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诚理财28日盈:基金合同

时间:2017年05月13日 15:32:15 中财网

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10
五、基金的备案 ...............................................................................................................................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2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18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19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4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0
十一、基金的托管 ............................................................................................................................ 31
十二、基金的销售 ............................................................................................................................ 31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2
十四、基金的投资 ............................................................................................................................ 32
十五、基金的财产 ............................................................................................................................ 38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39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 43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 44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6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46
二十一、基金的业务规则 ................................................................................................................ 5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0
二十三、违约责任 ............................................................................................................................ 52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 53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53



















一、前言

(一)订立《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信诚理财28日盈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
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


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

指《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
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13年3月1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3年6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4年8月8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
称;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
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后,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运作期起始日: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
购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
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
工作日;

运作期到期日: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
份额而言,下同)对应的次四周的周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八周的周对日(如
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周对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
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后续日历周中的对应
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
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份额分类

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按不同费率收取销售服
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
期年化收益率;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人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T-n日:

指T日前(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
的年化收益率;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信诚理财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
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四周的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
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八周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

以此类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个运作
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
结转。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力争成为
投资者短期理财的理想工具。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1、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
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但根据招募说明书约定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降级
的除外。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
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


(三)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五)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


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上
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结束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
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
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周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
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四周的周对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者转换入本基金的申请且注册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申请。


在销售机构及注册登记系统等支持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申购预约和赎回预约。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按运作期到期日可赎回份额先进先出


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
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
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
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相关内容详见招募说明书。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如投资人未进行前述查询,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
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
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
回申请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
项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帐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者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1.00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计算单位为元,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
前可以撤销。


2、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
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出现或可能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
户。发生上述(1)-(4)、(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
告。


2、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在出现或可能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
巨额赎回,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帐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若出现上述
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即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工作日办理。转入下一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
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
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
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
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
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
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
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
议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或其他相
关法律文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且不影响现有持有人利益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
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理人进行授权。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
成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
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
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
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
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
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
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
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
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力争成为
投资者短期理财的理想工具。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
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48天。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在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同时,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货
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研究,结合对市场利率变动的预期,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1)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央行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
状况等因素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2)根据前述判断形成的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利率预期分析

通过对通货膨胀率、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国际利率水平、汇率、政策取向等跟踪
分析,形成对基本面的宏观研判。同时,结合微观层面研究,主要考察指标包括:央行公开
市场操作、主流机构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倾向、债券供给、债券市场与资本市场资金互动等,
合理预期市场利率曲线动态变化,据此决定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2)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结合利率预期分析,合理运用量化模型,动态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在148
天以内,以规避较长期限债券的利率风险。当市场利率看涨时,适度缩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即减持剩余期限较长投资品种增持剩余期限较短品种,降低组合整体净值损失风险;
当市场看跌时,则相对延长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增持较长剩余期限的投资品种,获取超
额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企业短期融资券以及
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作为现金管理工具,货币市场基金类属配置策略主要实现
两个目标:一是通过类属配置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二是通过类属配置获得投资收益。从流
动性的角度来说,基金管理人需对市场资金面、基金申购赎回金额的变化进行动态分析,以
确定本基金的流动性目标。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产
之间寻找平衡,以满足组合的日常流动性需求;从收益性角度来说,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分析
各类属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寻找具


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本基金将首先从安全性角度出发,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
等级的债券品种以回避信用违约风险。对于外部信用评级等级较高(符合法规规定的级别)
的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债券,本基金也可以进行配置。除考虑安全性因素外,在具
体的券种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找出收益率出现明显偏高
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
平,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关注。此外,鉴于收益率曲
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
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基金的申购
赎回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对投资组合的现金比例进行结构化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循流动性优先的原则下,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
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
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也可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
置,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5、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致的中短期
利率异常差异,使得债券现券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本基金通过分析货币市场变动趋势、
各市场和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差异,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包括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出现的
跨市场套利机会、在充分论证套利可行性的基础上的跨期限套利等。无风险套利主要包括银
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的跨市场套利和同一交易市场中不同品种的跨品种套利。基金管理人
将在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适当参与市场的套利,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
会,进行跨市场、跨品种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购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48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
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为控制对手方风险,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
资基金代销资格以及QFII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6)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天):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
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负债+债券正回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负债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剩余期限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ΣΣ×××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
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
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