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华大基因: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7年06月27日 01:01:58 中财网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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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济南.重庆.南宁.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

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ou·Guangzhou·Kunming·Tianjin·Chengdu·Ningbo·Fuzhou·Xian·Nanjing·Jinan

Chongqing·NanningHongkong·Paris·Madrid·Silicon Valley


致: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法律意见书

GLG/SZ/A2626/FY/2015-299号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依据与深圳华大基因医学有限公司签订的《聘
请IPO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37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
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依据上述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或基准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声明同
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3

声明事项 ................................................................................................... 8
正 文 .................................................................................................... 10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0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11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2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5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1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8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3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42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43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4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44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4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4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4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50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5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50
二十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 ............. 51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51
结 论 .................................................................................................... 51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公司、华
大基因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华大医学



深圳华大基因医学有限公司及其更名前的深圳华
大基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华大控股



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更名前的深圳市
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深圳临检



深圳华大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广州医检



广州华大基因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


武汉医检



武汉华大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北京优康



北京华大优康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北京医检



北京华大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南京基因科技



南京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南京医检



南京华大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上海基因科技



上海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上海医检



上海华大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天津华大



天津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天津医检



天津华大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本溪医检



本溪华大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潍坊基因科技



潍坊华大基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云南医学



云南华大基因医学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济宁医学



济宁华大基因医学研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深圳生物工程



深圳华大基因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
公司

武汉生物工程



武汉华大基因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
公司

深圳生物科技



华大基因生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
公司

武汉生物科技



华大生物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北京吉比爱



北京华大吉比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及其更名前的
吉比爱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


华大科技



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北京六合



北京六合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更名前的北
京六合华大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


广州华大



广州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更名前的广州华
大基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报告期内曾经为发行人




子公司,但目前已转让

香港医学



华大基因健康科技(香港)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
BGI HEALTH (HK) COMPANY LIMITED,系发行
人子公司

香港科技



香港华大基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BGI
Tech Solutions (Hongkong) Co., Limited,系发行人
子公司

香港控股



香港华大基因科技服务控股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
BGI Tech Holding (HongKong) Co., Limited,系发
行人子公司

新加坡医学



BGI HEALTH (SG) COMPANY PTE. LIMITED,系
发行人子公司

日本医学



BGI HEALTH JAPAN株式会社,系发行人子公司

日本科技



BGI JAPAN株式会社,系发行人子公司

美洲科技



BGI AMERICAS CORPORATION,系发行人子公


欧洲医学



BGI EUROPE A/S,系发行人子公司

欧洲控股



BGI Tech Solutions (Europe) Co.peratief U.A.,系发
行人子公司

欧洲科技



BGI Tech Solutions (Europe) B.V.,系发行人子公司

丹麦华大



BGI Denmark ApS,报告期内曾经为发行人子公
司,目前已进行股权转让

美洲医学



BGI HEALTH AMERICAS CORPORATION,报告
期内曾经为发行人子公司,目前已被BGI
AMERICAS CORPORATION吸收合并

华大研究院



深圳华大基因研究院,系华大控股控制的单位

北京基因研究



北京华大基因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及其更名前的北
京华大基因研究中心,系华大控股控制的企业

天津生物工程



天津华大基因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系华大控股
控制的企业

上海生物工程



华大基因生物医学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系华大
控股控制的企业

武汉华大



武汉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系华大控股控制的企


武汉药业



武汉华大药业有限公司,系华大控股控制的企业

香港华大



华大基因香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
BGI-HONGKONG Co., Limited,系华大控股控制的
企业

老挝华大



华大基因(老挝)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BGI-LAOS
CO., LTD,系华大控股控制的企业

CG公司



Complete Genomics, INC.,系华大控股控制的企业

华大投资



深圳前海华大基因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
人股东




华大农业



深圳华大农业与循环经济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更名
前的深圳华大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


