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期)

时间:2017年05月12日 12:01:20 中财网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
1期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五月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8月30日证
监许可【2016】1977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3月29日(其中人员变

动信息以公告日为准),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12月31日(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1
三、基金管理人...............................................................................................................................................4
四、基金托管人.............................................................................................................................................16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23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23
八、基金投资
.................................................................................................................................................31
九、基金业绩.................................................................................................................................................41
十、基金的融资.............................................................................................................................................42
十一、基金财产.............................................................................................................................................43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43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47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4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51
十七、风险揭示.............................................................................................................................................56
十八、基金的终止和清算..............................................................................................................................60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6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80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9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96
二十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9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97
二十五、备查文件.........................................................................................................................................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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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
规定及《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
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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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
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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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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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的费用


42、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
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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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2层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持股比例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刘卓先生,董事长,工学学士。曾任职于共青团哈尔滨市委、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6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8年8月,任哈
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2年4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2年
11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4年12月15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靳天鹏先生,副董事长,国际法学硕士。1991年7月至1993年2月,任职于共青团河南省委;
1993年3月至12月,任职于深圳市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1994年1月至6月,任职于深圳市蛇
口律师事务所;1994年7月至1997年4月,任职于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5月至2015
年1月,先后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总部研究部研究员,南方总部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资产管理总部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法
律合规部副总经理,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副总经理;2014年10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
董事;2015年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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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登攀先生,董事、总经理,耶鲁大学经济学博士。具注册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
理师(FRM)资格。曾任毕马威(KPMG)法律诉讼部资深咨询师、金融部资深咨询师,以及
SLCG证券诉讼和咨询公司合伙人;2009年至2012年,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委专家顾
问委员,机构部创新处负责人,兼任国家“千人计划”专家;2013年2月至2014年10月,任中信并
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执委会委员。2014年11月26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2015年3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2月17日起代为履行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职务。


周雄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上海市黄浦区政协委员。1987年8月至1993年4月,任厦门大学财经系教师;1993年4
月至1996年8月,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理;1996年8月至1999年2月,任人民日报社
事业发展局企业管理处副处长;1999年2月至今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副总裁、总
裁,现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


孙学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具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现任中国银河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裁助理,兼任投资二部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副
主任。2012年6月起,兼任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黄隽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
人民大学艺术品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叶林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博
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教授。


吉敏女士,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现任东北财经大学讲师,教研室主任,东北财经大学
金融学国家级教学团队成员,东北财经大学开发金融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金融业产
业组织结构、银行业竞争方面的研究。参与两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三项国家社科基金、三项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多项省级创新团队项目,并负责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在国内财
经类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英国牛津大学商学院终身教职正教授(博士生导师)和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系联合系主任,院长助理,北京大学国家
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任教十多年,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东亚研究中
心执行理事。


监事会:

陈希先生,监事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专业研究生,高级经济师。2006年被亚洲风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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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管理协会授予“企业风险管理师”资格。2000年1月,先后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审计
部、合规(法律)部总经理;2007年1月,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党
委委员;2010年7月,兼任吉林省国家生物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吉林省
国家汽车电子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2年6月,兼任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
事长;2012年7月,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2015年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长。


蒋卫强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1997年7月至1998年10月任杭州益和电脑公司开发部
软件工程师。1998年10月至1999年8月任杭州新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高级程序员。

1999年8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员、金融工程部高级工程师、
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现任风险管理部总监。


吴萍女士,职工监事,文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中国农业银
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日本三和银行深圳分行单证部、信贷部。1999年至2009年任普华永道
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审计部经理、高级经理。2010年6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计
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总监助理,现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监。2016年10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政府)办公室副主
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人
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2015年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
副总经理。


温智敏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职于Hunton & Williams美国及国际律师事
务所。曾任中银国际投行业务副总裁、香港三山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标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兼中国投行业务主管。2015年4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战略官,2015
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10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立新先生,副总经理,大学本科学历。曾任新疆精河县党委办公室机要员、新疆精河县
团委副书记、新疆精河县人民政府体改委副主任、新疆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党委书记、新疆博尔
塔拉蒙古自治州团委副书记及少工委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江苏省
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及江苏省铁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负责人、中国华闻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燃气战略管理部项目经理。2005年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户服
务中心总监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客户服务部总监兼上海分公司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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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公司助理总经理,2015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谭晓冈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行政管理硕士。曾任财政部世界银行司科长,世界
银行中国执基办技术顾问,财政部办公厅处长,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办公厅处长、海外投资部
副主任。2016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美国
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洲部经济
学家,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副巡视
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年9月加入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7年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陈翔凯先生,副总经理,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海南分公司,平
安保险集团公司。曾任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总监,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
1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
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2.基金经理
黄万青女士,经济学硕士。1999年
5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历任研究部研
究员,固定收益部高级研究员。2010年
4月
7日至
2013年
3月
7日任景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1年
7月
13日至
2013年
3月
7日任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3月
8日至
2011年
6月
5日任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
3月
8日

