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徐工机械:公司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与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2017年2月22日签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 知书》(170010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机械”、“公司”、“上 市公司”、“发行人”、“申请人”)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金证券”或“保荐机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 “申请人律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核 查和逐项落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黑体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目 录 目 录 ............................................................................................................................. 2 释 义 ............................................................................................................................. 3 一、重点问题 ............................................................................................................... 6 问题1............................................................................................................................. 6 问题2........................................................................................................................... 13 问题3........................................................................................................................... 18 问题4........................................................................................................................... 29 问题5........................................................................................................................... 32 问题6........................................................................................................................... 35 问题7........................................................................................................................... 40 问题8........................................................................................................................... 42 问题9........................................................................................................................... 44 问题10......................................................................................................................... 49 问题11......................................................................................................................... 55 问题12......................................................................................................................... 59 问题13....................................................................................................................... 137 问题14....................................................................................................................... 145 问题15....................................................................................................................... 149 问题16....................................................................................................................... 156 问题17....................................................................................................................... 202 二、一般问题 ........................................................................................................... 206 问题1......................................................................................................................... 206 问题2......................................................................................................................... 216 释 义 公司、发行人、申请人、 徐工机械、上市公司 指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徐工集团、实际控制人 指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徐工有限、控股股东 指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华信工业 指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盈灿投资 指 湖州盈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泰熙投资 指 湖州泰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泰元投资 指 湖州泰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信集团 指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高目 指 杭州高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新俊逸 指 杭州新俊逸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迎资管 指 浙江新俊逸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舟山富博 指 舟山富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舟山鼎悦 指 舟山鼎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徐工重型 指 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徐工进出口 指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徐工环境 指 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徐工营销 指 徐工营销有限公司 徐工科技 指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 徐工消防 指 徐工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 徐工基础 指 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徐工财务 指 徐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徐工铁装 指 徐州徐工铁路装备有限公司 履带底盘 指 徐州徐工履带底盘有限公司 徐工沈阳 指 徐工集团沈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徐工特机 指 徐州徐工特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徐工重庆 指 徐工重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徐工液压件 指 徐州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 徐工科技 指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 徐工筑路 指 徐州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 徐工保税 指 徐州工程机械保税有限公司 徐工研究院 指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工程机械研究院 徐工物资 指 徐州徐工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徐工施维英 指 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 徐工建机 指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 徐工道路 指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道路机械分公司 徐工香港贸易 指 徐工集团(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徐工香港发展 指 徐工(香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徐工辽宁 指 徐工(辽宁)机械有限公司 徐工挖掘机 指 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 徐工租赁 指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徐工印度制造 指 徐州工程机械印度制造(印度)有限公司,Xuzhou Construction Machinery Manufacturing (India) Private Limited。 