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建科院: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六)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六) DEHENG logo 2013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 建筑科学研究院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 法律 意见(六) 德恒D201506171386760178SZ-6号 致: 深圳市 建筑科学研究院 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 深圳市 建筑科学研究院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发行人 ” ) 的委托, 担任 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 建筑科学研究院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法律意见 》( 以下 简称 “ 《法律 意见》 ” ) 、 《北京 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 建筑科学研究院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 “ 《律师工作报告》 ” )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 建筑科学研究院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以下简称 “ 《补充法律意见(一)》 ” )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 建筑科学研究院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 “ 《补充法律意见(二)》 ” )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简称 “ 《补充法律意见(三)》 ”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四)》(以下简称 “ 《补充法律意见(四)》 ”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 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五)》(以下简称 “ 《补充法律意见(五)》 ” ) 。 根据中国证监会 于 2017 年 2 月的进一步反馈意见要求 ,本所现就反馈意见中发 行人律师需要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 建筑科 学研究院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 意见(六) 》 (以下简称 “ 本补充法律意见 ” )。 本补充法律意见 构成《法律意见 》 、《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 (二)》 、《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 五)》 和 《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 律意见为准。除本补充法律 意见 另有说明之外,《法律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 (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 、《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 《补充法律意见(五)》 和 《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 见 》 、《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 、《补充法律意见(三)》、《补 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 和 《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继 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在本补充法律意 见中所使用的 定义和术语与《法律意见 》中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本 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结论、 资产评估结果、投资项目分析、投资收益等发表评论。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 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 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 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 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作出判断。 本所未授权任何单 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本 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 关于员工社保和劳务派遣。请发行人:( 1 )详细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 足额缴纳社保基金、医疗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该等费用的缴纳是否符合国 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 )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 形,如存在,说明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 提供 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如存在未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情形,请发行人披露 需补缴的金额及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影响,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 对该等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 (一) 详细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足额缴纳社保基金、医疗保障基金和住 房公积金,该等费用的缴纳是否符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 1已 按照国家及深圳市有关规定为 员工足额缴纳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 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不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 。 