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粤 传 媒: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

时间:2017年05月08日 18:01:01 中财网


证券代码:002181 证券简称:粤传媒 公告编号:2017-028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粤传媒”)之控股子公司上海
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丽”、“香榭丽公司”)涉及多起诉讼、仲裁及
公司因法院传票而获知的其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了相关公告,如下表所示:

序号

公告名称

披露日期

1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15-056)

2015年12月19日

2

《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之“第五节 重要事项”之“十二、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十八、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及“八、重大合同
及其履行情况”之“2、担保情况”

2016年4月22日

3

《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
告》(2016-041)

2016年5月26日

4

《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之“第五节 重要事项”

2016年8月28日

5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
进展情况的公告》(2016-068)

2016年9月6日

6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
进展情况的公告》(2016-073)

2016年10月13日

7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
进展情况的公告》(2016-080)

2016年11月9日

8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
进展情况的公告》(2016-085)

2016年12月7日

9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
进展情况的公告》(2017-001)

2017年1月7日

10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
进展情况的公告》(2017-004)

2017年2月9日

11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
进展情况的公告》(2017-007)

2017年3月8日

12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
进展情况的公告》(2017-011)

2017年4月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将截至2017年4月30日的香
榭丽相关诉讼及公司由法院传票而获知的其对外担保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香榭丽诉讼进展情况


截至2017年4月30日,由香榭丽公司提供其涉及的92起诉讼和仲裁案件,标的总金额为
199,369,062.63 元,其中80起诉讼和仲裁案件的被告为香榭丽公司或连带起诉香榭丽公司总
经理叶玫,请求被告支付标的金额、违约金、赔偿金及诉讼费总计194,691,982.83 元。香榭
丽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12起,请求被告支付标的金额、违约金等总计4,677,079.80元。


下表为截至2017年4月30日,香榭丽标的金额在300万元(个别低于300万元系同类案件)
以上的诉讼和仲裁情况统计结果。






诉讼(仲裁)基
本情况

涉案金
额(万
元)

是否形
成预计
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诉讼(仲
裁)判决
执行情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1

上海香榭丽广
告传媒有限公
司因合同纠纷
起诉北京新速
通传媒广告有
限公司

360.56



法院于2016年3月21
日出具判决书结案,但
因被告判决书无法送
达,法院通过公告送
达。现提起强制执行,
法院已立案。


判决被告新速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十日内
给付原告广告费30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57万元。案件受理费35360元,公告费260
元,由被告新速通负担。


强制执






2

北京蓝天新视
野传媒广告有
限公司因委托
合同纠纷诉上
海香榭丽广告
传媒有限公司

1,004.09



2016年8月15日收到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
院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
给原告北京蓝天新视野广告代理费500万元;
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北京蓝天新视野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五百万元
为基数,自2015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实际给付
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计
算)及违约金500万元。案件受理费40900元,
由被告香榭丽负担。


执行中

2016年8月
26日

《2016年
半年度报
告》

3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
中山支行因金
融借款纠纷诉
上海香榭丽广
告传媒有限公
司、叶玫

423.48



2016年12月28日收到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
院寄来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归还原告招行上海中山支行借款本金
4,000,000元;二、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中山支行利息29,466.67元、逾期利息
(自2016年1月3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
期利息,以4,029,466.67元为基数,按合同借
款利率上浮50%计);三、被告香榭丽应于本

已判决

2016年4月
22日

《2015年
度报告》







诉讼(仲裁)基
本情况

涉案金
额(万
元)

是否形
成预计
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诉讼(仲
裁)判决
执行情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60,000
元;四、被告叶玫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在最
高额5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保证责任范围内
向被告香榭丽追偿。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案件受理费40,343元、财务保全费5,000
元,由被告香榭丽、叶玫共同负担。


4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
中山支行因金
融借款纠纷诉
上海香榭丽广
告传媒有限公
司、叶玫

213.31



2016年12月28日收到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
院寄来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归还原告招行上海中山支行借款本金
1,872,120,92元;二、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中山支行利息140,333.14元、逾期利
息(自2016年11月1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的逾期利息,以1,872,120.92元为基数,按合
同借款利率上浮50%计);三、被告香榭丽应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
90,000元;四、被告叶玫对上述第一、二、三
项在最高额5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保证责
任范围内向被告香榭丽追偿。如未按照本判决

