕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瑞元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
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先生:督察长,博士。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原南方证券资产管理
部产品设计人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产品
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展委
员会委员。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国农
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
基金监管部处长。


4、基金经理

陆志明,男,中国籍,经济学硕士,18年证券业和基金业从业经历,持有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从业证书,1999年5月至2001年5月在大鹏证券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1年5月至
2010年8月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任部门总监,2010年8月9日至2016年5月29日任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经理,2011年6月3日至2016年7月27日任广发中小板
300ETF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6月9日至2016年7月27日任广发中小板300ETF联接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5月7日至2016年7月27日任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4年6月3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ETF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10月30日至
2016年7月27日任广发百发100指数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12月1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


医药卫生ETF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1月8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ETF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5年1月29日起任广发信息技术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3月23日起任广发
中证全指金融地产ETF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4月15日起任广发可选消费联接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5年5月6日起任广发医药卫生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6月25日起任广
发中证全指能源ETF和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ETF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7月1日起任广发
中证全指主要消费ETF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7月9日起任广发能源联接和广发金融地产
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7月23日至2016年7月27日任广发医疗指数分级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5年8月18日起任广发原材料联接和广发主要消费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5
月30日起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副总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先生;成员:权益投资一部总经理李巍先生,研究发展部总
经理孙迪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
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
第四道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6年0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475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444只,
QDII基金31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
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
评价。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6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7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11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投资人可直接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网
上现金认购业务。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可通过深交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
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
上述发售代理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9楼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黄贞、周珊珊

联系人:程秉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洪锐明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明静、吴迪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
基金,并于2015年6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447号文以及2016年11月28日中国证
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广发中证全指工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
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6】2981号)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及募集对象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
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
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包括一种或多种发售方式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
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目标上限。





六、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
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购。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七、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
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九、认购开户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 股账户”)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深圳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
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 股账户或深圳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 股账户和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2)如投资人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
购的,应开立并使用深圳A 股账户。


(3)如投资人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除了持有深圳A 股账户或
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外,还应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A 股账户”),
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的托管证
券公司和上海A 股账户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发售代理机构。


(4)如投资人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应同时持有并使用
深圳A 股账户与上海A 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
注意投资人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 股账户的指定交
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否则无法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5)已购买过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所持有的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十、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高于0.80%,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M< 50万份

0.80%

50万份≤M< 100万份

0.50%

M≥100万份

10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
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认购费
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十一、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
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申请: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
购手续。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佣金+净认购金额

网上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网上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
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者到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该发售代理机
构确认的佣金比例为0.80%,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0.80%=8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元

认购金额=800+100,000=100,800元

即投资者需要准备100,8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
金额产生利息1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十二、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
购,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投
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者
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
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
息为10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80%=8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元

净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份

即该投资者若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100,000份,则需准备100,800元资金,假定该笔
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5、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1日进行有效认购
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十三、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中证全指工业
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名单以发售公告为准)。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
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
股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到发售代理机构网点
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发售代理机构对投资
人申报的股票进行冻结。投资人的认购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
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中证全指工业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
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公告限
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
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5、清算交收: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
按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股票认购数据后初步确认各成份
股的有效认购数量。T+1日起,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冻结上海市
场网下认购股票,并将投资人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基金
管理人为投资人计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人应以基金份额方
式支付的佣金,从投资人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结
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上海和深圳的股票过户至本基金在
上海、深圳开立的证券账户。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人
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00/有效认购数量日的均价T只股票在i第投资人的认购份额
1..
..
ni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n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只数。如投资者
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n=1。


(2)T日为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


(3)“第i只股票在T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T
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若该股票在T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T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
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T
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
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
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 (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4)“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清算交收的股票股
数。其中,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
.
....
njjjpwqpCashq1max/%105)(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
maxq

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 Cash

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他个股
T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
jjqp

为该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中证全指工业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
有中证全指工业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中证全指工
业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中证全指工业指数构成权重,并以其作为计算依据);
w

