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6云工02: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事务报..
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 一 期)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 2016 年度) 债券 受托管理人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GTJA03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2017 年 6 月 重要 声明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 国泰君安证券 ” )编制 本报告 的 内 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发行人对外发布的《 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 司债券 2016 年年度 报告》 等 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 专业意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泰君安证券所作的 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国 泰君安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 目录 第一章 本次公司债券概况及债券受托管 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 4 第二章 发行人 2016 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 .. 7 第三章 发行 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 .. 11 第四章 本期债券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重大变化情况 .. 12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 .. .. 13 第六章 发行人偿债保障措 施的执行情况以及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 14 第七章 发行人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 .. 15 第八章 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情况 .. .. .. 16 第九章 对债券持有人权益 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 17 第十章 其他事项 .. .. .. .. 23 第一章 本次公司债券概况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一、 发行人名称 中文名称: 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名称: Yunnan Industrial Investment Holding Group Co. Ltd. 二、 核准文件和核准规模 本次公司债券已经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 签发的 “证监许 可 [2015]3064 号 ”文核准 , 公司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15 亿元 的公司债券。 本次债券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 2016 年 07 月 26 日至 07 月 28 日,发行人 成功发行 7 亿元 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公开发行 公司债 券 ( 第 一 期 )( 简称 “16 云工 01”, 以下称 “本期债券 ”)。 三、 本次债券的主要条款 、发行主体: 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债券名称: 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年 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 (第 一 期)(简称: 云工 )。 3、发行 规模 :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含 15 亿元), 其中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5 亿元 ,可超额配售不超过 10 亿元 。 如首期发 行规模达到 15 亿元,后续不再分期发行;如首期发行规模不足 5 亿元,不足部 分可在后续期间发行 ,本期债券最终发行规模 7 亿元 。 4.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 5. 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申购情况,决定是否行 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在基础发行规模 5 亿元的基础上,由主承销商在本期债 券基础发行规模上追加不超过 10 亿元的发行额度。 6. 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 本期债券 票面利率通过簿记建档方式确定,在 债券存续期限保持不变。 本期债券最终发行利率为 3.99%。 7.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 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 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8. 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付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 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 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利息登记日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本期债券获得该 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0. 起息日: 2016 年 7 月 27 日。 11. 付息日: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7 月 27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2. 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本金兑付日为 2021 年 7 月 27 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13. 利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 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 规定办理。 14. 发行方式:具体定价与配售方案参见发行公告。 15. 发行对象及配售安排: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具体参见发行公告。 16. 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及专项偿债账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 明城南支行。 17. 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发行人主体长期 信用等级为 AA+。 18. 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19. 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 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 募集资金用途: 本期债券 的募集资金用途拟用于偿还有息债务。 22. 