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南方安康混合:招募说明书
南方 安康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19 第六部分 基金募集 ................................ ................................ ................................ .............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 ..................... 2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3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4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 ......... 54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 5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59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76 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 ..................... 91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93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 . 94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 95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 16 年 11 月 30 日证监许可 [20 16 ] 2930 号文注册募集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 详见招 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 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 自行负担。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以及《 南方 安康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南方 安康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南方 安康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该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南方 安康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南方 安康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南方 安康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 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 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2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投 等业务 。 2 3 、 销售机构:指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4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5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 受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 6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7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 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8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 9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2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3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4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 5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6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7 、 《业务规则》:指《 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8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 9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份额的行为 4 2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 3 、定投 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4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5 、 元:指人民币元 4 6 、 基金 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4 7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 总和 4 8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 9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 、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2 、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 - 33 层 成立时间: 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 3 亿元人民币 电话:( 0755 ) 82763888 传真:( 0755 ) 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 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2000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 2005 年,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 2010 年,经证监许可 [2010]1073 号文核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 股权转让 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币。目 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 、厦门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 15% 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 1963 年出生,籍贯安徽,工商管理硕士,十八年证券从业经历, 中国籍。曾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工部至助理调研员,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员。 1998 年 1 2 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总监兼投资银行 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裁兼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曾分管投资 银行、固定收益投资、资产管理、直接投资、海外业务、计划财务、人力资源等工作。现任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连芬女士,董事, 1966 年出生,籍贯天津,金融专业硕士,二十五年证券从业经历, 中国籍。历任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 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 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渠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 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助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 理。 张辉先生,董事, 1975 年出生,籍贯浙江,管理学博士,十七年证券从业经历,中国 籍。曾任职于北京东城区人才 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团上海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 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3 年 2 月加入华泰证券,先后担任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 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经理、 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 党委组织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 1966 年出生,籍贯江西,工学学士,中国籍。历任陆军第 124 师 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 42 集团军 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事、驻香港部队政治 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职 干事、陆军第 163 师政治部宣传科副科长 ( 正营职 ) 、深圳市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科员、副处 级纪检员、深圳市纪委办公厅副主任、深圳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现任深圳市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董事, 1981 年出生,籍贯四川,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深圳市城建 集团办公室文秘、董办文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信访办)高级主管。现任深 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三部高级主管。 李自成先生,董事, 1961 年出生,籍贯福 建,近现代史专业硕士,中国籍。历任厦门 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现任厦 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董事, 1970 年出生,籍贯安徽,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历任安徽泗县人 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主治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 监、副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董事, 1970 年出生,籍贯四川,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 历任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证监 会处长、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 书记。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 1950 年 出生,籍贯 山东 ,经济学硕士,中国籍。历任国家经 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究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 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 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 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坛成员、 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 1966 年出生,籍贯湖南,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国务院学 位委员会、教育部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籍。历任东南 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 - 牛津大学金融创新研 究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 士生导师、江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治理委员会委 员、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通银行等单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中国金融学年 会常务理事、国家留学基金会评审专家、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 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 1951 年出生,中国香港籍,工商管理博士, 法学硕士 ,香港 证券及投资学会 杰 出资深会员。历任香港警务处 ( 商业罪案调查科 ) 警务总督察、香港证券及 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金融 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 1964 年出生,籍贯北京,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中国 注册会计师,中国籍。历任北京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 师事务所副主任。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中国证监会第三届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独 立董事, 1971 年出生,籍贯广东,法学硕士,中国籍。历任北京市万商 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广东 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女企业 家协会理事。 2 、监事会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 1969 年出生,籍贯江苏,法律博士,中国籍。 历任中国证 监会法律部法规处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并购监管处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公司治理监 督处处长、发行监 管部发审委处长、华泰证券合规总监、华泰联合证券党委书记、副总裁、 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舒本娥女士,监事, 1964 年出生,籍贯江西,大学本科学历,十八年证券从业经历, 中国籍。历任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华泰证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 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泰联合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 1964 年出生,籍贯浙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籍。 历任浙江兰溪马涧米厂主管会计、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 会计、深圳市建设集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师、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会 计师、经理助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现任深圳 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 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深投物业发展 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监事, 1961 年出生,籍贯福建,船舶工程专业学士,中国籍。历任厦门 造船厂技术员、厦门 汽车工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广场筹建处副主 任、厦信置业发展公司总经理、投资部副经理、自有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职务。