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期)

时间:2017年05月12日 12:01:16 中财网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
1期)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五月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年
5月
31日
证监许可【2016】1191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
2016年
9月
2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是货币市场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普通债券型
基金,属于预期风险收益水平较低的品种。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
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
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操作或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
选择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人而言,其投资收益为买卖价差收益,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
流动性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收益。本基金设有三类基金份额,分别是
A类份额、B类份额和
E类份额。A类和
B类为场外基金份额,E类为场内基金份额。三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年
3月
2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基金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6年
12月
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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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1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9
九、基金的投资.....................................................................................................................................38
十、基金的业绩.....................................................................................................................................46
十一、基金的财产.................................................................................................................................4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4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3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57
十七、风险揭示.....................................................................................................................................6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65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6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8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98
二十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10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0
二十五、备查文件...............................................................................................................................101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其他有关规定及《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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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并在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场所: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24、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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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5、场外:指不通过场内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而通过各销售
机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6、销售机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直销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
包括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场外代销机构包括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申购和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场内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7、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场内发售业务的机构


28、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登记机构为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场内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开放式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通过场外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确认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外份额)记录在该账户下


32、证券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通过场内进行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内份额)
记录在该账户下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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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对价资产的行为
46、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
的文件
47、申购对价:指投资人场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
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8、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基金赎回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9、现金替代:指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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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56、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7、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场外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
58、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场内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
59、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6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1、场外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场外基金
份额数量,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
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类和
B类两类场外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62、场外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场外基金份额达到
上一级场外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该级场外基金份额类别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场外基金份额类别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场外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元,使场内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保
持在人民币
100.00元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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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用于登记投资人场内基金份额的
累计未付收益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2层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刘卓先生,董事长,工学学士。曾任职于共青团哈尔滨市委、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6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8年8
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2年4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2012年11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4年12月15日起任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靳天鹏先生,副董事长,国际法学硕士。1991年7月至1993年2月,任职于共青团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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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1993年3月至12月,任职于深圳市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1994年1月至6月,任职
于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1994年7月至1997年4月,任职于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1997年5月至2015年1月,先后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总部研究部研究员,南方总部
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资产管理总部投资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副总经理;2014年10月,
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董事;2015年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罗登攀先生,董事、总经理,耶鲁大学经济学博士。具注册金融分析师(CFA)、金融
风险管理师(FRM)资格。曾任毕马威(KPMG)法律诉讼部资深咨询师、金融部资深咨
询师,以及SLCG证券诉讼和咨询公司合伙人;2009年至2012年,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规划委专家顾问委员,机构部创新处负责人,兼任国家“千人计划”专家;2013年2月至
2014年10月,任中信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执委会委员。2014年11月26日起
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3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7年2月17日起代为履行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职务。


周雄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上海市黄浦区政协委员。1987年8月至1993年4月,任厦门大学财经系教师;
1993年4月至1996年8月,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理;1996年8月至1999年2月,
任人民日报社事业发展局企业管理处副处长;1999年2月至今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副总裁、总裁,现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


孙学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具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现任中国银
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裁助理,兼任投资二部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投资决策
委员会副主任。2012年6月起,兼任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


黄隽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艺术品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叶林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
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教授。


吉敏女士,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现任东北财经大学讲师,教研室主任,东北财经
大学金融学国家级教学团队成员,东北财经大学开发金融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
金融业产业组织结构、银行业竞争方面的研究。参与两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三项国家社
科基金、三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多项省级创新团队项目,并负责撰写项目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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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报告,在国内财经类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英国牛津大学商学院终身教职正教授(博士生导师)
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系联合系主任,院长助理,北京大
学国家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任教十多年,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
东亚研究中心执行理事。


监事会:

陈希先生,监事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专业研究生,高级经济师。2006年被亚洲风
险与危机管理协会授予“企业风险管理师”资格。2000年1月,先后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审计部、合规(法律)部总经理;2007年1月,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
务副总裁、党委委员;2010年7月,兼任吉林省国家生物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吉林省国家汽车电子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2年6月,兼任镇江银
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7月,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2015年1月
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蒋卫强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1997年7月至1998年10月任杭州益和电脑公司开
发部软件工程师。1998年10月至1999年8月任杭州新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高级程
序员。1999年8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员、金融工程部高
级工程师、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现任风险管理
部总监。


吴萍女士,职工监事,文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中国农
业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日本三和银行深圳分行单证部、信贷部。1999年至2009年任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审计部经理、高级经理。2010年6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总监助理,现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监。2016年10月起兼
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政府)办公室
副主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2015年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公司副总经理。


