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易方达聚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6月)
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3年11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聚盈分级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415号)和2013年11月7日《关 于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 [2013]956号),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11月1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分级基金,基金份额划分为两个级别,即优先级基金份额聚盈A以及进取级 基金份额聚盈B。优先级份额聚盈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在扣除聚盈A的约 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聚盈B享有,基金资产的亏损以聚盈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聚盈B 首先承担,在基金资产出现较大损失的情况下,聚盈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 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聚盈A的本金和约定收益。 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而 且不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新股增发,同时本 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整体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聚盈A将表现出相对低风险、预期收益相 对稳定的特征;聚盈B将表现出相对较高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投资者需重点关注本基金的主要运作特点及相关风险: 关于聚盈A: (1)聚盈A的约定年收益率在每个折算基准日前公告,该约定年收益率适用于该折算 基准日(不含)到下一折算基准日(含)的时间段。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至首个聚盈A 折算基准日(含)的约定年收益率将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公告。聚盈A的约定年收益率 (单利)= 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利差的取值范围为0%(含)到3.0%(含)。 在基金存续期间,聚盈A的约定年收益率可能变动。在极端情况下,基金资产可能发生大 幅度亏损,聚盈A份额持有人存在可能无法获取约定收益并损失本金的风险。 (2)在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对聚盈A设置规模上限,且认购申请采用按照资 金支付完成时间优先(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的原则进行成交确认。因此,聚盈A投资 者可能面临认购申请无法得以成交确认的风险。 (3)聚盈A自本基金认购期首日起每3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两个工作日。其中第 一个工作日为聚盈A的赎回开放日,该日只开放聚盈A的赎回,不开放聚盈A的申购;第 二个工作日为聚盈A的申购开放日,该日只开放聚盈A的申购,不开放聚盈A的赎回。在 非聚盈A赎回开放日,投资人无法申请赎回聚盈A基金份额;在聚盈A赎回开放日,如投 资者未申请赎回或赎回失败,只能持有基金份额至下一赎回开放日申请赎回。 (4)若基金管理人预期对聚盈A的赎回申请、聚盈B的申赎申请(如有)确认后,聚 盈A与聚盈B的份额配比大于或等于该运作周期的初始份额配比上限,基金管理人可不开 放聚盈A的申购;在本基金存续期间,需要对聚盈A与聚盈B份额配比进行比例上限控制, 聚盈A的申购、转换转入申请需满足规模上限的限制,以及单个基金账户累计持有的基金 份额上限、各销售渠道规模上限(如有)等限制。聚盈A的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申购或申 购不成功的风险。 (5)正常情况下,在第二个及以后的运作周期的首个工作日,立足于控制基金杠杆上 限的目的,需要对聚盈A与聚盈B份额配比进行比例上限控制,此时,聚盈A份额持有人 有可能面临既有份额被强制按比例赎回的风险。 关于聚盈B: (1)聚盈B相当于杠杆融资进行债券投资,存在本金损失甚至亏损至零的风险。 (2)聚盈B自本基金认购期首日起每1年开放一次,每次开放一个工作日,该日同时 开放申购、赎回。在非聚盈B开放日,投资人无法申请赎回聚盈B基金份额;在聚盈B开 放日,如投资者未申请赎回或赎回失败,只能持有基金份额至下一开放日申请赎回。 (3)若基金管理人预期开放聚盈B的申购有可能因超过规模上限而使申购申请无法得 到成交确认,基金管理人可不开放聚盈B的申购。基金管理人可设定聚盈B的规模上限, 在聚盈B的开放日,对已提交申购申请且资金已到账的有效申购申请按照申购时间优先(以 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的原则进行成交确认。聚盈B的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申购或申购不 成功的风险。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 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各级份额 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各级份额的份额净值跌破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2017年5月14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7年3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 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及净值计算规则 .................................. 22 七、基金的募集 .................................................... 2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29 十、基金转换 ...................................................... 36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 40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1 十三、基金的业绩 .................................................. 48 十四、基金的财产 .................................................. 49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54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5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二十、风险揭示 .................................................... 6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0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4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7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98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9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00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23、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T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优先级份额聚盈A以及进取级份额聚盈 B 42、月度对应日:指递增月份的同日,如2013年1月n日的月度对应日为2013年1 月以后每一月的n日。如某个递增月份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自然日。如2013年3月 31日的次3个月的月度对应日为2013年7月1日 43、年度对应日:指递增年份的同日,如2013年1月n日的年度对应日为2014年1 月n日。如某个递增年份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自然日。如2012年2月29日的下一个 年度对应日为2013年3月1日 44、聚盈A的赎回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聚盈A赎回业务的工作日,该日只开放聚盈 A的赎回,不开放聚盈A 的申购。聚盈A的第一个赎回开放日为本基金认购期首日(指聚盈 A的认购期首日,下同)的次3个月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聚盈A的第二个赎回开放 日为本基金认购期首日的次6个月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以后如此类推 45、聚盈A的申购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聚盈A申购业务的工作日,该日只开放聚盈 A的申购,不开放聚盈A的赎回。聚盈A的申购开放日为聚盈A的赎回开放日的下一工作日,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6、聚盈B的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聚盈B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聚盈B的第一 个开放日为本基金认购期首日(指聚盈A的认购期首日,下同)的第1个年度对应日的前一 工作日;聚盈B的第二个开放日为本基金认购期首日的第2个年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以 后如此类推 4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 的行为 48、运作周期:本基金以1年为一个运作周期。第一个运作周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本基金认购期首日的第1个年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周期为本基金上一运作周 期终止日的下一自然日至本基金认购期首日的第2个年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以后如此类 推 49、运作周期初始份额配比上限:指本基金在各运作周期初始时聚盈A与聚盈B两级基 金份额的比例上限。