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银行ETF:招募说明书
华宝兴业 中证 银行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华宝兴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6 年 4 月 11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准予华宝兴业中证银行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 】 742 号文) 和 2017 年 3 月 29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宝兴业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 案的回函》(机构部函【 2017 】 833 号文)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 华宝兴业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 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同时由于本基金是跟踪 中证银行 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 指 数 基金,投资本基金 可能遇到的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 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基金份额 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申赎清单差错风险、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等等。本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 中证银行 指数” ,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 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因此,本基金的业 绩表现与 中证银行 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同时,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 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 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 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 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即 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 T 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 基金份额, T+1 日不得卖出和赎回, T+1 日交收成功后 T+2 日可卖出和赎回。 因此为投资者 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券商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 出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在目前的 业务规则 下,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 户。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 要使用 中证银行 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 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如投资者需要使用 中证银行指数 成份股中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 账户。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等信息 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 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目 录 一、 绪言 ................................ ................................ ................................ ................................ .......... 1 二、释义 ................................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6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14 六、基金的募集 ................................ ................................ ................................ ............................ 16 七、基金备案 ................................ ................................ ................................ ................................ 22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 23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25 十、基金的投资 ................................ ................................ ................................ ............................ 36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 ......................... 41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 ................................ ..................... 42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 4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4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4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0 十七、风险揭示 ................................ ................................ ................................ ............................ 5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 ..... 5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6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7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8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8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 ................................ ..................... 8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 85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 、其他有关规定及《 华宝兴业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华宝兴业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以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宝兴业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华宝兴业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宝兴业中证银行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华宝兴业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华宝兴业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宝兴业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 公告书》 9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 3 、 《运作办法》: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 、 ETF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 15 、 ETF 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6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7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 8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9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 、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4 、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的机构投资者 25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6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 交易 等业务 27 、 销售机构:指 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28 、 直销机构:指 华宝兴业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9 、 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并 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 、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 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 、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3 、 登记业务: 指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4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 简称 " 中国结算 ") 35 、上海证券账户: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 上海证 券交易所基金账户 36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三 个月 39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43 、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 、 《业务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6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以申购赎回 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9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0 、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 、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 、标的指数:指中证银行指数 53 、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4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5 、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6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 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7 、 元:指人民币元 58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59 、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差额 之日 60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 算, 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合并,将按经拆分、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各类别的基金份 额净值来计算相应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61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或 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2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63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基金份额总数 65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6 、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7 、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黄小薏) 成立日期: 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本: 1 .5 亿元 电话: 021 - 38505888 传真: 021 - 38505777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 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 的股份,外方股东领先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持有 49% 的股份。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郑安国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发行部经理、投资部 经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南方证券公司研究所总经理级副所长、华宝信托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裁、 董事长,华宝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太 平洋保险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HUANG Xiaoyi Helen (黄小薏)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加拿大 TD Securities 公司金 融分析师, Acthop 投资公司财务总监。 2003 年 5 月加入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公司营运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 Lionel PAQUIN 先生,董事,硕士。曾在法国财政部、法国兴业银行、领先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从事监察、风险管理 和专户平台等业务,现任领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Alexandre Werno 先生,董事,硕士。曾在法兴集团从事内审监察及国际业务战略风险 管理工作;曾任法国兴业银行全球市场执行董事、中国业务发展负责人。 2013 年 5 月加入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任总经理高级顾问。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子 中国集团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 合伙人。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 所助理研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希望 集团常务副总裁,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 CEO 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 现任上海谷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 所合伙人 , 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中国区董事长。现任华彬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级顾 问。 2、 监事会成员 Anne MARION - BOUCHACOURT 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普华永道总监,杰米尼咨询金融机 构业务副总裁,索尔文国际副总裁,法兴集团人力资源高级执行副总裁兼执行委员会委员。 现任法兴集团中国区负责人,集团管理委员会委员。 欧江洪先生,监事,本科。曾任宝钢集团财务部主办、宝钢集团成本管理处主管、宝钢 集团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管 / 高级秘书、宝钢集团办公厅秘书室主任。现任华宝投资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贺桂先先生,监事,本科。曾任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 , 现任华宝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运副总监。 3、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郑安国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HUANG Xiaoyi Helen (黄小薏)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Alexandre Werno 先生,常务副总经理, 简历同上 。 任志强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总经理兼投资 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 2007 年 8 月加入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华宝兴业行业精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向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部任职。 2002 年加入华宝兴业基金公司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先后担任公司 清算登记部总经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月华先生,督察长,硕士。曾在冶金工业部、国家冶金工业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单 位工作。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胡洁女士。 金融学硕士。 2006 年 6 月加入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在交易部、 产品开发部和量 化投资部工作, 2012 年 10 月起任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起任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起任华宝 兴业中证 10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8 月起任华宝兴业中证军工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 月 起 任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5、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自强先生,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动力组合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高 端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 宝兴业未来主导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闫旭女士,投资总监、国内投资部总经理,华宝兴业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胡戈游先生,助理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品 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曾 豪先生,研究部总经理。 蔡目荣先生,国内投资部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 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三) 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 、 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 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 险、合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 等 。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 1 )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建立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 2 )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 3 )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 引起的后果并将 风险归类。 ( 4 )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 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 5 )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 标准范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 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 严格控制以外,还准备了相应的 应急处理措施。 ( 6 )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 7 )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 、内部控制制度 ( 1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 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 和岗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固有财产、各项委托基金财产、其 他资产分离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 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 营销 等相关部 门,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每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 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 此基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 一位员工,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修改或完善。 ( 2 )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 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 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 理控制、建立保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 3 )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 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 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 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 4 )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 权限内,按照所规定 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 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 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 负责 包括基金经理离任审查在内的各项内部审计事务等 。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 声明书 (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 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 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 RQFII 、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 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 0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576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541 只, QDII 基金 35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 SAS70 ”、“ AAF01/06 ”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 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直销柜台电话: 021 - 38505731 、 38505732 、 021 - 38505888 - 301 或 302 直销柜台传真: 021 - 50499663 、 50988055 联系人:章希 网址: www. fsfund .com 2 、 网下现金发售和 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投资人可直接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 网上现金认购业务。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 上海证券交 易所 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朱立元 联系电话: 010 - 58598839 传真: 010 - 5859890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 黎明、 丁媛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 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负责人: 曾顺福 联系电话: 021 - 61418888 传真: 021 - 63350177 联系人: 曾浩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 吴凌志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 准予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 】 742 号 准予注册日期: 2016 年 4 月 11 日 (一) 基金的类别、运作方式与存续期限 1 、基金的类别: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 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 募集 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 (四) 募集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 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 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购。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 发售代理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 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 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五) 基金 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 1.00 元。 (六) 基金 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 1 、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 1 ) 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 中证银行指数 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进行网下股票认购或者进行基金的申购、 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 中证银行指数 成份股中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应同时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 账户 。 ( 2 )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办理开户 手续。 2 、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 1 )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 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 2 )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 认购的 1 个工作日前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七)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率如下 图 表所示: 认 购 份额(份) 认购 费率 1 00 万(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于 5 0 万,小于 1 00 万 0. 5 % 小于 5 0 万 0. 8 %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 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 的佣金。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间会计师费、律师费、登记结算费、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支出, 不计入基金资产。 销售 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八) 网上现金认购 1 、认购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 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 佣金 = 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1 +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 金额 =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 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 金。 例:某投资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 1,000 份本基金,假设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8 % ,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 1.00 × 1,000 × 0.8 % = 8 元 认购金额= 1.00 × 1,000 × (1 + 0.8 %) = 1,0 08 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 1,0 08 元资金,方可认购到 1,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 、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 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投资者应以上海证券账户认购,可以多次认购,累 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4 、认购申请: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 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 请。 5 、清算交收: 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 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 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 4 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其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 、认购确认:在募集期结束后 3 个工作日之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 机构 或以其提供的其他方式 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九) 网下现金认购 1 、认购时间详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2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 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1 +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 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 = 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 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 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例:某投资者到 基金管理人 直销网点认购 100,000 份基金份额,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 息为 10 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 1.00 × 100,000 × 0.8 % = 8 00 元 认购金额= 1.00 × 100,000 × (1 + 0.8 %) = 10 0 , 8 00 元 净认购份额 =100,000+10/1.00=100,010 份 即投资人若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需准备 10 0 , 8 00 元资金,假定该笔 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0 元,则投资人可得到 100,01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 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4 、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 认购,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 , 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10 万份以上 ( 含 10 万份 ) 。投 资者可以多次认购 ,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5 、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 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 销。 6 、清算交收: T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 T + 2 日 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现金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款项利息数 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7 、认购确认:在募集期结束后 3 个工作日之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 机构 或以其提供的其他方式 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 网下股票认购 1 、认购时间详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 、 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 中证银行指 数 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名单以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为准)。单只股票最低认购 申报股数为 1,000 股,超过 1,000 股的部分须为 100 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应以 A 股账户认购, 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 、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 续,并备足认购股票。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4 、特殊情形 ( 1 )已公告的将被调出 中证银行 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 2 )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 3 个月个股的交易量、 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 3 )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 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 4 ) 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将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5 、 清算交收:网下股票认购最后一日,发售 代理 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 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股票认购数据后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 量。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上海市场网下认 购股票进行冻结,并将投资者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的证券认购专户。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 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 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 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上海 市场和深圳市场的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 6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其中, ( 1 ) i 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 只股票,如投资者仅提交了 1 只股票的申请,则 n =1 。 ( 2 )“第 i 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 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 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 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 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除息:调整后价格 =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送股:调整 后价格 =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 ( 1+ 每股送股比例) 配股:调整后价格 =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 配股价×配股比例) / ( 1+ 每股配 股比例) 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 =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 配股价×配股比例) / ( 1+ 每股送股比例 + 每股配股比例) 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 =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 配股价×配股比例 -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 ( 1+ 每股送股比例 + 每股配股比例) ( 3 )“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其 中, 1 )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 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 Cash 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 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 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 绝的个股以外的其他个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 w 为该股按 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 中证银行 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有 中证银行 指 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 中证银行 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 整后的 中证银行 指数构成权重,并以其作为计算依据), p 为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 日的均价。 maxq jjqp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各 投资者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 2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 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 整。 7 、特别提示:投资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 认购,并及 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一)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与股票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 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 者基金份额 。 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最终将投资者 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投资者的认购股票在募集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 有。 七、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 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基金份额 上市: 1 、 基金募集金额(含 网下股票认购所 募集 的 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 、停复牌、终止上市交易应 遵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 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 不再具备本部分第 ( 一 ) 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 基金合同终止;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 、 3 、 4 、 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 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 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 数。 (四)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 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 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 、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 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 申购赎回清单 中退补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 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 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 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 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 、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 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对于申购赎回的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 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予以 公告。基金管理人在确定、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时,均应在公告之前报请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可。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 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交付 申购对价 ,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 。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在提(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