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弘信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XIAMEN HONGXIN ELECTRON - TECH CO., LTD. ( 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海路 19 号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二〇一七年 五 月 特别提示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创业板 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 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 “ 炒 新 ” ,应当审慎决 策、理性投 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次股票 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 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 的风险因素,审慎 做 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于本公司股票上市 及相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 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 )、中证网( www.cs.com.cn ) 、 中国证券网 ( www.cnstock.com )、证券时报网( www.secutimes.com )、中国资本证券网 ( www.ccstock.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 在跌 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 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 7 , 80 0 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2 , 6 00 万股普通 股( A 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10 , 40 0 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 弘信创业工场投资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弘信创 业”) 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和委托他人管 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实际控制人李强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和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也不 由 发行 人回购 该 部分股份 。( 2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和委 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 接或 间接持有的 弘信 创业股份 , 也不 由弘信 创业 回购 该 部分股份 。( 3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股票 锁定期限 将 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 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不予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股东 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上海金投 ”) 、 国 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国泰创投 ”) 、 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 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 达晨创泰 ”) 、 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 限合 伙) (以下简称“ 达晨创恒 ”) 、 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 达晨创瑞 ”) 、 厦门达晨聚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 简称“ 达晨聚圣 ”) 、 李栋清 、 徐海燕 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邱葵、张洪、王毅、李毅峰、何建顺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公司 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 )本人或本人配偶在发行人的任职期间内,每 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 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 )本人或本人配偶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不予履行上述承诺。 若公司股东违反关于流通限制的承诺,违反的股东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余股东及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相关 收益全部缴付至发行人前,停止 领取 薪酬和津贴 (若有)。 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 的,可直接从违反承诺的 股东 应得的现金分红中扣除尚未缴付的收益金额。 二、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弘信电子 首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 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 股票收盘价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 做相应调整) (二) 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 1 )公司回购股票;( 2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 票;( 3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 1 )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 )不能 迫使控股股东或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 1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果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 定上市条件,则顺延 至第二选择 ; ( 2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且控股股 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 义务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或公司 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3 )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启动该选择的条件 为:无法 实施第二选择;或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 票仍未满足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 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单一会计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 股价稳定措施 的义务限一次。 (三) 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且公司回购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 定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 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 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 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 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 同时 承诺,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 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 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 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单一会计年 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且 不 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达到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 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 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 价预案。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 票: ( 1 ) 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 2 ) 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 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 止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 (四) 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 、 启动程序 ( 1 ) 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 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 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 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且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公司 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 股 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 2 ) 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已高于公司最近 一年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 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 司公告。 