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钢股份:关于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一七年六月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2118号)暨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二 次反馈意见”)已收悉,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公司”、“新 钢股份”)会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江西华邦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请人律师”)等有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认真进 行了逐项核查,现答复如下,请予审核。(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所 涉及的名词释义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一致) 一、重点问题 1.本次发行拟使用5亿元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根据申请文件,本次偿 还的银行贷款用途为“新钢股份1580MM薄板工程项目”;请结合上述项目具体 情况说明申请人是否存在变相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建设过剩产能项目的情形,相关 银行贷款使用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针对上述事项予以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拟使用5亿元偿还1580mm薄板工程项目贷款 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拟使用募集资金5亿元用于偿还公司1580mm薄板工 程建设项目的部分长期贷款,调整资产负债结构,解决资金需求。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1580mm薄板 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工业[2007]363号文),1580mm薄板工程项目总投 资126.55亿元,其中申请人以自有资金投入51.55亿元,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投 入10亿元,其余65亿元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2008年12月25日,公司与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 招商银行五家银行签署了《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580mm薄板工程项目银团贷 款合同》,贷款额度为人民币65亿元,全部用于1580mm薄板工程项目建设。2012 年10月,公司1580mm薄板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建成投产。 截至2013年7月9日,公司累计提取该项目贷款金额共计35.5亿元,此后 无新增。截至2016年6月末,上述贷款余额为8.59亿元,还款期限为2017年8 月16日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偿还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招 商银行贷款共计5亿元,均为上述1580mm薄板工程项目的长期贷款,并已全部 用于该项目的建设。 (二)申请人建设1580mm薄板工程项目已获得国家与地方各主管部门批准 1、申请人建设1580mm薄板工程已获得国家发改委与江西省发改委的批准 2007年2月15日,公司1580mm薄板工程项目获得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 改革委关于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1580mm薄板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工 业[2007]363号文)的批准,文中指出:“为实施.中部崛起.战略,促进江西革命 老区经济发展,推动江西省钢铁工业淘汰落后和结构调整,在严格控制总量、淘 汰落后的前提下,同意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1580mm薄板工程。项目投产 后,共计淘汰落后炼铁能力150万吨、炼钢能力240万吨、轧钢能力170万吨”。 2007年2月27日,江西省发改委下发《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 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1580mm薄板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的通知》(赣发改工业 字[2007]166号),文中指出:“实施好这个项目对做优做强全省钢铁工业、促进 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全省工业进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2008年2月4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出具了《关于同意新余钢铁有限责任 公司1580毫米薄板工程项目变更投资主体的复函》(发改办工业[2008]500号文), 同意将1580mm薄板工程项目投资主体由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新余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 2、申请人建设1580mm薄板工程已获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批准 2006年8月3日,该项目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出具的《关于新余钢铁有 限责任公司1580毫米薄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6]367号)的 批准。该文指出:“项目符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在落实报 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通过对现有工程采取淘汰落后、 .以新带老.措施,全厂清洁生产水平大幅提高,污染物排放量有较大幅度下降,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因此,我局同 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 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3、申请人建设1580mm薄板工程已获得国土资源部的批准 2006年1月17日,该项目获得国土资源部《关于新余钢铁有限公司1580mm 薄板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06]9号)的批复,同意申 请人建设1580mm薄板工程。 综上所述,申请人2007年开始建设1580mm薄板工程前,已获得国家与地 方发展改革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批准,后续已依照相关批 复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并投入生产,不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 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 (三)申请人1580mm薄板工程的建设与投产不存在违反国家与地方调整产 业结构、淘汰落后与过剩产能相关政策的情况 1、申请人1580mm薄板工程钢铁产能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限制 类与淘汰类项目 自2005年起,国家发改委不定期发布并更新《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明确工 业行业中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项目的范围,并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以推动 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完善和发展现代产业体系。 