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创新股份: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声明与承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声明与承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 股份”、“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等专业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针对本次交易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均系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交易所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 勤勉尽责的原则,通过尽职调查和对重组方案等文件的审慎核查后出具的,以供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审核及有关各方参考。 本独立财务顾问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所依据的资料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各方提供, 交易各方均已出具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 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本次交易的文件进行充 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和格式符合要求。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出具的重组方案符合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关本次重组事项的专业意见已经提交本独立财务顾问 内核机构审查,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6、本独立财务顾问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 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7、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等专业意见中列示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专业意见做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8、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专业意见作为本次交易所必 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重组文件报送监管机构并上网公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创新股份的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创新 股份董事会发布的《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全文及相关公告;特别提请创新股份的全体股 东和广大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专业意见旨在对本次交易方案做出 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以供有关各方参考,但不构成对创新股份的任何投资 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 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声明与承诺》之 盖章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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