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6南航02: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7年付息公告

时间:2017年05月18日 04:02:23 中财网


股票简称:南方航空 股票代码:600029 公告编号:临2017-025

债券简称:16南航02 债券代码:136452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

公司债券(第二期)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7年5月24日
. 债券付息日:2017年5月25日




由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6年5月25日发行的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
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5
月25日开始支付2016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24日期
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
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
司债券(第二期)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16南航02,136452。


(三)发行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及利率:人民币50亿元,3.12%,附第
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五)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5]2581号”核准发行。


(六)债券形式:实名记账式公司债券。


(七)票面利率:3.12%。


(八)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存续期5年。


(九)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7年至2021
年每年的5月25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
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5月25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6月28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
二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12%。每手


债券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31.20元(含税),扣税后
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24.96元。扣税
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
每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28.08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16年5月25日至2017年
5月24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二)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5
月24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
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付息日:2017年5月2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5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全体“16南航02”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


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
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
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
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
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
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
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
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
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
网点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南航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
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
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
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
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
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
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玉岩路12号冠昊科技园区一
期办公楼三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昌顺

联系人:杜丽萍

电话:020-86113527

邮编:510406

(二)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
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ZHOU LEI

电话:0755-82130833-702277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 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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