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雷鸣科化: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 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并经认真研究,现对公司六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16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情况 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会审字【2017】0810号 审计报告确认,公司 2016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35,095,324.43元,根据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按照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509,532.44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160,804,870.33元,截止 2016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92,390,662.32元。 二、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 拟以 2016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 2017年 5月 18日的总股本 300,156,33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元(含税),共计派 发现金红利 30,015,633.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 162,375,029.32元结转下一年。本 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独立意见 公司 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实际资金需求相符合,利润分配预案的 现金分红比例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分红政策的持续性 和稳定性,也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长远利益;一致同意公 司 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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