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北信宜投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6月)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信瑞丰 宜投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基金管理人: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本次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核准 北信瑞丰 宜投宝 货 币市场基金的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4 〕 1124 号),注册日期为: 2014 年 10 月 24 日。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 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 ,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操作 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五)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 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六)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 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七)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八 )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 7 年 5 月 2 0 日 ,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基金托管人 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 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 ................................ ........... 23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2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6 第十部分 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 ................... 3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转 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 ........................... 3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3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 ...............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5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5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0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1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 ................................ ................................ ................... 6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2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88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01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03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 ................................ ............. 104 第一部分 绪言 《 北信瑞丰 宜投宝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北信瑞丰 宜投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 北信瑞丰 宜投宝 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 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 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北信瑞丰宜投 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及其不时修订或更新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北信瑞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8 、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 含节假日 ) 收益所折算的 年资产收益率 49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1 、 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 、 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 、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4 、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 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5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 、基金 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0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北信瑞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 号主语国际大厦四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设立日期: 2014 年 3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 [2014]26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 吕佳静 联系电话: 010 - 68619312 股权结构: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265 号文批准,由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莱州瑞海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注册资本达 1.7 亿元人民币。目前股权结构: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0% 、莱州 瑞海投资有限公司 40% 。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周瑞明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工经所,获博士学 位。历任原河北省师范学院政教系助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干部,原国务 院证券委办公室处长,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部监管二处处长,中国证监会信息统 计部副主任,中国证监会党委办公室副主任、宣传部副部长、系统团委书记,现 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京林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毕业于美国德大阿灵顿分校, 获硕士学位。历任北京市审计局职员,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北 京国投汇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富 智阳光管理公司董事长。 杜海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获硕士学位。 历任济南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经理,凡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固有资产管理事业部高级投资经理。 朱彦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助理会计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系 基本建设经济专业,获学士学位。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 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资金计划部主管,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 昆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国都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阳 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北信瑞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薇女士,董事,中共党员,会计师,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系,获 学士学位。历任北京万全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 计员、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内审专员,现任北京正润创业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 赵鹏先生,董事,中共党员,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现任聚益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助理、运营总监。曾任北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项 目经理。 李方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获硕士学位。历 任宁夏电视台干部、北京大学法学系讲师,现任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岳彦芳女士 , 独立董事,硕士, 51 岁,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 硕士研究生导师。 张青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教授,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经济 管理系,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副主任,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教授。 2 、监事会成员 杨海坤先生,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历任山东省农业银行业务人员,山 东证券登记公司业务经理,山东证券公司投行部经理,上海甘证投资管理公司副 总经理,卡斯特公司投行部负责人、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正润创业投资公司 副总经理、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赵颐先生,监事,法学硕士。历任河北定州新华中学教师、河北林平律所律 师助理、北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投行部经理助理,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 部副总监 。 崔丽伟女士,监事,大专学历。历任海航直属柜台售票主管、河北开元集团 北京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会 计,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财 务 。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周瑞明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工经所,获博士学 位。历任原河北省师范学院政教系助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干部,原国务 院证券委办公室处长,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部监管二处处长,中国证监会信息统 计部副主任,中国证监会党委办公室副主任、宣传部副部长、系统团委书记,现 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彦先生,总经理,中共党员,助理会计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 系基本建设经济专业,获学士学位。历 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 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资金计划部主管,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昆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国都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阳 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北信瑞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亚女士,督察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先后在司法部门、政府财政部 门工作 20 年。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高峰 先生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硕士, 21 年金融从业经验, 8 年公募基金 公司投资总监工作经验。历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科 经理,中化集团公司财务部综合部经理,宝盈基金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中国对 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证券业务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兼宝盈基 金董事,宝盈基金总经理助理、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公司投委会主席。现任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委会主席,基金经理,负责公司投研业 务。 李鑫 先生 ,国际关系学院经济学学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在职研究生,从事 证券业 16 年。历任湘财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营 销部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部总监、机构部总监;上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富强 先生,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毕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曾就职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 2014 年 1 月加入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 部高级研究员、债券专户投资经理。现任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北信瑞丰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北信瑞丰稳定增强偏债混合型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北信瑞丰 丰利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5 、 本基金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朱彦先生, 副总经理高峰先生 ,基金经理 李富强 先生, 研究 总监庞琳 琳 女士 , 中央交易室总监吴士彬先生 。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 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 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 1 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 易活动 ;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 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基金管 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 经营理念。 (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 )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 、内部控制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遵循合 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 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16.