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建信丰裕: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建信丰裕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五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7月21日证监许可[2016]1669号 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9月2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4个月内属于封闭期,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开放运作,转型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 (LOF),投资人可在基金的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申请本基金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 基金份额。在场内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 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尤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封闭期内,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定向增发的证券,采取 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故本基金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 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 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 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产品,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基 金品种。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 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3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7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3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3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7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5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69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6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73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75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76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0 第一部分 前言 《建信丰裕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建信丰裕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丰裕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丰裕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建信丰裕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丰裕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建信丰裕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丰裕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的会员单位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6、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至24个月(含)后对应 日(如遇非工作日,或该年份日历中不存在该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止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 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开放运作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上市交易: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44、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 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5、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 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 赎回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称 48、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9、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 5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系统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又简称为TA系统 52、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3、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融 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 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 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 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 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享国务院特殊津贴,中国建设银行突 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983年毕业于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 与信用专业,获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部 副总经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 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2006年5月起任 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2011年3月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 2015年3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兼建信资本管 理公司董事长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 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1990年 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 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朝阳支 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 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1990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 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EMBA工商管 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 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马来西亚)资 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 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区域副总裁。1981年毕业于美 国阿而比学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拿大丰业银行资本市 场部高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置地集团库务部司库,香 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1998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电力 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部副经理 (主持工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体制改革处处长、政 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银保 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美国国 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加拿大)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行 政员等。1989年获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兼 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 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监事会主席。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研 究生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 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投资托管服务部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2017年3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 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 裁等职务。方女士1990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 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 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 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 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 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2003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年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 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 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资深会员。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 经理。2006年12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 理。1995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 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目经 理、代处长,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信息技术 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审 计部科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行长办 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年9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 综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首席战略官;2013年 8月至2015年7月,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 经理。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并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年1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券 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从事 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公司首席市场 官等职务。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年7月至1996年8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 总公司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 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 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年12月 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年7月至1998年9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 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 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 理。2016年12月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尚伟先生,硕士,权益投资部联席投资官。2004年9月至2007年4月任 长城伟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资顾问;2008年8月至2011年7月任 银华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2011年7月加入我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主管、 研究部总监助理、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兼研究部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部基金 经理,2014年11月25日起任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9月29日起任建信丰裕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1月24日起任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 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 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 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 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 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 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 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534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500只,QDII基金34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 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 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 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 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 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 “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6年,中国 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ccbfund.cn。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刘焕志、孙艳利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7月21日证监许可[2016] 1669号 文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 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封闭期是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24个月(含)后对应日(如遇非工作日,或该年份日历中不存在该对应日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止的期间。 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开放运作,并更名为建信丰裕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人可在基金的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 七、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发售基 金份额的行为。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 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销售机构)通 过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场外发 售的基金份额可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后,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跨系统转托 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八、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场内认购采用份 额认购。场外认购,本基金销售网点每个交易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为10元;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 金额为10元。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 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份额限制,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十、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费用项 认购金额(M) 费率 认购费(场外) M<100万元 1.2% 100万元≤M<200万元 1.0% 200万元≤M<500万元 0.6%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认购费(场内) 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销售机构应按照招募说 明书约定的场外认购费率设定场内佣金比 率。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一、认购份额和认购金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计算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公式 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场外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 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5元,可得到9,886.42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元 认购份额=5,499,000/1.00=5,499,000.00份 利息折算份额=550/1.00=550.00份 认购份额总额=5,499,000.00+550.00=5,499,5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 为550元,则其可得到5,499,550.00份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计算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公式 为: (1)当佣金比率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况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券商佣金比率)×认购份额 券商佣金=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券商佣金比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当券商佣金为固定金额的情况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固定券商佣金 券商佣金=固定券商佣金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场内认购的份额按整数申报,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最 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份额100,000份,且认购期利息为50.50 元,假设佣金比率1.2%,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1.2%)×100,000.00=101,200.00元 券商佣金=1.00×100,000.00×1.2%=1,2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00=10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50/ 1.00=50份 实得认购份额=100,000+50=100,050份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份,需缴纳认购金额101,200.00元,若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50份,最 后该投资者被确认的认购份额总额为100,050份。 十二、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三、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四、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十五、募集结果 截至2016年9月22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640,414,181.26元。本 次募集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443,704.23元。本次募集有 效认购户数为4,653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 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640,857,885.49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 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建信丰裕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 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 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 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 件下,申请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以最新的规定为准,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 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 相应功能。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 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但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开放运作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封闭期届满并开放运作之日起开始办理;在确定申 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 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 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 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本基金指定代理销售机构场外申购基金,每个交易账户首次申购单 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追加申 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 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份或其整数 倍,且每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 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剩余基金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 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且 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3、本基金存续期间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设置上限。 4、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 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 金。 本基金在封闭期不办理申购业务,转型为开放运作后,场内申购及场外申 购的申购费率相同,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200万元 1.2% 200万元≤M<500万元 0.8%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费用项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N) 费率 赎回费(场外) N<7日 1.5% 7日≤N<30日 0.75% 30日≤N<1年 0.5% 1年≤N<2年 0.25% N≥2年 0 赎回费(场内) 0.5% 注:1年指365天。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针对场外份 额,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 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 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 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 在场外认购、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 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 份额持有期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 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退还投资者;场外申购份额计算 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00=42,835.72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可得到42,835.72份基金份额,需缴纳的申购费用 为738.92元。 例2:某投资者投资5,5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5,500,000.00-1,000.00=5,499,000.00元 申购份额=5,499,000.00/1.1500=4,781,739.13份 即:投资者投资5,5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可得到4,781,739.13份基金份额,需缴纳的申购费 用为1,000.00元。 例3: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场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00=42,835.72份=42,835份 退款金额=0.72×1.1500=0.83元 即: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场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可得到42,835份基金份额,获得退款金额0.83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小于1年,大 于3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小于1年,大于 3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元。 例2:某投资者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者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3、本基金的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包括该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 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等原因,使 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 日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在指定媒介公告相关的业务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 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 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八、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 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7年3月31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 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① 基金净值 收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2016年12 月31日 -2.17% 0.31% 0.09% 0.38% -2.26% -0.07% 2017年1月1日— 2017年3月31日 3.74% 0.24% 1.56% 0.27% 2.18% -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2017年3月 31日 1.49% 0.28% 1.65% 0.33% -0.16% -0.05%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