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美年健康: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时间:2017年06月15日 09:20:44 中财网


海润所标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2017]海字第050-2号







致: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美年健康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交易出具法律
意见。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就本次交易出具了《北京
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2017]海字第050号,下称“《法律意见》”)和《北
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一)》([2017]海字第050-1号,下称“《补充法
律意见(一)》”)。


根据中国证监会编号为161537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
意见通知书》(下称“《反馈意见》”)要求及瑞华会计师出具的瑞华专审字
[2017]31010006号《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称“《审计
报告》”),现就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的有关问题以及《法律意见》、《补


充法律意见(一)》所披露的各项事宜自2016年6月17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签
署之日期间发生的更新和变化,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作为《法律意见》及《补充法律意见(一)》的补充,本所
对美年健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及结论仍适用《法律意
见》及《补充法律意见(一)》中的表述,本所在《法律意见》及《补充法律意见
(一)》中的声明事项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
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法律意见》及《补充法律意见(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具
有相同含义。































正 文

第一部分 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的回复



一、问题2:申请材料显示,本次重组方案中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调整
机制。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价格调整机制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是否合理,是否明确、具体、可操作。2)
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设置调价触发条件的理由。3)
目前是否已经达到调价触发条件,及上市公司拟进行的调价安排。请独立财务顾
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上述价格调整机制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
条的相关规定1,是否合理,是否明确、具体、可操作。


1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已于2016年9月8日公布并实施,为配合《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顺利实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
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证监会公告(2016)18号)同时公布。根据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指导意见,在规则适用方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过渡期安排将以股东大会为界
新老划断,即:修改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发布生效时,重组上市方案已经通过股东大会
表决的,原则上按照原规定进行披露、审核,其他按照新规定执行。鉴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已
于2016年6月16日经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已于2016年6月28日被中国证监会受理,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事项应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及其配套规范的相
关规定,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所称《重组办法》均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12号意见》均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证监会公告〔2015〕10号)。




本次交易设置的价格调整机制如下:

①价格调整对象

价格调整对象为美年健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标的资产
的交易价格不予调整。


②可调价期间

美年健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
易前。



③触发条件

A.可调价期间内,中小板综合指数(399101.SZ)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
个交易日(含停牌前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相比美年健康因本次交易首次
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5年8月28日)收盘点数(即10,788.10点)跌幅超过
10%,或

B.可调价期间内,深证医药指数(399618.SZ)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
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含停牌前交易日)相比美年健康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
日前一交易日(即2015年8月28日)收盘点数(即9,469.69点)跌幅超过10%。


C.在满足上述A或B项条件后,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能触发调价,即A或
B项条件中的“任一交易日”当日,美年健康股票收盘价低于美年健康因本次交易首
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5年8月28日收盘价。


④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满足“③触发条件”中A或B项条件,并同时满足C项条件,
其中满足的A或B项条件至少一项的任一交易日当日为调价基准日。


⑤发行价格调整

当调价基准日出现时,美年健康有权在调价基准日出现后10个交易日内召开
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按照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
行调整。


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
整为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包括调价基准日当日)美年健康股票交易均价
的90%。


若美年健康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
调整,则美年健康后续不再对上述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⑥发行股份数量调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后,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不变,发行股
份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即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股份购买的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调整后的发行价格。在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


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将
根据有关交易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如按上述调价机制进行调整,则本次发股数将会增加,本次交易对方在上市
公司持股比例将较调价前进一步提高。


⑦生效条件

美年健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⑧期间损益安排

慈铭体检在损益归属期间(即估值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期间)运营所产生的
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运营所产生的亏损由交易对方按其各自对慈铭体检的持股
比例以现金方式补偿。各方约定,在损益归属期间对慈铭体检不实施分红。各方
认可损益归属期间的损益及数额应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确认。


⑨上市地点

在锁定期满后,本次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将在深交所上
市交易。


就上述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合规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
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应当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


前款所称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经计算,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选择的参考价为: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前20个交易日

前60个交易日

前120个交易日




市场参考价(元)

34.58

41.10

35.32

市场参考价的90%(元)

31.12

36.99

31.79



综合考虑上市公司股票的市盈率水平、标的资产的盈利能力及交易作价,本
次交易的市场参考价选取了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符合《重组
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
可以明确,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
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前款规定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详细说明是否相应
调整拟购买资产的定价、发行股份数量及其理由,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充分
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董事会按照已经设
定的方案调整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无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重新提出申请。”

2016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本次交易的发行
价格调整机制明确规定了价格调整对象、可调价期间、触发条件、调价基准日、
发行价格调整、发行股份数量调整、生效条件、期间损益安排、上市地点。


2016年6月16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
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本所认为,上述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明
确、具体、可操作。




2、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设置调价触发条件的
理由。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准则第26号》”)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明确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发
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建立在大盘和同行业因素调整基础上,触发发行价格调整的
情形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并充分说明理由。如出现上市公司发行价格的调
整,还应当说明调整程序、是否相应调整交易标的的定价及理由、发行股份数量
的变化情况等。”