拟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23. 新质押式回购: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符合进行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本期债券新质押式回购相关申请 尚需有关部门最终批复,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24. 税务提示: 根据国家相关税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 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四、 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作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 2016 年内按照本期债券受托管理 协议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了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职责,建立了对发行人的定 期跟踪机制,并监督了发行人对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于 2016 年 9 月 08 日就公司截至 2016 年 8 月 18 日 发行债券、 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以及新增借款超过上 年末净资产 20%事项披露了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 第二章 发行人 2016 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名称: Yunan Industrial Investment Holding Group Co. Ltd. 注册地址: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顺通大道 50 号 办公地址: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顺通大道 50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文章 电话: 0871- 63959615 传真: 0871- 63959613 成立日期: 2008 年 05 月 12 日 总股本金额: 640,000.00 万 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006736373483 主营业务: 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各类产业和行业的投融资业务、资产经 营、企业购并、股权交易、国有资产的委托理财和国有资产的委托处置;国内及 国际贸易;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经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发行人 2016 年度经营情况 公司战略定位准确,以云南省资源优化配置和战略性调整为龙头,引导全省 工业经济实现产业化结构优化和升级,是云南省产业与资本结合的重要平台,国 有资本有进有退和国有资产价值化经营的主体。 2016 年以来,公司主营业务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目前已经成为云南省属 大型投资集团中的骨干企业。资产规模、净资产和利润实现了快速增长,综合实 力显著增强,资产结构不断优化,资产质量迅速提升,盈利能力持续增长,投融 资能力显著提高 。 公司确立了以 “优化配置 、 重点展开 、 资本运作 、 滚动发展 ” 为指导思想,致力于成为国有资本推动云南工业经济发展的投 资翘楚。 经过多年来不断的产业结构调整,发行人已经形成了五大产业板块,其中重 点发展四大核心产业 , 即 “生物医药板块 、 电子信息板块 、 园区产业板块和现代 服务业板块 ”。 核心业务板块构成了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 , 其他业务板块对公 司收益形成了有效的补充。 2016 年度 ,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650,246.49 万元,较去年同期 基本持平 ,公 司毛利率 26.45%,较去年同期 小幅下滑 ,公司主营业务保持了相对平稳的发展 态势。 2016 年度, 公司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单位: 万 元 项目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营业收入比上 年同期增减 营业成本比上 年同期增减 毛利率比上 年同期增减 生物医药 258,514.62 227,312.84 12.07% 7.80% 8.46% -4.28% 电子信息 246,060.62 187,692.92 23.72% 6.62% 3.99% 8.86% 园区产业 60,791.96 40,929.2 32.67% 41.60% 107.71% -39.61% 现代服务 业 51,124.28 9,571.79 81.28% -14.35% -0.40% -3.12% 其他 33,755.01 12,774.17 62.16% -44.46% -45.80% 1.54% 合计 650,246.49 478,280.92 26.45% 2.56% 7.98% -12.21% 三、 发行人 2016 年度财务状况 1、 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 万 元 项目 2016 年 末 2015 年 末 资产合计 3,318,231.08 3,509,397.91 负债合计 2,103,188.38 2,224,481.53 少数股东权益 218,744.99 215,900.8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合计 996,297.72 1,068,028.20 2、 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 万 元 项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营业收入 650,246.49 633,995.18 营业利润 9,404.65 41,275.25 利润总额 24,375.29 56,253.07 净利润 23,880.04 40,880.7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9,143.62 43,212.84 3、 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 万 元 项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622.31 9,317.2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84,204.97 - 269,485.1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41,800.52 202,230.06 4、主要 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的变动情况 单位 :万元 项目 2016 年末 2015 年末 较 2015 年末变 动比例 变动原因 总资产 3,318,231.08 3,509,397.91 - 5.45% 基本持平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996,297.72 1,067,787.29 - 6.70% 基本持平 营业收入 650,246.49 633,995.18 2.56% 基本持平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9,143.62 43,200.22 - 55.69% 主要系公司净利润规模下降影响所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 -5,622.31 9,317.21 - 160.34% 主要系公司项目建设投入增加所致 流动比率 1.94 1.82 6.59% 基本持平 速动比率 1.11 1.02 8.82% 基本持平 资产负债率 63.38% 63.42% - 0.06% 基本持平 利息保障倍数 [息税前利润 / (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 +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 1.16 1.49 - 22.33% 主要系公司利润总额规模下降所致 现金保障倍数 [(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现金利 息支出 +所得税付现) /现金利 息支出 ] 1.48 1.48 - 0.21% 基本稳定 EBITDA 利息保障倍数 1.51 1.78 - 15.62% 主要系公司利润总额规模下降所致 [EBITDA/(计入财务费用的 利息支出 + 资本化的利息支 出) ] EBITDA 全部债务比 ( EBITDA/全部债务) 0.05 0.07 - 20.58% 主要系公司利润总额规模下降所致 贷款偿还率 100.00% 100.00% - 利息偿付率 100.00% 100.00% - 公司 2016 年度净利润规模有所下降原因主要系公司 2016 年度 受 到国内 A 股市场整体影响 , 股权投资收入较 2015 年度有所下降 , 同时公司所持有的部分 上市公司股权公允价值下跌 , 导致 2016 年度公司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较 2015 年度 出现较大幅度下降所致。 