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泰达宏利创金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奶奶5月)

时间:2017年05月12日 12:01:25 中财网

泰达宏利创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6年9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2140号文注册。

基金合同于2016年9月29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3月2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1部分 绪言 ................................................................................................................. 1-1
第2部分 释义 ................................................................................................................. 2-1
第3部分 基金管理人 ..................................................................................................... 3-1
第4部分 基金托管人 ..................................................................................................... 4-1
第5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5-1
第6部分 基金的募集 ..................................................................................................... 6-1
第7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7-1
第8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8-1
第9部分 基金的投资 ..................................................................................................... 9-1
第10部分 基金的财产 ................................................................................................... 11-1
第11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12-1
第12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3-1
第13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14-1
第14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5-1
第15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6-1
第16部分 风险揭示 ....................................................................................................... 17-1
第17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8-1
第18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9-1
第19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20-1
第20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21-1
第21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22-1
第22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23-1
第23部分 备查文件 ....................................................................................................... 24-1



第1部分 绪言

《泰达宏利创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泰达宏利创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2部分 释义

在《泰达宏利创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达宏利创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泰达宏利创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泰达宏利创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达宏利创金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达宏利创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2013 年2 月17 日由中国证监会第二十八次主席办公
会议通过的、自2013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4年8月8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达宏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2、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和销
售渠道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但不再从本
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54、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但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类份额”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第3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联系人:陈沛

联系电话:010-66577808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51%;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49%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是中国首批
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截至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
金、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复兴伟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
基金、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同
顺大数据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多元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汇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量化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启智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定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金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亚洲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睿
智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
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恒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睿选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
启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启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启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启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京天宝货
币市场基金在内的五十多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曾担任天津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与风险管理部
副部长。现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杨雪屏女士,董事。拥有天津大学工科学士和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硕士学位。

1995年至2003年曾在天津青年报社、经济观察报社、滨海时报社等报社担任记
者及编辑;2003年至2012年就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秘书科;
自2012年至今就职于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担任资产管理
部高级项目经理,现任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刁锋先生,董事。拥有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及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担任天津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信托经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资金运用部部门总助,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现任天
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等职。


何达德先生,董事。毕业于英国伦敦城市大学,取得精算学荣誉理学士学位。

现为宏利行政副总裁及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首席行政总监,宏利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首席行政总监,负责宏利于香港的全线业务,包括个人保
险、雇员福利及财富管理等业务。同时何先生分别为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
公司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之董事。现为澳大利亚精算学会及美国精
算学会会员,在寿险及退休顾问工作方面拥有三十多年的丰富经验,其间担任多
个领导层要职。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理学
士学位,现为宏利资产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掌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产,
并确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出任现职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
港除外)的投资事务。2001年至2004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
工作。杜先生于2001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
约、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拥有二十多年
的资本市场经验。


任赛华女士,董事。毕业于加拿大滑铁卢大学(University of Waterloo),
获得数学学士学位,加拿大安大略省会计师公会之特许会计师。任女士于2007
年加盟宏利资产,曾任首席行政事务总监,现担任宏利资产亚洲区零售经销部主
管。早年任女士曾任职于亚洲和加拿大的著名国际投资银行、会计事务所及省级
退休金委员会,监管托管业务的销售及担任全球基金服务客户关系管理、新业务
发展及会计等高级职务。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担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刘建先生,董事。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天津财经学院,获法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学位。1988年至2001年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


处长;2001年至2003年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中心负责人;2003
年至2014年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董事总经理。2014年10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4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8月
起任公司总经理。


何自力先生,独立董事,1982年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1975年至
1978年,于宁夏国营农场和工厂务农和做工:1982年至1985年,于宁夏自治区
党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1988年至今任职于南开大学,历任经济学系系主任、
经济学院副院长,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和秘
书长、天津经济学会副会长;2002年1月至7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
分校作访问学者。


张建强先生,独立董事。二级律师,南开大学法学学士、国际经济法硕士。

曾担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现任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担任天津市政府、河西区政府、北辰区政府,
多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万达、招商、保利等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
以及天津物产集团等大型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等职。主要业务领域:金融、房地
产、公司、投资。


查卡拉.西索瓦先生,独立董事。拥有艾戴克高等商学院(北部)工商管理
学士、法国金融分析学院财务分析学位、芝加哥商学院工商管理学硕士等学位。

曾担任欧洲联合银行 (巴黎)组合经理助理、组合经理,富达管理与研究有限
公司(东京)高级分析师,NatWest Securities Asia亚洲运输研究负责人,Credit
Lyonnais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研究部主管、高级分析师,Comgest
远东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及董事。现任Jayu Ltd.负责人。