2015年上半年,A股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整体呈现较大幅度的增幅,美年健康
股价亦根据市场形势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美年健康自2015年8月31日起开始
停牌,股票停牌期间,A股市场股价表现为整体下跌后趋于平稳。在上述背景下,
为应对因整体资本市场波动以及上市公司所处行业A股二级市场表现变化等市场
及行业因素造成的上市公司股价下跌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公司对本
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设置了价格调整机制。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机制明确约定了可调价期间为美
年健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前,
并以中小板综合指数(399101.SZ)以及公司所处的深证医药指数(399618.SZ)跌
幅作为调价触发条件。当调价基准日出现时,美年健康有权在调价基准日出现后
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按照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以及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已回避
表决。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符合《准则第26号》
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其调价触发条件的设置主要是为应对因整体
资本市场波动以及上市公司所处行业A股二级市场表现变化等市场及行业因素对
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3、目前是否已经达到调价触发条件,及上市公司拟进行的调价安排。



公司已于2016年6月16日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
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相关议案,并于当日公告了股东大会
决议。


经核查,自2016年6月16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小板综合指数
(399101.SZ)及深证医药指数(399618.SZ)未出现“可调价期间内,在任一交易
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含停牌前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相比美年健康
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5年8月28日)收盘点数跌幅超过10%”

的情形,即公司股票价格未达到调整机制设置的触发条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出具日,上市公司未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未来没有相
关调价安排。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
格调整机制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设置以中小板综合指数及深证医药指数
跌幅为调价触发条件,系为应对资本市场波动及行业二级市场表现变化等市场及
行业因素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保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顺利推行,符
合《重组办法》及《准则第26号》的规定。




二、问题3:申请材料显示,在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
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本次交易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股票二级市
场价格走势,并经合法程序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对募
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一次调整,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发行底价调整机制及拟履
行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目前是否已经达到调价触发条件,及上市公司拟
进行的调价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上述发行底价调整机制及拟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具体内容


2016年6月27日,公司披露了《重组报告书(草案)》,公司对于募集配套
资金发行价格的调整机制规定如下:

在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审核本次交易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走势,并经合法程
序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
一次调整,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2016年9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议案》。根据此议
案,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的调整机制调整如下:

在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审核本次交易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走势,并经合法程
序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
一次调整,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016年10月10日,美年健康召开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上述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2)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及拟履行的程序的合规性说明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调整机制为:在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本次交易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
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走势,并经合法程序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为调价
基准日),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一次调整,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基准日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上述价格调整机制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第七条“定价基准日可以
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

2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部
分条款于2017年2月15日修改并实施。其中“定价基准日”修改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根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指导意见,“为实现规则平稳过渡,在适用时效上,《实施细则》和《监管问答》自发布或
修订之日起实施,新受理的再融资申请即予执行,已经受理的不受影响。”鉴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议案已于2016年6月16日经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已于2016年6月28日被中国证监
会受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仍适用修订前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均指2017年2月15日修订前施行的《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以及第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
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的有效期已过;(二)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三)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规定。


调整后的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为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的90%,上述内容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的规定。


本所认为,此次重组方案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符合《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目前是否已经达到调价触发条件,及上市公司拟进行的调价安排。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机制
并未设置刚性的触发条件,而是由美年健康董事会基于二级市场价格走势情况,
在审慎考虑和研究的基础上,酌情决定是否启动调价机制。


鉴于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发生变化,2016年9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发
行底价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6年
9月24日),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12.79元/股,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
美年健康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12.79元/股)。


2016年10月10日,美年健康召开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上述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2017年4月11日,美年健康召开了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2,421,482,70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未分配利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上市公司2016


年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除息日为2017年4月25日),因此,募集配套资金
所发行股份的发行底价相应调整为12.78元/股。


上市公司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51,000万元,按照调整后的发行底价12.78元/股测算,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发行
股份不超过39,906,103股。


综上,上市公司已完成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的调价。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底价的价格调整机
制及需履行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已完成发行底价的调整,调整后的发
行底价及发行数量已经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2016年第六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问题4: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后,在不考虑配套融资的情况下,剔除了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本次交易停牌期间取得标的资产68.40%股权并以该部分
权益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俞熔先生直接及间接持有上市
公司29.95%股份。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剔除上述相应股份时,考虑配套融资的
情况下,俞熔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及占比情况,及上述情形下,本次重组是
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2)在重组
报告书相应位置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俞熔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总数量及
占比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次交易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俞熔先生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30.79%股份。本
次交易后,在不考虑配套融资的情况下,剔除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本次交易停牌
期间取得标的资产68.40%股权并以该部分权益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后,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俞熔先生直接及间接持有上市公司30.72%股份;在考虑配套融资的情
况下,剔除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本次交易停牌期间取得标的资产68.40%股权并以
该部分权益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俞熔先生直接及间接持
有上市公司30.23%股份。本次交易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
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
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外,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
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本次重组不构成
《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具体原因如下:



(1)美年健康前次重组构成借壳上市

2015年3月26日,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江苏三友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为便于描述,以下仍简称为“美年健康”或“上市公司”)发布《江苏三
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上市公司拟通过资产置换及发行730,755,838股(后因除权除息事项调整为
919,342,463股)股份收购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年
大健康”)100%股份。该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陆尔穗;该次交
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俞熔。该次交易中涉及的拟置入资产为
美年大健康100%股份,拟置入资产成交金额为554,270.06万元,上市公司2014
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68,360.39万元,拟置入资产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超
过100%;按照《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次交易构成借壳上市。




(2)前次重组已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并实施完毕

2015年7月20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江苏三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及向上海天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18]号),核准上市公司该次重大资产重组及向俞熔
等103名发行对象发行919,342,463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上市公司已于2015年8月17日办理完毕该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