2005年12月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第40号令),自2005年12月2日起施行。 2011年3月2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第9号令),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2013年2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第21号),自2013年5月1日 起施行。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改版》,1580mm薄板工程 项目形成的钢铁产能不属于上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或淘 汰类工程项目。 2、申请人1580mm薄板工程钢铁产能不属于国家工业行业拟淘汰的落后和 过剩产能 自2010年起,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 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 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等文件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将各年 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企业,并将淘汰落后产能 企业名单及其需要淘汰的生产线型号与数量进行公告。 2010年8月5日,工信部发布了《2010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公告》。 2011年7月11日,工信部发布了《2011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2012年6月26日,工信部发布了《2012年19个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 业名单(第一批)》;2012年9月6日,工信部发布了《2012年工业行业淘汰落 后产能企业名单(第二批)》。 2013年7月18日,工信部发布了《2013年19个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 业名单(第一批)》;2013年9月2日,工信部发布了《2013年工业行业淘汰落 后产能企业名单(第二批)》;2013年9月16日,工信部发布了《2013年工业行 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第三批)》。 2014年7月8日,工信部发布了《2014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 业名单(第一批)》;2014年8月12日,工信部发布了《2014年工业行业淘汰落 后和过剩产能企业名单(第二批)》;2014年11月17日,工信部发布了《2014 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名单(第三批)》。 通过查阅上述文件,新钢股份1580mm薄板工程项目及其建设的生产线未被 列入上述名单,该项目形成的钢铁产能不属于工业行业落后和过剩产能。 3、申请人1580mm薄板工程形成的钢铁产能不属于江西省钢铁行业淘汰落 后和过剩产能的范围 2014年4月29日,江西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发布了《江西省2014 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名单公告》。 2015年5月4日,江西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发布了《关于下达2015 年全省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赣淘汰办〔2015〕1号)。 2016年8月1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江西省钢铁行 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113号)。 通过查阅上述文件,新钢股份1580mm薄板工程项目及其建设的生产线未被 列入上述名单,该项目形成的钢铁产能不属于上述文件涉及的工业行业落后和过 剩产能。 综上所述,申请人1580mm薄板工程建设的钢铁产能不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 结构调整目录中限制类与淘汰类工程、不属于工信部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 能名单列明的需要淘汰的生产线、亦不属于江西省钢铁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的产 能,项目的建设与银行贷款的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申请人与各银行签订的1580mm薄板工程项目贷款合同、国 家与地方主管部门对公司1580mm薄板工程项目的批复文件、以及国家发改委、 工信部、江西省发改委发布的关于钢铁行业产业结构调整与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 的相关文件,并访谈了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取得了公司关于1580mm 薄板工程项目相关生产情况的说明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拟使用募集资金5亿元偿还 新钢股份1580mm薄板工程项目贷款,该项目于开工建设前已取得国家与地方发 展改革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批准,后续已依照相关批复要 求开展项目建设并投入生产,不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 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偿还1580mm薄板工程项目贷款,不存在变 相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建设过剩产能项目的情形,相关银行贷款使用项目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申请人律师认为,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拟使用募集资金5亿元偿还新钢股 份1580mm薄板工程项目贷款,该项目于开工建设前已取得国家与地方发展改革 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批准,后续已依照相关批复要求开展 项目建设并投入生产,不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 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偿还1580mm薄板工程项目贷款,不存在变 相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建设过剩产能项目的情形,相关银行贷款使用项目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2.请申请人明确说明新良特钢目前是否具备还款能力;针对已超信用期的 应收账款,明确说明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结合控股股东新钢集团 的偿债能力和意愿、目前采取的具体担保举措及有效性,说明发行人应收账款的 回收风险及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针对上 述事项予以核查并就发行人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二)项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请申请人明确说明新良特钢目前是否具备还款能力 作为控股股东,新钢集团高度重视新良特钢的生产经营状况,为促进新良特 钢经营业绩和资金状况的改善,已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对其进行支持和帮扶,一 是对其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选派了事业心、责任心强,熟悉新良特钢生产经营 且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为新的领导班子;二是对其部分老旧设备进行了技术改 造,以降低其设备维护费用及运行成本;三是依托新钢集团国家级技术中心优势, 帮助其开拓市场,优化调整品种结构,做大生产规模,发挥规模效益;四是狠抓 对标管理和内部挖潜。