已判决

2016年4月
22日

《2015年
度报告》







诉讼(仲裁)基
本情况

涉案金
额(万
元)

是否形
成预计
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诉讼(仲
裁)判决
执行情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民诉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57元、财产保
全费5,000元,由被告香榭丽、叶玫共同负担。


5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
中山支行因金
融借款纠纷诉
上海香榭丽广
告传媒有限公
司、叶玫

449.72



2016年12月28日收到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
院寄来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归还原告招行上海中山支行借款本金
4,250,000元;二、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中山支行利息29,722.61元、逾期利息
(自2016年1月3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
期利息,以4,279,722.61元为基数,按合同借
款利率上浮50%计);三、被告香榭丽应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70,000
元;四、被告叶玫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在最
高额5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保证责任范围内
向被告香榭丽追偿。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案件受理费42,419元、财务保全费5,000
元,由被告香榭丽、叶玫共同负担。


已判决

2016年4月
22日

《2015年
度报告》







诉讼(仲裁)基
本情况

涉案金
额(万
元)

是否形
成预计
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诉讼(仲
裁)判决
执行情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6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
中山支行因金
融借款纠纷诉
上海香榭丽广
告传媒有限公
司、叶玫

317.80



2016年12月28日收到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
院寄来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归还原告招行上海中山支行借款本金
3,000,000元;二、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中山支行利息21,016.07元、逾期利息
(自2016年1月3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
期利息,以3,021,016.07元为基数,按合同借
款利率上浮50%计);三、被告香榭丽应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20,000
元;四、被告叶玫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在最
高额5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保证责任范围内
向被告香榭丽追偿。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案件受理费31,943元、财务保全费5,000
元,由被告香榭丽、叶玫共同负担。


已判决

2016年4月
22日

《2015年
度报告》







诉讼(仲裁)基
本情况

涉案金
额(万
元)

是否形
成预计
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诉讼(仲
裁)判决
执行情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7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
中山支行因金
融借款纠纷诉
上海香榭丽广
告传媒有限公
司、叶玫

377.99



2016年12月28日收到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
院寄来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归还原告招行上海中山支行借款本金
3,500,000元;二、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中山支行利息103,317.50元、逾期利息
(自2016年5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
期利息,以3,5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借款
利率上浮50%计);三、被告香榭丽应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40,000
元;四、被告叶玫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在最
高额5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保证责任范围内
向被告香榭丽追偿。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案件受理费36,588.49元,由被告香榭丽、
叶玫共同负担。


已判决

2016年8月
26日

《2016年
半年度报
告》







诉讼(仲裁)基
本情况

涉案金
额(万
元)

是否形
成预计
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诉讼(仲
裁)判决
执行情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8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
中山支行因金
融借款纠纷诉
上海香榭丽广
告传媒有限公
司、叶玫

324.97



2016年12月28日收到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
院寄来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归还原告招行上海中山支行借款本金
3,000,000元;二、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中山支行利息97,332.08元、逾期利息
(自2016年6月2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
期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借款
利率上浮50%计);三、被告香榭丽应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20,000
元;四、被告叶玫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在最
高额5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保证责任范围内
向被告香榭丽追偿。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案件受理费32,332.99元,由被告香榭丽、
叶玫共同负担。


已判决

2016年8月
26日

《2016年
半年度报
告》

9

重庆唐码传媒
有限公司因租
赁合同纠纷诉
上海香榭丽广
告传媒有限公

1,188.63



2017年4月28日收到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
院寄来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
支付原告重庆唐码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
年4月30日止的led显示屏阵地租金
10733333.33元、违约金1073333.33元。如被
告香榭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已判决

2016年8月
26日

《2016年
半年度报
告》







诉讼(仲裁)基
本情况

涉案金
额(万
元)

是否形
成预计
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诉讼(仲
裁)判决
执行情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钱义务,应按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
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360元,司法鉴定费
37300元由香榭丽负担(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此款79660元支付原告
重庆唐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
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
人民法院。


10

天津现代商业
有限公司因租
赁合同纠纷诉
上海香榭丽广
告传媒有限公


1,221.65



2017年3月20日收到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
院寄来的天津现代商
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
香榭丽租赁合同纠纷
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
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
申报表。