截至本次重组前,前次重组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并实施完毕。该次重
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由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天亿投资,实际控


制人由陆尔穗变更为俞熔。




(3)本次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美年健康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天亿资
管、维途投资、东胜康业、韩小红和李世海合计持有的慈铭体检72.22%股权,其
中天亿资管和维途投资合计持有慈铭体检68.40%股权,天亿资管和维途投资为美
年健康实际控制人俞熔控制的企业。本次重组完成后,俞熔仍为美年健康的实际
控制人,因此本次重组不会导致美年健康控制权发生变更。


根据《12号意见》,借壳上市的认定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即按照上市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累计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
额(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同时,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占
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
例累计首次达到100%以上的原则。


《12号意见》的前述规定主要是因为考虑到《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
组行为的特殊性,防止化整为零规避监管,严格执行拟注入资产须符合完整性、
合规性和独立性要求。美年健康2015年的前次重组行为已经按照借壳上市要求通
过中国证监会审核,本次交易是在前次借壳上市完成后进行的并购交易,因此,
本次交易不属于《12号意见》所防止的“化整为零规避监管”行为。


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如何认定2011年借壳新规颁布前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是否已完成借壳上市审批的函》(上市一部函[2013]986号)的
精神,上市公司历史上发生了控制权变更且向该收购人实施了至少一次重大资产
购买,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其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已经达到100%,且已按当时的规定报经中
国证监会审核或备案的,应当认定为在历史上已经完成借壳上市审批。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美年健康收购慈铭体检72.22%股权的重组行为不
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





四、问题5:请你公司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七十四条的规定,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前俞熔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次交易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俞熔及其控制的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745,472,83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0.79%,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俞熔先生于2015
年通过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控制公司股份727,990,712股,根据俞熔及其控制
的天亿投资、天亿资管、美馨投资、和途投资和中卫成长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
承诺:“本人/本企业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认购的江苏三友非公开发行股份,自该
等股份登记至本人/本企业证券账户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公司该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于2015年8月27日完成股份登记,俞熔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
定期为股份登记至本人/本企业证券账户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可上市交易时间为
2018年8月28日。本次交易前,俞熔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股份目前仍处于锁定状态。

此外,俞熔先生于2016年12月、2017年1月及2017年5月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方
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7,482,118股。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
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
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
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俞熔先生及其控制的天亿投资、天亿资管、美馨投资、和途
投资和中卫成长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如下:“本人/本企业/本公
司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美年健康股份,自天亿资产及维途投资通过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所认购的美年健康股份登记至上述公司证券账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
让。”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俞熔及其控制的企业已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作出相应承诺,承诺内容符合《证券法》
第九十八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五、问题6:申请材料显示,2015年上市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0.25元/股;本
次交易实施完成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影响,2015年上市公司基本每股收益
为0.24元/股,2015年较交易前存在一定的摊薄。此外,假设本次交易在2016年
9月底完成、上市公司业绩与上一年度持平、标的资产承诺业绩顺利完成的前提
下,交易完成后预计的上市公司2016年每股收益为0.2元/股。请你公司:1)结合
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考虑配套融资情况下的每股收益情况及近期财务数据,补
充披露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2)对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
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补充披露相关信息,并说
明是否已履行相应程序。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结合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考虑配套融资情况下的每股收益情况及近期财
务数据,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本次交易中,公司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51,000万元。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认
购方将以询价方式确定。


2016年9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本次募集配套
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发行底价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12.79元/股,不低于调价基
准日前20个交易日美年健康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12.79元/股)。


2016年10月10日,美年健康召开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上述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2017年4月11日,美年健康召开了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2,421,482,70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未分配利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上市公司2016


年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除息日为2017年4月25日),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
股份的发行底价调整为12.78元/股。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以询价方式确定,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
股份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具体发行
价格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按
照《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
申购报价的情况协商确定。由于本次最终发行价格尚无法确定,因此,在考虑配
套融资情况下的每股收益计算,上市公司做出以下假设:

1、假设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根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决议公告日为定价基准日,并经上市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实施调整,确
定的发行底价,即12.78元/股;

2、假设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募集资金金额为51,000万元;

3、假设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于2016年1月1
日已实施完成;

依据上述假设条件,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所示:

项目

2016年

(考虑配套融资)

2016年

(不考虑配套融资)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万元)

45,738.18

45,738.18

上市公司普通股股数

2,612,251,083

2,572,344,98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8

0.18



注1: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参照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瑞华阅字【2017】(01620002)号《备考审
阅报告》

注2:在考虑配套融资及未考虑配套融资的情况下,上市公司2016年基本每股收益均为0.18元/股,主
要是由于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的影响。


注3:上市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召开了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以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2,421,482,70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未分配利润每10股
派发现金红利0.15元。上市公司2016年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除息日为2017年4月25日),本次对公
司每股收益测算已考虑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实施的影响。




2016年上市公司基本每股收益为0.14元/股。在假设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已完成,且考虑配套融资的情况下,上市公司2016年每
股收益为0.18元/股,较上市公司实际每股收益有所上升。





2、对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
见》,进一步补充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是否已履行相应程序。


