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鹏扬利泽债券:招募说明书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17年 4月 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鹏扬 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532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以 1元初始面值 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元初始面值的 风险。 4、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 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5、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 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 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 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较大损失。 6、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合同》。 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8、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第一部分绪言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鹏扬利 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扬利泽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扬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120号 3层 3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号中化大厦 16层 邮政编码: 10004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成立日期: 2016年 7月 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145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零伍佰壹拾捌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李雯婷 联系电话: 010-68105888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姜山先生:董事长,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上海华石 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北京鹏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美国 SaraLee公司内部审计师、瑞银投资 银行董事、高盛亚洲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美国德州太平洋集团董事及北京代表处 首席代表、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 杨爱斌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 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范勇宏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宏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 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 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等单位工作。从事金融工作近 30年,具有比较丰富的金融 工作经历。 董建瑾女士:独立董事,美国伊利诺伊理工学院肯特法学院法学硕士。现任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历任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科员、北京高华证券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首席律师、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邱峻女士:独立董事,美国波士顿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信达金誉(上海)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历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美国纽约分所高级审计师、 高级经理、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经理、蓝山投资咨询(北京)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鹤菲女士:独立董事,美国斯坦福大学商学院金融系哲学博士。现任中国 人民大学汉青研究院金融系副教授、副系主任。历任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 校商学院金融系助理教授、美联储芝加哥银行访问经济学家、清华大学经济管理 学院金融系访问学者、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访问经济学家。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徽先生:监事,江苏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钰资本管理(北京)股份有 限公司合伙人、首席风控官。历任中国华晶电子集团会计、爱韩华电子(无锡) 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江苏苏亚会计师事务所南方分所审计经理、北京中星微 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无锡东林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王徽先生现担任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经济责任审计专 业委员会专家委员及北京总会计师协会理事。 吉瑞女士:监事(职工监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学士。现任鹏扬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金融审计部审计 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风险咨询部助理经理及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律 合规部高级经理。 曹铮女士:监事(职工监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监。历任国家电网公司监察局文员、北京科舵整 合创意咨询有限公司人事助理、索尼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人事专员、微软亚 洲研究院人事经理、北京鹏扬投资管理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信贷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 李操纲先生:副总经理,南京大学管理学博士。历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清算中心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金融在线有限公司 首席运营官、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宋震先生:督察长,北京大学数学学院理学学士,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经济学 双学士,北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工学硕士,曾任 SchlumbergerLtd工程师、 龙翌创富顾问有限公司副总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主任科员。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杨爱斌先生: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 贷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信贷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 勾晨晨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美国旧金山大学金融工程与分析专业硕士, 6年证券投资经验。曾任招商银行纽约分行信用分析师、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徐冶丹先生: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英国杜伦大学硕士, 7年证券投资经验。 曾任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行业投资经理、北京鹏扬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吴海均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硕士, 5年证券投资经验。曾任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负责 企业债、公司债信用研究与投资交易工作。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 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 务状况,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通行 的会计标准,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和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 查,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 策委员会是公司负责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基金合同和公司的有关 规定,确定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原则,决定基金投资的程序与权限设置,审定 基金的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方案及设定基金投资的限制性指标等。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2)风险评估 董事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总 经理下设风险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日常经营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监测、评估 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审议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与风险管理流程,对公司经营管 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公司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风险的 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授权控制、自我控制、职责分离、实物控制、业绩评价、资产 分离及监察稽核等程序或措施。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详 实的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 3)建立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它部门和业务 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反馈和监督。 (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 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 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 监察稽核报告。 (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部负责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的业务活动及岗位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实施监督检 查。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成立时间: 1984年 1月 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年 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0人,平均年龄 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 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 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6年 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87只。