本基金首个运作周期的初始份额配比上限为7/3;在第二个及以后的运 作周期开始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并提前公告聚盈A与聚盈B在该运作周 期的初始份额配比上限 50、折算基准日:聚盈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其赎回开放日的下一工作日;聚盈B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每个运作周期终止日(正常情况下该日为聚盈B的开放日,T日) 的前2个工作日(T-2日)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指聚盈B的开放日及聚盈A的赎回开放日)内的 各级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之和(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 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 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相关条件进行募集,且募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的开放 式基金 61、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 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6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贺晋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 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 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董事、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 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 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力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术 主管、企划经理;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 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广东盈峰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副总裁;盈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盈峰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海先生,经济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董事。曾任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法律顾问 室科员;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法律顾问室办事员、营业部计划信贷部信贷员、办公室行长室秘 书、信贷管理部业务主办、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助理兼法律室副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副总 经理兼法律室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行员;工商银行珠海 分行资产风险部总经理兼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副行长;工商银行广 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工商银行韶关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现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湖南证券发行部经理助理;湘财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总经理助理;财富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新晟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东省广晟资产 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本运营部部长。现任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 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广东东 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 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 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广 州证管办处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 长;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副董事长;广州中盈(三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长;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永期货有 限公司董事;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金控花都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 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 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 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 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 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RQFII/QFII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债资 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 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 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科瑞基金经理、易方 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 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 品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另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关秀霞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 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行长、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机构服务主管、美国共同基金业务 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 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 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2、基金经理 张磊先生,理学硕士。曾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研究员、 投资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易方 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1年12月1日起任职)、易方达高等级信 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8月23日起任职)、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11月14日起任职)、易方达恒久添利1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9月10日起任职)、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6月13日起任职)、易方达裕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16年12月3日起任职)。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马骏先生、王晓晨女士、张清华先生、袁方 女士、胡剑先生。 马骏先生,同上。 王晓晨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债券交易员、债券 交易主管、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 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债3-5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债 7-10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RQFII/QFII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收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安心回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景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丰和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瑞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方达安盈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袁方女士,工学硕士。