(1)《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的具体要求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规
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披露本次融资募集资金到位或重大资产重组
完成当年公司每股收益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的变动趋势;如果预计本次融资募集
资金到位或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当年基本每股收益或稀释每股收益低于上年度,导
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并披露填补回报的具体
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本次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分析、
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形成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2)本次交易的具体情况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对上市公司摊薄即期回报
的事项进行了论证分析。本次交易中,天亿资管及维途投资作为盈利预测补偿义
务人承诺,慈铭体检2017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不低于16,250万元,较2016年有较大幅度增长。


1、主要假设和前提

假设一:本次重组于2017年6月底完成(此假设仅用于分析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对公司即期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于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测,亦不
构成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最终完成时间以实际完成时间为
准;

假设二:假设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16年持平;
此假设仅用于分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不代表公司对于业绩的预测;

假设三:假设慈铭体检2017年1-6月实际净利润等于2017年度承诺净利润数
的二分之一,即2017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
8,125万元;

假设四: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
表公司对2017年盈利情况的承诺,亦不代表公司对2017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
断。


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和前提,上市公司测算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的每股收
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项目

2016年度/末

本次重组于2017年6月底完成

重组后

(考虑配套融资)

重组后

(不考虑配套融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万元)

31,068.19

39,193.19

39,193.19

2017年期初发行在外
的普通股(股)(注)


2,421,482,706.00

2,421,482,706

2,421,482,706

2017年7月新增普通
股(股)

-

190,768,377

150,862,274

2017年发行在外的普
通股加权平均数(股)

2,421,482,706

2,516,866,895

2,496,913,843

扣非后基本每股收益
(元/股)

0.13

0.16

0.16

扣非后稀释每股收益
(元/股)

0.13

0.16

0.16



注1:在考虑配套融资及未考虑配套融资的情况下,假设本次重组于2017年6月底完成时,上市公司2017
年基本每股收益均为0.16元/股,主要是由于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的影响。


注2:上市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召开了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以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2,421,482,70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未分配利润每10股
派发现金红利0.15元。上市公司2016年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除息日为2017年4月25日),本次对公
司每股收益测算已考虑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实施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上市公司201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
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为0.13元/股。假设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于2017年6月底完成,上市公司预计不存在2017年每股收益低
于2016年每股收益的情形。


(3)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
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

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具体如下:

2016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2016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作出相关承诺,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2016年6月16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
议案,公司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016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公司根据调
整后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修订了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公司
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2016年9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的议案》,并同意将
上述议案提交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就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作出相关承诺,公司关联董
事已回避表决。


2016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
议案,公司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017年6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的议
案》,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根据每股收益计算,本次交易完成后,在考虑配套融
资的情况下,公司预计不存在2017年每股收益低于2016年每股收益的情形,公
司已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六、问题7:申请材料显示,鞍山市囯土资源局将位于千山区凤翔路东、凤凰西
路北,面积为44,351.83㎡的土地使用权以6,653万元价格出让给鞍山慈铭,用途
为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及商服用地,应在2015年4月9日前开工并在
2018年4月8日前竣工。根据鞍山慈铭与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千山分局签署的补充
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时间由2015年4月9日前变
更为2016年4月9日前,竣工时间由2018年4月8日前变更为2019年4月8日
前。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时间已过,鞍山慈铭存在按
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以及上述土地使用权被
相关土地主管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潜在风险。鞍山慈铭经营范围中涉“房地产
开发、销售;出租和管理自有商品房及配套设施”,但其并未办理房地产企业相
关资质且其购买的上述土地使用权拟建设自用房屋,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尚未
开工建设。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土地使用权拟建设自用房屋与相关约定中
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及商服用地用途是否矛盾,鞍山慈铭在上述土
地建设自用房屋是否需要取得相应资质,如是,补充披露资质取得情况,是否存
在不能取得的风险及相关风险应对措施。2)目前尚未开工建设的原因,上述土地
是否存在使用权被无偿收回的风险,如存在,补充披露对标的资产未来生产经营
的影响及相关风险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上述土地使用权拟建设自用房屋与相关约定中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
通商品房及商服用地用途是否矛盾,鞍山慈铭在上述土地建设自用房屋是否需要
取得相应资质,如是,补充披露资质取得情况,是否存在不能取得的风险及相关
风险应对措施。


根据慈铭体检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鞍山慈铭成立于2013年10月25日,
根据慈铭体检经营战略计划,该土地使用权上所建房屋主要用途为鞍山慈铭自用
办公及营销用房,不涉及商品房屋的对外出售或出租,与鞍山慈铭取得该土地使
用权约定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及商服用地用途并无实质性矛盾。


根据鞍山慈铭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鞍山慈铭目前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
相关资质。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该规


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
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
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根据慈铭体检和鞍山慈铭的
确认,鞍山慈铭在上述土地上拟建设的房产为自用房产,不涉及对外出售或出租,
鞍山慈铭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综上,本所认为,鉴于鞍山慈铭在上述土地拟建设的房产为自用房产,鞍山
慈铭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鞍
山慈铭无需取得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2、目前尚未开工建设的原因,上述土地是否存在使用权被无偿收回的风险,
如存在,补充披露对标的资产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及相关风险应对措施。


鉴于鞍山地区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及慈铭体检的发展规划调整,慈铭体检考虑
出售鞍山慈铭100%股权,因此,鞍山慈铭涉及的建设用地尚未开工建设。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
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
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016年9月2日,慈铭体检召开第一届第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同意
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鞍山市慈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
股权以2560万元的价格进行转让》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2016年第二
届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2016年9月7日,慈铭体检召开2016年第二届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上述议案。