为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日的均价。 p

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根据认
购日期的先后按照先到先得的方式确认。如同一天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全部确认将突破基金
管理人可确认上限的,则按比例分配确认。


② 对于未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以本基金初始募集规模为基准,投资者提交认购申
请的数量没有超过该个股在T日中证全指工业指数中的权重的,原则上可全部确认为有效认购
数量;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数量超过了该个股在T日中证全指工业指数中的权重的,对于超
额部分,管理人原则上不再接受流动性受限的股票。



③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
行,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
应调整。


7、特别提示:投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
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四、募集期间认购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股票认购的,认
购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该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不含)
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认购投资人本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五、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
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为基
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 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
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结算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
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的3个工作日前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交易所的上市交易、暂停或终止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基
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3、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以中证全指工业
指数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
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
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
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
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在相关条件许
可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
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申购、赎回应遵守深交所《业务细则》和《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
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T+1日进行确认。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以及T日基
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人账户内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款和预估现金
差额。T+1日,基金管理人对冻结情况符合要求的申购申请予以确认。如冻结情况不符合要
求,则申购申请失败。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以及T日基
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人账户内的基金份额、预估现金差额。T+1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冻结情况对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
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
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可在T+2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规则。


T+1日,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对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信息,为投资者办理组


合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通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赎回所得的组合证券
在T+2日可用。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由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于T+1日进行清算,
T+2日进行交收,登记结算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收。对于
确认失败的申请,登记结算机构将对冻结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予以解冻,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将对冻结的资金予以解冻。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
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
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
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
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结算
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
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为2000000份。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


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
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
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T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5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
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分证券数
据、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保证金率、T日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T日预估现金差额、
T-1日现金差额、T-1日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份股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提高基金运作的效
率,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法时遵循公平及公开的原则,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
“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在通过“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来控制可以现金替代比例的前提下,如
无特殊情况,将除设置为“必须现金替代”和“禁止现金替代”情形以外的股票设置为“可
以现金替代”。采用可以现金替代时,应充分考虑由此引发的市场套利行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1+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
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
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
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在T+2日收取替代
金额。


在T+1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3日)内,基金管理
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3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
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3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
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1日起,相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
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
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


T+3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1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
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
的清算和交收在T+3日后2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1日起第22个交易日)内


完成,登记结算机构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人使用
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
公式为:

现金替代比例(%)=
1iT-1T-1ni.
.
.
.第只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日收盘价
申购基金份额日基金份额净值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n。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因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基金管理人出于
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
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
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


4、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
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经除权调
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经除权
调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

其中,T日经除权调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
券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
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
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50329

基金名称:

广发中证全指工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xxxx

标的指数代码:

000988



T-1日 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181236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200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0000



T日 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0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40.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20000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单位:元):

0

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487

是否开放申购:



是否开放赎回:



是否开放保证金申购:





组合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保
证金率

固定替代金额

600787

中储股份

300

允许

21.00%



600794

保税科技

200

允许

21.00%






600798

宁波海运

100

允许

21.00%



600805

悦达投资

200

允许

21.00%



600820

隧道股份

400

允许

21.00%



600822

上海物贸

100

允许

21.00%



600826

兰生股份

100

允许

21.00%



600834

申通地铁

100

允许

21.00%



600835

上海机电

100

允许

21.00%



600836

界龙实业

100

允许

21.00%



600843

上工申贝

100

允许

21.00%



002147

方圆支承

100

允许

21.00%



002158

汉钟精机

100

允许

21.00%



002162

斯米克

100

允许

21.00%



002168

深圳惠程

100

允许

21.00%



002169

智光电气

100

允许

21.00%



002175

广陆数测

100

允许

21.00%



002176

江特电机

100

允许

21.00%



002178

延华智能

100

允许

21.00%



002183

怡亚通

200

允许

21.00%



002184

海得控制

100

允许

21.00%



002191

劲嘉股份

100

允许

21.00%



002196

方正电机

100

允许

21.00%



002202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