曾任中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资产评估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经理,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 监,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年金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执行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机构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基金经 理助理兼债券研究员、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中债新综 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易方达稳 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景添利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丰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 方达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 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 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资产负债稳步增长。2016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0.96万亿元,较上年增加2.61万亿元, 增幅14.25%,其中客户贷款总额11.76万亿元,较上年增加1.27万亿元,增幅12.13%。负债 总额19.37万亿元,较上年增加2.47万亿元,增幅14.61%,其中客户存款总额15.40万亿元, 较上年增加1.73万亿元,增幅12.69%。 核心财务指标表现良好。积极消化五次降息、利率市场化等因素影响,本集团实现净利 润2,323.89亿元,较上年增长1.53%。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185.09亿元,在营业收入中的 占比较上年提升0.83个百分点。平均资产回报率1.18%,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5.44%,净 利息收益率2.20%,成本收入比为27.49%,资本充足率14.94%,均居同业领先水平。 2016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100余项重要奖项。荣获《欧洲货币》 “2016中国最佳银行”,《环球金融》“2016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2016亚太区最佳流动 性管理银行”,《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大型零 售银行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 2016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2;在美国《财富》 2016年世界500强排名第2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 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 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 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7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719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11年获得《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最佳托管专家——QFII”等奖项,并在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海萍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703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楠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其他:易方达基金e 钱包手机客户端 客户服务传真:020-387988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2、非直销销售机构 (1) 好买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20613600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2) 蚂蚁基金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B座6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 天天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联系人:廖海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联系人:赵雅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及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优先级份额聚盈A以及进取级份额聚盈B。优先级份额聚盈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在扣除聚盈A的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聚盈B 享有,基金资产的亏损以聚盈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聚盈B首先承担。在基金资产出现较大损 失的情况下,聚盈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聚盈A的本金和约定收益。 本基金的聚盈A、聚盈B分开募集,所募集的两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本基金首个运作周期的初始份额配比上限为7/3;在第二个及以后的运作周期开始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并提前公告聚盈A与聚盈B在该运作周期的初始份额配 比上限。 在每个运作周期内,由于受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折算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聚盈 A与聚盈B的实际份额配比比例大于或小于该运作周期的初始份额配比上限的情形。 2、各级份额收益 (1)聚盈A的约定收益 聚盈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聚盈A的本金 和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较大损失的情况下,聚盈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 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聚盈A的约定年收益率在每个折算基准日前公告,该约定年收益率适用于该折算基准日 (不含)到下一折算基准日(含)的时间段。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至首个聚盈A折算基 准日(含)的约定年收益率将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公告。 聚盈A的约定年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聚盈A的约定年收益率(单利)= 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利差的取值范围从0%(含)到3.0%(含)。 其中: 计算聚盈A的约定年收益率所使用的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在聚盈A的折算基准日 (T日)前五个工作日(T-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整存整取 基准年利率。计算聚盈A从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至其首个折算基准日(含)的约定年收 益率所使用的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告之日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2)聚盈B的收益 本基金在扣除聚盈A的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聚盈B享有,亏损以聚盈B的资产 净值为限由聚盈B首先承担。 3、申购、赎回开放日 (1)聚盈A的赎回开放日、申购开放日 聚盈A自本基金认购期首日(指聚盈A的认购期首日,下同)起每3个月开放一次,每 次开放两个工作日。其中第一个工作日为聚盈A的赎回开放日,该日只开放聚盈A的赎回, 不开放聚盈A的申购;第二个工作日为聚盈A的申购开放日,该日只开放聚盈A的申购,不 开放聚盈A的赎回。 聚盈A的第一个赎回开放日为本基金认购期首日的次3个月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 聚盈A的第二个赎回开放日为本基金认购期首日的次6个月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以 后如此类推。 聚盈A的申购开放日为聚盈A的赎回开放日的下一工作日。 在考虑折算因素的前提下,若基金管理人预期对聚盈A的赎回申请、聚盈B的申赎申请 (如有)确认后,聚盈A与聚盈B的份额配比大于或等于该聚盈A申购开放日所处运作周期 的初始份额配比上限,基金管理人可不开放聚盈A的申购,并可只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 公告。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例:假设2013年8月30日为基金认购期首日,则聚盈A的第一个赎回开放日为基金认 购期首日的次3个月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即2013年11月29日;该日的下一工作 日为2013年12月2日,该日为聚盈A的第一个申购开放日。聚盈A的第二个赎回开放日为 基金认购期首日的次6个月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即2014年2月28日;该日的下一 工作日为2014年3月3日,该日为聚盈A的第二个申购开放日。其他各个赎回开放日和申 购开放日的计算同理。若投资者未于第一个赎回开放日2013年11月29日对持有的聚盈A 份额提交赎回申请,则只能至少持有至第二个赎回开放日2014年2月28日才能提交赎回申 请,以此类推。 因不可抗力、技术系统故障或其他情形致使聚盈A无法按时开放赎回或申购的,赎回开 放日或申购开放日延至不可抗力、技术系统故障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后的工作日,基 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 (2)聚盈B的开放日 聚盈B自本基金认购期首日(指聚盈A的认购期首日,下同)起每1年开放一次,每次 开放一个工作日,该日同时开放申购、赎回。 聚盈B的第一个开放日为本基金认购期首日的第1个年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聚盈B 的第二个开放日为本基金认购期首日的第2个年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以后如此类推。