根据慈铭体检与高艳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慈铭体检将其持有的鞍山慈铭
100%股权以2,560万元价格转让给高艳。根据高艳出具的承诺函,高艳与慈铭体
检及其股东没有关联关系。


2016年10月8日,鞍山市工商管理局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根据鞍山慈铭与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千山分局签署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合同补充条款)》(合同编号:2103112014A0001),原《补充协议》约定的动
工时间由2016年4月9日前变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竣工时间由2019年4
月8日前变更为2019年12月30日前。


截至慈铭体检将鞍山慈铭股权出售予高艳的股权变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
日,鞍山慈铭不存在土地使用权被无偿收回的风险。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鉴于慈铭体检已将鞍山慈铭100%股权出售予第三方且
在转让之前鞍山慈铭已与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千山分局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合同补充条款)》,截至鞍山慈铭股权变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鞍山慈
铭不存在上述土地使用权被无偿收回的潜在风险。并且,鉴于鞍山慈铭100%股权
已出售予第三方,鞍山慈铭的相关事项不会对慈铭体检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




七、问题8:申请材料显示,慈铭体检部分下属体检中心持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已到期或将于2016年内到期。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资质是否有续期计划,
如是,补充披露进展情况、预计完成时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对上市公司和本
次交易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续期计划

根据慈铭体检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法律意见》披露的下述门诊部持
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到期或于2016年内到期,具体如下:

序号

医疗机构名称

许可证号

发证机关

有效期

1.


上海慈铭门诊部

77524516931010119D1102

上海市黄浦区卫生


2012年02月13日至
2016年06月21日

2.


深圳慈铭门诊部

PDY41054-544030417D1102

深圳市福田区卫生
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2012年03月08日至
2016年06月30日

3.


深圳海松门诊部

PDY41019-044030417D1102

深圳市福田区卫生
和计划生育局

2012年03月08日至
2016年06月30日

4.


广州慈铭门诊部

72680757544010617D1102

广州市天河区卫生


2011年06月28日至
2016年06月27日

5.


武汉汉口门诊部

69185438-942010317D1102

武汉市江汉区卫生


2011年12月20日至
2016年12月20日






就上述1-5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到期的门诊部,根据慈铭体检提供的
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门诊部均已取得续展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
体为:上海慈铭门诊部已取得了续展之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自2016
年6月22日至2021年6月21日;深圳慈铭门诊部已取得了续展之后的《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自2016年5月31日至2021年5月30日;深圳海松门诊
部已取得了续展之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自2016年7月1日至2021
年6月30日;广州慈铭门诊部已取得了续展之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
效期自2016年7月29日至2021年7月28日。武汉汉口门诊部已取得了续展之
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自2016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


慈铭体检及其下属各分、子公司持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最新情况详
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之附表一“慈铭体检下属各分、子公司持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情况”。




2、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
〔1999〕第66号)规定:“一、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
副本要求注明的有效期限是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

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的校验期分为1年和3年两种,
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可用于5次校验结果的登记。因此,一般情况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可依据持证医疗机构校验期的
不同,分别定为5年或15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医疗
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三十五条规定,“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
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
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
校验期为一年。”

根据上述规定,慈铭体检各门诊部属于“其他医疗机构”,由于其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可用于5次校验结果的登记,因此,其《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有效使用期限为5年,到期后需办理换发新证手续。本所认为,因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使用期限到期而需换发新证的手续,不属于新设医


疗机构并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形,在相关门诊部根据法律法规要求
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申请文件后,办理续展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




3、对上市公司和本次交易的影响

综上,本所认为,鉴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使用期限到期而需换发
新证的手续,不属于新设医疗机构并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形,上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期后换发新证不会对该等医疗机构经营产生实质性影
响,亦不会对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产生实质性影响。




八、问题9:申请材料显示,北京亮马桥医院注册的域名“ciming.com”已于2016
年6月12日到期。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该域名是否有续期计划,如是,补充披露进
展情况、预计完成时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对上市公司和本次交易的影响。请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慈铭体检提供的更新后的域名证书及本所律师核查,ciming.com域名权
利人已由北京亮马桥门诊部变更慈铭体检且有效期已完成续展,该域名之有效期
已续展至2025年6月12日。


本所认为,鉴于ciming.com域名有效期已完成续展,不会对上市公司及本次
交易产生不利影响。




九、问题10:申请材料显示,2016年2月23日,美年健康全资子公司美年大健
康、下属子公司广州美年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广州市美年大健康医疗科技有限
公司及牟元茂分别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寄来的民事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资
料。根据民事起诉状,原告爱康国宾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认为美年大健康
等5名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并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5,000万元。2016年5月17日及2016年5月24日,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美东软
件开发有限公司及美年大健康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民事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
资料。根据民事起诉状,原告爱康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认为美年大健康、


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及王海峰等4名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并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5,300万元。请你公司上述未决诉讼
的最新进展,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上述未决诉讼最新进展

根据美年健康提供的相关诉讼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两个诉讼案件具体
进展情况如下:

(1)爱康国宾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美年大健康、广州美年医疗门诊
部有限公司等5名被告共同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以下简称“侵犯商业秘密案
件”):因广州美年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就管辖权问题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
出管辖权异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5月6日裁定驳回并出具《民
事裁定书》((2016)京0105民初6716号)。广州美年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不服上
述裁定,已就管辖权问题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广州美年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已被驳回,本案尚在一审法
院审理过程中。