2 、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 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 控股股东 上年度从公司领取分红的 30% , 且 不超过控股股东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总数,公司不 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 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 起 6 个月内实 施增持 公司股票计划: ( 1 ) 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 ( 2 )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 3 )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 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 东无法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或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 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每股 净资产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 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90 日内 增持公司 股票,且用于增 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的薪酬和 分红 总额的 30 % , 不超过其 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的薪酬和 分红 总额。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公 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 1 ) 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 2 ) 继续增持股 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 3 ) 继续增持股票将 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 购。 (六) 违反稳定 股价 预案 的措施 若发行人未履行就股价稳定预案所做的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控股股东未履行就股价稳定预案所做的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发行人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停止在 发行人 处获得股东 分红,同时所持有的 发行人 股份将不得转让,直 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 施完毕时为止。 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就股价稳定预案所做的承诺,将在 发行人 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发行人 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 发行人 处领取薪酬、津贴或股东分红,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 发行人 股份不得转让,直 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关于本次申报文件的承诺 公司 承诺 : 公司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 承担法律责任。若招股说明书存在 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 将 自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 30 日 内 依法回购 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亦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股份公司股票的加权 平均价。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若因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发行人未履行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所做的承诺 ,将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 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控股股东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 承担法律责任。若招股说明书 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 将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亦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 日股份公司股票的加权平均价。 若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若控股股东未履行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所做的承诺, 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 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 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 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实际 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 真实、完整、准确、 及时 所做的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 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或股东 分红,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 时为止。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本为 7,800 万股,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公 司拟发 行股数不超过 2,600 万股,股本规模将较大幅增加, 公司摊薄后的即期 及未来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可能面临下降的风险。公司承诺通过如下措施 努力提高公司的收入和盈利水平,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 1. 坚持 技术研发, 加强生产 管理,提升公司 产品 竞争力 公司自成立以来十分 重视技术的研发,已建立 了 强大 的 技术研发团队, 发 展为 省级 FPC 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通过自主研发,目前掌握了行业内领先的高 精密制造技术及迭层技术。未来,公司将坚持市场化的研发方向,进一步加大 研发投入,以维持公司的技术 领先地位 。 由 于 FPC 的长 工艺流程和非标 准化特性,生产控制尤为重要,直接关系良 率的高低,长达 20 多道生产流程之间的衔接和控制成为影 响 FPC 厂 商经营优 劣的关键因素。公司在 10 多 年生产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设备、产品类型、生产 环境等实际生产情况,不断地改 进 设备技术和加工工艺 ,加强 生产每个环节的 管理 和控制 , 以提升 生产效率 、良率 和产品 质量,进而提高 公司 产品的 竞争 力。 2. 抓住 市场 发展 机遇 ,进 一步 巩固 市场地位 ,提升 市场份额 近 年来,受惠于下游消费电子行业的需求拉动 , FPC 行业 高速增长。未 来,受 到智 能手机 更新换代 、平板电脑渗透、智能汽车推广、智能可穿戴设备 普及 等因素影响,消费电子行业预期将保持持续增长的态势, 这为 FPC 行 业的 发展提供了保障。 根据中国印制电路协会( CPCA )颁布的《第十五届( 2015 )中国印制电 路行业排行榜》中,公司 2015 年销售收入位居本土专业 FPC 制造企业的第一 位。 目前,公司直接或间接客户包括京东方、联想 、 深天马、欧菲光、群创光 电 、 华为、 OPPO 、 VIVO 、三星 、小米等国内外优秀的电子产品制造商。未 来,公司将抓住市场发展机遇,坚持大客户战略, 进一步巩固 市场地位,努力 提升市场份额。 3. 加大人力资源开发力度,为企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随着公司规 模的扩大,公司需要更多的高水平技术开发人才和经验丰富的 经营管理人才。公司把提高员工素质和引进高层次人才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 略之一,建立并完善科技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的引进机制,积极引进各种技术 人才及管理人才 , 努力加强人才梯队建设,以良好的工作环境与发展机遇吸引 并留住人才。 4. 加快 募投项目 建设 ,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本 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拟投资建设年产 54.72 万平方 米挠性印制电路板 生产线。 该 生产线运用行业最先进 的 双面 “ 卷对 卷 ” 生产技术 , 该技术工艺 改变现有片状生产环节中 先裁切再制造的 工艺 , 可 一次性全自动完成前期繁复的放卷、清洁、压膜、收卷等多道工序,再对半成 品进行裁切,大幅提高生产效率。 目前 ,公司 已 利用自筹资金 对募投 项目 进行了 先期投入,包括厂房 建设 、 部分设备购置等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 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 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5. 坚持现金 分红, 重视 投资 者 回报 公司历来重视对股东的分红回 报,根 据 《厦门 弘信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上市 草案)》和《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 2017 年 - 2019 年)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分红规划》),公司承诺除发生《分红 规划》规定的特殊事项外,未来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低于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 、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亦不会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本人对自身 日常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本人将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 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若未来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将行使自身职权以保障股权激励 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公司发行前持股 5% 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弘信创业、 邱葵 、 张洪 、 王毅 、 李毅峰 承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则要 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合法方式。