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中国石油股份: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末期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文件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 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産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 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PETROCHINA COMPANY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857)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作出。 茲載列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交易所網站刊登的《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 司2016年年度末期A股分紅派息實施公告》,僅供參閱。 特此公告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中國北京 2017年6月16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會由王宜林先生擔任董事長,由章建華先生擔任副董事長及非執行董事、 汪東進先生擔任副董事長及執行董事,由喻寶才先生、劉躍珍先生、劉宏斌先生、段良偉先生及覃偉 中先生擔任非執行董事,侯啟軍先生擔任執行董事,由林伯強先生、張必貽先生、梁愛詩女士、德地 立人先生及西蒙.亨利先生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 证券代码 601857 证券简称 中国石油 公告编号 2017 - 025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年度 末期 A 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801 元 (含适用税项)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21 - 2017/6/22 2017/6/22 . 差异化 分红送转 :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6 月 8 日 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 2016 年 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 2017 年 6 月 2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全体 A 股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 利润分配 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83,020,977,818 股为基数, 按照 2016 年下半年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以及 45% 的比率来计算, 向全体股东派发股息每股 人民币 0.01801 元(含适用税项) 。 在此基础上,统筹考虑了公司较好的发展基本面、财务状 况和现金流情况,为更好地回报股东,公司增加末期特别派息每股人民币 0.02 元(含适用税 项), 2016 年度末期共向全体股东派发股息每股人民币 0 .03801 元( 含适用税项 ), 共计 派发 现金红利 6,956,627,366. 8 6 元 。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21 - 2017/6/22 2017/6/2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股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 的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 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3. 扣税说明 ( 1 )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财税 [2012]85 号通知》”) 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 (“《财税 [2015]101 号通知》”),其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分红派息实 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3801 元。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个 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 股权登记日后转让公司 A 股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 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个人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 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 限超 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2 )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国税函 [2009]47 号通知》”)的规定, 由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3421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 《国税函 [2009 ]47 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 3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 股东(“沪股通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 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财税 [2014]81 号通知》”),该现金红利由本公 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 0.03421 元。如相 关投资者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 [2014]81 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 4 )如存在除前述 QFII 、沪股通股东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 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 5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 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380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联系机 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 9 号中国石油大厦 C 座 0611 室 邮政编码: 100007 电话: (8610) 5998 6223 传真: (8610) 6209 9557 六、 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16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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