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银信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五月 重要提示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1月4 日证监许可【2011】1747号文核准进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2年3月1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 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之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本基金 在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本基金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 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的基 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3月1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6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 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1 十、基金的投资 ................................................................................................................. 52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 60 十二、基金的业绩 ............................................................................................................. 64 十三、基金的财产 ............................................................................................................. 65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66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2 十六、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 74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5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7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二十、风险揭示 ................................................................................................................. 8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6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9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5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7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9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1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2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 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银 行监管机构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 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 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直销机构指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 33.封闭期:指根据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运作方式的约定,对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 作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 金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以及《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 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 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的行为 44.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的销售机 构和场所 4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和场所 46.日常交易: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买卖等场 内基金交易 47.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简称 TA系统 48.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51.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该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体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白志中(BAI Zhizhong)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 业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综合计划处处长及办公室主任,中国 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 书记,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等 职。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2000年10月至2012年4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市场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具有17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王超(WANG Chao)先生,董事。国籍:中国。美国Fordham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经理、高级经 理、主管,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等职。 宋福宁(SONG Funi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 师。历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外汇交易科科长、资金计划处副处长、资金 业务部负责人、资金业务部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中国银 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助理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 副总经理。 曾仲诚(Paul Tsa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 监、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 会成员。曾先生于2015年6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 管理总监,以及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 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 定收益)、资本市场、投资银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 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 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 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荆新(JING Xi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 长、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 询专家、中国会计学会理事、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中国青少年发展 基金会监事、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 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 书记等职。 赵欣舸(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 曾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 业协会)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 务长和金融MBA主任,并在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Edward Radcliff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英国。法国INSEAD工商管 理硕士。曾任白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在此之前, 曾任英国电信集团零售部部门经理,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总经理,中英商会财务司库、英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 伙人。 杜惠芬(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 美国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 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2、监事 乐妮(YUE Ni)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 分别就职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2006 年7月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具有16年证券从业年限,13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3、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沃顿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 学毅伟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 济学硕士。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 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 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 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 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CHEN Ju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 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杨军(YANG Ju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统计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 总行金融市场总部主管。2012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资深投资经理。 4、基金经理 奚鹏洲(XI Pengzhou)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董 事总经理(MD),理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债券高级交易员。2009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5月至2011年9月任中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6月至今任中银增利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11月至今任中银双利基金基金经 理,2012年3月至今任中银信用增利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至今任中银互利分级 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1月至今任中银惠利纯债基金基金经理。具有17年证券 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陈志华(CHEN Zhihua)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深圳宏景咨询分析师,长江证 券资深分析师。2012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部研究员,固定收益投 资部研究员。2016年4月至今任中银信用增利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至今任中银 永利基金基金经理。具有9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证券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副执行总裁)、杨军(副执行总裁)、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 经理)、李建(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 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 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 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 及时、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 和行业监管规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 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 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 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是确定可能偏离内部控制目标的业务领域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其 实质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 手段; (4)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 信息,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内部监控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 制目标: (1)董事会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稽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委 员会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 原则、政策和指导方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稽核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 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2)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总裁负责,协助执行总 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确定、调整业务权限,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 况,并就公司的风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 的汇报;公司经营管理层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QDII 及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分别设立专门的投资委员会,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策略和原则,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 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3)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 程)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含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稽核, 保证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 司相关制度和章程,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定期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告。督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查档案资料,及时报 告违规行为或事件,并有权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 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4)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稽核部,分别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 与事后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 不断完善和更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健全内部控制的作业流程。 (5)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通过检查、评价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 的风险特别是投资组合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 关制度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 (6)基金管理人其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 部门的部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同业务将内部控制分为前线业务控制、 中线业务控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投资 授权制度、归责原则、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交易执行控制: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交易记录制度、特殊交易制度、关联交易 审批制度等; ⅲ)投资风险管理:包括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人员安排、风险度量及 申报方法、风险限额及监控复核机制、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市场营销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健全渠道销售管理、机构销售管理、市场推广 与媒介关系维护、投资者服务、反洗钱等制度。 (2)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基金/资产管理计划运营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会计与公司 会计间的隔离制度、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流程、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估值方法与估 值程序、与托管行的互相监督等; ⅱ)法律合规控制:包括牵头内部控制制度的更新修订、审核各项作业的合规性、 全面推行责任管理制度、规定法律合规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手册和 风控制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 度等; ⅳ)危机处理控制: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 序、界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ⅴ)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信息披露岗位职责、严 禁披露或利用内幕信息等; ⅵ)操作风险控制:包括设置完善关键风险指标、运作风险识别及评估及风险事 件报告制度等。 (3)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内部稽核控制:包括制定稽核政策、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和明 确流程控制等。 