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 021 ) 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 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 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 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 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信义,男, 1965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办 主任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财务总监,上海国盛集团有限 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江,男, 1966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总行教育部 主任科员,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副处长、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 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企业 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 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 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 1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840.64 亿元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 85.40%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九十四只 , 分别 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成 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安货币 基金、银华永泰债券型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基金( LOF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海安鑫保本基金、博时安丰 18 个月基金( LOF )、易方达裕丰回报基 金年、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信债券基 金、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基金、 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 券基金、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 纯债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产业债纯债基金、安信动态策 略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国联安鑫富混合 基金、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天弘新价值混合基金、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金、华富健康文娱基金、国寿安保 稳定回报基金、国寿安保稳健回报基金、国投瑞银新成长基金、金鹰改革红利基 金、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国联安鑫禧基金、 国联安鑫悦基金、中银瑞利灵 活配置混合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国联安安稳保本 基金、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银华远景债券基金、华富诚鑫灵活配置基金、 富安达长盈保本基金、中信建投稳溢保本基金、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长信利 发债券基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国泰添益混合基金、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中 银尊享半年定开基金、鹏华兴盛定期开放基金、华富元鑫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 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博时富发纯债基金、博时利发纯债基金、银河君信混合基 金、鹏华兴锐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基金、景顺长城景颐盛 利债券 基金、兴业启元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 18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中信 建投稳裕定开债券基金、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基金、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广发汇瑞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国联安鑫盛混合基金、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鹏华普泰债券基金、南方宣利定 开债券基金、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兴业裕 华债券基金、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景益 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国联安鑫利混合基金、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华福长富一年 定开债券基金、中 欧骏泰货币基金、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基金、汇安丰融灵活配置 混合基金、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普益混合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 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 部门,指导业务部门 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 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 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 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 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 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 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 出发点,各项 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 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 域建立健 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 / 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4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5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 6 )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 、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 、监督方法 ( 1 )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 2 )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 3 )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 、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 2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 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3 )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 号主语国际 4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客服 : 4 00 - 0617 - 297 传真:( 010 ) 68619300 联系人: 史晓 沫 网址: www. bxrfund.com 2 、 其它 销售机构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 登记机构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 号主语国际 4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电话:( 010 ) 68619312 传真:( 010 ) 68619300 联系人:吕佳静 三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孙睿 电话: ( 021 ) 31358666 传真: (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孙睿 四 、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人:张勇 联系电话:( 010 ) 65338100 传真:( 010 ) 653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薛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 、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为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用,分别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 二 、 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根据认购、申购限额选择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0.01元(直销中心为1元) 500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0.01元 0.01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0份 0份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0份 0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三 、 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1 、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 为 B 类基金份额 ,并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 2 、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 时,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并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 四 、 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 告,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 份额的具体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 七 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4 年 10 月 2 4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 〕 1124 号文件核准,向社会公开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存续 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 2014 年 11 月 7 日起开始发售,每份基金的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截至 201 年 11 月 17 日募集结束,共募集基金份额 204,031,039.45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283 户。 第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11 月 2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依据《运作办法》在 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将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同一类别其他基金合并,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九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具体信息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 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 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数量进行限制, 但应最迟在该等限制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并由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额余额。 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3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不晚于 T+1 日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 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已获得确 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不含利息)退还给投资 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 其它 销售机构或 北信瑞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首次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 0.01 元;首次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 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 0.01 元;首次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结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将 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0 份。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全部份额和某类基金份额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必须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全部份额和某类基金份 额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必须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初设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收取申购费用或赎回费用的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在该份 额类别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3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 公式: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1.00 元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10,000/1.00 = 10,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4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采用 " 份额赎回 " 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额的确 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 1 )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如该类基金份额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 赎回完成后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 其累计至该日的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1.00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8,010.8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88.08 元,该投资者申请赎回 1,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 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 1,000 × 1.00 = 1,000.00 元 即投资者申请赎回 1,000 份所持 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持有的 A 类基金 份额为 8,010.8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88.0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1,000.00 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 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该类基金份额当前未付收益。 ( 2 )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该类基金份 额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 付收益两部分, 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1.00 +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 四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为 300,000,000.00 份基金 份额,且有 151,808.08 元的未付收益。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则 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300,000,000.00 × 1.00 + 151,808.08 = 300,151,808.08 元 即投资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 300,000,000.00 份 B 类基金份额,且有 151,808.08 元的未付收益,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300,151,808.08 元。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 位,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5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 况无法办理 申购业务。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第 5 项情形外,发生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暂停基金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拒绝或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5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赎回业务。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 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 认定 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 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为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 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