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海外监管公告
二〇一六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Meeting Material The Annual General Meeting of 2016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中国·上海 Shanghai . China June 28th, 2017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规则 为了保障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股东的权 益,确保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如下规则: 一、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二、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股东大会有关程序和秩序方面的事宜。 三、 股东和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公司章程》规 定的各项权利,并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与会人员应听从大会工作人员 的指引,遵守会议规则,维护会议秩序。 四、 股东要求大会发言,需填写《发言登记表》,由会议主持人 根据程序和时间条件确定发言人员,股东发言应在指定位置进行。 五、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 10 项议案:议案 1 至议案 6、议案 10 为普通决议案,须由出席大会的股东所代表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 表决通过;议案 7 至议案 9 为特别决议案,须由出席大会的股东所代 表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议案 4 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 六、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 七、 表决投票统计,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一名见 证律师和一名投票监票人参加,表决结果于会议结束后当天晚上以公 告形式发布。 八、 公司董事会聘请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 大会全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九、 大会结束后,股东如有建议或问题,可与董事会秘书室联 系,联系电话:021-22330922/22330925,联系传真:021-62686116。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议程 大会主席:董事长 刘绍勇先生 2017 年 6 月 28 日(星期三)北京时间上午 9 点 上海国际机场宾馆二楼四季厅 序号 会议议程 报告人 职务 一 宣布会议开始 刘绍勇 董事长 二 宣读会议议案 1 公司董事会 2016 年度工作报告 刘绍勇 董事长 2 公司监事会 2016 年度工作报告 席 晟 监事会主席 3 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 吴永良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4 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吴永良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5 公司聘任 2017 年度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 审计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薪金的议案 吴永良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6 公司聘任 2017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师并授 权董事会决定其薪金的议案 吴永良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7 公司发行债券的一般性授权议案 吴永良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8 公司发行股份的一般性授权议案 汪 健 董事会秘书 9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汪 健 董事会秘书 10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 分条款的议案 汪 健 董事会秘书 三 独立董事 2016 年度述职报告 李若山 独立董事 四 股东和股东代表发言 五 宣读关于大会出席人数及持股情况的说 明 汪 健 董事会秘书 六 股东和股东代表投票表决 七 统计现场投票情况 八 宣读现场表决情况 见证律师 九 宣布休会 刘绍勇 董事长 会议议案之一 公司董事会 2016 年度工作报告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董事会编制了《董事会 2016 年度 工作报告》,该报告对本公司 2016 年的经营业绩进行了回顾,对 2017 年的经营环境和工作计划作了展望。 《董事会 2016 年度工作报告》已经本公司董事会 2017 年第 2 次 例会审议通过,分别刊登在 2017 年 3 月 31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com.hk)和本公司 网站(www.ceair.com)(境内股东参见公司 A 股 2016 年度报告第四 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和第八节“公司治理”之第三、四部分“董 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境外股东参见公司 H 股 2016 年度 报告“董事长报告书”、“业绩回顾及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与“企业 管治”),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请大会审议。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刘绍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会议议案之二 公司监事会 2016 年度工作报告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监事会编制了《监事会 2016 年度工作报告》。该报告对监事会 2016 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了 回顾和总结,并对公司治理、财务情况以及关联交易等方面的工作发 表了意见。 《监事会 2016 年度工作报告》已经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 6 次 会议审议通过,刊登在 2017 年 3 月 31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com.hk)和本公司网站(www.ceair.com) (境内股东参见公司 A 股 2016 年度报告第八节“公司治理”之第五 部分“监事会工作情况”、境外股东参见公司 H 股 2016 年度报告“监 事会报告”),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请大会审议。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主席:席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会议议案之三 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上海与香港两地上市规则要求,公司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了《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 告》,并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安永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了审计。 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均认为,上述财务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 了本公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2016 年度的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情况,并按照有关上市规则的要求作了恰当披露,因此分 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已经本公司董事会 2017 年第 2 次例 会审议通过,并刊登在 2017 年 3 月 31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com.hk)和本公司网站(www.ceair.com) (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的详细内容,境内股东参见公司 A 股 2016 年度报告之“财务报告”、境外股东参见公司 H 股 2016 年度报告“按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之财务报表”及“补充财务资料”),现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请大会审议。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吴永良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会议议案之四 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已于 2016 年 12 月 7 日完成向公司股东派发 2016 年中期现 金 红 利 每 10 股 人 民 币 0.51 元 ( 含 税 ), 根 据 公 司 总 股 本 14,467,585,682 股计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约人民币 7.38 亿元(含 税)。