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科沃土沃祥债券:招募说明书
中科沃土沃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五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7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科沃土沃祥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23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 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 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5、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 6、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使用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 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管理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 金份额。另外,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 确定性风险。 7、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 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 券、协议存款、通知存款、银行存款和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8、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 票和权证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9、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 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10、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1、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4 第二部分释义 ................................................................. 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 2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35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 40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41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 45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47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50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 55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7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9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4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8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9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 ........................................................ 90 第一部分绪言 《中科沃土沃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科沃土沃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科沃土沃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科沃土沃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科沃土沃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科沃土沃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科沃土沃祥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科沃土沃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科沃土沃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后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科沃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5668 办公场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21楼01单元自编06-08号 法定代表人:朱为绎 成立日期:2015年9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3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23388993 联系人:古琳花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 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20% 广东中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5% 珠海横琴沃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9% 珠海横琴沃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9% 珠海横琴沃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9% 珠海横琴沃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9% 珠海横琴沃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9% 总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朱为绎先生,会计学硕士,董事长,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稽查 二处主任科员、上市公司监管一处主任科员、基金监管处主任科员,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项目管理部总经理、副总裁,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兼任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珠海横琴沃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珠海 横琴沃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珠海横琴零壹沃土新三板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暨南大学会计硕士,审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 生实践指导教师。 杨绍基先生,管理学博士,董事,总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员, 金鹰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研究副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监、首席投资官,现任中科沃土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谢勇先生,企业管理硕士,董事。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人,现任中 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联席总裁,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总经理,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市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委员,广州市股权投资行业协会联席会长, 中国股权投资基金50人论坛执行副秘书长,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常务副会长,新三板投融 资俱乐部首任轮值主席,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联合会(总商会)执行委员会副主席。 符海剑,工商管理硕士,董事。曾任广州滚石移动网络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广东中旅 (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室主任,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审计部副总监。现任 广东省粤科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省粤科众筹股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 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卢柯先生,会计学博士,董事。曾任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财务经理、武汉运盛集团财务 部总经理、香港京安资源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碧桂园集团财务资金中心助理总经理,现任广 东省粤科金融集团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广东省粤科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彭志红女士,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现任完美(中国)有限公 司财务中心总经理,中山市玛丽艳娜美容品有限公司董事,珠海横琴沃海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马经先生,高级经济师,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海南省分行、深圳 特区分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督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深圳中心支 行、广州分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巡视二组组长,广东省金融学会第七届理事会会长,十一 届全国政协委员。2013年3月退休。 杨建斌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现任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黑龙江大学知识产权 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黑龙江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 长,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黑龙江省商标协会理事,哈尔滨仲 裁委员会仲裁员。 邢志盈先生,文学学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科长、办公室副主任、 信贷处长、资金计划处长、行长助理、副行长,海南省分行行长。现任中国秦发集团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胡玮先生,工商管理和信息技术学士,监事会主席。现任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广东中广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洪树林先生,FRM,经济学硕士,产品设计与业务创新部总经理、监事。曾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风险和绩效评估分析师,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究 员,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设计与业务 创新部总经理、监事。 李琳娜女士,理科硕士,新三板投资部研究员、监事。曾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部项目经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类项目经理助理、金融产品经理,广东中 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三板投资部研 究员、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朱为绎先生,会计学硕士,董事长,中国注册会计师,简历同上。 杨绍基先生,管理学博士,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曹萍女士,经济学硕士,律师,督察长。曾任原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中信建投证 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研究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经理助理,广东省风险投资集团战略发展 部项目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部门负责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 规法律部总经理,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李昱女士,管理学硕士,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环市东营业部业务经理、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新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专户管理部副总监、专户管理部负责人、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副总 监,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钟俊敏先生,经济学学士、EMBA,副总经理兼市场营销总部总经理。曾任中国工商银 行广东省营业部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部总经理兼任销售管 理部总经理,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市场营销总部总经理。 傅军先生,计算机专业硕士,副总经理。曾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2、基金经理 马洪娟女士,金融学博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中科沃土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李昱女士,管理学硕士,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简历同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公募和专户的业务隔离,以及不同投资业务的不同特点分为公 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新三板投资决策委员会。 1)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杨绍基先生、李昱女士、马洪娟女士、赵湘媛女士、 杨凡先生。 杨绍基先生,管理学博士,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昱女士,管理学硕士,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简历同上。 马洪娟女士,金融学博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简历同上。 赵湘媛女士,工学硕士,研究部副总经理。曾任玛氏中国信息技术部分析师,新华富时 指数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高级分析师,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现任中科 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 杨凡先生,经济学硕士,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曾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 员,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部研究员,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 经理。 2)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杨绍基先生、赵湘媛女士、朱淑仪女士、严冰先生、 何志才先生。 杨绍基先生,管理学博士,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赵湘媛女士,工学硕士,研究部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淑仪女士,硕士,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自营部、权益及衍生品投资部研究员,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 投资经理。 严冰先生,工学博士,专户投资事业一部总经理、投资经理。曾任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顾问,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研究部研究总监。