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云内动力: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2)
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2) 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 中国·云南 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2) 北川律(云内专)3 号 致: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依据与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 问协议》,担任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金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专 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为云内动力本次交易出具了《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关于昆明云内动力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对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之专项核查意见》(以 下简称“《专项核查意见》”)、《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关于昆明云内动力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2017年5 月31日,中国证监会下发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 书》(170866号)(下称“《反馈意见》”);2017年6月12日,云内动力实 施了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时云内动力编制了《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第 三次修订稿)》(以下简称“《交易报告书(草案)(第三次修订稿)》”)及其 摘要,本所律师在对本次交易的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专项核查意见》中发表法 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就《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云内 动力及铭特科技的变化以及《反馈意见》指定律师回答且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 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云内动力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 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部分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及铭特科技的变化情况 一、云内动力实施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 2017年4月26日,云内动力召开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定于2017年5月26日召开云内 动力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7年5月26日,云内动力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017年6月5日,云内动力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媒体上披露了云内动力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云内动力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1)以云内动力总股本878,768,56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 3股,派0.8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 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42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 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8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 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 率征收;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云内动力未代扣代缴所得税, 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 股。 分红前云内动力总股本为878,768,569股,分红后云内动力总股本增至 1,757,537,138股。 (2)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6月9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 年6月12日。 (3)本次权益分派对象为:截止2017年6月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4)本次所送(转)的无限售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2017年6月12日。 