2017年,新钢集团将从政策扶持、绩效考核、内部挖潜 等方面着手大力改善新良特钢的经营状况,争取新良特钢2017年亏损比2016 年减半,2018年盈亏平衡,2019年实现盈利。目前新良特钢经营正常,能够保 持当期经营款项的正常结算。 但受特钢行业整体不景气的影响,新良特钢近几年经营情况不佳,持续亏损, 资金状况较差,短期内不具备清偿全部欠款的能力,但在新钢集团的上述支持下, 2017年1-2月,新良特钢已偿还申请人欠款及其利息合计35,197.74万元(其中 含逾期利息1,187.68万元),全部超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及其利息已偿还完毕; 此后,随着国家供给侧改革的推进,同行业电炉产能的削减,新良特钢除铁水外 另一关键原材料废钢的价格将持续走低,新良特钢将能够保持当期经营款项的正 常结算,并确保欠款余额逐年下降。 (二)针对已超信用期的应收账款,明确说明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情形,结合控股股东新钢集团的偿债能力和意愿、目前采取的具体担保举措及有 效性,说明发行人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及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1、针对已超信用期的应收账款,明确说明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1)申请人应收账款产生的背景 新良特钢主要生产销售特殊钢坯和钢锭,其生产所需主要原料为废钢或生 铁。由于申请人正常生产状态下将产生一定数量的富余铁水,申请人从资源优化 配置的角度,将部分富余铁水供应给新良特钢,作为其原材料生产特殊钢坯和钢 锭。由此,一方面可使申请人富余铁水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利用,每吨铁水可节约 100元左右的铸铁成本;另一方面,可避免新良特钢对外采购废钢,直接从申请 人采购富余铁水,降低采购成本。报告期内,申请人与新良特钢的交易情况具体 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 称 交易内 容 2016年度 2015年度 2014年度 金额 占营业 收入比 例 金额 占营业 收入比 例 金额 占营业收 入比例 新良特钢 铁水 52,652 1.73 62,500 2.46 92,692 2.86 (2)针对已超信用期的应收账款,新良特钢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根据上述情况,申请人对新良特钢的应收账款均系由于铁水购销业务产生的 销售款项。受特钢行业整体市场疲软以及自身产品结构单一、市场开拓能力不足 等因素的影响,新良特钢近年持续亏损,资金状况较差,因此产生了超信用期的 应收账款,形成了经营性的资金占用,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2、结合控股股东新钢集团的偿债能力和意愿、目前采取的具体担保举措及 有效性,说明发行人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及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1)控股股东新钢集团的偿债能力和意愿 根据新钢集团2016年度未经审计的母公司财务报表,截至2016年末/2016 年度,新钢集团财务和经营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资产总额 826,812.45 负债总额 294,138.67 所有者权益 532,673.79 营业收入 12,159.52 净利润 18,193.50 截至2016年末,新钢集团银行借款余额4亿元,资产负债率仅为35.58%, 资产负债率较低,具有相应的融资偿债能力。 2017年1-2月,在控股股东新钢集团的上述支持下,新良特钢已偿还申请人 欠款及其利息合计35,197.74万元(其中含逾期利息1,187.68万元),全部超信用 期限的应收账款及其利息已偿还完毕。根据新钢股份、新良特钢和新钢集团2016 年10月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三方协议书》及2017年3月新钢集团出具的《承 诺函》,为维护新钢股份及股东的利益,新钢集团为新良特钢后续新增交易发生 的超过信用期的欠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并无条件代其还款。 (2)采取的具体担保举措及有效性 2016年10月,新钢股份、新良特钢和新钢集团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三方 协议书》,并经新钢集团股东会审议通过。该《附条件生效的三方协议书》约定: “新钢股份对新良特钢应收账款的信用期限为一年,新良特钢承诺采取有效措施, 尽快清偿欠付的超过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和利息,并保证全部应收账款余额自该 协议签署日起逐年下降;在2017年12月31日前,超过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余 额较2016年6月30日降低20%,并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将全部超过信用期 限的应收账款清偿完毕。新钢集团作为新良特钢的控股股东,将督促新良特钢归 还上述款项,并自愿为新良特钢偿还超过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及利息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如新良特钢未按约定的还款日期和方式履行还款责任,新钢集团无条件 代新良特钢支付到期未付新钢股份的超过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本息,并承担因此 给新钢股份造成的损失”。 2017年1-2月,在新钢集团的支持下,新良特钢向申请人偿还了应收账款及 利息共计35,197.74万元,超信用期的欠款即2016年2月及之前发生的全部应收 账款及其利息已偿还完毕。 为进一步维护申请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确保后续不再新增超过信用期的欠 款,新钢集团于2017年3月15日出具了《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确保新余新良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新良特钢’)后续不再新增对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股份’ 或‘上市公司’)超过信用期限(信用期限为1年)的欠款,切实降低上市公司 回款风险,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集团’或‘本公司’)做出 以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自2017年起,新良特钢每月末对新钢股份的应收账款余额进行账龄测试, 对于账龄超过信用期限的欠款,本公司立即督促新良特钢予以偿还,如新良特钢 超信用期5个工作日无法偿还,则由本公司在超信用期10个工作日内代新良特 钢偿还,确保新良特钢不存在超过信用期限的欠款余额。” 2016年末,新良特钢对新钢股份合并口径欠款共计83,551.51万元。2017 年1-2月,新良特钢因铁水交易新增应收账款13,427.06万元,向新钢股份偿还 了应收账款及其利息共计36,536.26万元,全部超信用期限的欠款及其利息已偿 还完毕。由2017年3月起,新良特钢将按照应收账款的账龄,按照计划偿还应 收账款,以免出现应收账款超信用期的情形出现。2017年3月起,新良特钢所 欠应收账款余额60,442.32万元的具体账龄、还款时间安排、实际偿还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应收账款产生期间 应收账款金额 还款时间要求 实际还款金额 2016年3月 1,484.93 2017年3月 8,160.86 2016年4月 5,490.36 2017年4月 5,053.09 2016年5月 5,186.97 2017年5月 . 2016年6月 4,254.34 2017年6月 . 2016年7月 4,642.66 2017年7月 . 2016年8月 4,901.01 2017年8月 . 2016年9月 4,589.26 2017年9月 . 2016年10月 5,193.69 2017年10月 . 2016年11月 4,636.37 2017年11月 . 2016年12月 6,722.35 2017年12月 . 2017年1月 7,079.24 2018年1月 . 2017年2月 6,261.15 2018年2月 . 合计 60,442.32 - . 2017年3-4月,新钢股份向新良特钢的销售额均小于当月新良特钢向新钢股 份还款金额,整体欠款规模持续下降。 与此同时,为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利益,降低回款风险,对申请人与新良特钢 2017年及以后新增交易产生的往来款,如出现超信用期限新良特钢无法偿还时, 仍由新钢集团立即代为清偿,确保后续无超过信用期限的欠款余额。 