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
付原告2015.1.11-2016.7.10期间租金
5651719.87元;支付2014.1.11-2016.3.31期间
租金的滞纳金6398151元(滞纳金计算截止日
期为原告主张的2016.3.31,法院已酌情调整
为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如未按照本判决指
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28549元,由被告香榭丽负担87064元。


执行中

2016年8月
26日

《2016年
半年度报
告》







诉讼(仲裁)基
本情况

涉案金
额(万
元)

是否形
成预计
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诉讼(仲
裁)判决
执行情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11

郑维民因民间
借贷纠纷诉上
海香榭丽广告
传媒有限公
司、叶玫

402

形成预
计负债
405.70
万元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
院于2016年11月3日
公告,并于2017年2
月23日上午开庭,香
榭丽递交了再次开庭
申请书。


-

已开庭

2016年8月
26日

《2016年
半年度报
告》

12

河北领帝文化
传播有限公司
因广告合同纠
纷诉上海香榭
丽广告传媒有
限公司

334.89



2016年11月3日收到
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
寄来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原告河北领帝广告费3,117,040元及逾期付款
违约金182,834元,滞纳金15,658.3元。如未
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案件受理费34,977元,由原告河北领帝
负担1,653元,被告香榭丽负担33,324元。


已结案

2016年8月
26日

《2016年
半年度报
告》

13

陈发成因民间
借贷纠纷诉上
海香榭丽广告
传媒有限公
司、叶玫

0



2017年3月27日收到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
驳回上诉人陈发成上
诉请求。本案移送广东
省广州市公安局番禺
区分局处理。


-

已移送
公安

2016年8月
26日

《2016年
半年度报
告》







诉讼(仲裁)基
本情况

涉案金
额(万
元)

是否形
成预计
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诉讼(仲
裁)判决
执行情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14

陈旭望因民间
借贷纠纷诉上
海香榭丽广告
传媒有限公
司、叶玫、埃
得伟信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

2,000.00



2017年1月6日收到松
江区人民法院寄来的
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
陈旭望撤回对被告上
海香榭丽的起诉。


-

原告撤
回对香
榭丽的
起诉

2016年8月
26日

《2016年
半年度报
告》

15

上海景色广告
有限公司因经
营权转让合同
纠纷诉上海香
榭丽广告传媒
有限公司

411.56



2017年2月6日收到执
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


判决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原告景色经营权转让费人民币3,958,750
元。电费、宽带费94,735元。案件受理费46,702
元,减半收取23351元,由被告负担18977元,
原告景色负担4405元。


执行中

2016年8月
26日

《2016年
半年度报
告》

16

上海速显广告
有限公司因广
告合同纠纷诉
上海香榭丽广
告传媒有限公


300



执行阶段

-

未结案

2016年8月
26日

《2016年
半年度报
告》

17

上海擎逸广告
有限公司因广
告合同纠纷诉

299.57



2016年3月30日法院
出具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原告广告发布费2,575,000元及违约金400,000
元。案件受理费43,400元,减半收取21,700

已结案

2016年8月
26日

《2016年
半年度报
告》







诉讼(仲裁)基
本情况

涉案金
额(万
元)

是否形
成预计
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诉讼(仲
裁)判决
执行情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上海香榭丽广
告传媒有限公


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6,700
元,由原告负担6,000元,被告负担20,700元。


18

叶宏献因民间
借贷纠纷诉上
海香榭丽广告
传媒有限公
司、叶玫

447

形成预
计负债
423.40
万元

2017年3月23日收到
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
中止诉讼。


-

待恢复
审理

2016年8月
26日

《2016年
半年度报
告》

19

上海香榭丽广
告传媒有限公
司因广告合同
纠纷诉北京新
速通传媒广告
有限公司

360.56



法院于2016年3月21
日出具判决书结案,但
因被告判决书无法送
达,法院通过公告送
达。现提起强制执行,
法院已立案。


判决被告新速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十日内
给付原告广告费30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57万元。案件受理费35360元,公告费260
元,由被告新速通负担。


强制执


2016年9月
6日

《关于控
股子公司
上海香榭
丽广告传
媒有限公
司诉讼及
对外担保
进展情况
的公告》
(2016-068)

20

广西金拇指科
技有限公司因
民间借贷纠纷
诉叶玫、上海
香榭丽广告传
媒有限公司

2,345.86



2017年2月27日收到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
中止诉讼。


-

待恢复
审理







诉讼(仲裁)基
本情况

涉案金
额(万
元)