2017年6月12日,云内动力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云内 动力的股份数及控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云内动力总股份数 (单位:股) 云内集团持有上市公司 股份数(单位:股) 云内集团持股比例 (%) 2017年6月12日前 878,768,569 280,527,406 31.92 2017年6月12日后 1,757,537,138 561,054,812 31.92 经本所律师核查,云内动力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内 部审批程序,该等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情况 2017年6月12日,云内动力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 2017年6月28日,云内动力召开2017年第六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第三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修订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根据《交易报告书草案(第三次修订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发行价格调整为3.73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调 整为134,316,352.00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交易对方 名称 持有股权 比例(%) 股份对价金额 (元) 新增股份数量 (股) 现金对价金额 (元) 1 贾跃峰 40.00% 200,400,000.00 53,726,541.00 133,600,000.00 2 张杰明 40.00% 200,400,000.00 53,726,541.00 133,600,000.00 3 周盛 12.00% 60,120,000.00 16,117,962.00 40,080,000.00 4 华科泰瑞 8.00% 40,080,000.00 10,745,308.00 26,720,000.00 合计 100.00% 501,000,000.00 134,316,352.00 334,000,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重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云内动力因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调整本次交易涉及的 股份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符合本次交易方案的规定和交易协议的约定,本次股份 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调整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铭特科技变化情况 (一)铭特科技董事变更取得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2017年3月9日,铭特科技董事石开轩先生因个人原因向董事会提出辞去 董事职务。2017年3月10日,铭特科技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 并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的议案》,提名向宗友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铭特科技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2017年3月30日,铭特科技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2017年5月25日,上述事项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备案后铭特科 技董事会成员为:向宗友、周盛、张杰明、谭贵陵。 经本所律师核查,铭特科技董事变更事项已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和外 部备案程序,铭特科技董事变更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铭特科技新取得的资质或许可、认证情况 1、2017年4月1日,铭特科技取得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 心出具的《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认证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CSP 17-V501-0008.U1-17Z1025),认证产品名称:台式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送检 样品型号MT220;认证委托人:铭特科技;检测委托方: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 证中心;检测类型:型式试验。检测结论:依据CSP-V05-001:2013《社会公共 安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产品》及第一号修改单,对MT220 型台式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进行认证检测,检测项目共计25项,所检项目的检 测结果符合上述标准相关条款的要求。 2、2017年5月22日,铭特科技取得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颁发的《中 国公共安全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V201703501000019),证书基本内容 如下: 委托人名称:铭特科技 制造商名称:铭特科技 生产厂名称:铭特科技 产品名称:台式居民身份证认证机具;覆盖型号:MT625 *** 认证模式:型式认证+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产品认证依据:上述产品符合CSP-V05-001:2013《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认证 实施规则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产品》及第一号修改单的要求。 首次颁证日期:2017年4月7日 发证日期:2017年5月22日 证书的有效性靠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本证书覆盖的产品在加施GA认证标 志后方为获证产品。 (三)铭特科技新增资产 1、无形资产 (1)2017年5月24日,铭特科技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书号第 4156319号),专利证书情况如下: 外观设计名称 专利号 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一种IC卡读写装置 ZL 201630585496.3 铭特科技 2016年11月30日 2017年5月24日 (2)2016年5月16日,凯硕软件取得下列两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 书: 序号 软件名称 著作 权人 登记号 开发完 成日期 发证日期 首次发 表日期 取得方 式 1 凯硕多功能读写控 制软件V1.0 凯硕 软件 2017SR182414 2016年7 月20日 2017年5月 16日 未发表 原始取 得 2 凯硕网络对讲机呼 叫控制软件V1.0 凯硕 软件 2017SR182414 2016年 11月18 日 2017年5月 16日 未发表 原始取 得 经本所律师核查,铭特科技拥有的上述专利、软件著作权已取得完备的权属 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潜在纠纷、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2、租赁房屋 (1)2017年5月18日,凯硕软件与深圳航天微电机有限公司续签《房屋 租赁合同》,租赁标的为航天微电机厂房科研楼403号房屋(面积共计100平方 米),租期自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租金为4410元/月。 (2)2017年6月26日,铭特科技与深圳航天微电机有限公司签订《房屋 租赁合同》,租赁标的为航天微电机厂房科研楼四楼南402房屋(面积共计201 平方米),租期为2年,自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租金为44.1 元/月·㎡,月租金为34003.31元;第二年租金在第一年租金的基础上上涨5%; 租赁用途:厂房。 (3)2017年6月26日,普瑞泰尔与深圳航天微电机有限公司签订《房屋 租赁合同》,租赁标的为航天微电机厂房科研楼四楼南401房屋(面积共计771.05 平方米),租期为2年,自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租金为44.1 元/月·㎡,月租金为8864.1元;第二年租金在第一年租金的基础上上涨5%; 租赁用途:厂房。 经本所律师核查,铭特科技及其子公司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 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四)铭特科技重大债权债务 2017年6月3日,铭特科技与兴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唐科 技”)签订《兴唐安全模块(v2.0)产品订购协议》,铭特科技向兴唐科技订购 安全模块产品,专用于铭特科技在产品获得在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的产品 认证后,进行试批量生产,产品名称为:兴唐安全模块(软件v2.0),型号SJY88-E, 数量1000,总金额为67.1万元;产品交付时间:2017年6月30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铭特科技已经完成付款。 第二部分 关于证监会《反馈意见》的律师核查意见 一、《反馈意见》问题2.申请材料显示,铭特科技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本次重组获批后将完成终止挂牌、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等事 项,其终止挂牌尚需取得全国股转系统同意函。同时,铭特科技现有组织形式 为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方中的贾跃峰、张杰明和周盛均为铭特科技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此外,本次交易完成后,铭特科技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铭特科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来信息披露 的合规性。2)铭特科技终止挂牌、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等需要履行的内部审议及外 部审批程序,是否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及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铭特科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来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1、2016年1月27日,全国股转公司向铭特科技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铭 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 〔2016〕444号)。 2016年1月29日,铭特科技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公开转 让说明书及其他挂牌文件。 2016年2月18日,铭特科技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挂牌转让。 2、经本所律师登录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查询,并经访谈铭特科 技自挂牌以来的主办券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负责铭特科技持续督导工作 的持续督导员,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铭特科技自挂牌以来,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铭特科技不存在因信息披露不合规被主管部门或全 国股转公司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根据铭特科技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承诺,铭特科 技自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以来,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根据铭特科技的股东贾跃峰、张杰明、周盛、华科泰瑞出具的书面承诺,如 铭特科技因挂牌前或挂牌后的信息披露不合规受到主管部门或全国股转公司处 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铭特科技股东将对此无条件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铭特科技不存在因 信息披露不合规被主管部门或全国股转公司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二)铭特科技终止挂牌、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等需要履行的内部审议及外部 审批程序,是否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及应对措施 1、 铭特科技关于新三板终止挂牌、公司组织形式变更事项,已履行的内 部审议及外部审批程序如下: (1)2017年3月10日,贾跃峰、周盛、张杰明、华科泰瑞与云内动力签 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且贾跃峰、周盛、张杰明、华科泰 瑞分别出具了关于持有铭特科技股份权利完整性的声明并承诺:其持有的铭特科 技股份不存在信托安排、不存在股份代持,不代表其他方的利益,不存在质押或 其他任何担保权益以及扣押、查封、冻结等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在本次交易 股份交割完毕前,保证不就所持股份设置质押等任何限制性权利或进行股份转 让。 (2)2017年3月14日,铭特科技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体股东向上市公司转让公司股份并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份暨公司性质整体变更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后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7年3月30日,铭特科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全体股东向上市公司转让公司股份并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暨公 司性质整体变更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 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核准后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 牌相关事宜的议案》,其中《关于公司全体股东向上市公司转让公司股份并认购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暨公司性质整体变更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拟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均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2、铭特科技关于新三板终止挂牌、公司组织形式变更事项,待履行的内部 审议及外部审批程序如下: (1)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同意铭特科技终止挂牌的同意函。 (2)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组织形式变更登记。 3、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下称“《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第4.4.1条的规定,“挂牌公司发生下列事 项,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转让,直至按规定披露或相关情形消 除后恢复转让,……(四)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主动申请终止挂牌”的;第 4.5.1条规定,“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 股票挂牌:……(二)终止挂牌申请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第4.5.2 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发布公告,并报证 监会备案。挂牌公司应当在收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及 时披露股票终止挂牌公告”。 经核查,在《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全国股转公司未对挂牌公司主动申 请终止挂牌事宜设置实质性条件或要求。铭特科技《公司章程》亦未规定此类实 质性条件或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形式需由股东 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铭特科 技变更公司形式的议案按规定程序提交铭特科技股东大会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铭特科技可自主决定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及变更组织形 式,铭特科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已通过相关议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 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的相关业务规则及铭特科技现行 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前述事宜均不存在禁止性、限制性规定,且全国股转公司未对 挂牌公司主动申请终止股票交易(挂牌)事宜设置实质性条件或要求。因此,本 所律师认为,铭特科技新三板终止挂牌、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等尚需办理的全国股 转系统摘牌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反馈意见》问题3.申请材料显示,普瑞泰尔成立于2014年5月,由 铭特科技实际控制人贾跃峰配偶李娟及张杰明配偶卢云果共同投资成立,但二 人系代铭特科技持有普瑞泰尔股份。2015年6月,卢云果和李娟分别将其持有 的各50%普瑞泰尔股权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铭特科技。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1)股权代持形成的原因,代持情况是否真实存在,被代持人是否真实出资,是否 存在因被代持人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况。2)解除代持关系是否彻底, 被代持人退出时有无签署解除代持的文件。3)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请独立 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股权代持形成的原因,代持情况是否是真实存在,被代持人是否真实 出资,是否存在因被代持人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况 1、普瑞泰尔由李娟、卢云果共同投资成立,双方出资款项均为自有资金 本所律师查阅了普瑞泰尔相关工商登记档案,普瑞泰尔成立于2014年5月 20日,其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股东分别为李娟、卢云果,分别认缴 出资额100万元,应于2016年3月31日全部缴付到位。根据《深圳市政务信息 资源共享电子监督系统比对结果信息单》、平安银行深圳高新北支行出具的《银 行询证函回复(工商E钱通专用)》,截至2014年8月8日,李娟、卢云果分 别向普瑞泰尔缴纳出资额100万元。 根据李娟提供的《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2014年8月7日,李 娟以个人账户向普瑞泰尔转账100万元,完成对普瑞泰尔的出资。交易记录显示, 李娟前述出资款项系由卢云果向李娟转账的款项。经本所律师向双方进行访谈核 实,2014年8月6日,李娟因资金周转问题向卢云果借款100万元用于向普瑞 泰尔缴纳出资,李娟已于借款后一个月完成借款归还。 根据卢云果提供的《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核实 谈,2014年8月6日,卢云果以个人账户向普瑞泰尔转账100万元。