2011年
6月
5日任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4月
28日起任大成
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11月
30日至
2017年
3月
18日任大成景
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5月
25日起任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8月
6日起任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9月
20日起任大成景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9月
29日起任大成景
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1月
25日起担任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3月
18日起担任大成景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10名成员组成,设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1名,其他委员
9
名,名单如下:
陈翔凯,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李本刚,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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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路荣强,研究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周德昕,基金经

理,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孙蓓琳,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

混合组投资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石国武,基金经理,大类资产配置部总监,股票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苏秉毅,基金经理,数量与指数投资部副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徐彦,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价值组投资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于雷,交易管

理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蒋卫强,风险管理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4名成员组成,设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1名,其

他委员
3名。名单如下:

陈翔凯,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王立,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部

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谢民,交易管理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张文平,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和、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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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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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法律法规进行基金等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
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
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
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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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
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
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
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
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
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
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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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
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
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
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③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
的检查和反馈。

.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测量,
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析、业绩构成分析以及业绩短
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提出风险
预警等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
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①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价,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托
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
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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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
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②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③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
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
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
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
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涉
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虑
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
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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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度,
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出
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
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
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
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
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
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份
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
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
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
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
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
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
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
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岗
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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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
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
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
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
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
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
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稽
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
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
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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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年
4月
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年
3月成功地发行

15亿
A股,4月
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
上市的公司。2006年
9月又成功发行了
22亿
H股,9月
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
码:3968),10月
5日行使
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亿
H股。截至
2016年
9月
30日,本
集团总资产
55,639.90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4.16%,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2.73%。



2002年
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
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
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个职能
处室,现有员工
60人。2002年
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
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
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
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
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
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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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
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
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四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6年招商银行加大高收益托管产品
营销力度,截至
12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105只,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


827.91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实
现托管费收入
44.04亿元,同比增长
23.48%,托管资产余额
10.17万亿元,同比增长
42.1%。

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托管,为我国公益
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中国金融品牌「金象奖」“十大公益
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
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
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
资产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
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东伦
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
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
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哥
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年
7月至
2013年
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
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
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年
12月加入本行,历任杭州分行
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行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
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年
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
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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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
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
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
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
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年
12月
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256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
产,托管资产为
10.17万亿元人民币。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
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
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
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
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室
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
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
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的
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由全
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
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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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
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务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
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
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办公
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
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
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
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
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
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
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
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
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
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
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同步
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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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
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
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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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
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
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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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2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王为开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2层
联系人:肖成卫、白小雪
电话:0755-83183388 / 22223555 / 22223523 / 22223556
传真:0755-83195239 / 83195235 / 83195242 / 83195232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3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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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苗杨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座
4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座
40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靳庆军、冯艾
联系人:冯艾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高鹤
联系人:昌华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合
同已于
2016年
9月
2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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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类别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别:混合型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或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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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元人民币。



2、投资者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份,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
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可以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及每次赎回的
最低份额做出规定,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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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

前依照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1)投资人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50万
1.50%
50万

M<200万
1.20%
200万

M<500万
0.80%
M ≥500万
1000元/笔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者在申购
C类基金份额时不需要交纳申购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时间(T)赎回费率
T<7天
1.5%
7天

T<30天
0.75%
30天

T<1年
0.5 %
1年

T<2年
0.25%
T≥2年
0%
注:1年指
365天

针对投资者赎回持有的本基金
A类份额,本基金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30日但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
长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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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基金时间(T)赎回费率
T<30天
0.50%
T≥30天
0%

针对投资者赎回持有的本基金
C类份额,将
100%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于开放期投资
4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50%)=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份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于开放期申购本基金
1万元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560元,则可得到:
申购份额=
10,000/1.0560=9,469.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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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为
1年时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25%=26.25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26.25=10,473.75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3、证券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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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2、3、5、6项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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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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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

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
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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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八、基金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和主动的投资管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谋求资本的
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
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体现在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对权益类、固定收
益类等不同类别资产进行大类配置;另一方面体现在对单个投资品种的精选上。(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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