温智敏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职于Hunton & Williams美国及国际
律师事务所。曾任中银国际投行业务副总裁、香港三山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标准银行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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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中国投行业务主管。2015年4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
席战略官,2015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10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周立新先生,副总经理,大学本科学历。曾任新疆精河县党委办公室机要员、新疆精
河县团委副书记、新疆精河县人民政府体改委副主任、新疆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党委书记、
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团委副书记及少工委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及江苏省铁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负
责人、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燃气战略管理部项目经理。2005年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客户服
务部总监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2015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谭晓冈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行政管理硕士。曾任财政部世界银行司科长,
世界银行中国执基办技术顾问,财政部办公厅处长,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办公厅处长、海
外投资部副主任。2016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
美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
洲部经济学家,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
策二司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
年9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7年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陈翔凯先生,副总经理,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海南分公司,
平安保险集团公司。曾任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总监,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
1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2017年
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朱哲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工商管理硕士,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拥有
7年固定
收益市场从业经验,6年证券市场从业经验。2009年
7月至
2010年
9月任中国银行金融市
场总部助理投资经理。2010年
10月至
2013年
5月任嘉实基金交易部交易员。2013年
5月

2015年
7月任银华基金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15年
8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固定收益总部基金经理。

2016年
8月
29日起担任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
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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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6日起任大成景华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10月
12日起任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2)历任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姓名管理本基金时间
杨雅洁
2016年
9月
29日至
2017年
3月
27日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4名成员组成,设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1名,
其他委员
3名。名单如下:

陈翔凯,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王立,基金经理,固定收益
总部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谢民,交易管理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张文平,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和、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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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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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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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
他重大利害管理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
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
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
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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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
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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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
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测
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析、业绩构成分析以
及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
估,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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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
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
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
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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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
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
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
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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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
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
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
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
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
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
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
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
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
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
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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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
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
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
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
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
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
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
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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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6年
12月
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534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500只,
QDII基金
34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6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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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
0755-83199588
联系人:王为开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8-5558(免固话长途费)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2层
联系人:肖成卫、关志玲、白小雪
电话:0755-22223523/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邮编:518040
2、申购与赎回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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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3、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410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董汇
联系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号
法人代表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http://www.cbhb.com.cn
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栋
10层
1006号
法定代表人:杨懿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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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栋
10层
1006号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服电话:400-166-1188
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号北美广场
B座
12楼
联系人:徐诚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9、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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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话:4006-788-887
1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
3C座
9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
37号
4号楼
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号元茂大厦
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号楼
法人代表:凌顺平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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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站地址:www.5ifund.com
13、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中关村金融大厦(丹棱
soho)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服电话:400-893-6885
1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号
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安彬
客服电话:(021)6537 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5、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号
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葛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6、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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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宁博宇

网站: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4008219031

1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楼
B1201-1203

联系人:黄敏嫦

网站:www.yingmi.cn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18、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室,1116室及
1307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9、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
A栋
11层
1101-1102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18号东方科技大厦
18楼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联系人:张烨

电话:0755-84034499

传真:0755-84034477

客服电话:400-950-0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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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1、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3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苗杨
2、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座
4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座
40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靳庆军、冯艾
联系人:冯艾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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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俞伟敏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
E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
份额和
B类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由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
E类基金份额的登
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
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划分


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场外基金份额数量,对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E类基金份
额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平台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不同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项目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E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购最低限额
0.01元
500万元
1000份
追加认购最低限额
0.01元
0.01元
1000份
首次申购最低限额
0.01元
500万元
1份
追加申购最低限额
0.01元
0.01元
1份
认(申)购费
0 0 0
赎回费
0 0 0
管理费(年费率%)
0.25 0.25 0.25
托管费(年费率%)
0.08 0.08 0.08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0.25

场外基金份额的升级: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基金份额达到
B类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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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500万份),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

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已

2016年
9月
2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B类
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E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办理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

场外申购和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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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申购和赎回: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具体的销售网点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
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可在上述范围内规定具
体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


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进行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
A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B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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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
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
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
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万元,追加申购
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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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赎回
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0.01份,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投资人每个基

金交易账户的最低
B类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0份;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4、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

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场外申购与赎回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场外申购与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份额确认”的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0=100,000.00份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金额确认”的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100,000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00×1.00=50,000.00元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四、场内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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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进行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
E类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00元

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本基金
E类基金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
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
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收益账户高于
100元以上的整百元收益将兑付为基金份额转入投
资人的证券账户;


6、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现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
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

的基金份额不足,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进行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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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和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及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为
1份;
2、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每日运作情况,可对基金场内每日总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进行
控制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布;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投资人每个基

金交易账户的最低
B类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0份;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5、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

结算规则。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场内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00元;
2、场内申购和赎回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替代及其
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
定;


4、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市前公告。

五、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场外和/或场内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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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场内申购业务。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10、场外或场内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11、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认为若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

金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2、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至
6、8、9、11、12、13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
10项拒
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场外和/或场内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场内赎回业务。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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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8、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9、场内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10、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2、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至
8项、10、11、12、13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对于上述第
9项暂停接受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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