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的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持有数量的 10% 。拟减持发行人 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公司股东上海金投、国泰创投、 达晨创泰 、 达晨创恒 、 达晨创瑞 、 达晨聚 圣 承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合计 可达持股数量的 100 % ,减持 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不 低于 发行 价 。同时 ,减持行为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 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若公司股东违反关于持股意向及 减持意向 的承诺,违反的股东将在发行人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余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 所有。相关收益全部 缴付至发行人前,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的,可直接从违反 承诺 股东 应得的现金分红中扣除尚未缴付的收益金额。 六、关于承诺的约束措施 针对公司及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相 关承诺事项,各承诺主体对承诺 均 出具了对应的约束措施 。 七、其他承诺 (一)利润分配的承诺 1 、 本次 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2013 年 12 月 19 日 , 公司召开 2013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 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由公司发行后新老股东按 持股比例共享。 2 、 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01 5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 2014 年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 <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 上市 草 案 ) > 的 议 案 》,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上市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相关内容如下: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主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即:公 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 红;公司董事会可以综合考虑公司的股本规模、公司股票的市场流动性、公司 业绩扩张速度等因素,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利润分配议案由股东大会表决 通过,股东大会表决该议案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现金分红比例:除发生特殊事项外,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得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 上述特殊事项 包括 : ①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 0 % ,且超过 5,000 万元(募集资金投资的 项 目除外); ②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5%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③ 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④ 分红年度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或者经营净现金流量为负数。 同时 ,应该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制定现金 分红比例,基本原则如下: ①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 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③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 (四)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公 司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现行现金分红政策与公司生 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公司现金 分红政策。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需事先征求独 立董事的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方案 出具书面审 核报告 , 与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政策一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并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中如减少每年 现金分红比例的,该议案在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时,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 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 为切实落实《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增加股 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制定 了《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招公司的招股说明书 “ 第九节财务 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股利分配政策 ” 。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 公司 控股股东弘信创业、实际控制人李强先生已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 内容 如下: 1 、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弘信电子外的其 他企业,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弘信电子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 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弘信电子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 务; 2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除弘信电子外的其他企业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弘信电子生产的产品构 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弘信电子经营的业务 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 3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弘信电子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 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弘信电子外的其他企业将 不与弘信电子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弘信电子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 产生竞争,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弘信电子外 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 业务纳入到弘信电子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 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 、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本人)将向弘信电子 赔偿一切直接和间 接损失。 且 弘信电子 有权扣留现金分红 或 薪酬津贴 ,直至本 公司 ( 本人) 履行上述相关义务之日止 。 (三)关于 降低 劳务派遣人数 的承诺 公司 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严格控 制劳务派遣用工数 量,承诺在 2016 年 3 月 1 日前,将本公司派遣用工数量降至 本公司用工总量的 10% 以下。 本公司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 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 定。 (四)关于规范关 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 持股 5% 以上的 股东 已就避免及规范关联交易作出承诺,内容 如下: 本公司 (本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厦门 弘信电子 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厦门 弘信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 度》、《厦门 弘信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厦门 弘信电 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 , 避免和减 少关联交易 , 自觉维护 股份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 不利用 本公司 (本人)在 股份 公司中的地位 , 为 本公司 (本人)或 本公司 (本人) 控制的企业在与 弘信 电子 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 如果 本公司 (本人)或 本公司 (本人)控制的企业与 弘信电子 或其控股子 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 ,本公司 (本人)将严格执行相关回避制度 , 依 法诚信地履行股东的义务 , 不会利用关联人的地位 , 就上述关联交易采取任何 行动以促使 弘信电子 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侵犯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 议 。 