但截至本受托管理报告出具日 , 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 正常 , 股权投资收益下降对于公司经营及偿债情况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第三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一、本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发行人已在 中国建设银行昆明城南支行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发行人、国 泰君安证券及 中国建设银行昆明城南支行 也已按照相关规定签署了本期债券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期债券合计发行人民币 7 亿 元,本期债券扣除承销费用之后的净募集资金 已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汇入发行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专户。 二、本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募集资金运用计划,本期债券 募集资金扣除承销 费用后,全部用于兑付到期超短期融资券和补充流动资金。 该等资金使用计划将 有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节约公司财务费用,满 足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对流动资 金的需求,进一步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 已全部用于偿还短期融资券和用于下属 子公司补充流动资金。 第四章 本期债券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重大变化情况 本期债券采用无担保形式发行。 2016 年内发行人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未 发生重大变化。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2016 年度,发行人未发生须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项,未召开债券持有 人会议。 第六章 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 情况 一、本期 债 券本次偿付情况 本期 债 券的起息日为 2016 年 7 月 27 日。本期 债 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7 月 27 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 本 期 债 券的本金支付日为 2021 年 7 月 27 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 期 债 券尚未支付 债券利息。 二、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执行情况 2016 年内发行人按照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较为有效执行了本期债券 的相关偿债保障措施。 第七章 发行人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 况 从发行至 2016 年 末, 发行人 均按照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使用本 期债券募集资金;从发行至 2016 年 末, 发行人 均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 约定或承诺执行有关事项 。 第八章 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情况 根据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公布的评级报告,发行主体长期信 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同时,评定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尚未出具债券 跟踪评级 报告 。 作为 本期债券 的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 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第九章 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一、 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 2016 年末 ,发行人对外 无担保 。 二、 涉及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 2016 年末,公司下属子公司存在诉讼事项,相关诉讼及仲裁事项如下: 1、云南瑞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2 月 11 日,佛山市南海区维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佛山市南海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云南瑞宝生物公司退还其货款 804,211.82 元, 赔偿其经济损失 1,124,192.00 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并经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 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 735 号终审《民事 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由云南省昆 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5 月 5 日开庭审理 , 并作出 “驳回原告佛山市南 海区维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的一审判决 ,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维德生 物技术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止本报告 公告之日,尚未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或询问通知。 2、云南国资建材有限公司 云南国资建材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 昆明水泥厂委托云南国资物业管理有限 公司与楚雄天马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签订 《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将昆明 水泥厂五采区租赁给楚雄天马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用于绿化和矿山植被 恢复。合同签订后,由于楚雄天马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回填 土过多,造成 2015 年 5 月 12 日发生溃坝事件,五采区回填土下泄,昆明水泥 厂实际支出抢险救灾费 7,014,390.04 元,昆明水泥厂后续将投入大量资金对该地 质灾害进行后续治理以及下游受损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本厂于 2015 年 11 月起 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楚雄天马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王军赔偿相应 损失。