综上所述,新钢集团目前的还款安排及担保举措合理、有效。 (3)说明发行人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及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新钢集团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并于2017年1-2月协助新良特 钢向申请人偿还了应收账款及利息共计35,197.74万元,超信用期的欠款即2016 年2月及之前发生的全部应收账款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提的利息已偿还 完毕。 同时,新钢集团出具承诺明确了后续还款计划,不再产生超信用期限的欠款, 在新良特钢无法偿还超信用期的欠款时代为偿还,自2017年3月以来,申请人 不存在应收新良特钢账款超信用期的情形。 综上,应收账款不存在重大回收风险,新良特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情形。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新钢集团和新良特钢财务报表、应收账款及利息还款凭证、 《附条件生效的三方协议书》以及新钢集团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新 钢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并访谈了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取得了公司 关于新良特钢欠款及还款计划的说明等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新良特钢近几年持续亏损,短期内不具备清偿全部 欠款的能力;但随着供给侧改革的落实推进,新良特钢具备于约定的信用期内偿 还所欠应收账款的能力,且其偿债能力将逐步改善。当前新良特钢所欠款项均系 购销业务产业的销售款项,超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属于经营性资金占用,不存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2017年1-2月,新钢集团协助新良特钢向申请人偿还了应收账款及利息共计 35,197.74万元,超信用期的欠款即2016年2月及之前发生的全部应收账款及按 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提的利息已偿还完毕。余款新钢集团及新良特钢已制定了 明确的还款计划,确保不存在超信用期限欠款。此外,控股股东新钢集团为上述 应收账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自2017年3月以来,申请人不存在应收新良特 钢账款超信用期的情形。因此,应收账款不存在重大回收风险,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的情形,申请人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二) 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申请人律师认为,新钢集团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并于2017年1-2月协助 新良特钢偿还了欠款及其利息35,197.74万元,有意愿在新良特钢无法偿还超信 用期的欠款时代为偿还,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措施,且担保举措合法有效,应收 账款不存在重大回收风险。针对账龄超过信用期的应收账款,申请人已按照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计提并收到了利息。同时,明确了后续还款计划,不再产生超信用 期限的欠款,新良特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据此,申请人律师认为,应收账款不存在重大回收风险,亦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的情形,申请人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二) 项规定的情形。 3.发行人报告期发生多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频繁造成人员伤亡,还存在 环境保护、税收、土地、产品质量等各类违法违规情形并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就上述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 法违规、相关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采取了有效 的整改措施及执行效果、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原因,是否能够防止安全生产责任 事故再次发生,发行人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七) 项的情形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请发行人就上述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相关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行 政处罚取得相关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并取得省级主管部门关于发行人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 报告期安全生产方面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运行的认定意见。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发行人是否存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 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定的限制融资的情形发表核查意见。 答复: (一)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就上述事项是否构成 重大违法违规、相关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行政处罚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发行 人就上述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相关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行政处罚取得 相关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 1、申请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税收管理、国土管理、 产品质量、公共安全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报告期内,申请人受到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税收管理、国土管理、产品 质量、公共安全方面的行政处罚分别为9次、1次、2次、2次、1次、1次。 (1)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对申请人报告期内受到的安全生产、税收管理、 国土管理、产品质量、公共安全方面的行政处罚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查阅了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 缴纳凭证、整改情况的说明等资料,查阅了申请人营业外支出科目的会计凭证, 检索了安全生产、税收管理、国土管理、产品质量、公共安全以及行政处罚等方 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查询了省市两级政府主管部门于其官网公示的相关信息,访 谈了申请人内部相关管理人员,未发现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对江西省新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余市国家税 务局、新余市地方税务局进行了专项访谈,并于2017年5月取得了新余市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新余市国家税务局、新余市地方税务局、新余市国土资源局、 新余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 关于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安全生产、税收管理、国土管理、产 品质量、公共安全方面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证明。 (2)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对申请人报告期内受到的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 处罚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查阅了申请人提供的《新余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文 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余)环行罚[2015]03号)、罚款缴纳凭证、整改情况的说 明等资料,查阅了申请人营业外支出科目的会计凭证,检索了环境保护方面的相 关法律法规,访谈了申请人内部相关管理人员,发现申请人子公司贝卡尔特(新 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新华厂于2015年6月8日受到新余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 处罚。 2016年7月18日,申请人取得了新余市环境保护局的《证明》,证明“2013 年1月1日至今,贝卡尔特(新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原新华公司)能够认真 落实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 准和要求;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已及时整改。暂未 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新钢股份于2016年12月19日取得了新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其自2013年1 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查询了江西 省环境保护厅、新余市环境保护局于其官网上公示的环保行政处罚信息,除贝卡 尔特金属于2015年受到行政处罚之外,未发现新钢股份及其子公司存在其他因 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税收管理、国土 管理、产品质量、公共安全方面的行政处罚分别为9次、1次、2次、2次、1 次、1次,已就该等处罚缴纳了罚款,并针对被处罚事项进行了整改,不存在严 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依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 税收管理、国土管理、产品质量、公共安全以及行政处罚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人所在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税收管理、国土管理、产品质量、公共安全 主管部门出具的无重大违法违规和重大行政处罚的证明,以及省市两级主管部门 官网的查询结果,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申请人律师认为,申请人受到的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 到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申请人已就报告期内安全生产、税收管理、国土管理、产品质量、公共 安全等方面受到行政处罚的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相关行政处罚是否构 成重大行政处罚取得相关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 就报告期内申请人在安全生产、国税管理、地税管理、国土管理、产品质量、 公共安全等方面受到行政处罚的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相关行政处罚是否 构成重大行政处罚,申请人已分别于2017年1月23日、2月8日、2月8日、2 月9日、1月24日、1月25日取得了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 相关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证明,自2013年1月1日至相关证明出 具日,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国税管理、地税管理、国 土管理、产品质量、公共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而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行为,且不 存在因违反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环发 [2014]149号),环保部门不再为各类企业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等形式的类似文件; 因此,申请人未能取得江西省环保厅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申请人报告期内,存 在1次环境保护方面行政处罚,即2015年6月贝卡尔特金属受到新余市环境保 护局行政处罚。申请人已就此次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导致此次行政处 罚的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新余市环境保护局的认定。除此外,保 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未于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新余市环境保护局官网公示的环保 行政处罚信息中发现新钢股份及其子公司存在其他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发行人报告期发生多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频繁造成人员伤亡,还存 在环境保护、税收、土地、产品质量等各类违法违规情形并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 执行效果、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原因,是否能够防止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再次发生, 发行人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七)项的情形发表 明确核查意见。 请发行人取得省级主管部门关于发行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 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安全生产方面的内部控制是否 有效运行的认定意见。 1、申请人报告期内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采取的相应整改措施及其执行 效果 公司作为钢铁制造企业,在钢铁制造过程中存在高温、高压、有害气体等不 安全因素,另外部分员工长期重复性操作、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致使公司存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潜在风险。 报告期内,申请人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行为采取了积极的整改措施,总体 有以下几点: (1)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并落实整改,建立预防机 制,规范生产行为; (2)采取先进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改善作业条件,提升本质安全;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环境,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职责, 加大安全检查和现场反“三违”工作力度,杜绝习惯性违章作业; (4)加大安全培训教育力度,尤其是对车间及班组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提高车间对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将安全生产纳入到车间管理的考核之中,在生 产过程中,不应忽视安全而赶生产、赶进度,要正确处理生产与安全的关系; (5)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使各生产 环节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 状态。 