和玉高林



深圳和玉高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
行人股东

丰悦泰和



北京丰悦泰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
发行人股东

中国人寿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上海珍尤



上海珍尤医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
人股东

乐华源城



深圳乐华源城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有孚创业



深圳市有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
股东

国华腾飞



深圳国华腾飞创新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系
发行人股东

金翼汇顺



深圳市金翼汇顺健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系发行人股东

青岛金石



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北京国投



北京国投协力华大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
发行人股东

中金佳成



中金佳成(天津)医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
发行人股东

盛桥新领域



深圳市盛桥新领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
发行人股东

上海云锋



上海云锋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


中小企业基因投




中小企业基因(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系发行人股东

宁波博源



宁波博源卓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
发行人股东

国信弘盛



深圳市国信弘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系发
行人股东

南海成长



深圳市南海成长创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系发行人股东

盛桥新健康



深圳市盛桥新健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
行人股东

盛桥创鑫



深圳市盛桥创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
行人股东

天津高林



天津高林同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
发行人股东

华弘资本



深圳市华弘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东土盛唐



深圳市东土盛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
发行人股东




苏州松禾



苏州松禾成长二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
发行人股东

上海腾希



上海腾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


红土生物



深圳市红土生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深创投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西安尔湾



西安尔湾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系发行人股东

华夏人寿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上海开物



上海开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


宸时资本



深圳宸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常春藤



深圳常春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
人股东

锋茂投资



霍尔果斯锋茂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系发行人股东

上海国和



上海国和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汇晟资产



萍乡市汇晟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
行人股东

宁波软银



宁波软银天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
发行人股东

荣之联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创润投资



深圳市创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
股东

苏州软银



苏州软银天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
发行人股东

海百合



上海海百合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
股东

深港产学研



深圳市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务主管机关



各级商务主管机关

公司登记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国家商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深圳产权交易所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本所律师



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
意见书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永华明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次发
行上市的审计机构

本次发行上市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

报告期



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基准日



2015年6月30日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发起人协议》



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于2015年6月22日签订的
《发起人协议书》

公司章程



经发行人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及其后历次修改或重述的《深圳华大基因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深圳华大基因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申报稿)》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项目,与本法律意见书一同出
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验资复核报告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
年8月18日出具的安永华明(2015)专字第
[61049184_H04]号《验资复核报告》

《申报审计报告》



安永华明为本次发行上市于2015年10月8日出具
的安永华明(2015)审字第61049184_H02号《专项
审计报告》

《税务专项说明》



安永华明为本次发行上市于2015年10月8日出具
的安永华明(2015)专字第61049184_H06号《深圳
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
说明》

《内控审核报告》



安永华明为本次发行上市于2015年10月8日出具
的安永华明(2015)专字第61049184_H05号《深
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法律意见书表述方便之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





人民币元








声明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
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
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
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
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
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
明文件、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
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
四条要求的相关注意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收集了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查阅了本所律师
认为需要查阅的其他资料。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
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
漏之处,且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
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当面访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
询、复核、查阅网站、计算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
认。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
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本法律意见书所列示的内容为发行人与本次发
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的结论意见,该等结论意见的依据和所涉及的重要资
料或文件、本所律师对该等结论意见的核查验证过程及论述过程详见本所律
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


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
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15年8月1日向公司全体董事发
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通知。该次董事会会议于2015年8月3
日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5名,实到董事15名,发行人的部分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该次会议。该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决
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于2015年8月3
日以书面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15年8月18日召开2015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次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关于公司符
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议案》、《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等议案。


(三)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
规定,发行人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四)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出的与
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决议内容在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之内,其对董事会作出
的授权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的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五)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于2015年10月29日出具
的《关于反馈<关于申请就入股华大医学资金性质出具监管意见的请示>意见
的函》,中国人寿认购华大医学股权的出资额500,000,000元系保费资金。根
据财政部2015年11月25日出具的批复,发行人现有43名股东中,国有法
人股股东为中国人寿1名。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
[2013]78号),“国有保险公司投资拟上市企业股权,经书面征询监管部门意
见,能够明确区分保费资金投资和自有资金投资的,在被投资企业上市时,
豁免其利用保费资金投资的转持义务” 。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国有股权设置方案已取得财政部批准,中
国人寿所持发行人股份符合豁免国有股转持的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获得了其内部权力机
构的批准和授权,但仍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


意。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由
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301104800923),不存在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为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
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由华大医学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华大医学成立之日即2010年7月9
日起计算,其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3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之规定。