是否形
成预计
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诉讼(仲
裁)判决
执行情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21

张和兵因民间
借贷纠纷诉叶
玫、上海香榭
丽广告传媒有
限公司

1,600



2017年4月13日收到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寄来的案件执行
裁定书,法院于2017
年3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1600万元
及利息等。现裁定如
下:一、继续限额冻结
被执行人上海香榭丽
开设于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鲁
班支行
1001238829006870833
账户内存款800万元。

(原冻结法律文书为
本院(2016)渝01财
保38号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执保69
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
书)。二、继续冻结期
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
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判决叶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
告偿还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
利息分二部分计算:以800万元本金为基数,
自2014年12月27日起。以800万元本金为
基数,自2015年1月31日起,均按年利率
24%分别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判决
叶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
律师费50万元;3、判决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
公司对叶玫在本判决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149365
元、保全费5000元由叶玫、香榭丽共同承担。


执行中







诉讼(仲裁)基
本情况

涉案金
额(万
元)

是否形
成预计
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诉讼(仲
裁)判决
执行情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22

沈阳达可思庞
达广告传媒有
限公司因广告
合同纠纷诉上
海香榭丽广告
传媒有限公司

288.39



2016年1月3日收到沈
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香榭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沈阳达可思庞达广告代理费
2,827,7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0,000元。如
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6,142元,由被告香榭丽负担。


已判决

2016年12
月7日

《关于控
股子公司
上海香榭
丽广告传
媒有限公
司诉讼及
对外担保
进展情况
的公告》
(2016-085)

23

重庆唐码传媒
有限公司因广
告经营权诉上
海香榭丽广告
传媒有限公司

1,141.33



2017年4月28日收到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
院寄来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原告重庆唐码广告经营权合作费
11,300,000元。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
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252元,由被告香榭丽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
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已判决











诉讼(仲裁)基
本情况

涉案金
额(万
元)

是否形
成预计
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诉讼(仲
裁)判决
执行情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24

广州市正佳广
告有限公司因
租赁合同纠纷
诉上海香榭丽
广告传媒有限
公司

1,311.31



定于2017年6月1日
上午在广州市天河区
人民法院开庭。香榭丽
已提起管辖权异议申
请。


1、确认《LED显示屏阵地租赁合同》(合同
编号:ADSHSK0020)及相关补充协议于2017
年1月26日解除;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租赁
费1023万元和违约金102.3万元;3、判令被
告支付拖欠电费651,490.64元及管理滞纳金
1,208,627.42元(暂计至2017年2月28日,
实际须计算至清偿之日止);4、判令被告返
还《LED显示屏阵地租赁合同》(合同号:
ADSHSK0020)项下的租赁物;5、判令被告
承担本案诉讼费。


待开庭





25

其他诉讼和仲
裁累计计算结


2,812.24

形成预
计负债
172.43
万元

部分未开庭,个别已经
结案。


-

-









(注:以上诉讼及仲裁统计数据来源于香榭丽公司)


二、 香榭丽非原告或被告但与香榭丽原股东相关的其他诉讼


鉴于香榭丽原股东叶玫等人未如实向公司披露原香榭丽法定代表人叶玫代表香榭丽与
北京蓝天新视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签订《蓝岛大厦LED电子显示屏广告招商代理协议》之
《补充协议》,其违反了重组时与公司签订的协议及相关承诺。2015年12月19日,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香榭丽公司原股东提起违约诉讼的议
案》。


2016年1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及公司之子公司广州日报
新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媒体公司”)起诉叶玫等二十名交易对方的民事诉讼案件【案
件(2016)粤0104民初1195号】。该案已于2016年7月11日开庭,由于当庭追加被告,
法院需要重新送达,公司收到越秀区人民法院的传票,该案已于2016年10月28日上午在
越秀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公司及公司之子公司新媒体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收到越秀
区法院的裁定书:越秀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
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
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
察机关。”公安机关复越秀区法院《公函》表示该案属于叶玫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的一部分,
故越秀区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公司已对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
规则的规定披露该案件的相关进展。