现任厦门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 1969 年出生,籍贯福建,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厦门对外 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 理、兴业证券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 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风险 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财务部、资金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兴证 期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 1969 年出生,籍贯安徽,计算机硕士研究生,中国籍。历任安 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脑工程师、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市场服务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事, 1964 年出生,籍贯山东,企业管理硕士学历,中国籍。历任 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处长、汉唐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海王生物人力 资源总监、华信惠悦咨询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顾问。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监。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 1977 年出生,籍贯广东,民商法专业硕士,中国籍。历任金 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实习律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 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民生加银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执行总监。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历任江苏省投资公 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 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003 年加入南方基金,现任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 办公厅、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 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经济学硕士,中国籍。历任财政部中华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1998 年加入南方基 金,历任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 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副 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联合 证券(现为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 总监等职务; 2011 年加入南方基金,任职董 事会秘书、纪委书记,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南方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 高级分析师, 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 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 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经理助 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南 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4 、基金经理 李振兴先生, 武汉大学计算机、工商管理双学士,金融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 就职于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 2008 年 6 月起就职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 研究员、研究组组长、基金经理助理; 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长城久利保本、长城 保本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长城久鑫保本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10 月加 入南方基金; 2016 年 8 月至今,任南方品质混合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裁杨小松先生,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 港) 董事李海鹏先生,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史博先生,交易部总监王珂女士,专 户投资管理部总监蒋峰先生,数量化投资部总监刘治平先生,研究部总监茅炜先生,投资部 副总监张原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夏晨曦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李璇女士。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5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6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 )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9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 ( 2 )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 法律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 勤勉尽责 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 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 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 1 )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 2 )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 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 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 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 3 )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 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 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 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 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 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 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 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 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0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 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 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349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 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 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它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 - 33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849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古和鹏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B 座 3 层 负责人:姜敏 电话: (0755) 36866820 传真: (0755) 36866661 经办律师:戴瑞冬、付强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 、陈熹 第六部分 基金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1 月 30 日证监许可 [2016]2930 号文 注册 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 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各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当日( 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在募集截止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四、 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 募集上限 及 规模控制的方案 详 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 。 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0 % ,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M ) 认购费率 M < 100 万 1.0% 100 万≤ M < 500 万 0.6% 500 万≤ M < 1000 万 0.2% M ≥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 告。 六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 比例全部予以确认, 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1.0% ,且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1.0%) =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 100,000 - 99,009.90 = 990.10 元 认购份额 = ( 99,009.90 + 50 ) /1.00 = 99,059.90 份 2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数量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销售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1,000 元,具体认购金额以各 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九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 不 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 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 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人民币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并 提出 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 人 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 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 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 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 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 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 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 2 、 本基金不对投资 人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 、本 基金不对单个投资 人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 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生效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2 %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 100 万 1.2% 100 万 ≤M < 500 万 0.8% 500 万 ≤M < 1000 万 0.4%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各项费用。 2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 ,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 示(其中 1 年指 365 天):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N ) 赎回费率 N < 7 日 1.50 7 日≤ N < 30 日 0.75 30 日≤ N < 6 个月 0.50 6 个月≤ N < 1 年 0.30 N ≥ 1 年 0.0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 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75% 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 个月(含 3 个 月)但小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 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 于 6 个月(含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 归入基金财产。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5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 前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 对应费率为 1.2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 18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 1.2 %) = 9 8 , 814 . 23 元 申购费用= 100,000 - 9 8 , 814 . 23 = 1,185.77 元 申购份额 =9 8 , 814 . 23 /1. 1800 = 83 , 740 . 87 份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 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 用 =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赎回费 用 例 : 某投资 人申购本基金 份额 ,持有 3 个月 赎回 10 万份 , 赎回费率为 0. 5 % ,假设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1 7 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10 0 ,000 × 1.01 7 0 × 0. 5 % = 508.5 0 元 赎回金额 = 10 0 ,000 × 1.01 7 0 - 508.5 0 = 101,191.5 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上述 涉及基金份额的 计算 结果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 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 小数点 后 2 位 ,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 人 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人 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 资 人 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 人 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人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 人 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 4 、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 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