(2)爱康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美年大健康、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
公司及王海峰等4名被告共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以下简称“侵犯计算
机软件著作权案件”):王海峰就管辖权问题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已于2016年6月20日裁定驳回并出具《民事裁定书》((2016)
沪73民初339号)。王海峰不服上述裁定,已就管辖权问题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
院提出上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王海峰的管辖权异议已被驳回,本
案尚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




2、上述案件的代理律师对案件走向的初步判断

(1)根据美年大健康委托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代理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
务所出具的《关于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爱康国宾健康体检管理集
团有限公司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说明》(2016京都函字第32号),根据收到的材料


以及从上市公司了解到的相关情况,爱康国宾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所谓
牟元茂窃取商业秘密为由,以广州美年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为切入点,将具有股
权关系的上市公司等相关公司均作为被告,目前尚未发现有证据显示上市公司有
授意、指使牟元茂侵犯爱康国宾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亦
无证据显示上市公司有获取、使用爱康国宾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商业秘
密。以现有证据为基础,原告爱康国宾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请被全部
驳回的可能性较大,美年大健康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较小。


(2)根据美年大健康委托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代理律师上海市海
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与爱康
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说明》,根据收到的材料以及从上市
公司和美年大健康了解到的相关情况,在王海峰到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任职
前,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已经自行研发并使用了成熟的体检软件系统,如果原
告主张的软件与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使用的软件无法一一对应,亦未发
现明显证据表明美年大健康的行为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则美年大健康的侵权行为
不一定能成立。就现有证据而言,原告爱康国宾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请
存在被全部驳回的可能。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两个案件涉及的诉讼均正在一审法院审理中,根据北
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说明,没有明显证据证
明美年健康或其子公司构成侵权行为,原告诉请被全部驳回的可能性较大。故上
述诉讼不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十、问题19: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请独立财
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公司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本次交
易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交易之前

本次交易完成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天亿投资

271,777,408

11.22%

271,777,408

10.57%

天亿资管

187,505,650

7.74%

246,889,378

9.60%

美馨投资

174,744,638

7.22%

174,744,638

6.79%

和途投资

62,838,230

2.60%

62,838,230

2.44%

中卫成长

6,417,748

0.27%

6,417,748

0.25%

俞熔

42,189,156

1.74%

42,189,156

1.64%

胡波

35,297,616

1.46%

35,297,616

1.37%

维途投资

-

-

86,677,923

3.37%

东胜康业

-

-

4,800,623

0.19%

其他股东

1,640,712,260

67.76%

1,640,712,260

63.78%

股份总计

2,421,482,706

100.00%

2,572,344,980

100.00%



注1:俞熔先生持股数量包括俞熔先生直接持股及通过“天勤十七号”信托计划持有的股份,合计为
42,189,156股。


注2:胡波系韩小红之配偶,东胜康业控股股东韩圣群系韩小红之弟弟,胡波及韩圣群构成一致行动关
系,本次交易后,共直接及间接持有上市公司1.56%的股份。




根据公司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在考虑配套融资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完成
前后,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交易之前

本次交易完成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天亿投资

271,777,408

11.22%

271,777,408

10.40%

天亿资管

187,505,650

7.74%

246,889,378

9.45%

美馨投资

174,744,638

7.22%

174,744,638

6.69%

和途投资

62,838,230

2.60%

62,838,230

2.41%

中卫成长

6,417,748

0.27%

6,417,748

0.25%

俞熔

42,189,156

1.74%

42,189,156

1.62%

胡波

35,297,616

1.46%

35,297,616

1.35%

维途投资

-

-

86,677,923

3.32%

东胜康业

-

-

4,800,623

0.18%

配套融资投资者

-

-

39,906,103

1.53%

其他股东

1,640,712,260

67.76%

1,640,712,260

62.81%

股份总计

2,421,482,706

100.00%

2,612,251,083

100.00%



注1:俞熔先生持股数量包括俞熔先生直接持股及通过“天勤十七号”信托计划持有的股份,合计为
42,189,156股。


注2:胡波系韩小红之配偶,东胜康业控股股东韩圣群系韩小红之弟弟,胡波及韩圣群构成一致行动关
系,本次交易后,共直接及间接持有上市公司1. 53%的股份。




本次交易前,天亿投资持有公司11.22%的股份,天亿投资的控股股东俞熔先
生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30.79%股份,天亿投资为公司控股股东,俞熔先生为公司


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后,在不考虑配套融资的情况下,天亿投资将持有上市公司10.57%
的股份;在考虑配套融资的情况下,天亿投资将持有上市公司10.40%的股份。本
次交易后,在不考虑配套融资的情况下,俞熔先生直接及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34.66%;在考虑配套融资的情况下,俞熔先生直接及间接持有上市公司34.13%的
股份。天亿投资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俞熔先生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十一、问题20: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重组的审计机构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责令整改;如有,请说明相关情况,请独立
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是否影响本次相关审计文件的效力进行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根据瑞华会计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网站
(http://www.csrc.gov.cn/)、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cn/)、各地证监局等网站的查询,截至2017年3月底,瑞
华会计存在18项审计相关项目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
查或者采取执业质量监管措施(执业质量监管措施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警示、
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的情形。其中2个项目仍在立案调查中,上述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的项目不涉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上述被立
案调查事宜并不影响瑞华会计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等工作,上述立案调
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未参与慈铭体检的审计工作,慈铭体检审计报告签字的注册
会计师连向阳、吴翔也均未参与上述立案调查项目的审计工作。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审计机构被立案调查的,证监会在受理其出具的财务报告等文件后,
在审核中将重点关注其诚信信息及执业状况,并未规定影响或限制审计机构参与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活动的资格和能力及审计文件的效力。