樸睿波先生,独立董事。拥有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
格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等学位。曾担
任联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金融经济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高级金融经济师,
Ennis Knupp & Associates合伙人、研究主管,Martingale资产管理公司(波
士顿)董事,Commerz 国际资本管理 (CICM)(德国)联合首席执行官/副执行
董事,德国商业银行 (英国)资产管理部门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交通大学高
级金融学院实践教授。



2、监事会成员

许宁先生,监事长。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1991年至2008年任职
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加入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担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陈景涛先生,监事。拥有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商学学士、麦考瑞大学应用金
融学硕士和南澳大学金融学博士学位。1998年先后就职于渣打银行、巴克莱资
本、Baron Asset Management;2005年加入宏利资产,曾担任固定收益高级投资
经理,现担任北亚投资负责人。


廖仁勇先生,职工监事,人力资源管理在职研究生,曾在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2007年6月加入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人力资源部招聘与培训主管、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
自2014年10月起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主持部门工作。


葛文娜女士,职工监事。文学学士,金融学在职研究生。2006年7月至2015
年12月就职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渠道经理、机构主管、销售部
门总经理助理;2016年1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销售管理部副
总经理,主持部门工作。


3、高级管理人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刘建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傅国庆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获文学学士和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EMBA。1993年至2006年就职于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研
发部经理、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9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7年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财务总监。


王彦杰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台湾中山大学和淡江大学,获企业管理学士
和财务金融硕士学位。1998年8月至2001年4月,先后在国际证券、日商大和
证券、元大投信担任股票分析师;2001年5 月至 2008年2月,任保德信投信
股票投资主管;2008年2月至2008年8月,就职于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公司,


担任执行长;2008年8月至 2015年10月,就职于宏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台湾地区投资主管;2015年10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总
监,2015年12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张萍女士,督察长。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管理学和理学双硕
士。先后任职于中信公司、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从事财务管理和管
理咨询工作。2002年起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2005年10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2006年11月起
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丁宇佳女士,理学学士;2008年7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交易部交易员,负责债券交易工作;2013年9月起先后担任固定收益部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5年3月26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11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2015年6月11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16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5年6月16日至今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16日至今担任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18日至今
担任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1月4日至
今担任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9月26日至今担任泰达
宏利启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9月26日至今担任泰
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9月26日至今担任泰达
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9月29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创
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23日至今担任泰达宏
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25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纯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2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恒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1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启泽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1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启惠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10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京天宝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具备9年基金从业经验,9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


庄腾飞先生

经济学硕士;2010年7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研究部,
负责宏观经济、策略研究及金融、地产行业研究,曾先后担任助理研究员、研究
员、高级研究员等职务,现任基金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2015年12月23日
至今担任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9月29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创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12月23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3月7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启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3月7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启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3月7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3月7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启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备7
年基金从业经验,7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刘建、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王彦杰、投资副总
监兼基金投资部总监邓艺颖、金融工程部门总监戴洁、研究部总监陈伯祯、资深
基金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庄腾飞组成。督察长张萍列席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类固定收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其它
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表决。


2)权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邓艺颖、戴洁、陈伯祯、庄腾飞表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


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
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
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
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
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制。



第4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俄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
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
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6年英国《银行家》
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3位,较上年上升4
位;根据2016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
收入位列第153位,较上年上升37位。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84,031.66亿元。2016年
1-12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672.10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年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2013年10
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1983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年享受国务
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起任本行行
长;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行
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
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
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
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
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70只。此外,交
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
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
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
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
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


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
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
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
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
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5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于贺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2)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1)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农业银行卡、
建设银行卡、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卡、
交通银行卡、浦发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广发银行卡、上海银行卡和汇付天下“天
天盈”、快钱支付等。


(2)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支持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快钱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或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2、代销机构

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联系人:石楠

联系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赵柏基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庞伊君

联系人: 庞伊君


第6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6年9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140号
文募集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募集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
户数为206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65,199,700.00元,折合基金份额
465,199,700.00份(其中A类基金份额99,999,000.00份,C类基金份额
365,200,700.00份);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7,435.03元,折合7,435.03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A类基金
份额为0.00份,C类基金份额为7,435.03份),合计募集份额为465,207,135.03
份(其中A类基金份额为99,999,000.00份,C类基金份额为365,208,135.03份)。

上述资金已于2016年9 月29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第7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6
年9月2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2、连续60个工作日,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8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6年10月28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即若发生申购、赎回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万元(含申购费),如有认购记录的,则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不受10万元限制;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
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
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自身的相关情况设定本基金的申购金额下限,投资者在办理申购业务时,
需遵循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留
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
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25%

100万元≤M<250万元

0.20%

250万元≤M<500万元

0.15%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本基金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00%

100万元≤M<250万元

0.80%

25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A类赎回费率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
日)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


