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中粮糖业:2016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赛证股字[2017]第01号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七年五月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赛证股字(2017)第01号 致: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粮屯河糖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粮屯河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刘作 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5月12日(星期五) 14时30分在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号招商银行大厦20楼公司会 议室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 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 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18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中 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 公告,该等公告载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投票方 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 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 项等内容。 2、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其中: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2日(星期五) 下午14时30分在在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号招商银行大厦20楼 公司会议室召开;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为公司股东提供平台上进行,投票时间为2017年5月12日(星期 五)09:30至15:00。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经核查《股东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股东签到登记册》,根据现场会议参会股东到会签 到花名册签及股东委托代理手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共计7人,代表股份数1,057,778,105股,占公司总股本2,051,876,155 股的51.5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并经查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32人,持有贵公司股份6,211,8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044%。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39人,代表股份数1,063,989,938股,占公 司有总股本的51.8544%。 2、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其他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律师。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表决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出的议案。 由现场本次股东大会以逐项审议并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及 网络平台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2、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摘要》; 6、审议《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2017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关于追加确认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及增加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8、审议《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述职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〇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 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合法有效。(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姜远宏 经办律师:刘作霞 姜远宏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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