具体情况如下 : 1发行人子公司 艾科筑业报告期 因 无在编 正式 员工 , 因此 未有缴纳 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的情形。 1 . 缴纳人数情况 ( 1 ) 发行人 项目 2016 年末 2015 年末 2014 年末 期末员工人数 338 341 345 已缴纳社保人员 人数 332 336 341 已缴纳公积金人数 332 336 341 发行人 上述员工人数与社会、公积金保险缴纳人数差异产生原因为: 2014 年至 2016 年未缴纳社保和 住房 公积金 的 人数分别为 4 人、 5 人和 6 人,均为已 退休返聘的人员,按照《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等 相关规定 无需 缴纳 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 ( 2 ) 市政中心 项目 2016 年末 2015 年末 2014 年末 期末员工人数 58 56 51 已缴纳社保人员 人数 57 55 51 已缴纳公积金人数 57 55 51 市政中心上述员工人数与社会、公积金保险缴纳人数差异产生原因为: 市政 中心 2015 年末、 2016 年末未缴纳社保和 住房 公积金的人数分别为 1 人,该名未 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的人员为 退休返聘人员,按 《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 金管理条例》 等 相关规定 无需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 ( 3 ) 唐山艾科(已注销) 项目 2016 年末 2015 年末 2014 年末 期末员工人数 - - 5 已缴纳社保人员 人数 - - 5 已缴纳公积金人数 - - 5 2015 年 12 月唐山艾科完成注销,因此其于 2015 年末、 2016 年均无为员工缴 纳 社保基金、医疗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 的情形。 ( 4 ) 深圳艾科城 项目 2016 年末 2015 年末 2014 年末 期末员工人数 77 81 87 已缴纳社保人员 人数 77 81 87 已缴纳公积金人数 77 81 87 ( 5 ) 北京艾科城 项目 2016 年末 2015 年末 2014 年末 期末员工人数 14 15 14 已缴纳社保人员 人数 14 15 14 已缴纳公积金人 数 14 15 14 ( 6 ) 建研检测 项目 2016 年末 2015 年末 2014 年末 期末员工人数 52 35 38 已缴纳社保人员 人数 52 35 38 已缴纳公积金人数 52 35 38 ( 7 ) 上海爱轲城 项目 2016 年末 2015 年末 2014 年末 期末员工人数 7 5 0 已缴纳社保人员 人数 7 5 0 已缴纳公积金人数 7 5 0 因上海爱轲城设立于 2015 年 2 月 9 日 ,故 其 于 2015 年开始为员工缴纳社保、 公积金 。 ( 8 迪赛恩 项目 2016 年末 2015 年末 2014 年 末 期末员工人数 5 6 7 已缴纳社保人员 人数 5 6 7 已缴纳公积金人数 5 6 7 ( 9 ) 常州艾科 项目 2016 年末 2015 年末 2014 年末 期末员工人数 4 5 0 已缴纳社保人员 人数 4 5 0 已缴纳公积金人数 4 5 0 因常州艾科设立于 2014 年 10 月 28 日, 且 于 2015 年开始聘请正式员工, 故 其 于 2015 年开始为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 2 .缴费标准情况 报告期各期,公司及子公司社保 、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 情况 如下: ( 1 ) 2016 年 社保、住房公积金 缴费标准情况 项目 养 老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住房公积 金 建科 院 公司部分 14.00% 6.20% 0.28% 1.00% 0.50% 5.00% 个人部分 8.00% 2.00% - 0.50% - 5.00% 市政 中心 公司部分 14.00% 6.20% 0.28% 1.00% 0.50% 5.00% 个人部分 8.00% 2.00% - 0.50% - 5.00% 唐山 艾科 公司部分 - - - - - - 个人部分 - - - - - - 深圳 艾科 城 公司部分 14.00% 6.20% 0.28% 1.00% 0.50% 5.00% 个人部分 8.00% 2.00% - 0.50% - 5.00% 北京 艾科 城 公司部分 19.00% 10.00% 0.40% 0.80% 0.80% 12.00% 个人部分 8.00% 2%+3 元 - 0.20% - 12.00% 建研 检测 公司部分 14.00% 6.20% 0.28% 1.00% 0.50% 5.00% 个人部分 8.00% 2.00% - 0.50% - 5.00% 上海 公司部分 20.00% 10 .00% 0.20% 1.00% 1.00% 7.00% 项目 养 老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住房公积 金 爱轲 城 个人部分 8.00% 2.00% - 0.50% - 7.00% 迪赛 恩 公司部分 14.00% 6.20% 0.14% 1.00% 0.50% 5.00% 个人部分 8.00% 2.00% - 0.50% - 5.00% 常州 艾科 公司部分 20.00% 8.00% 0.80% 1.50% 0.50% 10.00% 个人部分 8.00% 2.00% - 0.50% - 10.00% ( 2 ) 2015 年 社保、住房公积金 缴费标准情况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住房公积 金 建科 院 公司部分 14.00% 6.20% 0.10% 1.00% 0.50% 5.00% 个人部分 8.00% 2.00% - 0.50% - 5.00% 市政 中心 公司部分 14.00% 6.20% 0.10% 1.00% 0.50% 7% 个人部分 8.00% 2.00% - 0.50% - 7% 唐山 艾科 公司部分 20.00% 8.00% 1.00% 2.00% 0.80% 5.00% 个人部分 8.00% 2.00 % - 1.00% - 5.00% 深圳 艾科 城 公司部分 14.00% 6.20% 0.10% 1.00% 0.50% 5.00% 个人部分 8.00% 2.00% - 0.50% - 5.00% 北京 艾科 城 公司部分 20% 10.00% 0.50% 1% 0.80% 12% 个人部分 8% 2%+3 元 - 0.20% - 12% 建研 检测 公司部分 14.00% 6.20% 0.10% 1.00% 0.50% 5.00% 个人部分 8.00% 2.00% - 0.50% - 5.00% 上海 爱轲 城 公司部分 21% 11% 0.50% 1.50% 1% 7% 个人部分 8% 2% - 0.50% - 7% 迪赛 恩 公司部分 14.00% 6.20% 0.10% 1.00% 0.50% 5.00% 个人部分 8.00% 2.00% - 0.50% - 5.00% 常州 艾科 公司部分 20.00% 8.00% 0.80% 1.50% 0.50% 10.00% 个人部分 8.00% 2.00% - 0.50% - 10.00% ( 3 ) 2014 年 社保、住房公积金 缴费标 准情况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住房公积 金 建科 院 公司部分 14.00% 6.20% 0.20% 1.80% 