自 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 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 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年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 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号)审阅后, 2013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保 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 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 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 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 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 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 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 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 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 的托管协议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 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 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 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人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1)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号中化大厦 16层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9686688 联系人:吴瑞 传真: 010-68105966 ( 2)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 客服电话: 4009686688 网址: www.pyamc.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号中化大厦 16层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9686688 联系人:韩欢 传真: 010-6810593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电话:(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马剑英 联系人:马剑英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532号)注册募集。 一、基金名称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公开发售。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 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六、募集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目标上限。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 额。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 1、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30%,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 所示: ■ 3、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某客户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0.3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1+0.30%)=99,700.90元 认购费用= 100,000-99,700.90=299.10元 认购份额=( 99,700.90+50)/1.00=99,750.90份 即:该客户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元, 则其可获得 99,750.90份 A类基金份额。 (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某客户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认购期利息为 100元, 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100)/1.00=100,100.00份 即:该客户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C类基金份额 100,100.00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届时将 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2)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 销。 3、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 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承担对 确认结果的通知的义务,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认购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 人投资者开通)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0万元,追加认购本基 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在基金募集期内,登记机构对单一投资人确认的认购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基金确认总份额的 50%,超过部分的认购份额,登记机构不予确认。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 送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业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 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 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 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个投资人累 计份额(各类份额合并计算)占基金总份额(各类份额合并计算)的比例不得达 到或超过 50%,若单个投资人某笔申购后导致该投资人累计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 例达到或超过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笔申购部分确认或不予确认,以确保单 个投资人累计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低于 50%。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 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追加购买本 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 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0万元,追加购买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 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账户最 低余额为 100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 A类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 10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 A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剩余部分的 A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账户最低余额为 100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 C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 C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剩余部分的 C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计算方式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4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 下表所示: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 注: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费 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 1)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1:假设某投资人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本次申购 费率为 0.40%,申购当日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2元,则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1+0.40%)=99,601.59元 申购费用= 100,000-99,601.59=398.41元 申购份额= 99,601.59/1.0102=98,595.91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2元,则其可得到 98,595.91份 A类基金份额。 (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2:假设某投资人投资 500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本基 金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12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5,000,000/1.0112=4,944,620.25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12元,则其可得到 4,944,620.25份 C类基金份额。 ( 3)出现巨额赎回时,申购份额计算按照巨额赎回的条款执行。 3、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 1)赎回 A类基金份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3: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万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天,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5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1.0175=101,750.00元 赎回费用= 101,750×0.1%=101.75元 净赎回金额= 101,750.00-101.75=101,648.25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万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天,假设赎回 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648.25元。 ( 2)赎回 C类基金份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4: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万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5天,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8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1.0185=101,850.00元 赎回费用= 101,850×0=0元 净赎回金额= 101,850.00-0=101,85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万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5天,假设赎回 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8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850.00元。 ( 3)出现巨额赎回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按照巨额赎回的条款执行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份额净 值按照巨额赎回的条款执行。