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第 2 次例会审议通过,对本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提出如下预案: 建议公司 2016 年度派发现金红利约人民币 7.089 亿元,按公司 目前总股本 14,467,585,682 股计,每 10 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 0.49 元(含税),以人民币向 A 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 H 股股东支付。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请大会审议。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吴永良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会议议案之五 公司聘任 2017 年度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审计师 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薪金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 2012 至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聘任安永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 2013 至 2016 年度国内及国际(含香港和美国)财务报告审计师的议案。经过四年 合作,在双方共同努力下,公司合规履行了有关财务审计及业绩披露 等各项义务。 鉴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安永会计师事务 所的专业水准及其在国内外的良好声誉,建议公司聘任安永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7 年度国内(A 股)和美国 (ADR)财务报告审计师,聘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 2017 年度 香港(H 股)财务报告审计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其财 务报告审计服务酬金。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请大会审议。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吴永良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会议议案之六 公司聘任 2017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师并授权董事会决 定其薪金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 2012 至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公司聘请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公司 2013 至 2016 年度内部控 制审计师的议案。 四年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执行内控审 计工作,严格遵守职业操守,认真履职,为公司提供了专业的内部控 制审计服务,确保了公司 2013 至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正常进 行。 鉴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水准及其在 国内外的良好声誉,建议公司继续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 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其内 控审计服务酬金。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请大会审议。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吴永良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会议议案之七 公司发行债券的一般性授权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债券融资逐渐成为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之 一。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优化调整公司债务结构,降低财务融 资成本,公司将根据资金需求及市场情况,以一批或分批形式发行一 种或若干种类的债务融资工具。 为把握市场有利时机,提高融资的灵活性和效率,经公司董事会 2017 年第 2 次例会审议通过,特提请股东大会一般及无条件授权董 事会在适用法律规定的可发行债券额度范围内,以一批或分批形式发 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债券的一般性授权的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请大会审议。 附件:公司发行债券的一般性授权的具体内容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吴永良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会议议案七之附件 公司发行债券的一般性授权的具体内容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发行本公司债券的一般性授权议 案具体内容如下: 同意董事会在取得股东大会一般及无条件授权条件下,在适用法 律规定的可发行债券额度范围内,以一批或分批形式发行债务融资工 具: 1. 债务融资工具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券、超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境外人民币或美元及其他币种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在内的债务融资工具。但是,本授权项下所发行的债券及/ 或所采用的债务融资工具不包括可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 2. 发行主体:公司和/或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具体发行主体由 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需要确定。 3. 发行规模:在各类债务融资工具未偿还余额在适用法律规定 的可发行债券额度范围内,根据本授权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具体发行 规模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确定。 4. 期限与品种:最长不超过 15 年,可以是单一期限品种,也 可以是多种期限品种的组合。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5. 募集资金用途:预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公司生产经 营需要、调整债务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和/或项目投资等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用途。具体募集资金用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资金需求确定。 6. 授权有效期:自本议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一年。 如果公司董事会及/或其转授权人已于授权有效期内决定有关发 行,且公司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或登记 的,则公司可在该等批准、许可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发行。 7. 对董事会的授权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一般及无条件地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 公司特定需要以及其他市场条件: (1)确定每次发行的发行主体、种类、具体品种、具体条款、 条件和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数量、实际总金额、币种、 发行价格、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地点、发行时机、期限、是否分 期发行及发行期数、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评级安排、担保 事项、还本付息的期限、筹集资金运用、承销安排等与发行有关的一 切事宜)。 (2)就每次发行作出所有必要和附带的行动及步骤(包括但不 限于聘请中介机构,代表公司向相关监管机构申请办理发行相关的审 批、登记、备案等手续,签署与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办 理发行、存续期内安排还本付息、交易流通等有关的其他事项)。 (3)在公司已就任何发行作出任何上述行动及步骤的情况下, 批准、确认及追认该等行动及步骤。 (4)如监管部门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 及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须由公 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在公司董事会已获授权范围内,可依 据监管部门的意见或当时的市场条件对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 进行相应调整。 (5)在发行完成后,决定和办理已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上市的 相关事宜。 (6)根据适用的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批准、签署及派发与发行 有关的公告和通函,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在债券存续期间,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债券币种结构、利率 结构。 (8)将上述事宜转授权给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其他人选。 