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景顺景颐: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景顺长城景颐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景颐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景顺长城景颐双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10月9日证 监许可【2013】1282号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1月13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 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 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 的债券。由于不能上市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八)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5月13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3月31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3 第二部分、释义 ..................................................................................................................................... 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3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登记业务 ............................................................ 38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51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 66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 69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7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 7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3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84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90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9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6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2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5 第二十二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 127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7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 128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景顺长城景颐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 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景颐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景颐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景颐 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景颐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景颐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自2013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并在其后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2、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 称为A 类;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设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江西财经大学教师,江西省 审计厅办公室主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会计师,长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2016年7月加入本公司,任职公司董事长。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 投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至1996年 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于1996至1997年间担任公会主 席。1997至2000年间,担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并在1997至2001年间担 任香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现任景顺集团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黄海洲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1992年9月起,历任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会计、工程管理部员工、人力资源部干部,新江南投资公 司副总经理。2005年5月起担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 许义明先生,董事,总经理,金融工程学硕士。曾先后就职于前美国大通 银行香港、台湾及伦敦分行财资部,汇丰银行中国区财资部;也曾担任台湾景 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香港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拓展总监等职务。2009年3月加入本公司,任职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1972年毕业)。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 (HKICP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 公认管理会计师(CMA)。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 经验及知识,1972-1977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 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担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 师,在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 & 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 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晓西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国务院研究室宏观经济研究司司长。现任北京 师范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经济学部召集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李翔先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人事部副总经理、人事监察部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营销总监、营销管理 部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 历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 亚太区监察总监。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 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 部总监。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现任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许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联博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 中国研究总监兼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亚洲(除日本外)增长型股票投资负责人、 高级副总裁,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裁。2014年4月 加入本公司,任职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先后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 际业务部,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年3月加入 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康乐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先后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 副总经理。2011年7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奇伟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实业 部高级项目经理,长盛基金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2005年1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副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年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历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 长、武汉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 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 审判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 总监助理。2008年10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 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如下: 毛从容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着重 于宏观和债券市场的研究,并担任金融研究所债券业务小组组长。2003年3月 加入本公司,担任研究员等职务;自2005年6月起担任基金经理。具有17年证 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毛从容女士曾于2005年6月至2014年1月管理景顺长 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2005年6月至2016年4月管理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管理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2014 年3月至2015年4月管理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 年9月至2016年4月管理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2015年3月至2016年4 月管理景顺长城中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4月至2016年 4月管理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5月至2016 年6月管理景顺长城领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6月至2016 年8月管理景顺长城安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8月至2016 年10月管理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1月至 2017年3月管理景顺长城景盛双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毛从容女士兼任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景顺长城顺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和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基金经理。 7、本系列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时间 RU PING(汝平)先生 2013年11月13日-2014年12月26日 毛从容女士 2014年1月16日-至今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 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许义明先生,总经理;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 余广先生,股票投资部投资总监; 陈文鹏先生,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 黎海威先生,量化及ETF投资部投资总监; 刘彦春先生,研究部总监; 杨鹏先生,股票投资部投资副总监兼基金经理。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 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i)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 进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 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 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 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 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 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 风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 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ii)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 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 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 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 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 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 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 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 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iii)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 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 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 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基金、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考 核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 定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iv)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 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 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 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v)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 核工作,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 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 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 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 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 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 理办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i)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ii)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iii)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 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 查; (iv)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v)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i)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ii)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或漏洞; (iii)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iv)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 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 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 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 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 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 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 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 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 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 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 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 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守风险等方 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 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 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成立时间:1996年1月29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88亿元 联系电话:010-66223695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赵姝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中外资本融合的新型股份制银行。成立20 年来,北京银行依托中国经济腾飞崛起的大好形势,先后实现引资、上市、跨区 域、综合化等战略突破。目前,已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 沙、南京、济南及南昌等10大中心城市设立300多家分支机构,发起设立北京 延庆、浙江文成及吉林农安北银村镇银行,成立香港和荷兰阿姆斯特丹代表处, 发起设立国内首家消费金融公司——北银消费金融公司,首批试点合资设立中荷 人寿保险公司,先后设立中加基金管理公司、北银金融租赁公司,开辟和探索了 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 截至2016年12月末,北京银行资产总额达到2.12万亿元,较年初增长 14.71%。2016 年实现净利润179 亿元,同比增长6.2%。资产利润率0.90%;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4.92%。贷款总额8,999 亿元,较年初增长16.1%;存款 总额1.15 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2.58%。不良贷款率1.27%;拨备覆盖率256.06%。 全行品牌价值超过300 亿元,一级资本在全球千家大银行排名提升至第77 位, 连续三年跻身全球百强银行,并名列首都金融业第一位。20 年来,北京银行积 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医疗、教育、慈善、赈灾等方面向社会捐助超过 1 亿元, 充分彰显了企业社会责任。凭借优异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北京银行赢 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 行”、“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最佳区域性银行”、“最佳支持中小 企业贡献奖”、“最佳便民服务银行”、“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中国社 会责任优秀企业”、“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最受尊敬银行”、“最 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等称号。 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情况 刘晔女士,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1994年毕业于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具有十 多年银行和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曾就职于证券公司从事债券市场和股票研究工 作。