0.50% 5.00% 个人部分 8.00% 2.00% - 1.00% - 5.00% 市政 中心 公司部分 14.00% 6.20% 0.20% 1.60% 0.50% 7.00% 个人部分 8.00% 2.00% - 1.00% - 7.00% 唐山 公司部分 20.00% 8.00% 1.00% 2.00% 0.80% 5.00%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住房公积 金 艾科 个人部分 8.00% 2.00% - 1.00% - 5.00% 深圳 艾科 城 公司部分 14.00% 6.20% 0.20% 2.00% 0.50% 5.00% 个人部分 8.00% 2.00% - 1.00% - 5.00% 北京 艾科 城 公司部分 20.00% 10.00% 0.50% 1.00% 0.80% 12.00% 个人部分 8.00% 2%+3 元 - 0.20% - 12.00% 建研 检测 公司部分 14.00% 6.20% 0.40% 2.00% 0.50% 5.00% 个人部分 8 .00% 2.00% - 1.00% - 5.00% 上海 爱轲 城 公司部分 - - - - - - 个人部分 - - - - - - 迪赛 恩 公司部分 14.00% 6.20% 0.20% 1.60% 0.50% 5.00% 个人部分 8.00% 2.00% - 1.00% - 5.00% 常州 艾科 公司部分 20.00% 8.00% 0.80% 1.50% 0.50% 10.00% 个人部分 8.00% 2.00% - 0.50% - 10.00% 对于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社保缴纳的合 规情况, 相关社会保险 主管 部门 均 已 出具证明 , 确认 建科院及子公司于报告期内未有因违反 社保方面 劳动法律法规 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 对于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住房公积金缴纳的合规情况, 相关 住房公积金 主 管部门均已 出具证明,确认 建科院 及 其子公司于 报告期内 未有因违反住房公积金 方面劳动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执行的上述缴费标准符合 国家 以及深圳市 以及子公司 所在当地 的相关规定;同时,深圳市 以及子公司所在当地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主管部门亦出具证明,证明公司 及子公司 并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管 理规定的行 为。公司 及子公司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费用的缴纳符合国家劳动保 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二) 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如存在,说明是否符合《劳 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 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 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 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 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 的劳动者因脱产 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 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 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 2017 年 2 月 17 日,发行人 子公司无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发行人 劳务派遣用工 均由深圳市鹏劳人力资源管理 有限公司进行派遣,具体人员及任职岗位 情况如下: 序号 劳务派遣人员 名称 任职岗位 岗位性质 1 郭高娃 综合管 理办公室事务助理 辅助性岗位 2 汪荣章 综合管理办公室行政管理部事务助理 辅助性岗位 3 黄鑫 综合管理办公室行政管理部事务助理 辅助性岗位 4 张彦青 综合管理办公室行政管理部司机 辅助性岗位 5 黄晓静 价值中心商务平台商务助理 辅助性岗位 6 钱嘉伟 价值中心商务平台事务助理 辅助性岗位 7 黄远哗 价值中心客服平台事务助理 辅助性岗位 8 谢慧欣 研创中心管理部部门助理 辅助性岗位 9 李娅 研创中心北京研究分中心部门助理 辅助性岗位 10 钟朵华 公信服务技术中心综合管理部技术 助理 辅助性岗位 11 周国根 公信服务技术中心综合管理部技术助理 辅助性岗位 12 叶映 公信服务技术中心综合管理部部门助理 辅助性岗位 13 张采恒 公信服务技术中心综合管理部厨师 辅助性岗位 14 林嘉升 公信服务技术中心综合管理部检测助理 辅助性岗位 15 荣威杰 公信服务技术中心上海实验室检测助理 辅助性岗位 16 杨丽婷 绿色建筑设计与咨询中心结构部部门助理 辅助性岗位 17 赵文涛 绿色建筑设计与咨询中心综合管理部事务 助理 辅助性岗位 18 陈誉中 低碳生态运营促进服务中心事务 助理 辅助性岗位 19 何苗 低碳生态运营促进服务中心事务助理 辅助性岗位 20 颜振东 绿色园区规划设计与咨询中心综合管理部 项目秘书 辅助性岗位 21 侯秀芬 绿色园区规划设计与咨询中心综合管理部 BIM 工程师 辅助性岗位 22 庄润豪 绿色园区规划设计与咨询中心综合管理部 事务助理 辅助性岗位 23 李梦颖 水安全与市政技术中心综合管理部事务助 理 辅助性岗位 序号 劳务派遣人员 名称 任职岗位 岗位性质 24 张春荣 Home+ 事业部部门助理 辅助性岗位 25 石美红 Home+ 事业部事务助理 辅助性岗位 26 梁超 Home+ 事业部事 务助理 辅助性岗位 27 陶敏 综合管理办公室 IT 部系统工程师 辅助性岗位 28 张烁 综合管理办公室 IT 部事务助理 辅助性岗位 29 林霖 综合管理办公室法务部事务助理 辅助性岗位 30 潘婷 华北区域综合部前台事务助理 辅助性岗位 如 上表所示,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劳 务派遣用工人员均于发行人辅助性工作岗位上工作 ,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三条的规定; 截至 2017 年 2 月 17 日, 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为 30 人, 在 编 员工人数 为 334 人 ( 不含子公司, 包括退休返聘人员 6 名 ) , 发行人用工总量 (不含子公司) 为 364 人, 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不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 ,符 合《劳 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报告期内 已 足额缴纳社保基金、医疗保障基金 和住房公积金,该等费用的缴纳符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 劳务派遣用工符合《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 有关规定。 