会议议案之八 公司发行股份的一般性授权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章程》第 93 条规定: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每 12 个月单独或者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 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 20%的,可以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为了赋予公司资本运作的及时性和灵活性,经公司董事会 2017 年第 2 次例会审议通过,特提请股东大会一般及无条件授权本公司董 事会单独或者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 20%(公 司发行股票的一般性授权的具体内容见附件)。公司具体实施发行股 份事项时,还将按照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请大会审议。 附件:公司发行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具体内容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汪健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会议议案八之附件 公司发行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具体内容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发行本公司股份的一般性授权议 案具体内容如下: (a)在依照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无条件及一般性地授权董事会, 并同意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管理层,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根 据公司特定需要、其它市场条件以及以下条件全权办理本公司股份发 行的相关事宜: (i) 董事会批准本公司单独或同时发行、配发、处理或有条件或 无条件同意单独或同时发行、配发或处理的本公司内资股(「A股」) 及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数量各自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议案之日时本公司该类A股及H股的20%,并在本条第(ii)项所述前提 下,在该限额内,对发行、配发或处理的A股及/或H股股份数量做出决 定; (ii)董事会批准、签订、修改及作出或促使签订、作出及修改其 认为与根据上文所述行使一般性授权而发行、配发或处理任何A股及 /或H股有关的所有文件、契约及事宜;及 (iii) 董事会仅在符合(不时修订的)中国公司法及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它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所有适用 法例、法规及规例的情况下方会行使上述权力,且本公司仅在获得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其它有关的中国政府机关批准后方能 完成有关发行。 (b) 就本特别决议案而言,一般性授权不得超过有关期间,但若 董事会已于有关期间内做出发行决议,则该授权可及于本公司完成相 关中国政府机构审批后完成有关发行。「有关期间」指由本特别决议 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之日期止的期间: (i) 本特别决议案通过之日后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本特别决议案通过之日后十二个月届满之日;及 (ii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 决议案所授予董事会的一般性授权之日。 (c)决定根据本特别决议案第(a)段决议单独或同时发行股份的 前提下,授权董事会增加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反映本公司根据本特 别决议案第(a)段而获授权发行股份,并对本公司的公司章程作出其 认为适当及必要的修订,以反映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以及采取其 它所需的行动和办理其它所需的手续以实现根据本特别决议案第(a) 段决议单独或同时发行股份以及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会议议案之九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政策的变化,结合公司实际,建议对《公司章 程》部分条款做适当修订: 一、2017 年 2 月公司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和原营业执照、组织 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上海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建议根据上述变化对《公司章 程》第一条第二款关于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的有关表述进行修订,同时 删除第三款(修订详情参见附件)。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的有关规定,建议对《公司章程》第七十二条进行修订并增加有关表 述(修订详情参见附件),将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等内容制度化,以更好地维护公司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 2017 年第 3 次例会审议 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具体内容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汪健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会议议案九之附件 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具体内容 现有《公司章程》第一条的内容为: 第一条 本公司(或者称“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 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4〕 140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1995 年 4 月 14 日在中国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号码为: 10001767-8。 公司因变更法定代表人于 2009 年 2 月 11 日更换营业执照,营业 执照号码为:310000400111686(机场)。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建议将《公司章程》第一条修订为: 第一条 本公司(或者称“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 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4〕 140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1995 年 4 月 14 日在中国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2017 年 2 月 8 日, 公司对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进行“三证合一” 登记,合并后的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416029816。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现有《公司章程》第七十二条的内容为: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逐项表决审议的事项。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建议将《公司章程》第七十二条修订为: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逐项表决审议的事项。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会议议案之十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建议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八条进行修订 并增加有关表述(修订详情参见附件),将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等内容制度化,以更好地维护公司中小投资者的 权益。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 2017 年第 3 次例会审议 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具体内容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汪健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会议议案十之附件 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具体内容 现有《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为: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建议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八条修订为: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会议第三项议程 独立董事 2016 年度述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2016 年度,作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严 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审慎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 权利,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 董事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 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独立董事 2016 年度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请见附件),已发 布在 2017 年 3 月 31 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com.hk)和本公司网站(www.ceair.com), 特向大会汇报。