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软控股份: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与贵公 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派李茹律师、马焱律师对贵公司2016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有关文件, 并出席了贵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下午14:00在青岛市郑州路43号软控研发 中心会议室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作为贵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 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 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已获得贵公司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承诺, 本所律师已证实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公告,同时对本法律 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 式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召开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9日下午14:00在青岛市郑州路43号软控研发中心 会议室召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至2017年5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15:00至2017 年5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大会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修改。本次会议的召 开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签 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 和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对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单 位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帐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的审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出席人员为: 截止2017年5月15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 其代理人共1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76,334,9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7857% 。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 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5人,代表股 份125,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3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现 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 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事 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计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76,336,2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98%;反对12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2%;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610,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6096%;反对12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0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76,336,2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98%;反对12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2%;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610,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6096%;反对12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0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176,336,2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98%;反对12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2%;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610,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6096%;反对12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0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6,377,7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3%;反对8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652,3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7403%;反对8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9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关于公司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6,336,2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98%;反对12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2%;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610,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6096%;反对12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0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76,415,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5%;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689,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8582%;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6,350,8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81%;反对10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625,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6556%;反对10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4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关于制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6,413,8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8%;反对4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2%;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688,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8541%;反对4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关于2017年度销售业务回购担保总额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6,336,2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98%;反对12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2%;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610,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6096%;反对12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0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关于向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申请不超过3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6,415,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5%;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689,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8582%;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关于向农业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8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 使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5,898,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15%;反对562,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8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172,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2288%;反对562,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1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2、《关于向交通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6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 使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5,898,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15%;反对562,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8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172,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2288%;反对562,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1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3、《关于向建设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4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 使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5,912,7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97%;反对547,4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0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187,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2748%;反对547,4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5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4、《关于向工商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10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 使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5,912,7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97%;反对547,4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0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187,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2748%;反对547,4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5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5、《关于向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3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 使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5,898,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15%;反对562,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8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172,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2288%;反对562,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1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6、《关于向浦发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5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 使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5,898,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15%;反对562,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8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172,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2288%;反对562,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1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7、《关于向光大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4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 使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5,898,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15%;反对562,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8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172,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2288%;反对562,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1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8、《关于向民生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3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 使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5,898,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15%;反对562,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8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172,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2288%;反对562,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1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9、《关于向招商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3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 使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5,977,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62%;反对483,1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38%;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251,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4774%;反对483,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22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0、《关于向兴业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5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 使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5,898,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15%;反对562,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8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172,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2288%;反对562,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1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1、《关于向青岛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3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 使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5,898,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15%;反对562,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8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172,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2288%;反对562,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1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2、《关于向中信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2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 使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5,898,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15%;反对562,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8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172,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2288%;反对562,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1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3、《关于向华夏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2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 使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5,898,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15%;反对562,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8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172,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2288%;反对562,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1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4、《关于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3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 为子公司使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5,898,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15%;反对562,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8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172,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2288%;反对562,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1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5、《关于向青岛农商行银行申请不超过2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使 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5,898,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15%;反对562,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8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172,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2288%;反对562,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1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6、《关于向恒丰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3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 使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5,898,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15%;反对562,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8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172,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2288%;反对562,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1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7、《关于向比利时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不超过10,000万元 的授信额度》。 表决结果为:同意176,373,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0%;反对8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648,2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7274%;反对8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2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8、《关于同意海外子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4,000万欧元或等值美元的融 资并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6,415,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5%;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689,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8582%;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9、《关于同意海外子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4,000万欧元或等值美元的融 投资并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6,415,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5%;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689,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8582%;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7至议案9至议案29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进行审议, 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列明的议案一致。会议记录经出席会 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李 茹 见证律师:马 焱 2017年5月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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