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展鹏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7年05月22日 16:46:32 中财网


证券代码:603488 证券简称:展鹏科技 公告编号:2017-002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核准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87号)核
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2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
发行价格为每股7.6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8,840,000.00元,扣除发行费
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36,468,347.92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62,371,652.08元。上述资金于2017年5月10日全部到位,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众会字[2017]第474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规定,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阳光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无锡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山路支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无锡中桥支行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存放募集资金,并于2017年5月
19日与以上银行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
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17 年5月10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专户募集资金

金额(万元)

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分行营业部

78010122000559311

电梯一体化控制系
统建设项目

4,371.23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无锡阳光支行

10657501040007273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9,940.83

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

84110154740002927

五万套电梯门系统
产品建设项目

8,769.43

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分行

408410100100442733

营销服务网络升级
项目

4,459.86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分行中山路支行

510903428210702

电梯轿厢及门系统
配套部件建设项目

4,641.65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中桥支行

8110501012500875863

技术研发中心升级
项目

4,801.00



合计

36,984.00



注: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了未扣除的本次上
市发行费用金额人民币7,468,347.92元(不含税),含税金额为人民币7,728,000.00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丙方”。《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于质押或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等方式存
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等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等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该存单等不得用于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
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
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同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
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乙方应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同时通知更换保荐代表人后的联系方式。更
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或抄送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
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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