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天圣制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7年05月23日 16:15:39 中财网


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天圣制药 公告编号:2017-002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7]620号),天圣制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5,3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2.37元,共计募集资金
118,561.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0,681.93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07,879.07 万元。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
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川华信验
(2017)41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
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分
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重庆分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
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
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重庆分行

账户名称: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699668381

专户余额:198,630,000元



银行名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账户名称: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2501010120010012655

专户余额:372,797,000元



银行名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

账户名称: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0205010120010028743

专户余额:200,000,000元



银行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账户名称: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46030100100348106

专户余额:209,098,700元




银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

账户名称: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023900281310603

专户余额:98,265,000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

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华西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西证券承诺按照《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
合华西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西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华西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国星、唐忠富可以随时到银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华西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西证券。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
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西证券, 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西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西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西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西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西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华西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西证券督导期
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川华信验(2017)
41号)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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