徐工印度机械 指 徐工印度机械有限公司 印度施维英 指 徐工集团控股的德国施维英(Schwing GmbH)在印度设立 的子公司 AGV 指 Automated Guided Vehicle,自动引导运输车 利勃海尔 指 利勃海尔是世界建筑机械的领先制造商之一 SIPCOT 指 State Industries Promotion Corporation of TamilNadu Limited,印度泰米尔纳德邦政府下属的泰米尔纳德邦邦立 工业促进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大会、股东大会 指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 指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公司监事会、监事会 指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三会 指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统称 江苏省国资委 指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徐州市国资委 指 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银监会、银监会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银监局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商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工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商务厅、省商务厅 指 江苏省商务厅 交通运输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外汇管理局、外管局 指 国家外汇管理局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 行、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 指 本公司拟按人民币3.13元/股的价格向华信工业、盈灿投 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发行不超过164,728.4342万股每 股面值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章程、公司章程 指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印度《公司法》 指 Companies Act, 2013 印度《外汇管理法》 Foreign Exchange Management Act, 1999 保荐人、保荐机构、国金 证券 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苏亚金诚、会计师 指 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康达律师、发行人律师、 律师、申请人律师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协议》、《认购协议》 指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 议》、《补充协议》 指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反馈意见》 指 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 见通知书》(170010号) 本反馈回复、反馈回复 指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 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三年、报告期 指 2014年、2015年及2016年 元、万元、亿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为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雷亚尔 指 巴西流通货币雷亚尔 美元 指 美国流通货币美元 本反馈回复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 入原因造成。 一、重点问题 问题1.请保荐机构全面核查各出资人的认购资金来源,对其是否存在对外募 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 购等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供相关工作底稿。 请申请人说明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要经营业务、 实际控制人等背景信息。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各出资人认购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的核查意 见。 【回复】 一、请保荐机构全面核查各出资人的认购资金来源,对其是否存在对外募 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 购等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供相关工作底稿。 (一)各认购对象认购情况及认购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1.56亿元(含发行费用), 根据公司与发行对象于2016年12月12日分别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各发行对象认购情况如下: 发行对象 认购股数(股) 金额(元) 华信工业 638,977,635 2,000,000,000 盈灿投资 449,201,277 1,406,000,000 泰元投资 399,361,022 1,250,000,000 泰熙投资 159,744,408 500,000,000 合计 1,647,284,342 5,156,000,000 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均已就认购资金来源出具承诺函 并在《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中作出承诺与保证,其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通过合法性形式的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二)各认购对象具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能力 1、华信工业 ①华信工业认购能力情况 华信工业成立于2016年4月27日,注册资本50亿元,全部由华信集团出 资,出资时间为自成立之日起20年内。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根据上海诺德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华信国际集团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 收情况的验资报告(沪诺德验字[2016]第055号)》,华信工业已收到华信集团缴 纳的货币出资2,000万元。华信工业尚未实际开展业务,其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 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年12月31日/2016年度 资产总计 1,312.09 所有者权益合计 1,239.03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760.97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②华信工业股东华信集团出资能力情况 华信工业的唯一股东华信集团成立于2003年2月,其注册资本145亿元, 为成立时间较久的集团有限公司。华信集团资产规模较大,盈利能力较好,具备 足额缴纳华信工业注册资本的能力,根据由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 会和上海市经济团体联合会主办的2016年上海百强企业评选中,华信集团位列 第八位。华信集团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 资产总计 15,367,083.60 所有者权益合计 4,648,315.94 营业收入 24,662,356.4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31,319.43 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出具的《上海华信国际集 团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其评定华信集团主 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华信集团近年来贸易规模优势显著,能 源产业链布局完善、金融领域布局广泛,融资渠道畅通,具备良好的信用等级, 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 2、盈灿投资 盈灿投资成立于2015年12月30日,主营业务为项目投资、股权投资等。 盈灿投资主要出资人为金梁,其经穿透计算后对应本次认购的认缴出资为 140,599.72万元,具体穿透计算情况详见本反馈回复之“问题3”之“一、(三) 有限合伙穿透后最终持有人及其认购情况”。 金梁一直从事实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务,其财务状况良好,资金实力较强。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金梁持有杭州沃安实业有限公司99.40%的股权、杭州 高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98.00%的股权、杭州卓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9.98%的股 权,经查询上述企业的经营情况并经金梁确认,上述投资总体经营情况良好。其 中,杭州沃安实业有限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年12月31日/2016年度 资产总计 29,882.17 所有者权益合计 18,893.14 营业收入 46,778.43 净利润 1,716.41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泰元投资 泰元投资成立于2016年5月11日,主营业务为项目投资、股权投资等。泰 元投资主要出资人为乔文东,其经穿透计算后对应本次认购的认缴出资为 124,987.50万元,具体穿透计算情况详见本反馈回复之“问题3”之“一、(三) 有限合伙穿透后最终持有人及其认购情况”。 乔文东一直从事实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务,其财务状况良好,资金实力较强。 根据乔文东证券账户查询信息并结合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2280.sz)公告信息,截至2017年5月15日,其持有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48,428,246股股票,以当日收盘价13.01元/股计算,上述股份的市值为 63,005.15万元。同时,乔文东持有杭州快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80.00%的股权、 湖州快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0.00%的合伙份额,经查询上述企业的经营 情况并经乔文东确认,上述投资总体经营情况良好。 4、泰熙投资 泰熙投资成立于2016年5月11日,主营业务为项目投资、股权投资等。泰 熙投资主要出资人为王敏桦,其经穿透计算后对应本次认购的认缴出资 49,985.00万元,具体穿透计算情况详见本反馈回复之“问题3”之“一、(三) 有限合伙穿透后最终持有人及其认购情况”。 王敏桦一直从事实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务,其财务状况良好,资金实力较强。 根据王敏桦证券账户查询信息并结合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600203.sh) 公告信息,截至2017年5月16日,王敏桦持有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7,441,142股股票,以当日收盘价8.79元/股计算,上述股份的市值为15,330.76 万元。同时,王敏桦持有杭州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15.00%的股权,经 查询上述企业的经营情况并经王敏桦确认,上述投资总体经营情况良好。 (三)相关各方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 1、认购对象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 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已分别出具《声明与承诺》,就 认购资金来源作出如下承诺: “用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合法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 金,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不存 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其他利益输送安排及任何其他可能使本企业出资份额存 在争议或潜在争议的情形; 不存在接受徐工机械及其控股股东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直接或间接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2、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出资人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 盈灿投资的普通合伙人杭州高目及有限合伙人金梁,泰元投资的普通合伙人 杭州新俊逸及有限合伙人乔文东,泰熙投资的普通合伙人杭州新俊逸及有限合伙 人王敏桦已分别出具《声明与承诺》,就认购资金来源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本人资产、资信状况良好,本次认购徐工机械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资金全部来源于本公司/本人的自有资金及通过合法形式的自筹资金,资金来源 合法且本公司/本人拥有相关权益完全的处分权,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分级 收益等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徐工机械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 情形;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 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与徐工机械之间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亦不存在 其他利益安排;” 3、徐工机械及其关联方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 徐工机械及其控股股东徐工有限、实际控制人徐工集团已分别出具《声明与 承诺》,就认购对象认购资金来源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将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各发 行对象的合伙人、委托人、出资人或认购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 二、请申请人说明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 要经营业务、实际控制人等背景信息。 (一)基本工商情况 名称: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李勇 注册资本:人民币1,450,000.0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3年2月22日 经营范围:对金融类企业、能源产业、石油化工、交通基础设施产业、矿业、 林木业企业的投资,对港口、仓储、连锁加油站投资管理,石油工程设备(除特 种设备)的设计、安装,石油制品(除成品油)、燃料油、润滑油、矿产品(除 专项审批项目)、五金机械、建筑材料、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汽车配件、金属 材料、冶金炉料(除专项审批)、化工产品(液化石油气及其他危险化学品见危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五金交电、装饰材料、电线电缆、食用农产品、饲料及 产品的销售,食品流通,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从事货物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石油设备用具及炼油技 术的开发研究,房地产开发,仓储服务(除危险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主要经营业务 华信集团主要围绕能源、化工等领域从事国际国内投资与合作,承担大型能 源产业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管理,构建了能源贸易、储备、交易平台的总体架 构,同时通过控股参股金融企业实施金融服务业战略布局,形成能源产业和金融 服务相互协调和发展的综合运营体系。借助华信工业的成立,华信集团着手开展 国内外优质制造业企业的股权投资。 (三)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华信集团的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华信集团持有华信工业100.00%股权,为华信工业唯一股东;中国华信能源 有限公司持有华信集团54.14%的股权,为华信集团的控股股东;上海中安联合 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直接、间接持有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100.00%的股权, 对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具有控制关系;苏卫忠和郑雄斌合计持有上海中安联合 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51%的股权。 根据华信工业出具的《情况说明函》及苏卫忠与郑雄斌于2014年4月17日 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苏卫忠与郑雄斌在处理中安联合能源有限公司(现 上海中安联合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其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时采取一致行动,双方一致行动义务的期限自签署日起至任一 方全部转让出其所持有中安联合能源有限公司(现上海中安联合投资基金股份有 限公司)股权为止,因此,苏卫忠与郑雄斌是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 三、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各出资人认购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 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各认购对象具备认购实力及真实 认购意愿,其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 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保 荐机构工作底稿包括各认购对象及其主要出资人、徐工机械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分别出具的《声明及承诺》,认购对象《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和《公 司章程》、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及外部信用评级报告等,认购对象主要出资人资 产证明、证券账户信息、对外投资公司的财务报表等资料。 申请人律师查询了发行人披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及预案(修订稿)、发 行人与认购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核查了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 熙投资的工商信息、外部评级报告以及财务报表,查询了上述认购对象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的对外投资情况、对外投资公司的财务报表、同时也取得了认购对 象关于认购资金合法合规的承诺函等资料,对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认购资 金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调查研究。 经核查,申请人律师认为: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华信工业、 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其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认 购对象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 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问题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 新引入的战略投资者之间是否有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或者相关安排,如有,请提 供,如无,请说明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 定;(2)引入战略投资者对公司的战略意义,相关合作事项是否已通过公司的 内部决策程序转化为公司的内部决策,新引入的投资者如何参与到公司的经营 管理中,具体有何协议或者安排;(3)若至本次发行时公司股价大幅高于发行 价格,申请人以偏离市价的价格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否公平对待新 老股东,是否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 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 【回复】 一、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新引入的战略投资者之间是否有 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或者相关安排,如有,请提供,如无,请说明是否符合《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第九条规定,“发行 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 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 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为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 均属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引入的战略投资者。2016年12月12日,发行人 (作为甲方)与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作为乙方)分别签 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进行约定如下: “1、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熙投资和泰元投资看好工程机械行业长期发 展,总计投入515,600万元参与认购徐工机械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为徐工 机械做强高端装备制造、智能装备制造、做大环境产业等升级转型提供战略性的 资金支持。 2、根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 熙投资和泰元投资通过认购徐工机械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的股票,自股份发行结 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具有长期稳定的持股意愿。华信工业、盈灿投资、 泰熙投资和泰元投资希望通过本次认购支持徐工机械的业务发展从而获得中长 期的投资回报,双方将充分利用各自资源,着眼长远,稳定合作,相互支持,相 互促进,谋求共同发展,实现互利双赢。” 二、引入战略投资者对公司的战略意义,相关合作事项是否已通过公司的 内部决策程序转化为公司的内部决策,新引入的投资者如何参与到公司的经营 管理中,具体有何协议或者安排。 (一)引入战略投资者对公司的战略意义 公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对公司的战略意义如下: 1、增强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具有长期稳定的持股意愿,发行 完成后3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 战略投资者在较长时期内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公司的 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构建长效稳定的股东治理机制。 2、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公司财务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净资产总额和每股净资产都将同时增加,有利于 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与财务成本,从而增强公司抵御财务风 险的能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后续融资能力。 3、解决公司战略发展的资金瓶颈,通过实施募投项目完成升级转型 近年来,发行人加速转型升级和新业务布局,抓住《中国制造2025》、《智 能制造发展规划》、《工程机械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和国家“走出去”、 “一带一路”等政策带来的巨大机遇,依托自身在工程机械领域上的优势,通过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施一系列战略性投资项目,以加速公司业务提升 和转型,提升公司高端装备制造水平,促进公司转型发展和国际化布局,从而进 一步地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实力。 