三、 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一) 截至2017年4月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依据《公司章程》、《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应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的对外担保事项,未发生应履行内部审批程
序的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关联方、其他
任何法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因法院传票而获知的公司之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
公司(2012年10月31日该公司名称由“上海香榭丽广告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香榭丽广告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6月17日该公司名称由“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为“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香榭丽”)相关诉讼所涉及的、目前其
合法性存在不确定性、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尚待法院判决的担保情况如下:
1. 公司通过法院传票所获知的香榭丽向公司隐瞒的发生在并购前的香榭丽的担保事
项:







(1) 香榭丽于2016年4月28日收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传票,传票及其附件显示:
“叶玫于2013年6月向郑维民借款300万元,香榭丽对该笔借款作全额担保。截至2016年
4月8日尚余借款本金及利息336万元及违约金、律师费、差旅费暂共计402万元未返还。”
(2) 香榭丽于2016年4月28日收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传票,传票及其附件显示:
“叶玫于2013年6月向叶宏献借款300万元,香榭丽对该笔借款作全额担保。截至2016年
4月8日尚余借款本金及利息354万元及违约金、律师费、差旅费暂共计447万元未返还。”
(3) 香榭丽于2016年8月3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传票
及其附件显示:“叶玫于2012年3月向广西金拇指科技有限公司借款2000万元;2013年10
月香榭丽出具承诺书,以其名下拥有自有产权的户外LED显示屏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为叶
玫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以货币方式返还2000万元投资款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涉诉金额:借款本金1880万元;自2014年1月1日起,以188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
三计算违约金;2016年4月6日起,以188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三计算违约金至被告
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及诉讼费用。”
(4) 香榭丽于2016年8月11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传票及其附件显
示:“叶玫于2013年12月向张和兵借款1600万元,香榭丽对该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涉诉
金额:借款本金1600万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的逾期赔偿总额为495万元,律师
费50万元,保全担保费63000元。”
2. 公司通过法院传票所获知的香榭丽向公司隐瞒的发生在并购后的香榭丽的担保事







香榭丽于2016年5月9日收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传票,传票及其附件显示:“叶玫
于2014年9月向陈旭望借款2000万元,香榭丽2014年9月与陈旭望签订保证合同,为叶
玫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涉诉金额:借款本金及利息(月利率2%),律师费42
万元。” 2017年1月6日,香榭丽收到松江区人民法院寄来的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陈旭望
撤回对被告上海香榭丽的起诉。


上述香榭丽所涉担保事项为公司根据所掌握资料进行的统计(截至2017年4月30日的
数据),所涉担保事项未经过公司审批程序,在收到法院传票前公司亦未知。


(三) 对外担保案件进展情况




张和兵因民间借贷纠纷诉叶玫(被告一)、香榭丽公司(被告二)案,香榭丽于2016
年11月21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1.判令被告一叶玫立即向原告偿还
借款本金16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分二部分计算:以800万元本金为基数,


自2014年12月27日起。以8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月31日起,均按年利率24%
分别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万元;3.判令被告二
对被告一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149365元、保全费5000
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2017年4月13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案件执行裁定
书,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00万元及利息等。现裁定如下:继
续限额冻结被执行人上海香榭丽开设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鲁班支行
1001238829006870833账户内存款800万元(原冻结法律文书为本院(2016)渝01财保38
号民事裁定书、(2016)渝01执保69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继续冻结期限为一年。本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金拇指科技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诉叶玫、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案,香
榭丽于2017年2月27日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因被告叶玫涉
嫌刑事犯罪,现目前正处于被羁押的状态,目前尚未处理完毕,其犯罪事实与本案是否有关
等问题尚不能确定。”故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叶宏献因民间借贷纠纷诉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叶玫案,香榭丽于2017年3
月23日收到民事裁定书,“被告叶玫因涉嫌刑事犯罪,因不可抗拒事由,不能参加本次诉
讼”,故法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上述部分对外担保案件处于待开庭或未开庭阶段,案件性质是否涉嫌违法违规存在不确
定性,涉案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尚待司法确认。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及对外担保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2017年4月30日,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相应事项计提其他应付款、预计负债,
包括计提其他应付款53,971,563.69元,计提预计负债10,128,309.79元。上述两项计提共导
致公司合并报表营业外支出增加62,846,000.00元,管理费用增加1,253,873.48元,其中,对
2017年1-4月影响致营业外支出增加156,123.27元,管理费用增加36,751.96元。


五、 备查文件
(一) 上述案件相关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及相关附件
(二) 其他诉讼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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