(三)根据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验资复核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
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之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资产包括商
标专用权、专利权、生产经营设备等,截至基准日,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
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五)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主要为通过基
因检测等手段,为医疗机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基因组学类的诊
断和研究服务。发行人目前从事的经营活动与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营业执
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六)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的主营业
务始终为通过基因检测等手段,为医疗机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提供
基因组学类的诊断和研究服务,未发生重大变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
条之规定。


(七)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汪建,最近两年内未发
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八)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两年来,随着业务和
公司规模的发展,发行人增聘或调整了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
条之规定。


(九)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华大
控股、实际控制人汪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
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
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之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
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
行股票的规定

1. 根据发行人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
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一元,同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款,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2. 根据发行人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
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


(1)发行人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等制度,聘任了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了业务中心、
研发中心、交付中心、事业部及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支撑中心职能部门,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


(2)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
均盈利。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显示其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财务
状况良好。


(3)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税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劳动、社保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和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2. 发行人与中信证券签订了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聘请中信证券担任保
荐人并委托其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信证券是依法设立
并合法存续的证券公司,具有保荐业务资格,已获得从事证券保荐业务和证
券承销业务的许可,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关于公开发行股
票之规定。




3.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本次
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36,000万元,已满足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股本总额将
不少于3,000万元的要求,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
定。

4. 根据发行人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招股说明书》,发行
人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为4,000万股,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
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规
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条件

1.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
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

(3)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截至基准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
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根据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注册号为440301104800923的《营业执
照》,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36,000万元,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
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40,000万元,符合发行后股本总额
不少于3,000万元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验资复核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
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之规定。

3.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
业务为通过基因检测等手段,为医疗机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基
因组学类的诊断和研究服务。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之规定。

5.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
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
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6.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
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
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
条之规定。

7.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了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等制度,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
定。

8.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草案)》、《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
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中,明确建立
了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并建立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能
够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
东权利,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9.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了独立的会计核
算体系,并制定了会计管理制度。安永华明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出
具了无保留意见的《申报审计报告》,本所律师据此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10. 安永华明已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审核报告》,
该报告认为,发行人“按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相关
规定于2015年6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
部控制”,本所律师据此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11. 根据发行人声明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与承诺,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之规定: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2.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声明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
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
年内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1)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
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13.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拟募集资金数额为173,227.98万元,拟
用于云服务生态系统建设项目、医学检验解决方案平台升级项目、精准医学
服务平台升级项目、基因组学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信息系统升级建设项目等。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具有明确的用途;根据发行人声明,募
集资金数额和投资方向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
管理能力及未来资金支出规划等相适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
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除须按照《证券法》第十条、
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及按照《证券法》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外,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
《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公
司法》等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办理必要的批准、
登记手续。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
存在潜在纠纷。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和
验资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股东大会的程
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股东大会的程序
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和
其他关联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
争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不会对发行人的独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法律意见书

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需依赖关联方的情
形。


(二)根据《申报审计报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发行
人资产的权属关系明确,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发行人依法行使对该等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
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机器
设备及知识产权,发行人的各项资产权利不存在产权归属纠纷。


(三)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承诺和发行人的员
工名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
员独立在发行人处任职,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中兼职。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内
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存在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况。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
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独立银行账户,独立纳税,截至基准日,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的情
况,不存在发行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
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
构独立,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各发起人的持股数额及
持股比例如下表所列示:

序号发起人持股数额(股)持股比例(%)
1华大控股148,773,89345.702华大农业3,935,8241.203华大投资66,915,15420.504和玉高林35,849,58811.05丰悦泰和8,962,3972.706中国人寿8,962,3972.707乐华源城4,203,3451.308有孚创业4,203,3451.309国华腾飞4,203,3451.3010金翼汇顺4,203,3451.30