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若山、马蔚华、邵瑞庆、蔡洪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会议第三项议程之附件 独立董事 2016 年度述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2016年度,作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境内 外上市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审慎行使公司 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 会会议,并对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立场客观发表意见,充分发挥 作用,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16年度履 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现有独立董事 4 名,分别为财务、金融、管理、投行 等领域的资深专业人士,独立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专业背景条件和独立董事人数比例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独立 董事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如下: 李若山先生,男,68 岁,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 博士生导师,上海会计学会副会长、上海审计学会副会长。李先生于 2001 年获上交所颁发的“中国十佳独立董事”称号。李先生毕业于 厦门大学会计系,是中国第一位审计学博士学位获得者,曾先后留学 比利时鲁汶大学、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等知名学府,曾任厦门大学经济 学院会计系副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会 计系主任及金融系主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咨询专家委员会委 员,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李先生自 2013 年 6 月至今任 本公司独立董事。目前还兼任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独立董事,上海复旦复华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以及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 马蔚华先生,男,68 岁,现任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科 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理事长、壹基金理事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马先生曾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行长兼首席执行官,香 港永隆银行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马先生拥有经济学博士学位,在北京大 学、清华大学等多所高校任兼职教授。马先生自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 本公司独立董事。目前还兼任中国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宝投资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的监事长。 邵瑞庆先生,男,59 岁,现任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会计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交通运输部财会专家咨询委员与中国交通会计学会副会 长。邵先生先后毕业于上海海事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与同济大学,获 得经济学学士学位、管理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并拥有在英国、澳 大利亚进修及做高级访问学者两年半时间的经历。邵先生于 1995 年 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曾任上海海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院副院 长、院长,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副院长,以及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邵先生自 2015 年 6 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目前还兼任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 董事。 蔡洪平先生,男,62 岁,中国香港籍,现任 AGIC 汉德工业 4.0 促进资本主席。蔡先生毕业于复旦大学新闻学专业,1987 年至 1991 年在上海市政府工业及运输管理委员会及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工作,并参与了上海石化于香港和美国上市的全过程,为 中国 H 股始创人之一,1992 年至 1996 年任国务院国家体改委中国企 业海外上市指导小组成员及中国 H 股公司董事会秘书联席会议主席, 1997 年至 2006 年任百富勤亚洲投行联席主管,2006 年至 2010 年任 瑞银投行亚洲区主席,2010 年至 2015 年任德意志银行亚太区主席, 2015 年 4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审 计委员会主席。蔡先生自 2016 年 6 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目前 还兼任中泛控股有限公司、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 事,中国五矿集团公司的外部董事。 我们在 2016 年度任职期间,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 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在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或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我们没有 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取得额外的、未予披 露的其他权益。因此,我们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2016 年度,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始终坚持勤勉务实和诚实负责 的原则,积极参加各次董事会会议,出席股东大会和主持召开董事会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在各项会议召开前,我们认真审阅会议文件及有 关材料,主动了解审议议案的相关情况。会议上,我们严谨审议每个 议题,发挥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的优势,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建 议与意见,客观发表独立意见。本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 2 次股东大 会、9 次董事会、10 次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和 4 次提名与薪酬委员 会。我们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董事 姓名 股东大会 董事会 审计和风险 管理委员会 提名与薪酬 委员会 出席/应出席 应出席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出席/应出席 出席/应出席 李若山 2/2 9 9 0 10/10 不适用 马蔚华 2/2 9 9 0 不适用 4/4 邵瑞庆 2/2 9 9 0 4/4 1/1 蔡洪平 2/2 5 5 0 不适用 3/3 季卫东 1/1 4 4 0 6/6 不适用 2016 年度,通过发挥专业特长和工作经验,我们对公司的发展 战略、规范运作、经营管理、风险内控、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等提出了 诸多意见和建议。为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有效行使职 权、履行职责,我们除及时向公司了解相关生产数据、运营情况和财 务内控情况外,还积极进行现场调研。我们专门赴公司客运营销委、 部分国外营业部和分支机构,对财务管理、风险内控、市场营销、客 运票价机制、航班运行保障、官网优化、飞行员培养等方面工作情况 进行检查和调研,并向公司管理层提交了建议报告。部分独立董事还 参加了东航国际化战略研讨会,参与了公司国际化战略发展方案的研 讨。 2016 年度,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 章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我们对所有议案均投赞成票,没有出 现投弃权票、反对票和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公司能够积极配合我们 的工作,为我们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16 年度,我们重点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董事高 管任免、利润分配、募集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等事项,从 有利于公司推进发展战略、把握发展机遇,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公司在决策、执行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合 法合规性,作出独立客观的判断,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关联交易情况 2016 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向东航集团全资子公司转让 东方航空物流有限公司 100%股权、公司与东航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 等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公司信息技术服务日常关联交易、公司航材 保障服务日常关联交易、公司 2016 年度及 2017-2019 年度飞机融资 租赁框架协议事项等关联交易议案。