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6南航02: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7年付息公告
股票简称:南方航空 股票代码:600029 公告编号:临2017-025 债券简称:16南航02 债券代码:136452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 公司债券(第二期)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7年5月24日 . 债券付息日:2017年5月25日 由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6年5月25日发行的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 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5 月25日开始支付2016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24日期 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 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 司债券(第二期)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16南航02,136452。 (三)发行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及利率:人民币50亿元,3.12%,附第 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五)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5]2581号”核准发行。 (六)债券形式:实名记账式公司债券。 (七)票面利率:3.12%。 (八)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存续期5年。 (九)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7年至2021 年每年的5月25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 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5月25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6月28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 二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12%。每手 债券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31.20元(含税),扣税后 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24.96元。扣税 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 每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28.08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16年5月25日至2017年 5月24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二)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5 月24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 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付息日:2017年5月2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5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全体“16南航02”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 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 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 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 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 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 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 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 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 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 网点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南航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 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 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 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 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 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 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玉岩路12号冠昊科技园区一 期办公楼三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昌顺 联系人:杜丽萍 电话:020-86113527 邮编:510406 (二)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 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ZHOU LEI 电话:0755-82130833-702277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 5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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