经本所律 师访谈核实,卢云果向普瑞泰尔的出资款项为自有资金。 2、李娟、卢云果系普瑞泰尔设立时的发起人,均不存在代铭特科技持股的 情况 根据李娟、卢云果分别出具的《承诺书》,李娟、卢云果自普瑞泰尔设立即 为普瑞泰尔股东(发起人),至2015年6月向铭特科技转让全部股权,期间其 持有的普瑞泰尔股权为其本人实际拥有,不存在他人委托其代持股份的情形;不 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持有或不适宜直接或间接持有普瑞泰尔股 权、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普瑞泰尔设立时出资为李娟、卢云果的个人出资,不 存在铭特科技通过李娟、卢云果出资设立的情形。 (二)解除代持关系是否彻底,被代持人退出时有无签署解除代持的文件。 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1、李娟、卢云果与铭特科技不存在代持关系,2015年6月,李娟、卢云果 向铭特科技转让普瑞泰尔股权,并非解除代持关系。 本所律师查阅了普瑞泰尔相关工商登记档案,2015年6月19日,李娟、卢 云果与铭特科技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并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公证, 李娟、卢云果分别以人民币100万元将其持有的普瑞泰尔股权转让给铭特科技。 2、铭特科技已经实际支付了股权对价,其持有的普瑞泰尔股权不存在潜在 法律风险。 根据铭特科技提供的《业务回单》,铭特科技于2015年6月26日向李娟、 卢云果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同日,普瑞泰尔申请变更股东为铭特科技,经深圳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通过。至此,李娟、卢云果与普瑞泰尔的股权关系已经彻底 解除。 3、根据李娟、卢云果出具的《承诺函》:普瑞泰尔系李娟、卢云果双方以 个人资金出资设立,不存在为他人代为出资、代持股权的情况。2015年6月, 李娟、卢云果已将其持有的普瑞泰尔股权全部转让给铭特科技,双方已完成股权 交割及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李娟、卢云果承诺不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向铭特科技或 普瑞泰尔主张权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普瑞泰尔由李娟、卢云果共同投资成立,二人向普瑞泰尔认缴的出资真 实,不存在代铭特科技持股的情况,不存在因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形; 2、李娟、卢云果于2015年6月转让普瑞泰尔股权至铭特科技,各方的权利 义务均已经履行完毕。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铭特科技持有的普瑞泰尔股权不存在权 属争议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 三、《反馈意见》问题4.申请材料显示,铭特科技及其子公司目前共租赁 四处房产。其中,两处房产租赁期即将届满,且租赁合同均约定承租人应于租 赁期届满之日前两个月向出租人提出续租要求。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两处房 产的续租情况,是否存在不能续租的风险,如有,对铭特科技生产经营稳定性 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截至2017年5月31日,铭特科技即将到期的租赁房产情况如下: 序号 出租人 承租人 租赁标的 租赁期限 租金 1 深圳航天微电 铭特科技 南山区航天微电机厂 2016.8.1-20 32384元/月 机有限公司 房四楼南侧771.05㎡, 用途:工业。 17.7.31 2 深圳航天微电 机有限公司 普瑞泰尔 南山区航天微电机四 楼201㎡,用途:工业。 2016.8.1-2017.7.31 8442元/月 3 深圳航天微电 机有限公司 凯硕软件 南山区航天微电机四 楼100㎡,用途:工业。 2016.6.1-2017.5.31 4200元/月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铭特科技前述租赁房产的续租情况 (1)2017年5月18日,凯硕软件与深圳航天微电机有限公司续签《房屋 租赁合同》,租赁标的为航天微电机厂房科研楼403号房屋(面积共计100平方 米),租期自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租金为4410元/月。 (2)2017年6月26日,铭特科技与深圳航天微电机有限公司签署《房屋 租赁合同》,深圳航天微电机有限公司将航天微电机厂房科研楼南401房屋 (771.05平方米)租赁予铭特科技,租期为两年,自2017年8月1日至2019 年7月31日,第一年租金为44.1元/月·㎡,第二年租金在第一年租金的基础上 上涨5%。 (3)2017年6月26日,普瑞泰尔与深圳航天微电机有限公司签署《房屋 租赁合同》,深圳航天微电机有限公司将航天微电机厂房科研楼四楼201平方米 的房屋租赁予普瑞泰尔,租期为两年,自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 第一年租金为44.1元/月·㎡,第二年租金在第一年租金的基础上上涨5%。 本所律师认为,铭特科技及其子公司已与出租人达成续租协议,不存在不能 续租的法律风险,对铭特科技生产经营稳定性不会造成影响。 四、问题18.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加油机、加气机卡支付系统收入占 铭特科技销售收入比重较高,该类业务收入的增长取决于中石油、中石化已购 买的卡支付系统更新换代,以及中石油、中石化业务扩充带来的设备增量。请 你公司结合铭特科技销售收入的组成、占比与中石油、中石化相关需求,补充 披露前述业务依赖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以及 具体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铭特科技销售收入的组成、占比与中石油、中石化相关需求 1、根据铭特科技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众 环审字(2017)160146号》,铭特科技销售收入的组成、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年度 2015年度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主营业务收入 7,554.75 99.42 5,902.01 99.36 其中:加油(气)机支付系统 5,524.20 72.70 5,080.05 85.52 充电桩支付系统 1,302.73 17.14 439.94 7.41 自助终端支付系统 191.92 2.53 42.72 0.72 其他产品 535.90 7.05 339.30 5.71 其他业务收入 44.27 0.58 37.95 0.64 合计 7,599.02 100.00 5,939.96 100.00 铭特科技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主营业务收入,报告期内,铭特科技主营业务 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保持在99%以上,主营业务突出。 