现法院已受理该案,由于两被告均无 法联系,法院将向其公告送达民事起 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 3、云南曲靖工投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曲靖工投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云维股份 ”) 及下属四家企业 ( 曲靖大为煤焦供应有限公司 、 云南大为制焦有限 公司、曲靖大为焦化制供气有限公司、云南泸西大为制焦有限公司)签订了《煤 炭贸易合作协议》,合作期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合作期满后对方未能按协议 归还公司款项,在各方就还款事项进行商议期间, 2016 年 10 月至 11 月公司分 别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云维股份重组案、云南大 为制焦有限公司 重组案、曲靖大为焦化制供气有限公司重组案相关公告、通知书、民事裁定书、 决定书、债权申报说明,为及时采取最有利措施维护公司的利益,经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讨论并根据律师的分析意见,公司权衡利弊后,决定以双方真实的法律关 系即借款关系为基础,对云维股份及下属四家企业提取法律诉讼,以最大限度维 护公司的利益。本厂于 2016 年 12 月 13 起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要求归还借款,涉及金额 5,105.96 万元。现法院已受理该案,截止基准日仍然 未开庭审理。 4、 云南国资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发行人将持有的景谷泰毓建材有限公司 15.579%股权以协议方式转让给徐啶 高,应收取价款 4,000,000.000 元,已收 1,200,000.00 元,欠款 2,818,500.00 元 (含股权转让费 18,500.00 元),因徐啶高未履行约定,发行人起诉至五华区人 民法院并采取强制措施,由于在上述强制执行案件中申请人民法院查封了徐啶高 持有的景谷泰毓建材有限公司股权,在本案一、二审理中人民法院均以已查封的 股权能否清偿公司债权不确定。人民法院已经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了执行 程序。2015 年徐啶高占 98.62 股份(此股份发行人已进行诉讼保全)的景谷泰 裕建材有限公司在景谷县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的推动下,景谷泰裕建材有限公司引 入合作伙伴浙江红狮集团合作经营由云南省工信委批准的日产 3000 吨水泥项 目,此项目在景谷县政府主导下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2016 年 1 月 26 日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再审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现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尚已于 4 月 12 日开庭重审,至今未判决。 发行人本年与债务人湛江三香月实业有限公司、湛江农大粮油发展有限公 司、湛江鲁粤粮油有限公司和广州鲁粤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担保人湛江日大饲 料有限公司、董巧富买卖合同纠纷案共计金额 45,002,041.05 元,发行人已分别 于 2014 年 7 月 28 日和 2014 年 9 月 1 日起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起 诉的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对已经掌握的被告方资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此四个诉 讼已判决我公司胜诉,目前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发行人与债务人湛江农大粮油发展有限公司以及担保人湛江日大饲料厂有 限公司、董巧富买卖合同纠纷案已经拿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下发的一审民事判决 书,判决结果支持了公司主张的 20,884,086.26 元本金及该笔款项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 50%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中,公司通过人民法院保全措施查封了担保人湛江日 大饲料厂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及房产、担保人董巧富名下的房产及车辆,除车辆 外其他财产均为轮候查封。发行人已经就该案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 执行申请书,目前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发行人与债务人湛江三香月实业有限公 司以及担保人湛江日大饲料厂有限公司、董巧富买卖合同纠纷案已经拿到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下发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支持了公司主张的 9,586,754.79 元 本金及该笔款项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 50%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中,公司通过人民法院保 全措施查封了担保人湛江日大饲料厂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及房产、担保人董巧富 名下的房产及车辆,除车辆外其他财产均为轮候查封。发行人已经就该案向昆明 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目前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发行人与债务人湛江鲁粤粮油有限公司以及担保人湛江日大饲料厂有限公 司、董巧富买卖合同纠纷案已经拿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下发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支持了公司主张的 11,714,600.00 元本金及该笔款项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 50%计 算的利息。本案诉讼中,公司通过人民法院保全措施查封了债务人湛江鲁粤粮油 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以及担保人湛江日大饲料厂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及房产、担 保人董巧富名下的房产及车辆,除车辆外其他财产均为轮候查封。发行人已经就 该案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目前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发行人与债务人广州鲁粤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担保人湛江日大饲料厂有 限公司、董巧富买卖合同纠纷案已经拿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下发的一审民事判决 书,判决结果支持了公司主张的 2,816,600.0 元本金及该笔款项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50%计 算的利息。