公司本次引入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能够较大程度 上解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瓶颈,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为公司 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二)相关合作事项已转化为公司的内部决策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均已与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 议》,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临时)及2016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合作事项已转化为公司的内部决策。 (三)新引入的投资者如何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具体有何协议或者 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新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均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 上的股东,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和法规制度, 通过股东大会等途径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中。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除签订《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外,上述投资者未与公司就其参与公 司未来经营管理签订其他协议或存在相关安排。 三、若至本次发行时公司股价大幅高于发行价格,申请人以偏离市价的价 格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否公平对待新老股东,是否侵害中小投资者 的利益,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决策程序的合规性说明 2016年12月12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临时), 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发行人与发行对象均签订了《徐工集团 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2016年12月23日,江苏省国资委出具了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2016年12月29日,发行人召开了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 2017年5月6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临时),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 项目及智能化压缩站项目的实施地点等进行了调整,同时结合反馈问题及截至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临时)时的最新情况对《非公开发行A股股 票预案》进行了修订和更新,并与发行对象盈灿投资、泰元投资、泰熙投资签订 了《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的合规性说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 议(临时)决议公告日(2016年12月13日)。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3.13元/ 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若公司股 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2011年修订)》的决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已于上述修改决定作 出前被中国证监会受理。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定 价原则等事项仍遵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的有 关规定执行。 综上,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中小股东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表决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在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过程中,公司就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对本 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了逐项单独统计,各项议案中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91%以上均投票同意。 (四)独立董事已出具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临时)、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临 时)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 规定要求,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 制定的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是公平、公 正、合理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和情形;公司与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签署的《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协议》,定价公允、条款设置合理合法,无损害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与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 充协议》作为对《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有关事项的补充,其条款设置合 理,无损害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独立董事于董事会召开前已发表事前认 可意见。 (五)定价基准日后发行人二级市场股价情况 2016年12月13日,公司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有关文件并复牌 后,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与同行业指数及本次发行价格的对比如下: 项目 徐工机械 申万工程机械 深综指 复牌后第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较停牌前涨跌幅 -4.97% -2.95% -5.74% 复牌后二十个交易日均价的90%较发行价格涨 跌幅 -1.82% -- -- 2017年5月18日收盘价较停牌前涨跌幅 -4.14% -6.18% -12.05% 公司股票复牌后二十个交易日均价的90%较发行价格下跌1.82%;复牌后第 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较停牌前下跌4.97%,同期申万工程机械行业指数(850722) 下跌2.95%、深圳综合指数(399106)下跌5.74%。 截至2017年5月18日,徐工机械股票收盘价为3.47元/股,较本次非公开 发行停牌前收盘价下跌4.14%,同期申万工程机械行业指数(850722)下跌6.18%。 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与行业指数走势相似,并未出现异常波动,股价波动 处于合理范围内。 (六)认购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要锁定36个月,承担未来股价 波动的风险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仍处在发展完善的过程中,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引入的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需 要锁定36个月,限售期较长。未来我国资本市场、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公司股 票二级市场价格等均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本次认购对象认购公司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股票承担着较大的投资风险。 综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决策程序、定价方式等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获得了公司独立董 事和中小股东的认可与支持。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后 的二级市场股价波动处于合理范围内,不存在股价大幅高于发行价格的情况,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问题3.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作为认购对象的有限合伙等是否按照《证券投 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了登记或备案手续,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 律师进行核查,并分别在《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说明;(2) 有限合伙等参与本次认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3)有限合伙等是否 穿透披露,最终持有人合计不超过200人,并且明确最终持有人的认购份额、 认购股数和比例;(4)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如无,请 补充承诺;(5)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公开承诺,不 会违反《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 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是否明确约定:(1) 合伙人的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等情 况;(2)在非公开发行获得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我会备案前,有限合伙资金 募集到位;(3)有限合伙无法有效募集成立时的保证措施或者违约责任;(4)在 锁定期内,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针对合伙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除前述条款外,另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合 伙协议,是否明确约定合伙人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 等相关规定的义务;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 将合伙人与合伙企业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合伙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与合 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并计算。合伙协议是否明确约定,普通合伙人应当 提醒、督促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有限合伙人,履行上述义务并明确具体措施及 相应责任。 针对合伙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请申请人补充说明:a. 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预案、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是否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以有效保障公司中小股东的 知情权和决策权;b.