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1000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南方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7年03月29日 目录 § 1 绪言........................................................................................................................................... 5 § 2 释义........................................................................................................................................... 6 § 3 基金管理人 .............................................................................................................................. 10 § 4 基金托管人 .............................................................................................................................. 19 § 5 相关服务机构 .......................................................................................................................... 25 § 6 基金的募集 .............................................................................................................................. 31 §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 8 基金份额折算 .......................................................................................................................... 33 § 9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4 § 10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36 § 11 基金的投资 ............................................................................................................................ 47 § 12 基金的财产 ............................................................................................................................ 58 § 13 基金资产估值 ........................................................................................................................ 59 § 14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 15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 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 18 风险揭示 ............................................................................................................................... 75 §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2 §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17 §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9 § 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20 § 25 备查文件 .............................................................................................................................. 12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2月26日证监许可[2016]366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于2016年9月2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是跟踪中证1000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本基金 可能遇到的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 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 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人 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 的变现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等等。 本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中证10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因此,本基金 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同时,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 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 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日申购当日未卖出 的基金份额,T+1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日交收成功后T+2日可卖出和赎回。因此为投资 人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券商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人不能及时、足额获得申购当日 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人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投资人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其中,上海证券交 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使用中证1000指数 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 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如投资人需要使用中证1000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 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人保证 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3月2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以及《南方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2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4、ETF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 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6、基金销售网点: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8、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 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9、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申购赎 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 人卖出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4、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 件 45、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 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6、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7、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10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 变更 48、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9、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 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0、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 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1、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 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31-33层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 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2005年,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1.5亿元人民币。 2010年,经证监许可[2010]1073号文核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30%股 权转让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3亿元人民 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0%、厦门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1963年出生,籍贯安徽,工商管理硕士,十八年证券从业经 历,中国籍。曾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工部至助理调研员,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员。 1998年12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总监兼投资 银行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裁兼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泰金 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曾分 管投资银行、固定收益投资、资产管理、直接投资、海外业务、计划财务、人力资源等工 作。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 事长。 王连芬女士,董事,1966年出生,籍贯天津,金融专业硕士,二十五年证券从业经 历,中国籍。历任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 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 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渠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 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助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 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张辉先生,董事,1975年出生,籍贯浙江,管理学博士,十七年证券从业经历,中国 籍。曾任职于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团上海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2月加入华泰证券,先后担任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 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 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1966年出生,籍贯江西,工学学士,中国籍。历任陆军第124师 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42集团军 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事、驻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 职干事、陆军第163师政治部宣传科副科长(正营职)、深圳市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科员、 副处级纪检员、深圳市纪委办公厅副主任、深圳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现任深圳市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董事,1981年出生,籍贯四川,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深圳市城建 集团办公室文秘、董办文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信访办)高级主管。现任深 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三部高级主管。 李自成先生,董事,1961年出生,籍贯福建,近现代史专业硕士,中国籍。历任厦门 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 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董事,1970年出生,籍贯安徽,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历任安徽泗县人 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主治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 总监、副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董事,1970年出生,籍贯四川,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 籍。历任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实习职员、 证监会处长、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副书记。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1950年出生,籍贯山东,经济学硕士,中国籍。历任国家经 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究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 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 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 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50人论 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1966年出生,籍贯湖南,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 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籍。历 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牛津大学金融 创新研究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 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治 理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通银行等单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 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国家留学基金会评审专家、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 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1951年出生,中国香港籍,工商管理博士,法学硕士,香港 证券及投资学会杰出资深会员。历任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警务总督察、香港证券 及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 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1964年出生,籍贯北京,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中国 注册会计师,中国籍。历任北京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 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中国证监会第三 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1971年出生,籍贯广东,法学硕士,中国籍。历任北京市万商 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广 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女 企业家协会理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1969年出生,籍贯江苏,法律博士,中国籍。 历任中国 证监会法律部法规处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并购监管处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公司治 理监督处处长、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处长、华泰证券合规总监、华泰联合证券党委书记、副 总裁、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监事会主席。 舒本娥女士,监事,1964年出生,籍贯江西,大学本科学历,十八年证券从业经历, 中国籍。历任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华泰证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 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1964年出生,籍贯浙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籍。 历任浙江兰溪马涧米厂主管会计、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 司会计、深圳市建设集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师、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计划财务部高 级会计师、经理助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现 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深投物 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监事,1961年出生,籍贯福建,船舶工程专业学士,中国籍。历任厦门 造船厂技术员、厦门汽车工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广场筹建处副 主任、厦信置业发展公司总经理、投资部副经理、自有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职务。现任厦门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1969年出生,籍贯福建,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厦门对外 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 经理、兴业证券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风 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财务部、资金运营管理部总经 理、兴证期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1969年出生,籍贯安徽,计算机硕士研究生,中国籍。历任安 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脑工程师、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 保障部副总监、市场服务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事,1964年出生,籍贯山东,企业管理硕士学历,中国籍。历任 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处长、汉唐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海王生物人 力资源总监、华信惠悦咨询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顾问。现任南方基金人力资源部总监。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1977年出生,籍贯广东,民商法专业硕士,中国籍。历任金 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实习律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 金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民生加银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监察稽核部执行总 监。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历任江苏省投资 公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 理、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年加入南方基金,现任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 及办公厅、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2002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 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EMBA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副 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联 合证券(现为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2011年加入南方基金,任职 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南 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美国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 高级分析师,2002年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 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经理 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经济学硕士,中国籍。历任财政部中华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1998年加入南方 基金,历任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周豪先生,北京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8年7月加入南方基 金信息技术部,长期负责指数基金及ETF基金的投研及系统支持工作;2015年6月,任数 量化投资部高级研究员;2016年4月至今,任500工业ETF、500原材料ETF基金经理; 2016年8月至今,任380ETF、南方380、小康ETF、南方小康、互联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9月至今,任1000ETF基金经理。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裁杨小松先生,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 港)董事李海鹏先生,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史博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监王珂女士, 专户投资管理部总监蒋峰先生,数量化投资部总监刘治平先生,研究部总监茅炜先生,投 资部副总监张原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夏晨曦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李璇女士。 3.2.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5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3.6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 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 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 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 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 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 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 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 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 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 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 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 4 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 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6 年9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55,639.90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4.16%,权重法 下资本充足率12.73%。