综上,本所认为,虽然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已经对瑞华
会计启动立案调查的行政执法程序,但鉴于该等被立案调查的项目不涉及本次重


组相关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上述被立案调查事宜并未影响或限制瑞华会计师参与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不影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审计文
件的效力。







第二部分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变化情况的补充意见



一、关于反垄断审查

2016年7月26日,美年健康的子公司美年大健康(原名称为“美年大健康产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天亿资管、维途投资收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反垄断局(以下简称“商务部反垄断局”)出具的《涉嫌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立案调查通知》(商反垄监察函[2016]70号,以下简称“《立
案调查通知》”),商务部反垄断局决定对美年大健康2015年3月收购慈铭体检
27.78%股份、天亿资管2015年11月收购慈铭体检68.40%股份、维途投资2016
年4月收购慈铭体检36.11%股份的交易涉嫌构成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进行立案
调查。上市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公告了子公司收到上述《立案调查通知》的
事宜。


2017年5月5日,商务部出具《商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商法函[2017]206
号),认为美年健康全资子公司美年大健康及其关联方天亿资管、维途投资收购慈
铭体检股份的行为已经实施,但在实施之前未向商务部申报,违反了《反垄断法》
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公司本次收购慈铭体检
72.22%股权的交易尚未实施,并已主动申报。商务部就美年大健康及其关联方收
购慈铭体检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后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
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基于相关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商务部根据《反
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对美年大健康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所认为,商务部反垄断局的立案调查已经结束,商务部已确认公司本次收
购慈铭体检72.22%股权的交易尚未实施,并已主动申报,同时认定美年大健康及
其关联方收购慈铭体检股权的相关交易(包括本次交易)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
的效果。因此,前述事项不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变化情况

(一) 本次交易各方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1. 美年健康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美年健康的前十大股东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质押或冻结(股)

1

天亿投资

271,777,408

11.22

172,164,644

2

天亿资管

187,505,650

7.74

130,091,654

3

美馨投资

174,744,638

7.22

163,237,036

4

世纪长河

154,698,994

6.39

129,200,000

5

南通友谊

102,107,072

4.22

90,820,000

6

天津大中咨询管理有限公


71,730,360

2.96

25,185,210

7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
海信托-美年健康员工持股
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70,000,000

2.89

0

8

和途投资

62,838,230

2.60

0

9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
信银行权益策略二期信托
组合投资项目资金信托

51,848,232

2.14

0

10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八组合

51,713,059

2.14

0

合计

1,198,963,643

49.52

710,698,544







(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1. 东胜康业


东胜康业持有慈铭体检2.00%的股权。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于
2016年10月1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976753576),
东胜康业注册资本为240万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
柱路28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韩圣群,
营业期限至2039年12月13日。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东胜康业原股东陈士力、侯维丽、张亚龙及刘发军已将其持有的全部
东胜康业股份转让给韩圣群,东胜康业具体出资结构已变更为:


序号

股东姓名

任职情况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1.


韩圣群

慈铭体检董事、副总经理

233.00

97.08

2.


齐 刚

曾为天津慈铭业务顾问,现已离职

2.00

0.83

3.


王十方

曾为山东慈铭总经理,现已离职

2.00

0.83

4.


唐 剑

曾为慈铭体检营销中心品牌经理,现已离职

1.00

0.42

5.


童金娥

曾为北京地区销售经理,现已离职

1.00

0.42

6.


江书印

杭州慈铭总经理,现已离职

1.00

0.42

合计

240.00

100.00





根据东胜康业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东
胜康业未出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 天亿资管


天亿资管持有慈铭体检32.29%的股权。根据崇明县市场监管局于2017年5月
3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91469648M),天亿资管
注册资本已变更为3,000万元,注册地址已变更为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鳌山路2号
13幢109室。


经核查,天亿资管的股权结构已变更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俞熔

2,100

70.00

2

天亿投资

900

30.00

合计

3,000

100.00





根据天亿资管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天
亿资管未出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方案的变化情况

1、本次发行募集配套资金底价变化情况

2016年9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议案》、《关于调整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价格,关联董事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均回避了表
决。


本次调整所涉及的对原方案的修改如下:

(1)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调价机制

在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审核本次交易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走势,并经合法程
序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进
行一次调整,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董
事会决议公告日,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募集配套资
金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即12.79元/股,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
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对本次发行
价格作相应调整。


(3)发行数量

按照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51,000万元,以及本次发行底价12.79元/股
计算,本次发行股份合计不超过39,874,902股(含本数)。在该发行规模范围内,
具体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016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
案。



2017年4月11日,美年健康召开了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2,421,482,70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未分配利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上市公司2016
年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除息日为2017年4月25日), 募集配套资金所发
行股份的发行底价调整为12.78元/股。


按照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51,000万元,以及本次发行底价12.78元/股
计算,本次发行股份调整为合计不超过39,906,103股(含本数)。在该发行规模范
围内,具体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