ⅱ)公司财务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公司财务、基金财务互相独立、凭证制度、用 印制度、会计控制措施、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复核制度、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 制度、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务收支 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等; ⅲ)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入职和持续培训、绩 效评估体系等。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 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 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17年09月08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1987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 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 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 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2005年8月,正式 更名“中信银行”。2006年12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 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 班牙对外银行(BBVA)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年4月27日,中信银 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2009年,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 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70.32%股权。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中信银 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 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 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孙先生自2016年7月20日起任本行行 长。孙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银行(国际)董事长。此前,孙先生于2014年5月至2016 年7月任本行常务副行长;2014年3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2011年12月至2014年5 月任本行副行长,2011年10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任 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5年12月至 2009年12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1984年5月至2005年11月在 中国工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海淀区支行、北京分行、数据中心(北京)等单位工作, 期间,1995年12月至2005年11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1999 年1月至2004年4月曾兼任中国工商银行数据中心(北京)总经理;1981年4月至 1984年5月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孙先生拥有三十多年的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孙先 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张强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张先生自2010年3月起任本行副行 长。此前,张先生于2006年4月至2010年3月任本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期间, 2006年4月至2007年3月曾兼任总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张先生2000年1月至2006 年4月任本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1990年9月至2000年1 月先后在本行信贷部、济南分行和青岛分行工作,曾任总行信贷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分行副行长和行长。自1990年9月至今,张先生一直为本行服务,在中国银行业拥有 近三十年从业经历。张先生为高级经济师,先后于中南财经大学(现中南财经政法大 学)、辽宁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金融学硕士学位。 杨洪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教 授级注册咨询师。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和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曾供职于中国人民 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1997年加入中信银行,相继任中信银行 成都分行信贷部总经理、支行行长,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兼市场营销部总经理、 贵宾理财部总经理、中信银行贵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 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6年末,中信银行已托管119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证券公司资 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 到6.57万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 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 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 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 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 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 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 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 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 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 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 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 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其他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联系人: 陈洪源 网址: www.boc.cn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话: 95558 联系人: 赵树林 网址: bank.ecitic.com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联系人: 张静 网址: 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联系人: 曹榕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联系人: 姚健英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95588 联系人: 王佺 银行网站: www.icbc.com.cn 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联系人: 刘军祥 公司网站: http://www.hxb.com.cn 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褀 客服电话: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1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1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金立群 联系人: 罗春蓉、肖婷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或直接联系各营业部 公司网站: http:// www.cicc.com.cn 1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王兆权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http://www.bhzq.com 1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http://www.cindasc.com 1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陈忠 联系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1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静 客服电话: 400 818 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1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客户电话: 0551-96518 公司网站: http://www.huaans.com.cn 1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万鸣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1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1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马晓男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zts.com.cn 2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0431-85096710 联系人: 潘锴 公司网址: www.nesc.cn 2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2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国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 万士清 客服电话: 95578 公司网址: www.gyzq.com.cn 2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联系人: 郑舒丽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http://stock.pingan.com 2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健 客服电话: 95565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2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http://www.guosen.com.cn 2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田薇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2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辛晨晨、许梦园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http://www.csc108.com/ 28)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 马瑾 联系电话: 611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29)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汪明丽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30)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李涛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3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http://www.txsec.com 或www.jjm.com.cn 3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剑虹 公司网址: www.essence.com.cn 3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加拨0591)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3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武汉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国资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翟璟 客服电话: 028-86712334 公司网站: www.tfzq.com 35)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公司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 彭博 客服电话: 95571(全国)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3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话: (0532)96577 公司网站: http://www.zxwt.com.cn 37)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鲍东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联系人: 宁博宇 (2)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开放式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并经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可通过深交所开 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交所会员 单位(具体名单请参见深交所相关文件)。场内销售机构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登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59378835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 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汤骏 经办会计师:汤骏、许培菁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1月4日证监许可[2011]1747 号文件核准,向社会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三年内(含三年)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2012年1月30日起开始发售, 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截至2012年3月6日募集结束,共募集基金份 额2,207,757,193.03份,有效认购户数为14,354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3月12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封闭期后的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 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如基金满足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满足上市条件,已于2012年7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163819)。 自2012年7月18日起,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 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 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 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之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 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进行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者的申购赎回遵循以下规则: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可以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场 外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 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赎回业务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 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据《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的基金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限制 本基金通过场外销售机构或中银基金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在直销中心柜台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若销售机构对上述 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以定期 定额投资方式申购本基金或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上述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 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 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申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 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以人民币为单位, 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3.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50万元 0.80% 50万元(含)-100万元 0.60% 100万元(含)-300万元 0.50% 300万元(含)-500万元 0.30% 大于500万元(含) 1000元/笔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场外赎回费率 1年以内 0.1% 1(含)-2年 0.05% 2(含)年以上 0% 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1%,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 设置 费率 注 1: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注 2:就场外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1年指365日,2年730日,以此类推。 注3:上述持有期限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 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5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份 即:投资人选择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5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基金份额。 因场内申购份额截位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47,241份,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7,241×1.05=49,603.05元 退款金额=50,000-49,603.05-396.83=0.12元 即:投资人选择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5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47,241份,退款0.12元。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1%=11.48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11468.52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68.52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按相关交易所规则执行。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 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 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撤销,不顺延至下一开放日。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