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监高或其他员工作为合伙人参与有限 合伙,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是否需要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是否符合相 关法规对国有控股企业高管或员工持有公司股份的规定。 请申请人公开披露前述合伙协议及相关承诺;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 项补充核查,并就相关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效维护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 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作为认购对象的有限合伙等是否按照《证券 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了登记或备案手续,请保荐机构和申 请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分别在《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说明; (2)有限合伙等参与本次认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 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3)有限合伙 等是否穿透披露,最终持有人合计不超过200人,并且明确最终持有人的认购 份额、认购股数和比例;(4)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如 无,请补充承诺;(5)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公开承 诺,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 或间接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一)作为认购对象的有限合伙已完成备案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认 购对象中的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杭州高目已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31652;盈灿投 资已按照相关规定于2017年2月16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毕私募 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SR5619。 杭州新俊逸已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23826;泰元 投资已按照相关规定于2017年1月24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毕私 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SR1266。 杭州新俊逸已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23826;泰熙 投资已按照相关规定于2017年1月24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毕私 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SR1827。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了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的合伙协议、 管理人情况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等文件,并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 站进行了查询。经核查,作为认购对象的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已完成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并已分别在《发行保荐书》、《发行保 荐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 行了补充说明。 (二)有限合伙参与本次认购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 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 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 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 批准。”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第八条规定:“《管理 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 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 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 自有资金认购。”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临时)、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关于与发行对象签署<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等有关议案及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临时) 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发行 对象未超过10名。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均为在中国境内依据中国法 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属于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属于境外战略投 资者,具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 (三)有限合伙穿透后最终持有人及其认购情况 1、有限合伙人最终持有人数量 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穿透后的最终持有人为8人,未超过200 人,最终持有人情况及合计数量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穿透情况 涉及出资人数量 1 盈灿投资 华淑、金梁 2名 2 泰元投资 章春海、邹研、王军、叶迎春、乔文东 5名 3 泰熙投资 章春海、邹研、王军、叶迎春、王敏桦 5名 合计 8名(扣除重复计算) 2、有限合伙最终持有人认购份额情况 (1)盈灿投资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盈灿投资的股权和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2)泰元投资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泰元投资的股权和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3)泰熙投资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泰熙投资的股权和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3、有限合伙最终持有人认购情况 根据股权和控制关系,各有限合伙最终持有人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最终持有人 认购股份(股) 认购金额(元) 认购比例 1 金梁 449,200,379 1,405,997,188 44.5500% 2 华淑 898 2,812 0.0001% 3 章春海 17,923 56,100 0.0018% 4 邹研 26,886 84,150 0.0027% 5 王军 21,525 67,375 0.0021% 6 叶迎春 21,525 67,375 0.0021% 7 乔文东 399,321,086 1,249,875,000 39.6031% 8 王敏桦 159,696,485 499,850,000 15.8381% 合计 1,008,306,707 3,156,000,000 100.0000% 注:上表中认购股份数字已取整 (四)有限合伙认购对象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公司与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作为乙方)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进行了相关约定:“乙方保证本次认购资金不存在结构化融资, 且不会以补充协议或任何其他方式将任何出资方对乙方的投资调整成分级投资 结构。” 同时,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已分别出具承诺:“本合伙企业用于 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合法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分 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盈灿投资普通合伙人杭州高目及有限合伙人金梁、泰元投资普通合伙人杭州 新俊逸及有限合伙人乔文东、泰熙投资普通合伙人杭州新俊逸及有限合伙人王敏 桦已分别出具承诺:“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合伙份额为本公司真实持有,不存在为 他人代持的情形,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 计产品”。 上述承诺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披露。 (五)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开承诺,不会违反《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合伙企业 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公司及控股股东徐工有限、实际控制人徐工集团已分别出具承诺:“本公司 及本公司关联方将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各发行对象的合伙 人、委托人、出资人或认购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 上述承诺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披露。 二、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是否明确 约定:(1)合伙人的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与申请人的 关联关系等情况;(2)在非公开发行获得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我会备案 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3)有限合伙无法有效募集成立时的保证措施或 者违约责任;(4)在锁定期内,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 伙。 (一)合伙人的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与申请人的 关联关系等情况 1、根据公司与盈灿投资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及盈灿投资的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其各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如 下: 序 号 合伙人姓名/ 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 (万元) 资产 状况 认购资金来源 与徐工机械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1 杭州高目 普通合伙人 20 良好 自有/自筹 否 2 金梁 有限合伙人 140,580 良好 自有/自筹 否 2、根据公司与泰元投资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及泰元投资的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其各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如 下: 序 号 合伙人姓名/ 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 (万元) 资产 状况 认购资金来源 与徐工机械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1 杭州新俊逸 普通合伙人 20 良好 自有/自筹 否 2 乔文东 有限合伙人 179,980 良好 自有/自筹 否 3、根据公司与泰熙投资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及泰元投资的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其各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如 下: 序 号 合伙人姓名/ 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 (万元) 资产 状况 认购资金来源 与徐工机械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1 杭州新俊逸 普通合伙人 20 良好 自有/自筹 否 2 王敏桦 有限合伙人 59,980 良好 自有/自筹 否 (二)在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 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的约定情况 1、合伙协议及《认购协议》的相关约定 根据公司与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分别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及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的合伙人签订的《合伙 协议之补充协议》,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保证在徐工机械本次非公开 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资金募集到位。 2、相关方出具的承诺 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各合伙人分别出具承诺:“本公司/本人保证 在徐工机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发行方案 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足额缴纳出资,出资来 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 (三)有限合伙无法有效募集成立时的保证措施或者违约责任 1、合伙协议及《认购协议》的相关约定 ①公司与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作为乙方)分别签订的《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中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如下: “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 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 或承诺,或所作承诺、保证存在虚假、重大遗漏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承 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现金认购总额的10%向守约方支付 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差额部分。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则其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孳息将不 予返还,可以冲抵违约金,违约金不足部分,乙方应予补足。” ②公司与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作为乙方)分别签订的《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如下: “如因乙方各合伙人未履行其各自对乙方的出资义务,导致乙方未能根据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足额支付股份认购资金,乙方应按照《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相关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相关方出具的承诺 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分别出具承诺:“本合伙企业保证在徐工机 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前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募集到位,否则按照《附条 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中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在锁定期内,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1、合伙协议及《认购协议》的相关约定 根据公司与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之补充协议》及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的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 之补充协议》,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保证在本次认购取得的徐工机械 股份36个月的锁定期内,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的各合伙人不得转让 其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不得退出合伙企业。 2、相关方出具的承诺 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各合伙人分别出具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作 出之日至有限合伙参与本次认购取得的徐工机械股份在36个月的锁定期内,本 公司/本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所持有的盈灿投资/泰元投资/泰熙投资合伙份 额或退出盈灿投资/泰元投资/泰熙投资。” 三、针对合伙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除前述条款外,另请申请人补 充说明:合伙协议,是否明确约定合伙人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 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等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 购等法定义务时,将合伙人与合伙企业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合伙人直接持有 的公司股票数量与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并计算。合伙协议是否明确 约定,普通合伙人应当提醒、督促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有限合伙人,履行上 述义务并明确具体措施及相应责任。 针对合伙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请申请人补充说明:a. 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预案、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是否依照有关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以有效保障公司中 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决策权;b.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监高或其他员工作为合伙人 参与有限合伙,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是否需要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 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对国有控股企业高管或员工持有公司股份的规定。 盈灿投资的普通合伙人杭州高目及泰元投资、泰熙投资的普通合伙人杭州新 俊逸已出具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与徐工机械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盈灿投资的有限合 伙人金梁、泰元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乔文东、泰熙投资的有限合伙人王敏桦已出具 承诺:“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与徐工机械之间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了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的《合伙协 议》、《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及各合伙人的工 商资料、身份信息以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函等资料。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 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与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及其合伙人不存在关联关 系。 四、请申请人公开披露前述合伙协议及相关承诺;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 师就上述事项补充核查,并就相关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效维护公司及其 中小股东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一)申请人公开披露情况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已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了前 述补充协议、合伙协议及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序号 公告内容 公告日期 1 徐工机械与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签署的《认购协议之 补充协议》 2017-5-9 2 盈灿投资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 3 泰元投资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 2017-5-9 4 泰熙投资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 2017-5-9 5 徐工机械及相关方未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承诺 2017-5-19 6 盈灿投资及其合伙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承诺 2017-5-19 7 泰元投资及其合伙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承诺 2017-5-19 8 泰熙投资及其合伙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承诺 2017-5-19 (二)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查阅了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的合伙协议和 补充协议、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出具的承诺函、徐工机械与各认购对象签订的 《认购协议》和《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徐工机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等文 件。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认为: 1、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均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的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其管理人均已办理了登记手续。 