2、关于发行方案及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变化情况

美年健康于2017年6月1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次调整所涉及的对原方案的修改如下:

(1)支付方式调整

原方案中,美年健康拟向天亿资管等5名慈铭体检股东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
其合计持有的慈铭体检72.22%股权,交易价格为269,741.70万元。现调整为美年
健康拟向天亿资管等5名慈铭体检股东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
合计持有的慈铭体检72.22%股权,交易价格为269,741.70万元,其中35,000万元
以现金方式支付,234,741.70万元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支付。


由于美年健康于2017年4月11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2,421,482,70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现金分配股利0.15元(含税),2017年4月25日


为除权除息日。因该项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发行价格由15.57元/股相
应调整为15.56元/股(以下简称“发行价格”或“认购价格”)3。


3 经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15.555元/股,但由于前述发行价格中有不足1分的情形,故四舍五入后的发行价格
向上调整为15.56元/股。


鉴于支付方式调整,根据调整后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15.56元/股的发行价格
计算,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共计发行股份调整为150,862,274股,具体的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分配方式如下:

序号

交易对象

总对价

(万元)

支付现金对价

金额(万元)

支付股份对价金
额(万元)

股份对价对应

股份数量(股)

1

维途投资

134,870.85

0

134,870.85

86,677,923

2

天亿资管

120,598.02

28,196.94

92,401.08

59,383,728

3

东胜康业

7,469.77

0

7,469.77

4,800,623

4

韩小红

6,491.82

6,491.82

0

0

5

李世海

311.24

311.24

0

0

合计

269,741.70

35,000.00

234,741.70

150,862,274



注:计算结果如出现不足1股的尾数舍去取整。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股份
发行数量将随发行价格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2)募集配套资金用途调整

原方案中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用于医疗设备采购及支付中介机构费用,现
调整为用于医疗设备采购、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


由于美年健康于2017年4月11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2,421,482,70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现金分配股利0.15元(含税),2017年4月25日
为除权除息日。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由12.79元/股调整为12.78元/股。





四、本次交易相关合同和协议的变化情况

1、2017年6月14日,美年健康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2、2017年6月14日,美年健康与维途投资、天亿资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盈
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协议签署方的主体合格、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协议在其约定的生效条件满足后即对协议各签约方具有法
律约束力。




五、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的变化情况

(一) 慈铭体检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1、 基本情况发生变更

慈铭体检目前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12月20日颁发的《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75375322),根据该《营业执照》及慈铭
体检公司章程,慈铭体检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91号院1号楼-1至5层101
三层,法定代表人由胡波变更为韩圣群,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
本为12,000万元,成立日期为2004年09月27日,经营范围为:诊疗服务(仅限
分支机构经营);对体检中心进行管理;健康管理、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
活动除外);投资咨询;企业策划;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设计、制作广
告;经济贸易咨询;技术推广服务;基础软件服务;技术培训;销售计算机软、
硬件及辅助设备、文具用品、工艺美术品;体检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慈铭体检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慈铭体检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慈铭体
检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慈铭体检不存在破产、
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根据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慈铭体检为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
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
形。


2、 参与本次交易的慈铭体检股东所持慈铭体检股权的质押情况

根据交易对方的确认、慈铭体检提供的工商资料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慈
铭体检全体股东所持有的慈铭体检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
情形。




(二) 慈铭体检业务经营资质及授权的变化情况



1、医疗资质变化情况

根据慈铭体检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自2016年6月17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出具之日,慈铭体检下属1家门诊部已歇业,2家门诊部已停业,慈铭体检新增
下属4家门诊部且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8家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到期完成续期,1家门诊部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之“附
表一:慈铭体检下属分、子公司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

本所认为,上述门诊部新增取得、到期后完成续期、换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合法有效。




2、特许经营备案变化情况

根据慈铭体检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自2016年6月17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慈铭体检加盟店变化情况如下:






加盟店名称

医疗执业许
可证号

发证机关

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有效期

加盟协
议是否
有效

1.


吴忠慈铭综合门诊部
(新增)

PDY-7004964030217D2012

吴忠市卫生和计
划生育局

2015.10.28-

2020.10.28

有效




2.


枣庄慈铭综合门诊部
(新增)

PDY02486-
337130217D1102

枣庄市卫生局

2016.11.15-

2021.11.14

有效

3.


揭阳太和医院(新增)

35469797-644520217A1001

榕城区卫生和计
划生育局

2015.12.28-

2020.12.27

有效

4.


六盘水慈铭健康体检
中心有限公司(新增)

PDY70209752020117D1102

六盘水市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08.25-

2017.06.21

有效

5.


攀枝花慈铭健康管理
有限公司(新增)

MA6212Y8-251040215A1002

攀枝花卫生和计
划生育委员会

2016.12.26-

2021.12.25

有效

6.


湛江赤坎慈铭健康综
合门诊部有限公司
(续发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

440802027115

湛江市赤坎区卫
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01.01-

2021.12.31

有效

7.


东营慈铭综合门诊部
(续发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

PDY60230137050217D1102

东营区卫生和计
划生育局

2017.4.26-

2022.4.25

有效





根据慈铭体检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通辽慈铭医院的加盟协议已到期,
到期后不再续签。慈铭体检已终止与贵阳慈铭健康体检中心有限公司、贵阳慈铭健
康体检中心花溪分中心、聊城慈铭健康体检所、泸州慈铭门诊部的加盟合作。(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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