二、请发行人:( 1 )根据承接业务的具体方式,包括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等 招投标法或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具体方式以及直接委托等其 他方式,列示报告期收入结构,说明报告期承接业务 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 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是否存在通过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 等方式承业务的情形。( 2 )关于业务分包,报告期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业务分包或者转包的情形,是否存在应履行公开招投标 程序确定分包商而未履行的情形,是否存在将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相关业务资质 分包商的情形。( 3 )发行人各项业务资质是否齐备,报告期是否存在超越业务 资质承接业务的情形,包括报告期前承接但在报告期内仍确认收入的项目;发 行人是否具备施工资质、报告期内相关具有施工内容的业务承接是否超越资质。 请保荐机 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根据承接业务的具体方式,包括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等招投标法或 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具体方式以及直接委托等其他方式,列示 报告期收入结构,说明报告期承接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应履行公开招投 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是否存在通过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等方式承业务的情 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 发行人承接业务的方式分为 公开招投标 、邀请招标 以及 直接委托 三 类 , 报告期收入结构 如下: 单位:万元 承接业务方 式 2016 年收入金额 占比 2015 年收入金 额 占比 2014 年收入金 额 占比 公开招投标 12,279.86 35.48% 7,013.79 25% 5,988.87 23.07% 邀请招标 1,880.46 5.43% 1,130.01 4.03% 525.68 2.02% 直接委托 20,452.28 59.09% 19,906.40 70.97% 19,450.45 74.91% 总计 34,612.60 100% 28,050.20 100% 25,964.99 100% 根据《 招标投标法 》 第三条 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 工程建设 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政府采购法》第四 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 招标投标 的,适用 招标投标法 。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第八条 规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邀请招标 : ( 一)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 , 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 , 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 认定 ; 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 九条 规定, 除招标 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 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 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 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就招投标的具体范围,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第三条 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 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即下述规定) 。 根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2000] 第 3 号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 准规定 》 第七条 的规定, 本规定 第二条 至 第六条 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 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 、(三)项规定 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规定, 建设项目的 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相关 业务合同 , 结合前述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 件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 报告期发行人 承接 的 业务 不存在应 履行 公开 招 投 标 程序而未履行 的情形 , 以 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方式 承接业务时,均 按照 《 招 标 投标法 》 或 《 政府采购法 》 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履行 了 相应程序。 经本所律师 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 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 、深圳法 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进行检索 等方式进行查验 , 未发现发行人 存在涉嫌 商业贿赂 或不正当竞争 的案件 。综上,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不存 在 通 过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等方式承 接 业务的情形 。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报告期内承接业务合法合规,不 存在应履 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 以及通 过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等方式承 接 业务的情形 。 (二) 关于业务分包,报告期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进行业务分包或者转包的情形,是否存在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确定分包商而未 履行的情形 ,是否存在将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相关业务资质分包商的情形 1. 报告期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业务分包或者 转包的情形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 ,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 包给他人,禁止承 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 包给他人。 经核查发行人相关 业务分包合同, 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发行人 不存在 将其 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未经发包方书面同 意 擅自分包 等 违反 上述《建筑法》 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进行业务分包或者转包 的 情形 ,亦不存在违反 合同约 定进行业务分包或者转包的情形 。 2. 是否存在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确定分包商而未履行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相关 业务分包合同, 结合 前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 不 存在应履行 公开招投标程序确定分包商而未履行的情形 。 3. 是否存在将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相关业务资质分包商的情形 报告期内, 发行人 子公司迪赛恩 将部分 加固工程 业务 分包至 未取得劳务资质 的 劳务分包商深圳裕成通劳务有限公司 , 发行人发现该等无资质分包后,已主动 进行改正,终止与该 劳务分包商 的项目合作。 截 至 本 补 充意见出具之 日 , 迪赛恩 与该劳务 分包商 的全部合作项目均已经结算完毕,没有产生纠纷。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发行人已主动对上述子公司无资质分 包行为进行改正 。 综上所述, 报告期 内 发行人不 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 业务分包或者转包的情形, 不 存在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确定分包商而未履行 的 情形; 除上述迪赛恩报告期内已改正的一项无资质分包情形外, 不 存在将业务分 包给不具备相关业务资质分包商的 情形。 (三) 发行人各项业务资质是否齐备,报告期是否存在超越业务资质承接业 务的情形,包括报告期前承接但在 报告期内仍确认收入的项目;发行人是否具备 施工资质、报告期内相关具有施工内容的业务承接是否超越资质 1 . 发行人各项业务资质是否齐备,报告期是否存在超越业务资质承接业务 的情形,包括报告期前承接但在报告期内仍确认收入的项目 发行人 面向绿色建筑和生态城市建设为核心提供涵盖科研、规划、设计、咨 询、检测、项目管理以及运营等全过程所需综合解决方案,主营业务包括生态城 市规划、建筑设计、绿色建筑咨询和公信服务等。 发行人 从事上述业务具备了齐 备的业务资质,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 出具日, 发行人 具有的业务资质情况如下: 号 序 号 证书名称 资质等级 业务范围或资质内容 有效期 颁发单位 获得 资质 单位 1 工程设计资 质证书 建筑行业(建 筑工程)甲级 可承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 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 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 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相应范 围的甲级专项工程设计业 务。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 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 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 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至 2018 年 10 月 18 日 住建部 建科 院 2 工程设计资 质证书 市政行业(给 水工程、桥梁 工程、道路工 程、排水工 程)专业乙 级;风景园林 工程设计专 项乙级 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 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 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 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至 2018 年 5 月 22 日 广东省住 房和城乡 建设厅 建科 院 3 工程咨询单 位资格证书 甲级 建筑,编制项目建议书、编 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 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 告、工程设计、工程监理 至 20 20 年 8 月 1 6 日 国家发改 委 建科 院 4 城乡规划编 制资质证书 甲级 业务范围不受限制 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住建部 建科 院 5 工程监理资 质证书 房屋建筑工 程监理甲级 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 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 业务 至 2017 年 12 月 28 日 住建部 建科 院 号 序 号 证书名称 资质等级 业务范围或资质内容 有效期 颁发单位 获得 资质 单位 6 建设部建筑 门窗节能性 能标识实验 室证书 具备承担建筑门窗节能性 能标识实验室工作的能力 建筑门窗 节能性能 标识实验 室 建科 院 7 工程勘察证 书 乙级 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 程)乙级 至 2020 年 3 月 9 日 广东省住 房和城乡 建设厅 建科 院 8 深圳市环境 保护工程技 术资格证书 废水乙级、废 气丙级、噪声 丙级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深圳市环 境保护产 业协会 建科 院 9 设计单位资 质等级证书 地质灾害治 理工程丙级 设计单位 至 2017 年 7 月 15 日 深圳市 规 划和国土 资源委员 会 建科 院 10 评估单位资 质等级证书 丙级地质灾 害危险性评 估单位 至 2017 年 7 月 15 日 深圳市规 划和国土 资源委员 会 建科 院 11 监理单位资 质等级证书 地质灾害治 理工程丙级 监理单位 至 2017 年 7 月 15 日 深圳市规 划和国土 资源委员 会 建科 院 12 质量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 