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运达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7年06月26日 19:36:43 中财网


证券代码:300440 证券简称:运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7-084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4月28日,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6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变更募集
资金项目——轨道交通运营仿真系统技术改造及产业化项目原募集资金(含利
息)中的4,939万元、轨道交通机务运用安全综合平台技术改造项目原募集资金
(含利息)中的3,021万元、销售网络及技术支持平台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原募集
资金(含利息)中的7,080万元,合计15,041万元用于收购湖南恒信电气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恒信电气”)88.7981%股权。


2017年6月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定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董事长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中金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牌楼支行(下称“招商
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主要
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专户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专户详细资料如下:

公司已在招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28904312510706,截至
2017年6月9日,专户余额为80,786,3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收购恒信电气
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招商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金公司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招商银行
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潘志兵、沈璐璐可以随时到招商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招商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招商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招商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招商银行按月(每月8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金公司。

招商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按孰低原则确定),招商银行应及时通知中金公司,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以及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面通知公司和
招商银行。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招商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金公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招商银行、中金公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金公司督导期结
束之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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