3-3-1-16


11

青岛金石

4,203,345

1.30

12

北京国投

3,783,010

1.20

13

中金佳成

3,683,986

1.10

14

盛桥新领域

3,510,951

1.10

15

南海成长

2,506,537

0.80

16

盛桥新健康

2,509,471

0.80

17

华弘资本

2,173,359

0.70

18

东土盛唐

2,150,975

0.70

19

苏州松禾

2,101,673

0.60

20

上海腾希

1,681,337

0.50

21

常春藤

1,433,984

0.40

22

红土生物

1,330,458

0.40

23

深创投

1,330,458

0.40

24

上海国和

1,107,052

0.30

25

汇晟资产

1,075,488

0.30

26

苏州软银

492,025

0.20

27

荣之联

474,101

0.10

28

深港产学研

358,496

0.10

合计

326,119,339

100.00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准日,发行人现有股东共计43名,其
中28名发起人股东未发生变化,各股东的持股数额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额(股)

持股比例(%)

1

华大控股

148,773,893

41.3261

2

华大农业

3,935,824

1.0933

3

华大投资

66,915,154

18.5875

4

和玉高林

35,849,588

9.9582

5

丰悦泰和

8,962,397

2.4896

6

中国人寿

8,962,397

2.4896

7

上海珍尤

6,168,790

1.7136

8

乐华源城

4,203,345

1.1676

9

有孚创业

4,203,345

1.1676

10

国华腾飞

4,203,345

1.1676

11

金翼汇顺

4,203,345

1.1676

12

青岛金石

4,203,345

1.1676

13

北京国投

3,783,010

1.0508

14

中金佳成

3,683,986

1.0233

15

盛桥新领域

3,510,951

0.9753

16

上海云锋

3,392,830

0.9425

17

中小企业基因投资

3,084,391

0.8568

18

宁波博源

3,084,395

0.8568

19

国信弘盛

3,053,553

0.8482

20

南海成长

2,506,537

0.6963

21

盛桥新健康

2,509,471

0.6971

22

盛桥创鑫

2,467,513

0.6854

23

天津高林

2,189,912

0.6083

24

华弘资本

2,173,359

0.6037

25

东土盛唐

2,150,975

0.5975




深创投

1,638,897

0.4552

26

苏州松禾

2,101,673

0.5838

27

上海腾希

1,681,337

0.4670

28

红土生物

1,638,897
29

0.4552

30

西安尔湾

1,542,195

0.4284

31

华夏人寿

1,542,195

0.4284

32

上海开物

1,542,195

0.4284

33

宸时资本

1,542,195

0.4284

34

常春藤

1,433,984

0.3983

35

锋茂投资

1,233,756

0.3427

36

上海国和

1,107,052

0.3075

37

汇晟资产

1,075,488

0.2987

38

宁波软银

970,196

0.2695

39

荣之联

936,766

0.2602

40

创润投资

616,878

0.1714

41

苏州软银

492,025

0.1367

42

海百合

370,124

0.1028

43

深港产学研

358,496

0.0996

合计

360,000,000

100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均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均具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及出资的资格。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及目前股东的人数、住所、持股比例符
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及股东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
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
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或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七)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在投入发行人前即已
由华大医学合法拥有,不存在所投入资产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的法律障碍
或风险。


(八)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汪建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人,其实际控制人地位最近两年内且在本次发行后的可预期期限内将稳定及
有效存在。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华大医学的设立行为以及此后的历次股权变动
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华大医学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及此后发行
人的股本变动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符
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根据公司登记资料、深圳产权交易所出具的《股东名册》、发行
人声明及其股东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准日,发
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及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
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设
立了10家子公司。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等公司均系根据其
注册地的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并已依据其注册地法律就其设立
和经营取得了必要的许可。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华大医学设立至基准日,发行人的历次经营
范围变更均得到了华大医学股东会的批准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历次经营范围变更均合法有效。


(四)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
业务,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及与关联方的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
3号)、《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包括: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截至基准日,华大控股持有发行人41.3261%的
股份,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2.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汪建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3.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截至基准日,持有发行人5%
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包括华大投资及和玉高林。




4. 发行人的子公司:根据公司登记资料、《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声
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22家境内
子公司及10家境外子公司,其中22家境内子公司为深圳临检、广州医检、
武汉医检、北京优康、北京医检、南京基因科技、南京医检、上海基因科技、
上海医检、天津华大、天津医检、本溪医检、潍坊基因科技、云南医学、济
宁医学、深圳生物工程、武汉生物工程、深圳生物科技、武汉生物科技、北
京六合、华大科技、北京吉比爱,10家境外子公司为香港医学、香港科技、
香港控股、日本医学、新加坡医学、日本科技、美洲科技、欧洲科技、欧洲
控股、欧洲医学。