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标准: GB/T19001-2008/ISO9001:2008 至 2017 年 8 月 14 日 环通认证 中心有限 公司 建科 院 13 环境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 环境管理体系符合标准: GB/T24001-2004/ISO14001: 2004 至 2017 年 8 月 14 日 环通认证 中心有限 公司 建科 院 14 职业健康安 全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符 合标准: GB/T28001-2011/OHSAS18001:2007 至 2017 年 8 月 14 日 环通认证 中心有限 公司 建科 院 15 认证机构批 准书 产品认证 07建材产品,低碳产品 至 2022 年 6 月 13 日 国家认证 认可监督 管理委员 会 建科 院 16 资质认定审 查认可证书 可以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 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至 2018 年 2 月 6 日 中国国家 认证认可 监督管理 委员会 建研 检测 17 资质认定计 可以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 至 2018 年 1 月 广东省质 建研 号 序 号 证书名称 资质等级 业务范围或资质内容 有效期 颁发单位 获得 资质 单位 量认证证书 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11 日 量技术监 督局 检测 18 建设工程质 量检测机构 资质证书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 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 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 测、见证取样检测 至 2018 年 1 月 27 日 深圳市住 房和建设 局 建研 检测 19 中国合格评 定国家认可 委员会检查 机构认可证 书 A类 至 2018 年 2 月 6 日 中国合格 评定国家 认可委员 会 建研 检测 20 中国合格评 定国家认可 委员会实验 室认可证书 至 2018 年 2 月 14 日 中国合格 评定国家 认可委员 会 建研 检测 21 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机 构名录备案 证书 一类 市政基础设施(道路、 桥梁、隧道、公共交通、风 景园林) 二类 市政基础设 施(给水、排水、环境卫生) 工程 ** 广东省住 房和城乡 建设厅 建科 院 22 建筑业企业 资质证书 特种工程(限结构补强)专 业承包不分等级、特种工程 (限建筑物纠偏和平移)专 业承包不分等级 至2021年5月 5日 广东省住 房和城乡 建设厅 迪赛 恩 ( 1 )生态城市规划 发行人 生态城市规划业务包括生态城市诊断、生态城市指标和规划建设策略 研究、生态专项规划、生态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相应的控制性规划、详细性规划、 修建性规划以及城市设计,公司向客户提供上 述各类咨询、规划报告文件及其他 形式的技术咨询服务等。 发行人 取得从业生态城市规划相应的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市政专业乙级 资质、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工程咨询资质。 ( 2 )建筑设计 建筑设计业务主要是向客户提供建筑工程设计及相关咨询服务,具体包括项 目前期咨询、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等服务, 公司向客户提交上述各类设计文件和图纸及其他形式的技术咨询服务等。 发行人 取得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工程咨询资质。 ( 3 )绿色建筑咨询 发行人 绿色建筑咨询业务具体包括绿色建筑可行性研 究、绿色建筑方案设计 咨询、绿色建筑认证咨询、绿色施工规划咨询、地产商绿色战略咨询、绿色建筑 培训以及绿色建筑运营咨询等项目。 发行人取得工程咨询资质。 ( 4 )公信服务 发行人 公信服务业务主要包括工程测评、产品测评、能效提升和环境提升等 服务。 发行人 子公司建研检测 从事公信服务 ,其拥有 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建设工程 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 5 )其他 发行人 其他业务具体包括加固工程施工、低碳运营服务、物业及房屋租赁。 加固工程施工需要相应资质,低碳运营服务、物业及房屋租赁无需资质。 发行人 子公司迪赛恩从事建筑加固工程施工业务 ,拥有对应的建筑企业特种工程(限结 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特种工程(限建筑物纠偏和平移)专业承包不分等 级的资质证书。 报告期内, 发行人 各项主营业务取得的业务资质情况 如下: 序 号 主营业务 公司取得的对应资质 取得主体 颁发单位 1 生 态 城 市 规 划 规划编 制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甲级 建科院 住建部 市政设 计 市政行业(给水工程、桥梁工 程、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专 业乙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 项乙级 建科院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建科院 住建部 市政咨 询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 备案证书 市政中心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 规划咨 询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建科院 国家发改委 2 建筑设计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 建科院 住建部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建科院 国家发改委 3 绿色建筑咨询 工程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建科院 国家发改委 4 公信服务 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建研检测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 书 建研检测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 建研检测 住建部 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 项目测评机构 建研检测 住建部、财政部 其 他 会议服 务 无需资质 - - 房屋租 赁 无需资质 - - 加固工 程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 迪赛恩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