经过近年上述整改措施的推行,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总体呈下降趋势, 其中2014年、2015年、2016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分别为4次、4次、1次,且 均为一般事故,2017年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加大了安全方面的投入,强化安全生产理念,将有效避免重大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2、申请人已取得省级主管部门关于申请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 效、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安全生产方面的内部 控制是否有效运行的认定意见 申请人已于2017年1月23日取得了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 明》,证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有效, 安全生产内部控制有效运行,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 3、报告期内,申请人针对发生的各项安全生产事故均采取了整改措施 报告期内,申请人对发生的受到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事故采取了积极整改措 施,具体如下: 序 号 处罚 时间 被处 罚人 事故原因 处罚金额 (万元) 整改措施 1 2014 年1月 新钢 股份 7#脱硫塔需更换脱硫剂,施 工方成都天蓝化工科技有限 公司临时工未与系统进行有 效隔断,导致煤气通过排污 阀窜入脱硫塔内,造成塔内 一氧化碳浓度严重超标,而 施工人员未按要求时间内定 期检测,违章进入脱硫塔内 作业,致使二人煤气中毒死 亡。 10 (1)技术改造:公司对第一动力厂脱硫及类似系统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排查安全隐患并落实整改,并对 脱硫塔排污系统进行技术改造,防止煤气从排污阀进入脱硫塔,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 间作业安全管理和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的要求,明确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职责,完善 有关规章制度,规范作业票证的管理,加大现场安全检查力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全面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 安全管理。 (2)制度完善:认真吸取近年来相关方事故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相关方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材部、 安环处、各二级单位认真履行相关方管理职责,落实一岗双责,认真执行相关方备案手续,加大对相关方现场 的安全检查力度,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杜绝相关方事故再次发生。 (3)明确职责:认真修订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每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员工安全责任意识 教育,使员工正确履行安全职责,提高岗位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杜绝“三违”行为。 (4)加强监察:针对近年来在生产和设备检修过程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检修作 业的安全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防范检修过程中的安全事故。 2 2014 年4月 新钢 股份 焦化厂焦一车间员工违章攀 爬运行过程中的熄焦车,失 足从直梯掉入老凉焦台与熄 焦车之间,被挤压致死一人。 10 (1)技术改造:焦化厂对全厂尤其是焦炉运行系统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排查安全隐患并落实整改,提高 设备本质安全度,并采取封堵、围护、标识等技术措施,使员工不能利用熄焦车上下焦炉炉台,杜绝类似事故 的发生。 (2)明确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环境,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加大安全检查和现场反“三 违”工作力度,杜绝习惯性违章作业。 (3)安全教育:同时加大安全培训教育力度,尤其是对车间及班组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提高车间对安全管 理的重视程度,将安全内容纳入到车间管理的考核之中,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忽视安全而赶生产、赶进度,要 正确处理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 序 号 处罚 时间 被处 罚人 事故原因 处罚金额 (万元) 整改措施 3 2014 年4月 新钢 股份 球团厂在13#灰箱南北两侧 设置溜槽后,卸渣时箱内灰 渣运动,使灰箱承受南北向 的冲击力,而灰箱南北向并 未固定,首钢设计院设计存 在缺陷,没有考虑到荷载动 态变化,致使灰箱东西向固 定螺栓承载力不均,造成螺 栓连接处钢板疲劳断裂,灰 渣倾泻将清灰人员掩埋致死 一人。 10 (1)技术改造:新钢股份球团厂立即对链篦机灰箱进行了整改,采取了防止灰箱坍塌的安全措施,并对全厂 进行一次全面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排查安全隐患并落实整改,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加大对设备检维修和设 备改造的安全管理力度,认真分析近年来设备检修过程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全面开展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 (2)安全教育:正确处理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在进行设备改造过程中,强调了不能只追求设备的可操作性和 方便性,而忽视设备改造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对设备产生的危险危害因素进行辨识,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 2015 年9月 新钢 股份 汽运中心外聘员工易富庚驾 驶装载车未查明车后情况倒 车,将行人罗才英撞倒碾压 致死,死亡一人。 20 (1)制度完善:新钢股份汽运中心加强对外聘员工的安全管理,强化安全教育,加大反违章力度,严格遵守 《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装载机驾驶员岗位作业指导书》等规章制度,严禁带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严禁私自 带徒,严禁私自出车等要求。 (2)技术改造:汽运中心对所有车辆开展一次全面排查,确认车辆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制动系统、转向)及 灯光照明、喇叭、监测、指示、仪表、报警良好,并在出车前进行安全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立即予以整改, 对所有装载机车辆安装倒车声光报警系统。 (3)安全教育:烧结厂和汽运中心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规程,对岗位的危险源进行一次全面辨识,补充完 善控制措施,同时烧结厂和汽运中心及相关车间、班组做好对外聘司机的安全教育交底工作。烧结厂对原料的 现场管理进行整治,制定了料区人车分流线路。公司各单位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按照《关于进一步 加强车辆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规范车辆和人员的安全管理。 