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60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 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 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 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 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四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6年招商银行加大高收益托管 产品营销力度,截至12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105只,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 管规模827.91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 史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44.04亿元,同比增长23.48%,托管资产余额10.17万亿元,同 比增长42.1%。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 托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2012中国金融品牌 「金象奖」“十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 “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 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 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 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 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年12月加入本行,历任杭州 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行行长,南昌分行行 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 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 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256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 管资产,托管资产为10.17万亿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 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 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 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 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 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务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 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 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 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 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 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 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 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 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 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 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 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机构 5.1.1 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兴业 证券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 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 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 18、19、36、38、39、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 点 网址:广发证券网http://www.gf.com.cn 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 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 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21-62821733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0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 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 栋9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 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联系电话:0532-85023924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5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 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 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联系人:石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16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省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 大银行大厦3F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1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 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 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联系人:高洋 联系电话:010-68546709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9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 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 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夏吉慧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20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 古大观A座40F-43F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 古大观A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21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18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张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22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1.2 二级市场交易代理证券公司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5.2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5.3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3层 负责人:姜敏 电话:(0755)36866820 传真:(0755)36866661 经办律师:戴瑞冬、付强 5.4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 6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2月26日证监许可[2016]366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 2016年8月24日至 2016年9月23日 止,共募集587,892,000.00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10481户。 §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16年9月2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8 基金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份额上市前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在本基金份额上市后,为了更好的跟踪标的 指数,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运作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是否对基金份额进行 折算并提前公告,同时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 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 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对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计算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 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加总得到折算后的基金总份额。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 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折算比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等安排。 § 9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非上市的契约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相关事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 告。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 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 法参照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 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 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 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本基金已于2016年11月4日上市交易。 § 10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10.1 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 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 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10.2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若其后基金申请上市,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10.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 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0.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 请。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 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 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 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日申购当日未卖出 的基金份额,T+1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日交收成功后T+2日可卖出和赎回。投资人赎回 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 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的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方 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申购并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涉及的深交所上市 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涉及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 股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 的方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 替代采用代收代付;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 代付。 投资人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申购当 日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申购当 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 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 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人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 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 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T+3日办理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 的交付。在发生指数熔断、流动性严重不足等特殊情况时,本基金的现金替代及现金差额 的交收可以延后。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 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0.5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3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合理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6 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 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 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10.7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 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 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4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 “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 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 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 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 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 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人进行退款或补款。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 入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标的指数中的上交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参考价格”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 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 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 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 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 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N+2日)内,基金管理 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N+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 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N+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 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 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 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N+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N+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 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 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人使 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 算公式为: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该ETF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该证券价格参考价格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申购基金份额 该证券参考价格只替代证券的数量第 )现金替代比例( . .. . .. n1i%100i%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 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以及处于停牌的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 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 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 4)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标的指数中深交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 日开盘参考价×(1+现金替代溢价 比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 日开盘参考价×(1-现金替代溢价 比例)。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 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 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 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 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 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 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其中,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 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T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 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 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 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N+2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 顺序按照上交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深交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上交所申购赎回 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交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人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 资人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 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人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 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T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 人应补交的款项。 N+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 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N+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 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N+2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 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N+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 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 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 申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 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N+2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 进行相应调整。 N+2日后第1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 整后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 调整后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 调整后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 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 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 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 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 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 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 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 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 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基金名称 南方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XXXXXX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T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 位:元)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申购上限 赎回上限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成份股信息内容 成分券代码 成分券名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 志 现金替代溢 价比例 固定替代金额 10.8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 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 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 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8、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9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