5.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的公司:根据公司登记资料和发行人的声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的
公司共2家,即苏州泓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L3 Bioinformatics Limited。

6. 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子公司的企业:根据公司档案资料、发行人的声
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广州华大、美洲医学、丹麦华大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曾
持股的子公司,发行人对外转让了其所持有的广州华大、丹麦华大的股权,
美洲科技吸收合并了美洲医学。

7.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根据公司登记资料、
发行人控股股东华大控股、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汪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发行人控股股东
华大控股、实际控制人汪建控制或主要参股的其他企业包括华大农业、北京
基因研究、杭州华大基因研发中心、华大研究院、深圳市华大基因学院、深
圳市华大基因研究中心、深圳基因产学研资联盟、深圳华大基因物流有限公
司、深圳华大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华大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华大
(镇江)水产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深圳华大法医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大优
选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华大、上海生物工程、西藏华大科技有限公司、武汉
华大、武汉药业、北京华大蛋白质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
证鉴定中心、华大基因杨凌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云南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
司、云南华大基因研究院、深圳华大方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农业科学
院深圳生物育种创新研究院、香港华大、丹麦华大、老挝华大、CG公司、
香港华大基因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华大小米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大
基因生物医疗有限公司、东营华大小米产业有限公司、深圳华大基因生物医
疗有限公司、蓝色彩虹(深圳)科技有限公司、长垣华大小米产业有限责任
公司、华大基因洛阳农业创新中心、深圳华大绿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华大研究院发展有限公司。

8. 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但目前已注销的企
业:根据公司登记资料、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天津生物工程为
报告期内华大控股曾控制的企业,于2015年5月注销。

9.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截至基准日,发行人共有董事15名,分别为汪建、王俊、尹烨、孙英
俊、吴淳、李英睿、赵谦、段国圣、金春保、陈鹏辉、王石、徐爱民、蒋昌


建、谢宏、郭晋龙;监事3名,分别为李松岗、李雯琪、胡宇洁;总经理1
名,为尹烨;其他高级管理人员6名,分别为张凌、刘娜、陈轶青、李治平、
王威、徐茜。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10.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准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主要包括:

关联方名称

姓名

关联关系

深圳碳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王俊、李
英睿、吴


王俊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
英睿任董事、吴淳任董事

Trina Solar Ltd.

赵谦

任独立董事

Soufun Holdings Ltd

任独立董事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段国圣

任董事、总经理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任副董事长

中石油管道联合有限公司

任董事

深圳市盛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金春保

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股东

创润投资

任有限合伙人,出资比例85%

盛桥新领域

任有限合伙人,出资比例
29.14%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陈鹏辉

任董事

尚华医疗研发服务集团

任董事

成都安琪儿医疗控股有限公司

任董事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王石

任董事会主席

SOHU.comInc

任独立董事

华润置地有限公司

任独立董事

现代传播控股有限公司

任独立董事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徐爱民

任独立董事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谢宏

实际控制人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郭晋龙

任合伙人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任独立董事

深圳拓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任独立董事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任独立董事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任独立董事

成都燎原星光电子有限公司

李大兴
(李英睿
的父亲)

任副总经理

成都蓉光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刘霞(李
英睿的母
亲)

任副总经理

创润投资

刘丽(金
春保配

任普通合伙人




偶)

诺维瑞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刘丙金
(刘娜父
亲)

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北京喜艺悦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刘安(张
凌妹妹的
配偶)

任执行董事、总经理,控股股






11.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大控股的董事3名,
分别为汪建、王俊、杨焕明;监事1名,为李松岗;高级管理人员1名,为
汪建。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
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12. 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其他企业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姓名

关联关系

1

BGI Europe Institute (Foundation)

杨焕明

出资比例为100%





13. 其他关联方:(1)深圳爱豌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深圳华大互联
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持股30%的公司;(2)辉源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汪建曾任董事,汪建配偶Peng Hualing(美国国籍)持有HD Biosciences Inc.
(Cayman)12.67%的股权,HD Biosciences Inc. (Cayman)通过HD Biosciences
HKG Limited(Hong Kong)间接持有辉源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
大关联交易如下(本法律意见书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指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者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金额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本所律师依其性质认
为应该披露的关联交易,但不包括发行人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