序 号 处罚 时间 被处 罚人 事故原因 处罚金额 (万元) 整改措施 5 2015 年9月 新钢 股份 二钢厂精炼车间精炼工,违 章作业,在RH炉浸渍管法兰 为走捷径直接跳到西北角平 台,在跨越过程中失足掉落 并从浸渍管与槽车平台的间 隙坠落至地面死亡,死亡一 人。 30 (1)技术改造:新钢股份二钢厂结合实际认真分析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对全厂可能 存在高处坠落危险危害因素的位置重新辨识并落实防范措施,针对RH炉真空槽及类似区域,要采取封堵、围 护、警示等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2)加强监察:同时加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状态,并持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合理设置楼梯或通 道,使设施设备符合人机工程学,避免因此而造成事故,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6 2015 年10 月 新钢 股份 中厚板厂员工在翻板机运行 时,违章进入翻板机运行区 域进行清扫作业,被臂杆打 击头部致死,死亡一人。 30 (1)技术改造:新钢股份中厚板厂采取了围护、警示等措施防止员工在翻板机运行时进入该区域。 (2)加强监察:对全厂存在类似设备的区域进行全面排查,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并实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发 生。 (3)制度完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尤其是出现岗位调整、临时性 工作或设备改造等情况时,加强对员工进行安全交底并制定规程,使员工有章可循。 7 2016 年5月 新钢 股份 第二炼铁厂原料车间员工进 入料仓清理积料,作业过程 中违章解开安全绳,被坍塌 的积料掩埋挤压窒息死亡, 死亡一人。 20 (1)加强监察:二铁厂加大了现场反“三违”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违章行为,严格执行检维修作 业审批程序,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 (2)技术改造:采取先进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改善作业条件,提升本质安全。 序 号 处罚 时间 被处 罚人 事故原因 处罚金额 (万元) 整改措施 8 2014 年12 月 良山 矿业 施工方温州兴安矿山建设有 限公司违章冒险作业,凿岩 爆破方式不严格执行设计的 爆破技术参数布孔,致使顶 板破坏严重,裂隙、大块多。 良山矿业监管责任落实不 严,措施不力,负监管责任。 未造成人员伤亡。 3 (1)技术改造:添置采掘机械,减少生产环境不安全因素,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加大资金投入,改进采矿 工艺和设备。 (2)安全教育:加强爆破环节监管力度和培训力度,强化凿岩爆破环节技术和安全管控,努力营造遵章守纪, 人人注重安全的氛围。 (3)制度完善:加强外包队伍管理,建立外包队伍事故退出机制。 9 2015 年10 月 新华 金属 新华金属员工在绞线机未完 全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违章 从检修门进入绞线机内,准 备拔下3#摇架上的顶针插 销,被仍在缓慢运转的绞线 机绞伤致死,死亡一人。 30 (1)技术改造:新华金属加强了对全厂尤其是绞线机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改善绞线机近年来多次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的被动局面,排查安全隐患并落实整改,针对本次事故,进一步完善隔离、连锁等安全技术措施,使员 工进入绞线机内不被绞伤或进入后机器立即停止,增加警示标识,提高设备本质安全度,杜绝类似事故重复发 生。 (2)加强监察: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管理职责,对违章作业加大考核力度,强化安全检查和现场反“三违”工作, 杜绝习惯性违章作业,同时持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避免误操作的发生。 (3)制度完善:重新修订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重点环节、重要事项的作业程序应具体、规范,尤其是当 设备的技术改造或其它事项造成作业程序的改变,应及时修订操作规程,做到有章可循。 (4)安全教育:加大对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力度,将安全内容纳入到车间管理的考核之中,在生产过程中,不 应忽视安全而赶生产、赶进度,正确处理生产与安全的关系。 4、报告期内,申请人针对环境保护、税收、国土、产品质量、公共安全等 方面的各类导致行政处罚的行为均采取了整改措施 报告期内,申请人针对环境保护、税收、土地、产品质量、公共安全等方面 的各类导致行政处罚的行为均采取了整改措施,具体如下: 处罚 类别 处罚 时间 被处 罚人 事故原因 处罚金额 (万元) 整改措施 环保 2015 年6 月 贝卡 尔特 金属 新华 厂 新华厂酸洗车 间生产废水排 入雨水管道, 污水处理站处 于闲置状态 24.50 (1)应急措施: 2015年4月14日上午停产, 切断污染源。立即组织抢修,修复废水泵等;2015 年4月17日恢复污水处理;2015年4月24日现 场会议,确定再改石灰水系统和做雨污分流。 (2)技术改造:2015年4月改进石灰池; 2015 年5月增加雨污分流; 2015年6月增加中和曝 气罐、絮凝剂添加系统、及压滤机等。 (3)加强监察:公司自2015年5月起增设安全 环保部,共有五名相关专业工作人员。2015年7 月起操作人员由一名兼职改为3名专职。修订操 作规程,安排操作培训。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 罚和经济处罚。 (4)流程改善:运到公司在开发区的工厂处理, 新工厂有较大的储存和处理能力。为确保上述措 施的实施,已在新华厂停用硫酸,全部采用盐酸。 (5)整改效果:整改后新华厂已恢复污水处理站 的正常运行,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 (6)关停该厂:将关厂时间由原计划的三年缩短 为一年。此厂已于2016年4月关停。 税收 2014 年8 月 新钢 股份 由于领用原材 料用于非应税 项目、非应税 项目耗用材料 未作进项税额 转出导致少缴 2012年增值税 405.36万元 202.68 (1)补缴税款:按照税务征缴部门的规定,公司 及时足额补缴了少缴税款,并缴纳了行政处罚罚 款。 (2)加强学习:为了降低税收风险,公司加强税 收法律法规及其业务的学习,依法依规计税,在 税务部门规定的征缴期限内及时足额上缴入库。 2014 年9 月 新钢股份税务 管理人员测算 依据与税法规 定存在差异, 使得少缴 2011年-2012 年度房产税 327.92万元、 印花税95.84 万元、车船税 5.80万元,少 扣个人所得税 136.18万元, 合计少缴税收 565.73万元 282.86 (1)补缴税款:按照税务征缴部门的规定,公司 及时足额补缴了少缴税款,并缴纳了行政处罚罚 款。 (2)加强学习:为了降低税收风险,公司加强税 收法律法规及其业务的学习,依法依规计税,在 税务部门规定的征缴期限内及时足额上缴入库。 处罚 类别 处罚 时间 被处 罚人 事故原因 处罚金额 (万元) 整改措施 国土 2014 年2 月 良山 矿业 未经依法批 准,擅自在渝 水区良山太平 矿区超越原批 准的矿区范围 开采铁矿石 2.77 (1)上缴罚款:积极配合新余市国土资源局整改 要求,足额上缴并缴纳了非法所得和罚款共计人 民币30.457万元。 (2)追责到人:公司严肃处理了良山矿业相关责 任人,组织相关人员进一步勘测明确公司所属矿 区范围,严格按照原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不 在越界开采。 (3)完成复绿:良山矿业积极配合检查整改,立 即停止了违法用地行为并对违法用地进行复绿。 2015 年4 月 未依法办理建 设用地手续的 情况擅自在良 山镇黄虎村委 西风井建设风 机用房,推土 11.79亩,建设 回风机房 0.56 (1)上缴罚款:积极配合新余市国土资源局整改 要求,足额上缴并缴纳了罚款共计人民币0.56万 元。 (2)完成复绿:良山矿业积极配合检查整改,立 即停止了违法用地行为并对违法用地进行复绿。 质监 2014 年7 月 新钢 股份 出售在康盛锦 湾事业有限公 司滨江壹号B 区工地的钢筋 不符合《钢筋 混凝土用钢第 2部分:热轧带 肋钢筋》的要 求 4.90 (1)上缴罚款:公司及时缴纳了罚款,积极配合 检查整改。 (2)追责到人:同时按照《质量事故管理制度》、 《 过程质量控制督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梳理 追溯个业务环节相关责任方责任。 (3)积极赔偿:公司销售部客服中心、技术中心 派员到客户所在地现场,及时与客户进行协调处 理,对已售出的产品进行技术检测,对不合格产 品进行了退换或赔偿。 公安 2015 年6 月 中冶 新材 因生产设备出 现状况临时决 定使用过期的 备案证明购买 了工业盐酸 18.18吨 5.00 (1)上缴罚款:缴纳了罚款严格自查落实整改责 任。 (2)加强管理:对使用过期备案证明购买的工业 用盐酸停止使用,做封存处理。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取得了报告期内申请人对各项行政处罚采取整改措施及其执行效 果的说明文件,查阅了江西省安监局出具的《证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钢铁制造过程中存在高温、高压、有害气体等不安 全因素,以及部分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等因素造成申请人在报告期内发生了一定数 量的安全生产事故。上述事故发生后,申请人缴纳了相应罚款并积极落实整改措 施。2016年至今,申请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频率与数量相较之前年度呈显著 下降趋势,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加大了安全方面的投入,强化安全生产理念,将有 效避免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申请人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第三十九条(七)项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 情形。申请人针对在环境保护、税收、土地、产品质量等方面的各类导致行政处 罚的行为均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执行效果较好。 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申请人律师认为,针对环境保护、税收、土地、产品质量等方面的各类行政 处罚,申请人均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执行效果较好。钢铁制造过程中存在高 温、高压、有害气体等不安全因素,以及部分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等因素造成申请 人在报告期内发生了一定数量的安全生产事故。上述事故发生后,申请人缴纳了 相应罚款并积极落实整改措施。2016年至今,申请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频率 与数量相较之前年度呈显著下降趋势,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加大了安全方面的投 入,强化安全生产理念,将有效避免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申请人不存 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七)项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 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发行人是否存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定的限制融资的情形发表核查 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规 定:“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 2 次以上较大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 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 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 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公司及子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共发生9起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均为一般事故。经过近年公司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推行,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总体呈下降趋势,其中2014年、2015年、2016年发生安全 生产事故分别为4次、4次、1次,2017年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未发生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生产整改效果良好,不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规定的限制融资的情形。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取得了申请人被处罚的相关文件、查阅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取 得了报告期内申请人各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整改措施及执行效果的说明文件; 取得了省市安监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根据省市安监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文件,申请人报告期内发生9次一般事故,不存在发生重大、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 2 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 主要责任的情况。2016年以来,申请人及其子公司仅发生了1次一般事故,不 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情况,因此不属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 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定的一年内须严格限制证券融资的情形。 申请人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请人律师认为:并根据省市安监部门出具的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的证明文件,公司及子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至本二次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 共发生9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均为一般事故。经过近年公司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的推行,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总体呈下降趋势,其中2014年、2015年、2016 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分别为4次、4次、1次,2017年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不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处罚,安全生产整改效果良好,不存在重大 隐患整改不力的情形。 据此,公司不存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 发[2010]23号)限制融资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 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章页)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 06月 06 日 (本页无正文,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 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06 月0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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