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经就该案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目前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昆明市五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 2015 年 2 月 11 日出具五华国税稽处 (2015)022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对发行人 2014 年 5 月取得湛江鲁粤粮油 有限公司开具的 25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 20,907,079.65 元,进项税额 2,717,920.35 元,已于当月认证抵扣,该发票为失控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14)123 号文件,国 税发(2009)114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税转出, 应补缴增值税税款 2,717,920.35 元,加收滞纳金 326,150.44 元;云南省地方税 务局直属征收局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出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地税直 征税不罚(2015)293 号》,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增值税附税)326,150.44 元,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2015 年 3 月 31 日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云 地税直征税通(2015)293 号》,加收滞纳金 27,491.76 元。我公司已经正式启 动诉讼程序,在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立案,要求对方承担增值税发票失控给发 行人造成的损失 3,397,712.99 元,上述税款损失自 2015 年 3 月 31 日起至实际 赔偿原告之日止的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暂算至 2016 年 9 月 18 日为 252,185.81 元),诉讼请求金额合计 3,649,898.80 元。该诉讼已于 2017 年 2 月 13 日在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判决我公司胜诉。 5、 云南省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15 年 4 月 13 日,云南省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判令昆明鑫源堂医药有限公司向其支付代偿本金、利息、违约金及 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各项费用合计约 22,230,179.24 元。2016 年 10 月 10 日,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16)云 01 民初 59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昆明鑫 源堂医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云南省投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代偿款 20425503.5 元,支付自 2015 年 12 月 31 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按同期银 行贷款利率上浮 50%计算的资金占用费;被告昆明鑫源堂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 云南省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 1063825.53 元、律师代理费 13 万元、保全 担保费 55000 元昆明鑫源堂医药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目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对本案作出判决。 2015 年 11 月 3 日云南省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判令云南交林林业勘察绿化有限公司向其支付代偿本金、利息、违约 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各项费用合计约 11,142,558.00 元。目前,昆明市中级人 民法院尚未对本案作出判决。 2016 年 9 月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对云南瑞隆风味食品有限公司 提起诉讼,请求立即归还借款 4158831.6 元及按年利率 5.1%计算至实际还清之 日的利息,云南省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一起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该案已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 开庭,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6、 云南国资昆明经开区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陈自强诉林连胜、昆明中林恒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产业公司、云南六 城置业有限公司、候立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告林连胜、中林公司支付拖 欠的工程款 9,147,183.10 元及从 2015 年 8 月 6 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算至全部付清为止的利息,产业公司和六城公司对以上诉讼承担连带责任。2016 年 7 月 28 日一审判决被告林连胜一次性支付原告陈自强劳务费 6,517,746.48 元及从 2015 年 9 月 6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为 止的利息,被告中林公司及六城置业公司不服向昆明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该案 目前尚未作出判决。尚未作出判决。 7、 云南国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昊坤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起诉云南国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水泥 厂、楚雄天马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 其各项损失 19,158,809.06 元。该案经第一次开庭结束后,法庭根据天马公司 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租赁合同》中天马公司印章真实性进行鉴定,鉴定结 果为《租赁合同》上所使用的印章与天马公司预留在银行及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 印章不一致。昆明水泥厂申请追加王军为被告,法院裁定准许并以公告方式送达 相关开庭传票。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上述事项不会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运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另外,除上述事项以外,发行人没有正在进行的或未决的会对发行人的财务 状况和运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并且尽发行人 所知,亦不存在任何潜在的可能涉及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 程序。 三、 相关当事人 2016 年度 ,本次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和资信评级机构均未发生变动。 第十章 其他事项 本期债券在 2016 年 内,发生以下重大事项: 1、截止 2016 年 8 月 18 日,公司累计新增借款规模为 52.42 亿元,超过 2015 年末净资产的 20%,国泰君安证券于 2016 年 9 月 8 日就上述事项披露了重大事 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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