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专户投资事业一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何志才先生,工学硕士,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曾任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行员,金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投 资经理。 3)新三板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杨绍基先生、李昱女士、江涛先生、赵湘媛女士、 朱淑仪女士。 杨绍基先生,管理学博士,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昱女士,管理学硕士,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简历同上。 江涛先生,经济学学士,新三板投资部总经理。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 州分所高级审计员,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 新融资部高级经理,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新三板投资部总经理。 赵湘媛女士,工学硕士,研究部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淑仪女士,工学硕士,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风控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 监察风控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风控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7人,平均年龄30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 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 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 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 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 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6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81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 媒体评选的51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 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年 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 审阅后,2014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 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 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 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 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 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 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 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 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5668 办公场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21楼01单元自编06- 08号 法定代表人:朱为绎 联系电话:020-23388993 联系人:古琳花 网址:www.richlandasm.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5668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21楼01单元自编06-08号 法定代表人:朱为绎 联系电话:020-37128624 传真:020-23388994 联系人:高寅初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15、16、17、18层 负责人:牟晋军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020-66857289 经办律师:侯旺、陈设 联系人:侯旺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1、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联系人:赵雅 电话:020-2881 2773 传真:020-2887 7406 2、本基金的法定年审机构为: 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杭州市西溪路128号9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克晶 联系人:卢玲玉 电话:020-37600380 传真:020-37606120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并于2017年3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科沃土沃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23号)注册。 一、基金名称 中科沃土沃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 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 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七、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表 1: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 < 100万元 0.60%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40%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20% M ≥ 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 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4、计算举例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其对应的认 购费率为0.6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0.60%)=298,210.74 元 认购费用=300,000-298,210.74=1,789.26 元 认购份额=(298,210.74 +30)/1.00=298,210.7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则其可得到 298,210.74份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50 元,其对应的 认购费用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 元 认购份额=(5,499,000+550)/1.00=5,499,55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 元,则其可得到 5,499,550.00份基金份额。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届时将依据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 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4、认购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 机构公告。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 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 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开放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详情请见当地销 售机构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 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申请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 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表 2: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M < 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30 日 0.75% 30日≤Y<365日 0.10% 1年≤Y<2年 0.05% Y ≥2年 0.0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25%的赎回费总额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3: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者本次申购本基金40万元,对应的 本次申购费率为0.80%,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80%)=396,825.40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825.40=2,780.54元 申购份额=396,825.40/1.0560=375,781.63份 即:投资者投资4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可得到 376,154.79份基金份额。 例4: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者投资510万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 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5,100,000-1000=5,099,000.00元 申购份额=5,099,000.00/1.0560=4,828, 598.48份 即,投资者投资5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可得 到4,828, 598.48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的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 赎回费率。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 前可以撤销。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严格管理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在控制基金资产净值波动 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 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协议 存款、通知存款、银行存款和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 和权证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是以债券资产的投资为主的债券型投资基金,通过债券资产的投资获取平稳收益, 并适度参与股票资产的投资以增强回报,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债券投资策 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股票投资策略等。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走势,深入分析货币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市 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等,综合考量各类资产的市场容量、市场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 等因素,在各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主要采取利率预期策略与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 差策略、债券选择策略等投资策略,在合理控制风险、保持适当流动性的基础上,以企业债 和可转债为主要投资标的,力争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与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GDP、CPI、国际收支等引起利率变 化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 政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势做 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债券资产的久期配置。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依据之一,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长、中、 短期债券的搭配。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式、杠铃或梯形策 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这一策略即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 在可选的目标久期区间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的债券。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 的情况下,随着其剩余期限的衰减,债券收益率将沿着陡峭的收益率曲线有较大幅的下滑, 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 安全边际。 (4)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或含赎回或回售权的债券等,这类债券赋予债权 人或债务人某种期权,比普通的债券更为灵活。 1)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具有债权的属性,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可转债到期,得到本金与利息收益;也具 有期权的属性,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可转债转换成股票。因此,可转债的价格由债权价格 和期权价格两部分组成。 本基金将采用专业的分析和计算方法,综合考虑可转债的久期、票面利率、风险等债券 因素以及期权价格,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获得超额收益。 2)其他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这类债券基本情况进行研究的同时,重点分析附权部分对债券估值的影响。 对于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债券部分将按照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权证部分将在可交易之 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卖出。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 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4、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以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为基础,从定量和定性两 个方面,精选上市公司中基本面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且价值被低估的优质上市公司进行 积极投资,构建投资组合。 (1)个股选择 上市公司股票选择因素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人力(战略管理、人才优势)、公司财 力(财务能力、经营业绩)、公司物力(技术优势、产品优势、创新能力)、公司相对优势 (相对于行业内其他公司的独特和领先之处)、公司销售与渠道能力。通过精选以上综合评 价较高的公司进行投资。 (2)估值水平分析 基金管理人将对备选股票进行估值分析,采用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P/E)、市净率 法(P/B)、市盈率-长期成长法(PEG)、企业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企业价值/息税 折旧摊销前利润法(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FCFE)或股利贴现模型 (DDM)等。通过估值水平分析,基金管理人将发掘出价值被低估或估值合理的股票。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和权证资产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1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9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沪深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由沪深A 股中规 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300 只股票组成,以综合反映沪深A股市场整体表现,具 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 所市场,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债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的其他所有债券,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 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 基金。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 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