1. 关联交易总体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内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1-6月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经常性关联交易(采购类占营业成本比例)

采购服务

1,381.82

3.33%

863.33

1.86%

1,463.23

2.39%

557.91

1.99%

采购物料

-

-

-

-

493.90

0.81%

509.38

1.82%

租赁设备

-

-

379.88

0.82%

169.00

0.28%

-

-

租赁房屋

29.16

0.07%

18.81

0.04%

597.32

0.97%

222.43

0.79%

关键管理人
员薪酬

59.29

0.14%

317.67

0.69%

281.13

0.46%

202.71

0.72%

小计

1,470.27

3.54%

1,579.69

3.41%

3,004.58

4.91%

1,492.43

5.32%

经常性关联交易(销售类占营业收入比例)

提供服务

213.09

0.27%

6.49

0.01%

936.51

0.83%

577.14

1.02%

销售物料

20.80

0.03%

72.06

0.07%

-

-

-

-

出租设备

10.80

0.01%

21.04

0.02%

18.28

0.02%

-

-

出租房屋

-

-

-

-

3.91

0.003%

334.91

0.59%

小计

244.69

0.31%

99.59

0.10%

958.70

0.85%

912.05

1.61%

合计

1,714.96

-

1,679.28

-

3, 963.28

-

2,404.48

-

偶发性关联交易

收购无形资


-

-

26,850.34

-

-

-

0

-

购买固定资


7,286.00

-

9,249.59

-

1,041.22

-

13.69

-

销售固定资


-

-

212.80

-

1,328.53

-

5,925.94

-

其他关联交易

接受转包业


3,236.55

-

6,953.09

-

3,848.62

-

174.83

-

总计

12,237.51

-

44,945.10

-

10,181.65

-

8,518.94

-





2. 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服务

单位:万元

提供
服务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1-6月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香港
华大

欧洲
医学

成本
加成

基因
测序

8.91

0.08%

-

-

-

-

-

-

CG
公司

美洲
科技

市场
价格

基因
测序

-

-

-

-

317.27

9.57%

130.80

4.93%

华大

北京

市场

基因

-

-

-

-

36.13

1.09%

17.70

0.67%




蛋白


六合

价格

测序

北京

基因
研究

上海

基因
科技

成本
加成

基因
测序

0.94

0.01%

-

-

-

-

-

-

天津

基因
科技

成本
加成

基因
测序

10.00

0.09%

-

-

-

-

-

-

北京
优康

成本
加成

基因
测序

10.22

0.09%

-

-

-

-

-

-

华大

研究


华大
基因

成本
加成

基因
测序

15.94

0.14%

-

-

-

-

-

-

北京
优康

成本
加成

基因
测序

6.71

0.06%

-

-

-

-

-

-

天津
华大

成本
加成

基因
测序

16.12

0.14%

-

-

-

-

-

-

上海
基因

科技

成本
加成

基因
测序

17.16

0.15%

-

-

-

-

-

-

深圳
临检

成本
加成

技术
开发

1,295.84

11.15%

607.87

3.95%

1,109.84

33.48%

217.25

8.18%

武汉
医检

成本
加成

技术
开发

-

-

232.17

1.51%

-

-

-

-

华大
科技

成本
加成

技术
开发

-

-

23.29

0.15%

-

-

-

-

苏州
泓迅

北京
六合

市场
价格

基因
测序

-

-

-

-

-

-

192.16

7.24%

总计

1,381.82

11.89%

863.33

5.60%

1,463.23

44.14%

557.91

21.02%

营业成本占比

-

3.33%

-

1.86%

-

2.39%

-

1.99%





(2)提供服务

单位:万元







提供服
务方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1-6月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华大基












52.00

0.07%

-

-

208.69

0.19%

-

-

深圳临












-

-

-

-

21.79

0.02%

-

-

华大科








-

-

-

-

6.56

0.01%

0.22

-










北京吉
比爱












-

-

-

-



-

194.17

0.34%








北京六












-

-

-

-

60.25

0.05%

3.04

0.01%

深圳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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