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的有关 关联交易是公司实施改革转型和开展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关联交易各 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按一般商业条款达成,交易定 价公允、合理,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方案符合公司的 利益,不存在侵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 (二)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我们对公司 2016 年度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为 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维持其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 子公司以相对优惠的条件获取发展所需资金,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2016 年度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均在公司董事会批准的担保额 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经核查,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 2016 年 1 月,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为部分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议 案。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谨慎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公司为部分全 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有利于增强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能力,获得满 足其生产经营所需的融资以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股东的 整体利益。 (三)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16 年度,公司完成了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2016 年 7 月, 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使用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置换公司 预先投入自筹资金议案。我们在认真审核后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 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审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符 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上述事项。 (四) 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2016 年度,公司完成了董事会换届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等有关 工作。我们审核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和任免的决策程序以及年 度薪酬执行情况。在充分了解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 养等综合情况后,我们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和审议程序进 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提名和聘任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聘任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 业绩预告情况 2016 年度,公司共发布了 1 次业绩预告。2016 年 4 月 13 日公司 发布业绩预增公告,预计 2016 年一季度与 2015 年同比增长 60%-70%。 报告期内我们一直关注公司的定期业绩情况,与公司及审计师保持密 切沟通,确保公司按照监管规定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六)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16 年 6 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聘任安永会计师事 务所为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师的议案。我们认为安永会计 师事务所具备相关资格,能够满足公司 2016 年度国内及国际财务审 计和内控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计,公司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 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16 年度,董事会分别审议了公司 2015 年度及 2016 年中期利 润分配预案。我们对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客观情 况,2015 年度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在 2016 年中期制定和实施利润 分配方案是合理的,符合公司和股东长远利益,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完成了向境 内外股东分红派息事宜。 (八) 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及 上海证监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和相关方承诺及履 行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公司就截止 2016 年底全部未履行完毕承诺 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自查,未发现超过承诺履行期限未履行的情 况,公司也对控股股东尚在承诺期内未履行完毕的事项做出了如实的 披露。 (九) 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在上海、香港、纽约三地上市,因此我们尤其关注信息披露 的合法合规性、三地披露的一致性。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 我们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认真审核公司及年审会计师提供的年报相 关财务会计资料,监督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及其相关内控的有效性,注 重加强对公司审计师工作的协调和监督,促进了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流 程的日臻完善,从而保证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 (十) 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稳步推进内部 控制体系建设。本年度,我们审议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内控 审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情况。 (十一) 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2016 年 6 月 15 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八届 董事会。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名,人数和人员 构成符合法律法规要求。2016 年度,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均严格 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和各 项工作制度合规有效运作。公司董事会重视加强对决议事项执行情况 的监督,并定期在董事会会议上做出通报,确保我们及时掌握重大事 项进展,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6 年,我们合法合规、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审 慎运用公司和股东赋予的权力,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 2017 年,我们将继续了解和关注公司的生产运营、经营管理、 内部控制、重大项目实施进度等事项,重视加强与内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内审部门、审计师的沟通,加强调研和工作检 查,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关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 管理、风险管控、服务质量提升、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等方面的意见和 建议,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特此报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若山、马蔚华、邵瑞庆、蔡洪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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