弘信电子 或其控股子公司与 本公司 (本人)或 本公司 (本人)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确保交易价格公允,不损害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如 本 承诺函 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 , 本 公司(本人) 将向 弘信电子 赔 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 且 弘信电子 有权扣留现金分红 或薪酬 津贴 ,直至本公 司 ( 本人) 履行上述相关义务之日止 。 八、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若因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 通力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所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评估机构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 责任公司 承诺: 若因本公司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 有关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本公司 ” 、 “ 公司 ” 或 “ 弘 信 电子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监许可 [2017] 61 7 号 ” 文核准, 厦门弘信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2 , 6 00 万股 。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关于 厦门 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人 民币普通股股 票上市的通知 》(深证 上 【 2017 】 318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 “ 弘信 电子 ” ,股票代码 “ 3006 57 ” ;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 2 , 6 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起上市 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五家指定网 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 ;中 国证券网 ,网址 www.cnstock.com ;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 ;中 国资本证券网,网址为 www.ccstock.cn )查询,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 、上市时间: 2017 年 5 月 23 日 3 、股票简称: 弘信 电子 4 、股票代码: 3006 57 5 、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10 , 40 0 万股 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 , 6 00 万股,全部为新股,本次发行不涉及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 网下配售 260 万股,网上定价发行 2,340 万 股 。 7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公告书 “ 第一节 重要 声明与提示 ” 。 9 、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 7 、 8 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 安排。 10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 限制和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2 , 6 00 万 股新增股份无流通限制级锁定安排。 11 、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股) 占首次公开发行 后总股本的比例 可上市交易 时间 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 的股份 弘信创业 31,667,220 30.45% 2020 年 5 月 23 日 上海金投 9,453,990 9.09% 2018 年 5 月 23 日 国泰创投(SS) 6,123,286 5.89% 2018 年 5 月 23 日 邱葵 4,331,184 4.16% 2018 年 5 月 23 日 张洪 4,331,184 4.16% 2018 年 5 月 23 日 王毅 4,194,606 4.03% 2018 年 5 月 23 日 李毅峰 4,194,606 4.03% 2018 年 5 月 23 日 达晨创泰 3,086,226 2.97% 2018 年 5 月 23 日 达晨创恒 2,956,902 2.84% 2018 年 5 月 23 日 达晨创瑞 2,536,794 2.44% 2018 年 5 月 23 日 达晨聚圣 780,000 0.75% 2018 年 5 月 23 日 何建顺 780,000 0.75% 2018 年 5 月 23 日 李栋清 684,528 0.66% 2018 年 5 月 23 日 徐海燕 279,474 0.27% 2018 年 5 月 23 日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 2,600,000 2.50% 2018 年 5 月 23 日 小计 78 , 0 00,000 7 5 . 00 % 首次公开发 行股份 网下配售股份 2,600,000 2.50% 2017 年 5 月 23 日 网上发行股份 23,400,000 22.50% 2017 年 5 月 23 日 小计 26 ,000,000 25. 00 % - 合计 10 4 , 0 00,000 100.00% - 注:可上市交易时间为交易日,遇非交易日向后顺延 ; SS 表示国有股股东( State - own shareholder )。 12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 、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 、 中文名称: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XiaMen HongXin Electron - tech Co.,Ltd. 2 、 法定代表人: 李强 3 、 注册资本:人民币 7 , 80 0 万元(发行前), 10 , 40 0 万元 (发行后) 4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 3 年 9 月 8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 3 年 6 月 28 日 5 、 注册地址: 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 翔海路 19 号之 2 ( 1# 厂房 3 楼) 6 、 邮编: 3 61100 7 、 经营范围: 新型仪表元器件和材料( 挠 性 印制电路板 ) 和其他电子产品 的 设计、生产和 进出口、批发 8 、 主营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为挠性印制电路板 ( FPC )的研发、制造和销 售 。 9 、 所属行业: 计算机、 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 制造业( C 39 ) 10 、 联系电话: 0592 - 3160382 ; 传真: 0592 - 3155777 11 、 互联网址: http:/ /www.fpc98.com/ 12 、 电子邮箱: hxdzstock@fpc98.com 13 、 董事会秘书: 孔志宾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 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 姓名 职务 任期 直接持股数 (股) 直接持股 比例 间接持股 (股) * 间接持股 比例 ** 李强 董事长 2016 年 6 月 25 日 - 2019 年 6 月 24 日 - - 144,616,948 12.12% 王毅 董事、总经理 2016 年 6 月 25 日 - 2019 年 6 月 24 日 4,194,606 4.03% 2,177,809 0.18% 李毅峰 董事、 副总经理 2016 年 6 月 25 日 - 2019 年 6 月 24 日 4,194,606 4.03% 1,417,991 0.12% 姓名 职务 任期 直接持股数 (股) 直接持股 比例 间接持股 (股) * 间接持股 比例 ** 李为巍 董事 2016 年 6 月 25 日 - 2019 年 6 月 24 日 - - - - 袁平 董事 2016 年 6 月 25 日 - 2019 年 6 月 24 日 - - - - 陆风雷 董事 2016 年 6 月 25 日 - 2019 年 6 月 24 日 - - - - 傅忠红 董事 2016 年 6 月 25 日 - 2019 年 6 月 24 日 - - - - 翁君奕 独立董事 2016 年 6 月 25 日 - 2019 年 6 月 24 日 - - - - 李常青 独 立董事 2016 年 6 月 25 日 - 2019 年 6 月 24 日 - - - - 邓学君 独立董事 2016 年 6 月 25 日 - 2019 年 6 月 24 日 - - - - 周建平 独立董事 2016 年 6 月 25 日 - 2019 年 6 月 24 日 - - - - 杨辉 监事会主席 2016 年 6 月 25 日 - 2019 年 6 月 24 日 - - - - 尹雪帆 监事、人力与行政 中心总监 2016 年 6 月 25 日 - 2019 年 6 月 24 日 - - - - 贺雅 监事、风控管理 师、证券事务代表 2016 年 6 月 25 日 - 2019 年 6 月 24 日 - - - - 陈嘉彦 副总经理 2016 年 6 月 25 日 - 2019 年 6 月 24 日 - - - - 孔志宾 副总经理兼财务负 责人兼董事会秘书 2016 年 6 月 25 日 - 2019 年 6 月 24 日 - - - - * 上述持股情况为本公司公开发行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本次公开发行不 设 老股转让。 间接持股数指相关人员持有间接持股主体 弘信创业 的股份数量 。 ** 间接 持股比例 = (间接持股数 / 弘信创业总股本) * (弘信创业持有弘信电子股 份 数 / 弘信 电子 发行后 总股本) 。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控 股股 东为 弘信创业工场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弘信电子 40.60% 的股份。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3502002601355509 。 弘信创业 主营业 务系股权投资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 :万元 项目 2016.12.31/2016 年 总资产 86 , 038.99 净资产 59 , 734.71 营业收入 2,359.26 净利润 1 , 913.98 * 上表 为 母公司财务 报表,经 厦门泓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公司 的实 际控制人为李强先生。