1天-6天

1.5%

100%

7天-29天

0.75%

100%

30天-89天

0.5%

75%

90天-179天

0.5%

50%

180天-365天

0.1%

25%

366天(含)以上

0%

-

C类赎回费率

1天-29天

0.5%

100%

30天-365天

0.1%

0%

366天(含)以上

0%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1月19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认)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下限的公告》,
宣布自2017年1月23日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1
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极差限制;追加申购金额为1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
限制。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的相关情况设定本基金
的申购金额下限,投资者在办理申购业务时,需遵循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1)A类申购份额

1)若适用比例费率时,A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若适用固定费用时,A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1.0%)=49,504.95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504.95=495.05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49,504.95/1.0160=48, 725.34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8, 725.34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申购份额

C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50,000/1.0160=
49,212.60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9,212.60份C类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
类基金份额设置不同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 万份,持有时间为100天,假
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 5%=56.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56.00=11,144.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1 万份,持有期限为100天,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144.00元。


例如: 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满30天,在T日赎回其持有的
C类基金份额10,000份,T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投资人获得


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0=12,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0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60.00=11,940.00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满30天,在T日赎回其持有的C类基
金份额10,000.00份,T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其可得到赎回金
额为11,94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各个基金份额
类别单独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
公告增加次数。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2016年10月28日起开放定期定额投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根据2017年1月1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认)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下限的公告》,自2017年1
月23日起,投资者申(认)购(含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首次申购(含定期
定额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1 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最低
金额为1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自身的相关情况设定本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金额下限,投资者在
办理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时,需遵循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9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紧跟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发展转型过程中各类投资机遇,基于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力争为投资者创造稳定的较高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超短期融资券、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
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权证投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紧跟新常态下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类投资机遇,结合国内外宏观经
济发展趋势及各行业的发展前景,精选出具有长期竞争力和增长潜力的优质公
司,力求在抵御各类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超越平均水平的良好回报。


1、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类别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是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运行规律的研究,基
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系统性风险。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宏观经济指标,包括PMI水平、GDP增长
率、M2增长率及变化趋势、PPI、CPI、利率水平与变化趋势、宏观经济政策等,


来判断经济周期目前的位置以及未来将发展的方向。


在经济周期各阶段,综合对所跟踪的宏观经济指标和市场指标的分析,本基
金对大类资产进行配置的策略为:在经济的复苏和繁荣期超配股票资产;在经济
的衰退和政策刺激阶段,超配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力争通过资产配置获得部
分超额收益。


2、A股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针对沪深两市,剔除其中不符合投资要求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
法规或公司制度明确禁止投资的股票、涉及重大案件和诉讼的股票等),筛选得
到本基金重点投资的股票池。通过对每个上市公司的财务、投资吸引力等方面进
行分析,结合实地调研情况,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
期收益及风险特性,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
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证券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
出证券。


(1)财务分析

从资产流动性、经营效率、盈利能力等方面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变化趋势,
考察企业持续发展能力,并力图通过公司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关联关系,剔除存
在重大陷阱、财务危机以及应收账款管理严重不善的公司。本基金将对那些财务
稳健、盈利能力强、经营效率高、风险管理能力强的公司给予较高的评级。


(2)投资吸引力评估

本基金将采用市盈率、市净率、市现率、市销率等相对估值指标,净资产收
益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盈利指标、增长性指标以及其他指标对公司进行多方面
的综合评估。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本基金的重点备选投资对象。对每一只
备选投资股票,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等方法评估公司股票的合理内在价值,同时
结合股票的市场价格,选择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


3、债券投资策略

(1)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政府债券、信用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
析,确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从而选择既能匹配
目标久期、同时又能获得较高持有期收益的类属债券配置比例。



(2)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
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
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中、短期债券主要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行
合理配置。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将结合收益率曲
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
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买入并持有信用风险可承担、期限与收益率相对合理的信
用债券产品,获取票息收益。此外,本基金还将通过对内外部评级、利差曲线研
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信用利差投资策略,获取利差收益。


(5)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
的基础上,本基金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
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
性良好,并且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强盈利能力、成长前景好、股性活跃
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
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
值,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将利用股指期货剥离多头
股票资产部分的系统性风险或建立适当的股指期货多头头寸对冲市场向上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变化、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相关性等因素,计算需要用到
的期货合约数量,对这个数量进行动态跟踪与测算,并进行适时灵活调整。同时,
综合考虑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的定价关系、套利机会、流动性以及保证金要求


等因素,在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进行动态配置,通过空头部分的优化创造额外
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是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
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
期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等,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债券市场宏观分析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数量化方法,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本基金如投资股指期货的,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0%-9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7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
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


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人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
价基准。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
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本基金运用大类
资产配置策略,严控下行风险,以为投资者创造稳定的较高收益为投资目标,因(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