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招商银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办法 (经 201 7 年 6 月 26 日 十届十三 次 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本行)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保障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本行和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内 幕消息披露指引》 ,以及 《 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 制度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 及 知情人 管理 制度 》等 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行按照 本行证券 上市地 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 三 条 凡 本行应当披露的信息符合上市地交易所 及相 关监管机构 法律法规 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 可 无须 向监管机构申请,由本行根据本办法 自行 审慎判断,由上市 地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如上市 地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四 条 本办法所称 的 信息 是 指所有对 本行 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以及相关证券 监管机构和 本行 上市地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 五 条 本办法所称 的信息 披露是 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 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 及本行证券上市地监管机构认可的 信 息 披 露 平台 上、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 并按规定公平、及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审 查或备案。 第 六 条 本办法所称 的 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 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 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 管理信息、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等 。 第 七 条 本办法所称 的 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 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 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 的 信息 。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的范围 第八条 本行 拟 披露的信息存在以下情形且及时披露可 能损害本行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本行可以暂缓披露: (一)信息存在不确定性; (二)信息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 。 第九条 本行拟披露的信息 存在以下情形且 按 本行上市 地监管规则 履行相关 披露 义务可能导致 本行 违反国家有关 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 本行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一) 属于 国家秘密 ; (二) 属于 商业秘密 ; (三) 属 于 法律法规 、执法机构 或法院命令所禁止 披露 的信息 等情形 。 涉及香港以外的法律法规、法院命令、执法机构或当地 政府机关的限制性决定的, 须 向 香港监管机构 申请 暂缓或豁 免披露 。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 ) 已采取并持续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 三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 四 )本行 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 与 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 一 条 本行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 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 二 条 本行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属于本行内幕 信息,应遵守《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 及 知情人 管 理 制度 》 中关于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 在上述信息 公开披露前,任何 单位或个 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 第十 三 条 本行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 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持股 5% 以上的 本行 股东及其他负 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 单位 ,根据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 和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 信息 及 知情人 管理 制度 》 的规定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通报重 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 如 认为该信息 需要 暂缓 或 豁 免披露的,应 第一时间通知 董事会办公室 ,同时 向董事会办 公室提交 书面 申请,说明信息披露暂缓 或 豁免事项的内容、 原因、依据、期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 、 书面保密承 诺情况 ,以及 提交 其他必要 的 相关材料。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申请人 (简称申请人) 应对其 所提交 信息及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 四 条 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对 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息 是否 符合暂缓 或 豁免披露 条件 进行审慎核查 , 必要时,可 以征求 境内外 法律顾问 等 专业 机构的 意见。 第十 五 条 对于判断为 符合 暂缓 或 豁免披露 条件 的 信息 , 由董事会办公室 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 董事会秘书 审核通 过 后 报董事长 签字确认。 第十 六 条 对于需向香港监管机构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 应在履行上述第十五条 内部 审批程序后,依据 香港相关 监管 规定向香港监管机构申请豁免披露。 第十 七 条 经 本行 审慎核查认为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 条件的信息,或 被监管机构认定为需要披露的信息 , 或被监 管机构驳回豁免申请的信息,应当及时按照 监管 规定对外披 露。 第十 八 条 本行 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对暂缓、豁免披露的 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及 归档保管。 登记 及归档 事项应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 披露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 披露 事项的内部审批 文件 等 。 第四章 监控与后续披露 第 十九条 对于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信息, 申 请人 应密切关注 舆情 、持续 跟进事项进展, 若 出现以下第二 十条、二十一条所述情形的,则相关事项不再 符合信息披露 暂缓或豁免的适用情形, 申请人 应 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相关情况。 第 二 十条 已办理暂缓 、 豁免披露的信息 被泄露或出现 市场传闻 的,或 因未披露相关信息而导致 本行 证券 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 本行 董事会办公室 应当及时核 实相关情况并按照 监管 规 定对外披露。 第二十 一 条 已办理暂缓 、 豁免披露的 信息 待相关暂缓、 豁免披露的 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本行 董事会办公 室 应当及时按照 监管 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本行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 五 章 附 则 第二十 二 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地监管 机构 和上市地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及本行章程、本行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等 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三 条 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致使本行信息披露 工作出现违规、失误,或给本行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本 行将按照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 有关规定追究相关 单位和人员 的责任。 第二十 四 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 五 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