截至 目前 ,李强先生直接持有弘信创业 33.90% 的股权 ,通过弘琪投资持有弘信创业 5.89% 的股权,合计持有弘信创业 39.79% ,为弘信创业的第一大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其通过控制弘信创 业从而对 发行人 实现间接控制。 李强 先生 , 1969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武汉 理工大学管理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 1991 - 1997 年任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 司箱管部科长 / 副经理 ; 199 6 - 2001 年任厦门外代租箱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同 时于 1998 - 1999 年兼任厦门港务集团企业管理部副经理 ; 1999 - 2001 年兼任中国 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2001 年 至今任 弘信创业工场投资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 2003 年至今任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 ; 2016 年 9 月至今担任弘信电子(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同时担任厦门市总 商会副会长、厦门大学客座教授 /MBA 导师、厦门市青年企业家协会荣誉会长 等职务 ; 荣获“中国 MBA 十大创业精英”、“福建省‘五四’青年奖章”、 “福建省优秀青年企业家”、“厦门市十大杰出创业青年”等荣誉。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持有本公司股份外, 还 有其他对外投资 。 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 “ 第五节 、 五 、( 三 )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基本情 况 ” 、 “ 第五节 、 五 、( 四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 ” 和 “第七节、 三、(六)其他关联方” 进行 了 披露 ,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 明书 。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此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 52 , 116 人。 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 万 股) 占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1 弘信创业 3,166.7220 30.45% 2 上海 金投 945.3990 9.09% 3 国泰 创投 612.3286 5.89% 4 邱葵 433.1184 4.16% 5 张洪 433.1184 4.16% 6 王毅 419.4606 4.03% 7 李毅峰 419.4606 4.03% 8 达晨创泰 308.6226 2.97% 9 达晨创恒 295.6902 2.84% 10 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会 转持 一户 260.0000 2.50% 合计 7,293.9204 70.12% 注:持股比例的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 , 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1 、 首次公开 发行 股票 数量: 2 , 6 00 万 股 , 全部为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 26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 ;网上发行 数量为 2,34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 2 、 发行价格: 7.77 元 / 股,对应市盈率为: ( 1 ) 17.21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 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6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 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 2 ) 22.94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 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6 年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 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3 、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 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4 、 认购情况: 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量为 2 , 832 , 400 万股,为网下初始发 行数量 1,600 万股的 1,77 0 .25 倍,为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 260 万股的 10,893 .85 倍。本次网上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 13,241,638 户,有效申购数量为 90,188,068,500 股。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59457824 % ,有效 申购倍数为 3,8 54.19096 倍。本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 28,296 股,本次网 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为 3,132 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 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 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12 % 。 5 、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 20,202 .00 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致同验字 ( 2017 )第 350ZA0024 号 验资报告。 6 、 发行费用总额: 3,801.60 万元,明细如下 : 序号 项目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发行费用金额(万元) 1 承销及保荐费用 2,650.00 2 审计验资费用 560.00 3 律师费用 275.00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290.00 5 发行手续费用及印刷费 26.60 费用合计 3,801.60 * 上述发行费用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 每股发行费用: 1. 46 元。(每股发行费用 = 发行费用总额 / 本次新股发行股 数) 7 、 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 16,400.4 0 万元 8 、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6.11 元 / 股(按照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 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9 、 发行后每股收益: 0.34 元 / 股(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 2016 年 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14 年至 2016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已于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 披露,投资者欲了解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本上市公告书以下披露的公司 201 7 年 3 月 3 1 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 负债表, 201 7 年 1 - 3 月合并利润表及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及现金流量表主 要数据均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已经 致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阅并出具了 致同专 字 ( 201 7 )第 350ZA0206 号《审阅报告》。公司在预计 201 7 年 1 - 6 月业绩时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一、本公司 2017 年一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项目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 末增长( % ) 流动资产(万元) 92,314.59 88,218.09 4.64 流动负债(万元) 89,280.01 85,473.46 4.45 总资产(万元) 158,571. 74 152,647.08 3.8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元) 48,923.13 47,102.39 3.87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股) 6.27 6.04 3.87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同 期增长( % ) 营业总收入(万元) 36,046.93 17,011.09 111.90 营业利润 (万元) 1,875.21 - 896.47 309.18 利润总额 (万元) 2,010.22 - 843.61 338.29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1, 820.75 - 380.71 578.25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万元) 1,711.95 - 419.29 508.3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 23 - 0.0 5 578.2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股) 0.22 - 0.05 508.3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79 - 0.88 4.6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 3.57 - 0.97 4.54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