在北京银行工作期间,先后从事贷款审查、短期融资券承销、基金销售及资 产托管等工作。2008年7月至2012年9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起至 今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北京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 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核算估值岗、资金清算岗、投资运作监督岗、 系统运行保障岗及风险内控岗,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估 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70% 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本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 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设有内控监查岗,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 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 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操作 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深圳直销中心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电话:0755-82370388-1663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址:www.igwfmc.com 注: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深圳直销中心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 前置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其他销售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301、18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葛甘牛 联系人:吴欣莹 电话: 021-38968359 传真:021-389689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8988 网址:www.dbs.com.cn (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4)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6)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温特莱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姜颖 电话:010-56409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区4楼A5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号文广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9)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0)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5室,1116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项晶晶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1)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西广场路南升龙广场2号楼 701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裴小龙 电话:0371-552131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2)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3)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6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单元7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陈茹、张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14)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 (一期)第7栋23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电话:18672739925 客户服务电话:027-87006003 网址:www.buyfunds.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电话:0755-82370388-1668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曹竞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朱宏宇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10月9日证监许可【2013】1282号 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 不定期。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同时通过直销和代销两种方式公开募集。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采用全额缴款的 认购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的,称为A 类;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本基金 A 类 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 类为000385、C 类为000386。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 不收取认购费。投资者在认购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的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 递减。投资者认购需全额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认购费率。 拟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也拟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 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 0.18% 100万≤M<500万 0.09% M≥500万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1000元/笔 六、认购的具体规定 1、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 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3)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代销网点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每 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1,000元,追加认购金额不受首次认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具体以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认 购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金额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 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不设上限。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认购A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②认购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10 万元A 类基金份额,所对 应的认购费率为0.60%。并假定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 元。则认购份 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0.6%)=99,403.58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99,403.58+100)/1.00=99,503.58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 万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假 定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 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 登记有本基金A类份额99,503.58 份。 例: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 万元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在募集期 间产生利息1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000+100)/1.00=100,1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 万元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款项在 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 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C类 份额100,100.00份。 七、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11月13日正式生效。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登记业务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时 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3年11月13日起基金合同正式生效,根据《景顺长城景颐双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已于2013年11月22日起 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日常赎回业务以及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 分基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基金转换业务,并自2014年12月19日起开 通本基金A/C类基金份额相互转换业务,其业务规则与不同基金间相互转换的业 务规则一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 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转换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或转换; 5、投资者可在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目标基金销售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在同一登记机构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 6、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不产生强制赎回;基金转换转入金额不受转入 基金首次申购及追加数额限制,基金转换转出后,原持有时间将不延续计算,若 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 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赎回、转换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 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 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定期定额申购最低限额均为10元,追加申购不受首次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公司直销中心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 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本公司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 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时,应遵循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数量不设上限。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某笔赎 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 须一同全部赎回。 3、本基金单笔转换转出的最低申请份额为1份,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 不产生强制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 份额与转换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和转换费用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种。A类基金份额 收取申购费、并对持有期限少于6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并对持有期 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 1. 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 费称为前端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的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 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A类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24% 100万≤M<500万 0.12% M≥500万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A类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500万 0.40% M≥500万 1000元/笔 投资者如申购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费为0。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 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 A 类及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60天以内 0.30% 30天以内 0.30% 60天以上 (含) 0 30天以上 (含)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 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转 入时收取申购补差费。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补 差费的收取标准为: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 交易的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换交易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A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10 万元,所对 应的申购费率为0.8%。并假定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2 元。 则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100,000/(1+0.8%)=99,206.35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99,206.35/1.062=93,414.64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 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假定 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2 元,则可得到93,414.64份。 例如: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10 万元,假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1.016 元。则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00,000/1.016=98,425.19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 万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假定当日C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 元,则可得到98,425.19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A 类及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 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A 类及C 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A/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60天,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3%,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2元,则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62=10,620元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10,620×0.3%=31.86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10,620-31.86=10,588.14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1.062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88.14 元。 3、本基金转换交易的计算 本基金A类及C类基金份额的转换交易包括了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其中: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 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 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10,000份转换为景顺长 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8 元,投资者持有该基金15天,对应赎回费A/C类均为0.3%,申购费A类为0.8%, C类为0%,内需增长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3元,申购费为1.5%,则投资 者转换后可得到的内需增长基金份额为: ①若转出基金系本基金A类份额,则: 转出总额=10,000×1.028=10,280元 赎回费用=10,280×0.3%=30.84元 转出净额=10,280-30.84=10,249.16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0,249.16/1.015=10,097.69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0,249.16-10,097.69=151.47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0,249.16/1.008=10,167.82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0,249.16-10,167.82=81.34元 净转入金额=10,249.16-MAX【151.47-81.34,0】=10,179.03元 转入份额=10,179.03/ 1.063=9,575.75份 ②若转出基金系本基金C类份额,则: 转出总额=10,000×1.028=10,280元 赎回费用=10,280×0.3%=30.84元 转出净额=10,280-30.84= 10,249.16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0,249.16/1.015=10,097.69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0,249.16-10,097.69=151.47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0,249.16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00元 净转入金额=10,249.16-MAX【151.47-0.00,0】=10,097.69元 转入份额=10,097.69/ 1.063=9,499.23份 4、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 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1)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适用于符合《景顺长城景颐双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投资者。 (2)办理场所: 自2013年11月2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柜台直销和网上直销、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 自2014年3月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展恒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展恒基金的规定。 自2015年9月2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富济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富济财富的规定。 自2015年10月1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积木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积木基金的规定。 自2015年10月2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盈米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盈米财富的规定。 自2015年11月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星展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