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招商银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时间:2017年06月26日 19:32:09 中财网


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办法


(经
201
7

6

26

十届十三

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
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本行)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保障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本行和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内
幕消息披露指引》
,以及

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
制度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

知情人
管理
制度
》等
规定
,制定本办法。






本行按照
本行证券
上市地
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行应当披露的信息符合上市地交易所
及相
关监管机构
法律法规
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

无须
向监管机构申请,由本行根据本办法
自行
审慎判断,由上市
地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如上市
地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

信息

指所有对
本行
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以及相关证券



监管机构和
本行
上市地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办法所称
的信息
披露是
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
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
及本行证券上市地监管机构认可的




平台
上、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
并按规定公平、及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审
查或备案。






本办法所称

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
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
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
管理信息、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办法所称

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
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
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

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的范围


第八条
本行

披露的信息存在以下情形且及时披露可
能损害本行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本行可以暂缓披露:


(一)信息存在不确定性;


(二)信息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




第九条
本行拟披露的信息
存在以下情形且

本行上市



地监管规则
履行相关
披露
义务可能导致
本行
违反国家有关
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
本行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一)
属于
国家秘密



(二)
属于
商业秘密



(三)


法律法规
、执法机构
或法院命令所禁止
披露
的信息
等情形




涉及香港以外的法律法规、法院命令、执法机构或当地
政府机关的限制性决定的,


香港监管机构
申请
暂缓或豁
免披露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已采取并持续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本行
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


本行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
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


本行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属于本行内幕
信息,应遵守《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

知情人


制度

中关于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
在上述信息



公开披露前,任何
单位或个
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


本行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
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持股
5%
以上的
本行
股东及其他负
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
单位
,根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
信息

知情人
管理
制度

的规定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通报重
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

认为该信息
需要
暂缓


免披露的,应
第一时间通知
董事会办公室
,同时
向董事会办
公室提交
书面
申请,说明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的内容、
原因、依据、期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

书面保密承
诺情况
,以及
提交
其他必要

相关材料。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申请人
(简称申请人)
应对其
所提交
信息及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


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对
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是否
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
条件
进行审慎核查

必要时,可
以征求
境内外
法律顾问

专业
机构的
意见。



第十


对于判断为
符合
暂缓

豁免披露
条件

信息

由董事会办公室
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会秘书
审核通


报董事长
签字确认。



第十


对于需向香港监管机构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
应在履行上述第十五条
内部
审批程序后,依据
香港相关
监管
规定向香港监管机构申请豁免披露。




第十



本行
审慎核查认为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
条件的信息,或
被监管机构认定为需要披露的信息

或被监
管机构驳回豁免申请的信息,应当及时按照
监管
规定对外披
露。



第十


本行
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对暂缓、豁免披露的
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及
归档保管。



登记
及归档
事项应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
披露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
披露
事项的内部审批
文件








第四章
监控与后续披露



十九条
对于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信息,

请人
应密切关注
舆情
、持续
跟进事项进展,

出现以下第二
十条、二十一条所述情形的,则相关事项不再
符合信息披露
暂缓或豁免的适用情形,
申请人

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相关情况。





十条
已办理暂缓

豁免披露的信息
被泄露或出现
市场传闻
的,或
因未披露相关信息而导致
本行
证券
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
本行
董事会办公室
应当及时核
实相关情况并按照
监管

定对外披露。



第二十


已办理暂缓

豁免披露的
信息
待相关暂缓、
豁免披露的
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本行
董事会办公

应当及时按照
监管
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本行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二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地监管
机构
和上市地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及本行章程、本行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等
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致使本行信息披露
工作出现违规、失误,或给本行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本
行将按照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有关规定追究相关
单位和人员
的责任。



第二十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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