2、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均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 业,其认购徐工机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3、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穿透至最终持有人,合计不超过200人, 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且已出具承诺。 4、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公开承诺,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 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认购对象及其合伙人、委托人、出资人或认购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 5、申请人与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的《合伙协议》及补充协 议,以及相应书面承诺函已对(1)合伙人的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 资金来源、与申请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2)在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3)有限合伙 无法有效募集成立时的保证措施、违约责任;(4)在锁定期内,合伙人不转让财 产份额或退出合伙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和承诺。 6、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各相关方就本次发行出具或签订的《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承诺函及相关补充文件 均合法、合规,且已公开披露,不存在损害申请人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问题4.请申请人补充披露认购对象湖州盈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州 泰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州泰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实际控 制人信息及认定依据。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回复】 一、湖州盈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实际控制人信息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盈灿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金粱,盈灿投资的控制关 系结构图见本反馈回复之“问题3”之“一、(三)、2、(1)盈灿投资”。金梁的 个人基本信息如下: 姓名 金梁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010619750726**** 住所 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316号1幢803室 (二)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 1、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8.1(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2、认定依据 盈灿投资的《合伙协议》中约定“对本合伙企业及其投资和其他活动的管理、 控制和营运及决策的权力应专属于普通合伙人(由其直接或通过其正式委任的代 理人进行)。受限于本协议其他条款,普通合伙人被授权代表本合伙企业并(如 必要或适当)以本合伙企业名义和自己的名义在普通合伙人自主判断为必要、适 当、便利或相关时实现本合伙企业的部分或全部目的、进行一切行为并缔结和履 行一切合同和其他承诺”,盈灿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杭州高目, 其拥有对盈灿投资的投资、其他活动的管理、控制、运营及决策的权力。 根据杭州高目的工商信息和《公司章程》,金梁持有杭州高目98%的股权, 为杭州高目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因此,盈灿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金梁。 同时,盈灿投资最终出资人金梁、华淑于2017年3月15日签署《确认函》, 确认金梁为盈灿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三)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根据盈灿投资的《合伙协议》及其 股东杭州高目的《公司章程》等文件,同时根据盈灿投资各最终出资人出具的《确 认函》等资料,盈灿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金梁。 二、湖州泰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湖州泰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一)实际控制人信息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泰元投资、泰熙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章春海,泰元 投资、泰熙投资的控制关系结构图见本反馈回复之“问题3”之“一、(三)、2、 (2)泰元投资”及“问题3”之“一、(三)、2、(3)泰熙投资”。章春海的个 人基本信息如下: 姓名 章春海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900519790407**** 住所 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175号 (二)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 1、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8.1(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2、认定依据 泰元投资、泰熙投资的《合伙协议》中约定“对本合伙企业及其投资和其他 活动的管理、控制和营运及决策的权力应专属于普通合伙人(由其直接或通过其 正式委任的代理人进行)。受限于本协议其他条款,普通合伙人被授权代表本合 伙企业并(如必要或适当)以本合伙企业名义和自己的名义在普通合伙人自主判 断为必要、适当、便利或相关时实现本合伙企业的部分或全部目的、进行一切行 为并缔结和履行一切合同和其他承诺”,泰元投资、泰熙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和执 行事务合伙人为杭州新俊逸,其拥有对泰元投资、泰熙投资的投资、其他活动的 管理、控制、运营及决策的权力。 杭州新俊逸的控股股东为浙迎资管,浙迎资管的股东为舟山富博和舟山鼎 悦,其分别持有浙迎资管50%的股权。根据舟山富博和舟山鼎悦的工商信息和《合 伙协议》,章春海分别持有舟山富博和舟山鼎悦40%的合伙份额,并担任舟山富 博和舟山鼎悦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其产生实际控制作用。截 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章春海现任杭州新俊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 职务,负责日常运营和经营决策,对杭州新俊逸产生实际控制作用。因此,泰元 投资、泰熙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章春海。 同时,泰元投资最终出资人章春海、邹研、王军、叶迎春、乔文东于2017 年3月15日签署《确认函》,确认舟山富博和舟山鼎悦的实际控制人为章春海, 泰元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章春海;章春海、邹研、王军、叶迎春、王敏桦于2017 年3月15日签署《确认函》,确认舟山富博和舟山鼎悦的实际控制人为章春海, 泰元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章春海。 (三)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根据泰元投资、泰熙投资的《合伙 协议》及其各级出资法人的工商信息、《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同时根据泰 元投资、泰熙投资各最终出资人出具的《确认函》等资料,泰元投资、泰熙投资 的实际控制人为章春海。 问题5.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申请人报告期是否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事 故、是否存在安全生产方面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相关重大行政处罚进 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申请人报告期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安全生产方面处罚的情况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安全生产方面 处罚的情况如下: 2014年12月24日,发行人原控股子公司徐工施维英结构分厂副车架工段 因职工违反操作流程作业,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 失95万元。经徐州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调查并于 2015年1月8日出具的《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12·24”物体打击事故 调查报告》,后经徐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16日下发的《市政府关于同意 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12·24”物体打击事故结案的批复》(徐政复 ﹝2015﹞5号),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死者违反操作规程,未将鼠笼封头用行 车固定就先行拆除鼠笼封头内圈上3个固定螺栓,鼠笼封头倾倒将其砸倒导致事 故发生;徐工施维英对生产现场巡查不到位,安全操作规程有待完善;事故性质 为因违章操作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之规定,对徐工施维英处20万元罚款。 事故发生后,徐工施维英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缴纳了罚款,并采取了加强职 工安全培训教育、加大作业现场监管力度、细化安全操作规程等整改措施,进一 步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意识,杜绝职工违章作业,避免类似事故的发 生。 二、申请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安全生产方面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相关 重大行政处罚 (一)上述事故不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相应处罚不属于重大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对安全 生产事故等级划分作出规定如下: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 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 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零 九条规定如下: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 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徐工施维英发生的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5万元,被 有关部门处以罚款20万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根据《徐州徐工施 维英机械有限公司“12·24”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和《市政府关于同意徐州 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12·24”物体打击事故结案的批复》所认定的事故原 因和性质以及处罚金额和整改措施,上述事故为一般事故,不构成较大事故或重 大事故,相应处罚不构成较大或重大事故级别的行政处罚。 (二)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7月4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公司及 其分子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至今,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受到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14日出具的《证 明》,公司及其分子公司自2016年6月30日至今,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 事故、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上述“分子公司”包括徐工科技分公司、徐工 道路机械分公司、徐工建设机械分公司、徐工研究院、徐工重型、徐工专用车辆、 徐工液压件、徐工基础、徐工筑路、徐工随车、徐工传动、徐工环境、徐工消防、 徐工铁路、徐工履带、徐工特种、徐工物资供应、徐工供油。 重庆市九龙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6月1日出具的《证明》,证明 徐工重庆“近3年内,在行政执法范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及投诉,企业安全生产 及安监工作均达到要求”;重庆市九龙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6 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徐工重庆“在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未接 到过位于九龙坡区巴福镇徐工重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全事故报告。” 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24日出具的《证 明》,证明徐工辽宁“自2013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发行人及其下属从事生产制造的分子公司所在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已出具 证明,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没有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查询公司及主要子公司所在地的安全监督管理局网 站的公示信息,查看了公司及其分子公司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公 司2013年至2016年的审计报告和有关凭证、公司出具的说明等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根据相关部门对徐工施维英2014年 12月24日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本次事故属于一般事故,不构成较大事故或重大事故,相应处罚不构成较大 或重大事故级别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发行人及其下属从事生产制造的分子公 司所在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相关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的行为,也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问题6.报告期申请人存在较多关联交易。请申请人说明本次发行是否会新增关 联交易或同业竞争,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 二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发行是否会新增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 (一)本次发行及发行完成后的关联交易情况 1、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的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 资,其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 成后,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元投资、泰熙投资分别持有公司7.38%、5.19%、 4.61%和1.85%的股份(其中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均为杭州新俊逸, 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6.46%),成为持有公司5%以上 的股份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10.1.3条及10.1.6条,上 述发行对象将成为徐工机械的关联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临时)和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七届董事 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临时)已按照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同时 独立董事已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除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外,本次发行将不会导致徐工机械与华信工业、 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产生新的关联交易。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与关联方合作的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由徐工机械或徐工机械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和 控股子公司实施,不存在与关联方合作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 体及其与公司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主体 与徐工机械关系 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 徐工铁装 全资子公司 高空作业平台智能制造项目 徐工消防 全资子公司 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 徐工机械 -- 智能化压缩站项目 徐工环境 全资子公司 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 徐工基础 全资子公司 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 徐工印度制造 控股子公司 徐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 徐工机械 -- 增资徐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徐工财务 全资子公司 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徐工印度制造为非全资子公 司,系为了满足印度《公司法》中关于在印度设立私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 至200名的要求,徐工印度制造少数股东Hrishikesh Vyankatesh Kulkarni持股比 例为0.1%且其不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具体情况详见本反馈回复之“问题16” 之“五、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若是非全资子公司,请说明选择非全资子公 司的原因及实施方式,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如不是同比例增资,请提供增 资的定价依据及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是否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高空 作业平台智能制造项目、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智能化压缩站项目、大型桩 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等产品生 产制造类项目投产后,不排除在生产过程中向公司关联方采购部分驾驶舱、车桥、 车辆电控系统和回转支承等零配件的情形,同时不排除在销售过程中通过徐工租 赁、江苏徐工广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关联方进行销售,并由其向终端客户提供 租赁等销售服务。 上述关联采购和销售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关联采购的目的是为减少运输成本, 加强零部件的数量、型号及产品与公司产品的匹配程度,严控公司产品质量,保 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实现就近配套。通过关联方进行融资租赁、经营租赁 等方式进行销售,是因为工程机械行业产品单价较高,市场对相关销售模式的需 求较大,通过租赁等方式销售工程机械产品是公司销售模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公司一直以来采用的销售模式。同时,通过关联方进行租赁销售,有利于借 助关联租赁公司的平台和渠道,最大限度地发挥规模经营的优势拓展公司市场、 提高公司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 若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发生上述采购或销售,则将构成关联交易, 但由于是否发生上述关联交易需根据相关项目投产后的实际运营情况和终端客 户需求情况确定,目前尚无法确定是否会发生上述关联交易及上述关联交易的具 体金额。如发生关联交易,徐工机械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 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以确保价格公允,并及时披露。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徐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是以新一 代信息技术在工程机械领域的应用为主要手段,实现公司互联网与工业的深度融 合,建设徐工工业云、徐工大数据平台、徐工物联网、协同研发信息平台等应用。 本项目建设实施后,不排除关联方借助徐工机械上述应用的成果进行分析、使用, 若关联方向徐工机械购买分析、使用等服务,则构成关联交易。由于是否发生上 述关联交易需要根据实际运营情况确定,目前尚无法确定是否会发生上述关联交 易及上述关联交易的具体金额。如发生关联交易,徐工机械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以确保价格公允,并及时披露。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增资徐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项目,是徐工 财务借助本次100,000万元增资向成员单位的终端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消费信贷 等产业链服务,以促进公司主营产品的销售。目前徐工财务的成员单位均为徐 工机械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而上述资金的使用主体为成员单位的终端客 户。徐工财务在开展买方信贷、消费信贷业务时,如面对成员单位的终端客户 为徐工集团、徐工有限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时,则不向其提供买方信贷和消费 信贷业务,对此徐工财务已出具相关承诺。 (二)本次发行不会新增同业竞争 1、本次发行不存在新增与发行对象同业竞争的情形 本次发行对象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经营范围如下表所 示: 发行对象 经营范围 华信工业 电设备及配件、机械设备及配件注、通讯设备及器材、五金交电、仪器仪表、 劳防用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 易制毒化学品)、照明器材、清洁设备、电子产品、电气设备及配件、建材、 消防设备、暖通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盈灿投资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泰元投资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