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7晋电01: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度第八次受托管理..
债券简称: 16 晋电 01 16 晋电 02 16 晋电 03 17 晋电 06 债券代码 : 145282 145283 145284 145454 债券简称: 17 晋电 01 17 晋电 02 17 晋电 03 17 晋电 04 17 晋电 05 债券代码: 136983 145388 145389 145390 143044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017年度第八次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受托管理人 1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二〇一七年六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为准则》、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面向合格投资者)》、《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 7 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面向合格投资者)》、《山西国际 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 7 年 公司债券(第一期)(面向合格投资者)》、《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 7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面向合格投资者)》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201 7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面向合格投资者)》 (以下简称“《募集 说明书》”) 、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 协议》、《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 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 山西国际 电力集团 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 公 司 ” 、 “ 山西国电 ” 或 “ 发行人 ” )出具的相关说明 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受 托管理人 ” 或 “ 海通证券 ” )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海通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海通证 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 、本期债券的重大事项 1 、 “ 16 晋电 01 、 17 晋电 02 和 17 晋电 06 ”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到账前,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子 公司晋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已根据债务的实际情况以其他自筹资金先行偿还了兴业银行短期借款 4,000.00 万元,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账后, 发行人 已使用募集资金 偿还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180,000.00 万元。 其余资金除民生银行委托贷款 100,000.00 万元及 270,000.00 万元非公开定向 债务融资工具尚未到期 还未 偿还外,剩余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已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 2017 年 1 月 16 日, 发行人 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 的前提下,在资金闲置期间为增加资金收益 , 于募集资金专户分 别办理保本浮动 收益型结构性存款业务 12 亿元,产品期限均为 60 天,到期日为 2017 年 3 月 17 日。根据公司与北京银行西安分行签订的结构性存款相关协议,款项仍存放在募 集资金专户。该笔结构性存款已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到期,并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下拨长治聚通公司 7.60 亿元、临汾聚晟公司 5.00 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 2017 年 4 月 27 日,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 年公 司债券(第一期)、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7 年 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 250,727.65 万元(其中: 727.65 万元为利息) ,另有 120,000.00 万元已划付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兑付 2017 年 4 月 28 日到期的 12 亿元 PPN 。剩余金额计划偿还前述列明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前到期的公司 债务。 针对以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已在 2016 年审计报告中进行说明,详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 、 逾期未偿还借款情况和相关重大诉讼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 司 累计发生 逾期借款 39,816.00 万元,全部为合并范围内三级子公司 山西晋煤铁路物流有限公司 、 山 西煤炭运销集团临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 长治市欣隆煤矸石电厂有限公司 逾期的 委托贷款,具体情况如下 : 借款单位 贷款单位 期末余额 (万元) 借款利 率( % ) 逾期 时间 (月) 逾期利 率( % ) 山西晋煤铁路物流有 限公司 金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13,562.00 5.00 36.00 27.00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临 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 14,000.00 5.34 4.10 5.34 山 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 1,680.00 5.34 1.10 5.34 晋能集团有限公司 880.00 5.05 0.10 5.05 晋能集团有限公司 1,800.00 5.05 1.10 5.05 长治市欣隆煤矸石电 厂有限公司 晋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1,200.00 6.60 15.00 9.90 晋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2,500.00 7.20 15.00 10.80 晋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200.00 6.60 14.00 9.90 晋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 6.6 0 14.00 9.90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1,994.00 6.36 16.00 9.54 合计 39,816.00 - - -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临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临汾矿业 ” )的借款 逾期系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分别 向其发放委托贷款,共计 18,360.00 万元。截至 2016 年末,因临汾矿业资金周转 困难未能按时归还。临汾矿业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均为晋能集团有限公 司实际控制关联方,经集团内部协商一致,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 团 有限公司不予追究临汾矿业逾期责任。上述相关借款已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全 部归还。 长治市欣隆煤矸石电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长治欣隆 ” )的逾期借款系长 治欣隆煤矸石电厂建设项目在建期间股东晋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京能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向其发放的委托贷款。截至 2016 年末,因长治欣隆资金周转困 难未能按时归还。其中,晋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信银行和兴业银行 2013 年 12 月至 2014 年 12 月期间向其发放委托贷款 5,900.00 万元,系公司内部债权 债务关系,应进行抵消,晋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免去长治欣隆逾期责任;北 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9 月委托招商银行向其发放委托贷款 1,994.00 万元,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免去长治欣隆逾期责任,并拟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向长治欣隆发放同等金额委托贷款用以偿还(置换)。 山西晋煤铁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晋煤物流 ” )的逾期借款 系 晋煤 物流股东美锦能源集团公司委托清徐县金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6 月 至 2014 年 7 月期间向其发放的委托贷款,合计 13,562.00 万元。晋煤物流由于长 期亏损,现金流短缺,无能力进行还本付息。截至 2016 年末,金汇通小额贷款 公司 的委贷已全部逾期。晋煤物流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 10 月 28 日、 11 月 3 日分别收到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8 张传票,案号分别为 (2016) 晋 0121 民初字 第 1349 号、 1350 号、第 1439 号、 1440 号、 1441 号、 1442 号、 1443 号、 1444 号,原告分别为康瑞玲、毕景琪、黄米娜、张洁、刘星华、秦楠、牛敬、张霞。 案由同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主要是:原告与金汇通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债权转 让协议》,约定金汇通小额贷款公司已将其享有的对晋煤物流相关债权转让给原 告,以晋煤物流尚未偿还逾期借款本息为由请求依法判令晋煤 物流向原告支付相 关借款本息。其中,案号为 (2016) 晋 0121 民初字第 1349 号、 1350 号于 2016 年 11 月 3 日开庭,案号为 (2016) 晋 0121 民初字第 1439 号、 1440 号、 1441 号、 1442 号、 1443 号、 1444 号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开庭。截至本 公 告出具日,上述案件 尚在诉讼过程中。 综上所述,在合并抵消公司内部逾期委托贷款 5,900.00 万元后,实际逾期委 托贷款为 33,916.00 万元,占 发行人 上年末净资产 1.36% ,占比较小,且相关借 款人均为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非重要子公司。另外,临汾矿 业和长治欣隆 涉及的逾期委托贷款相关债权人同意免去逾期责任。 因相关逾期借款逾期主体为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可能对 公司整体资信或信用情况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上述逾 期借款不会触发山西国际电力 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中的特殊条款。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 16 晋电 01 、 16 晋电 02 、 16 晋电 03 、 17 晋电 01 、 17 晋电 02 、 17 晋电 03 、 17 晋电 04 、 17 晋电 05 和 17 晋电 06 ”债券受托管 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要求出具 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 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 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 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 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二 、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有关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受托管理人的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 余亮、段从峰 、郑云桥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 56 号方圆大厦 23 层 联系电话: 010 - 88027168 传真: 010 - 8802 7190 邮政编码: 100044 (本页 无正文,为 《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山 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山西国际电力集 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0 17 年度第 八 次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 之盖章页) 债券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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