若 基金管理人预期开放聚盈B的申购有可能因超过规模上限而使申购申请无法得到成交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不开放聚盈B的申购。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例:假设2013年8月30日为基金认购期首日,聚盈B的第一个开放日为基金认购期首 日的第1个年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即2014年8月29日;聚盈B的第二个开放日为基金 认购期首日的第2个年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即2015年8月28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 算同理。若投资者未于第一个开放日2014年8月29日对持有的聚盈B份额提交赎回申请, 则只能至少持有至第二个开放日2015年8月28日才能提交赎回申请,以此类推。 因不可抗力、技术系统故障或其他情形致使聚盈B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延至不可抗力、技术系统故障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 将提前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 (1)聚盈A的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基准日 聚盈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其赎回开放日的下一工作日。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聚盈A基金份额。 3)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聚盈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聚盈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进行相应增减。 聚盈A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聚盈 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0 聚盈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聚盈A的份额数×聚盈A的折算比例 用于计算折算比例的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第9位,聚盈A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计算的结果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在折算基准日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前聚盈A的基金份额净值、聚盈A的折算比例 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聚盈B的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基准日 每个运作周期终止日(正常情况下该日为聚盈B的开放日,T日)的前2个工作日(T-2 日)。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聚盈B基金份额。 3)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聚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聚盈B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进行相应增减。 聚盈B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聚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0 聚盈B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聚盈B的份额数×聚盈B的折算比例 用于计算折算比例的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第9位,聚盈B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计算的结果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在折算基准日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前聚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聚盈B的折算比例 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规模限制 在聚盈B的开放日前,基金管理人将确定并提前公告聚盈B的份额规模上限。 一般情况下,聚盈A的份额规模上限为m倍聚盈B的份额规模上限(m为该聚盈A申购 开放日所处的运作周期聚盈A与聚盈B的初始份额配比上限。对于第一个运作周期,m为7/3)。 基金管理人亦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超过m倍聚盈B份额规模上限的范围内,设定聚盈A 的份额规模上限,并可只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公告。 (二)净值计算规则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总额数量,其中,T日基 金份额的总额数量为聚盈A和聚盈B的份额总额。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聚盈A及聚盈B的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T日的聚盈A和聚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公告。 (1)如果,则 1.00001365TTAAtNVRNUM .... ......... .... =1.0000×(1+×) TANAV t365AR ..×/TTTTBTAABNAVNVNAVNUMNUM.. (2)如果,则 1.00001365TTAAtNVRNUM .... ......... .... 0TBNAV. /TTATANAVNVNUM. 其中, t为聚盈A自上一个折算基准日起(不含该日,如T日之前聚盈A尚未折算,则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T日(含该日)的运作天数(若T日为合同生效日或聚盈A的折算基准日, 则t=0) 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NV 、分别为T日聚盈A、聚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 TANAVTBNAV 、分别为T日聚盈A、聚盈B的份额余额 TANUMTBNUM 为上一个聚盈A折算基准日前(或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公告的聚盈A的年约定 收益率。 AR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但在聚盈A、 聚盈B的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小数点后第10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415号)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债券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为自2013年11月11日至2013年11月13日止。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11月14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年度对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 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和销售方式,并予以 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 聚盈A自本基金认购期首日起每3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两个工作日。其中第一个工 作日为聚盈A的赎回开放日,该日只开放聚盈A的赎回,不开放聚盈A的申购;第二个工作 日为聚盈A的申购开放日,该日只开放聚盈A的申购,不开放聚盈A的赎回。聚盈B自本基 金认购期首日起每1年开放一次,每次开放一个工作日,该日同时开放申购、赎回。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不开放申购、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聚盈A的赎回开放日、申购开放日,以及聚盈B的开放日的具体规定详见基金合同第四 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及净值计算规则”。 2、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聚盈A、聚盈B的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聚盈A的申购开放日,若对截止至某一时点聚盈 A的有效申购申请确认后,聚盈A的份额余额接近或达到其份额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 不接受聚盈A的申购申请。在聚盈B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时间优先(以基金管理 人确认为准)的原则对聚盈B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并拒绝可导致聚盈B超过规模上限的申 购申请。 