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 售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受理赎回申请当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申购份额及赎回金额的计算按照如下方案执行: ( a)赎回申请日,若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不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 利益的,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例 5:某日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假设基金全部份额均为 C类基金份额,赎回 申请日前一日共有 C类基金份额 10亿零 1000万份,赎回申请日投资人合计申请 赎回 10亿份,所赎回基金份额均持有时间超过 7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赎回 申请日投资人合计申请申购 1000万元,假设赎回申请当日 C类基金份额公布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5元,赎回申请当日的 C类基金份额净值若保留八位小数 为 1.01750032,则投资人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0,000×1.0175=1,017,500,000.00元 赎回费用= 1,017,5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 1,017,500,000.00-0=1,017,500,000.00元 申购份额 =10,000,000/1.0175=9,828,009.83份 即:赎回申请日,若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不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 益的,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赎回总金额为 1,017,500,000.00元,申购总份额 为 9,828,009.83份。 ( b)赎回申请日,若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 益的,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有权采用更精确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当日的赎回金额和申购、定期定额申购份额。在这种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 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例 6:某日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假设基金全部份额均为 C类基金份额,赎回 申请日前一日共有 C类基金份额 10亿零 100万份,赎回申请日投资人合计申请 赎回 10亿份,所赎回基金份额均持有时间超过 7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赎回 申请日投资人合计申请申购 100万元,假设赎回申请当日 C类基金份额公布的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175元,赎回申请当日的 C类基金份额净值若保留八位小数为 1.01745001,若按照 1.0175的份额净值进行赎回,则赎回申请日次日 C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变为 0.9923,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保留八位小数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当日的赎回金额和申购份额,则投资人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0,000×1.01745001=1,017,450,010.00元 赎回费用= 1,017,450,010×0=0元 净赎回金额= 1,017,450,010.00-0=1,017,450,010.00元 申购份额 =1,000,000/1.01745001=982,849.27份 即:赎回申请日,若按照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赎回总金额,会影响剩 余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的,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保留八位小数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当日的赎回金额和申购份额,赎回总金额为 1,017,450,010.00元,申购 总份额为 982,849.27份。次日 C类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5,未产生对持有人 的较大影响。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 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 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本基金暂不开通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开通基金转换前将另行公告通知。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前将 另行公告通知。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把投资组合的久期控制在 3年以内,在追求本金安全和保持基金资产 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越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可转债(不包括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 债券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对可转债、可交换债的 投资仅限于一级市场申购,且申购获得的可转债、可交换债不得转换成股票。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1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买入持有策略、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和板块轮换策略、骑乘策略、价值驱动的个券选择策略、可转债申购投 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以及适度的融资杠杆策略等,在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 上,达成投资目标。 1、买入持有策略 以简单、低交易成本为原则,挑选符合投资需求的标的债券,持有到期后再 转而投资新的标的债券。 2、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 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 价格下降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配置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确定采用子弹型策 略、哑铃型策略和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 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4、板块轮换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信用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 相对低估的板块,减持相对高估的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5、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 的期限债券,随着所持有债券的剩余期限下降,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将下降,从而 获得资本利得。 6、个券选择策略 用自下而上的方法选择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的相对位 置和形状,对比不同信用等级、在不同市场交易债券的到期收益率等方法,结合 票息、税收、可否回购、嵌入期权等其他决定债券价值的因素,从而发现市场中 个券的价值相对低估状况。 7、可转债申购投资策略 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 进行申购,并且原则上在其上市交易首日择机卖出。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并 积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国债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 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 征,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9、融资杠杆策略 通过分析回购品种之间的利差及其变动,结合对年末效应和长假效应的灵活 使用,进行中长期回购品种的比例配置,同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利用跨市 场套利和跨期限套利的机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6)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不超过 3年,个券剩余期限不超过 10年,其中剩余期限超过 7年的全部债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应满足如下限制: (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c)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d)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并履行相关程序。 2、投资禁止 基金的投资组合禁止投资如下品种: ( 1)股票; ( 2)信用等级低于 AAA级的企业债、公司债和中期票据; ( 3)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 4)发行人主体评级低于 AAA的同业存单。 3、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标准 本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时,所投券种需满足如下信用评级: (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级或相当于 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其发 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级或相当于 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 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标准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所投券种需满足如下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 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级或相当于 AAA级的信 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同业存单、银行存款投资标准 本基金投资的同业存单的发行人和银行存款仅限于如下机构,且同业存单的 发行人主体评级需达到 AAA级别: ( 1)国有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 2)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 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 ( 3)总资产规模超过 4000亿元的境内上市商业银行。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财富( 1-3年)指数收益率 中债总财富( 1-3年)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债 总财富细分指数之一。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银 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待偿期限在 1-3年(含 1年)的国债、央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或者 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时,本基 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 净价估值,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净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交易所市场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其所含的债券应计利息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全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其所含的 债券应计利息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有价证券,对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7、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 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