聚盈A、聚盈B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 要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视为下一申购、赎回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该级别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一申购、赎回开放日该级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聚盈A的申购、赎回原则 (1)聚盈A的申购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为1.0000元; (2)聚盈A的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即以赎回开放日聚盈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除指定赎回外,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 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5)当日的申购申请一经受理,即不得撤销; (6)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2、聚盈B的申购赎回原则 (1)聚盈B的申购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以受理申请当日聚盈B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除指定赎回外,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 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以办理申购、赎回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 (1)聚盈B 1)聚盈B的赎回 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聚盈B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按 照本部分“(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2)聚盈B的申购 (I)若对聚盈B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聚盈B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其在 下一运作周期的规模上限,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聚盈B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II)若对聚盈B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聚盈B的份额余额大于其在下一运 作周期的规模上限,则在经确认后聚盈B的份额余额不超过其规模上限的前提下,对已提交 申购申请且资金已到账的有效申购申请按照申购时间优先(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的原则 进行成交确认。 (2)聚盈A 1)聚盈A的赎回 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聚盈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按 照本部分“(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2)聚盈A的申购(含不开放聚盈A申购的情形) (I)在运作周期首个工作日以外的聚盈A的申购开放日 (i)若对聚盈A进行份额折算后且未处理聚盈A的申购申请前,聚盈A的份额余额大 于或等于其份额规模上限,对聚盈A的申购申请全部不予成交确认; (ii)若对聚盈A进行份额折算后且未处理聚盈A的申购申请前,聚盈A的份额余额小 于其总份额规模上限,则按以下原则对聚盈A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成交确认: a) 若对某一笔申购申请进行成交确认,会使该账户累计持有的份额总额超过单个账户 累计持有聚盈A的份额上限,则对该申购申请不予成交确认; b)对有效的申购申请、转换转入申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进行排序。其中,通过本公司 直销机构的网上交易系统的聚盈A的申购的时间指资金支付完成时间,转换转入时间指申请 时间;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的聚盈A的申购、转换转入时间指申请时间。(均以基金管理人 确认为准)若对某一笔申购申请进行成交确认,会使截止至该时点的聚盈A的份额总额超过 其总份额规模上限或超过该渠道规定的规模上限,则对该申购申请不予成交确认; c)对a)、b)以外的有效申购申请予以成交确认。 (II)在运作周期的首个工作日 (i)若对聚盈A进行份额折算后且未处理聚盈A的申购申请(若当日开放申购)前, 聚盈A的份额余额大于其份额规模上限,对聚盈A的申购申请全部不予成交确认,且按照折 算后聚盈A的份额余额不超过其份额规模上限的原则,对聚盈A的份额余额按比例进行强制 赎回; (ii)若对聚盈A进行份额折算后且未处理聚盈A的申购申请前,聚盈A的份额余额等 于其份额规模上限,对聚盈A的申购申请全部不予成交确认; (iii)若对聚盈A进行份额折算后且未处理聚盈A的申购申请前,聚盈A的份额余额 小于其总份额规模上限,则按以下原则对聚盈A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成交确认: a) 若对某一笔申购申请进行成交确认,会使该账户累计持有的份额总额超过单个账户 累计持有聚盈A的份额上限,则对该申购申请不予成交确认; b)对有效的申购申请、转换转入申请按照时间优先进行排序。其中,通过本公司直销 机构的网上交易系统的聚盈A的申购的时间指资金支付完成时间,转换转入时间指申请时间;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的聚盈A的申购、转换转入时间指申请时间。(均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 准)若对某一笔申购申请进行成交确认,会使截止至该时点的聚盈A的份额总额超过其总份 额规模上限或超过该渠道规定的规模上限,则对该申购申请不予成交确认; c)对a)、b)以外的有效申购申请予以成交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申购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确认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直销机构的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聚盈A的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 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聚盈B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 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基金管理人可对单个基金账户累计持有某一份额级别的份额数量 设置上限,详见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或其他关于设置或调整基金持有限额数量的公告。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办理赎回时,每级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若发生强制赎回,不受最低 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 管等)导致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余额不足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 额必须一同赎回。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 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以及单个基金账户 累计持有某一份额级别的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聚盈A和聚盈B均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 优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该级基金份额净值 例:在聚盈B的开放日,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申购聚盈B,开放日聚盈B的份 额净值为1.2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聚盈B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0/1.2100=8,264,462.81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级基金份额净值 例:在聚盈B的开放日,某投资者赎回100,000份聚盈B,假设赎回当日聚盈B的份额 净值为1.2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1.2100=121,00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及净值 计算规则”。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聚盈A或聚盈B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聚盈A或聚盈B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其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最 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指聚盈B的开放日及聚盈A的赎回开放日)内的各级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之和(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正常支付、 延缓支付或终止基金合同。 (1)正常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正常支付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正常支付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 有申请,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体上进行公告。 (3)终止基金合同: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 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可能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不用 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基 金合同》。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根据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约定的“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原则”拒绝申购申请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申请并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 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认为 在变现过程中可能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不用再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基金合 同》。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开通聚盈A的转换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决定开通聚盈B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