2015年和2016年,铭特科技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902.01万元和7,554.75 万元,保持稳步增长。铭特科技的主要产品为加油(气)机支付系统、充电桩支 付系统和自助终端支付系统,合计收入分别占各期营业收入的93.65%和92.37%。 其中,加油(气)机支付系统收入占比分别为85.52%和72.70%,是铭特科技销 售收入的重要来源。其他产品收入包含配件销售、软件开发服务以及其他支付系 统产生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委托加工收入以及较为零星的研发用材料销售 收入。 2、中石油、中石化的相关需求 根据《交易报告草案(第三次修订稿)》的介绍,我国成品油零售市场需求、 公路建设、汽车拥有量和未来的发展趋势仍需要大力建设加油(气)站;同时结 合加油(气)机支付系统的使用寿命和更新换代等情况,现有的加油(气)站需 要定期更换加油(气)机支付系统。综合上述因素,加油(气)机支付系统未来 仍为铭特科技的重要收入来源。 (1)石油天然气发展“十三五”规划对新建加油(气)站提出了要求,将 增加加油(气)机支付系统的需求 《天然气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2020年气化各类车辆约1000万 辆,配套建设加气站超过1.2万座,船用加注站超过200座。《中国石油“十三 五”发展规划》提出,要积极开发新加油站;利用互联网新技术与新理念,打造 “智慧加油站”。中石油明确要求多渠道、多元化加快销售网络建设,推进加油 站提质升级,2016年新投运加油站181座,运营加油站数量达到20,895座;中 石化也明确要求完善营销网络,加快加油站和成品油管道布局建设;大力发展车 用天然气业务,推进加气站建设和投运,2016年新投运加油站43座,运营加油 站数量达到30,603座1。另外,中石化、中石油收购民营加油站,需要对民营加 油站加油设备进行改造增加卡支付设备,也会使得市场对加油(气)机支付系统 的需求增加。 1 数据来源: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年度报告 2 数据来源: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加油机技术标准》 3 数据来源:2015年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统计公报 4 数据来源:《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意见》 加油(气)机支付系统的使用寿命和更新换代等因素会增加对加油(气)机 支付系统的需求。加油(气)机支付系统正常的使用寿命为正常读卡50万次2。 对于经济发达,汽车保有量较大的地区更换加油(气)机支付系统速度较快。另 外,对于加油(气)机新增功能的需求会导致加油(气)机支付系统的升级换代, 如新增票据打印、通讯设备等。 (2)国家公路网的增加,会增加加油(气)机支付系统的需求 根据《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年-2030年)》,今后十几年,我国将投入4.7 万亿元,到2030年建成总规模40.1万公里的国家公路网,由普通国道和国家高 速公路两个路网层次构成。截至2015年底,普通国道里程为10.58万公里,国 家高速公路为7.96万公里3。到2030年,仍有21.56万公里公路网待建。按照国 道百公里加油站数量6对,高速公路加油站百公里2对4进行计算,预计需要建 设加油站20,640座,同时需要增加配套的加油(气)机支付系统。 (二)加油机、加气机卡支付系统业务依赖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独立性和 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以及具体应对措施 加油机、加气机支付系统业务依赖不会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持续 经营能力的产生影响,主要原因如下: 1、铭特科技的加油(气)机支付系统的收入未完全来源于中石油、中石化 截至2017年5月31日,铭特科技的加油(气)机支付系统客户共有95家, 仅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托肯恒山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以及北京三盈联合石油 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为中石油、中石化的整机供应商。加油(气)机支付系统主 要客户中,其产品也未全部销售给中石油和中石化。以铭特科技2016年第一大 客户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其2016年销售给中石油、中石化的收入合计 占比为44.20%。加油(气)机支付系统收入为铭特科技销售收入重要来源,且 该类业务收入随着中石油、中石化已购买的支付系统更新换代,以及中石油、中 石化业务扩充带来的设备增量增加而增加。 另外,铭特科技与百富计算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的、用于国际 加油(气)机市场的“带PCI功能的工业级加油机POS设备”样机已经完成, 2017年完成PCI认证后,将供应全球领先加油机企业美国吉尔巴克(Gilbarco)、 德莱赛稳(WAYNE)、法国托肯集团(TOKHEIM),同时供应北京三盈联合 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的国际出口加油机使用,2018年将形成大批量销售。 2、铭特科技其他产品收入呈快速发展趋势 另一方面,铭特科技的充电桩支付系统以及自助终端支付系统等主要产品也 呈现出快速增长趋势。 2015年和2016年,铭特科技充电桩支付系统的销售收入分别为439.94万元 和1,302.7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41%和17.41%,金额和占比呈快 速增长趋势。充电桩支付系统的收入增长主要是因为报告期内随着国家新能源汽 车扶持政策逐渐释放、充电设施等基础生态环境的不断完善,我国新能源汽车的 年销量快速增长,充电桩的市场需求快速增长,铭特科技的充电桩支付系统作为 充电桩的配件,其充电桩支付系统的客户由2015年的92家增加为310家,其销 售额也呈大幅度增长的态势。未来,充电桩支付系统也将是铭特科技重要的收入 来源。 (三)铭特科技收入占云内动力的收入占比较低 根据云内动力2015年、2016年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16)160109 号、众环审字(2017)160116号)及铭特科技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 31日《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17)160146号)显示,铭特科技收入占云内 动力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年度 2015年度 云内动力 铭特科技 占比 云内动力 铭特科技 占比 营业收入 392,562.54 7,599.02 1.94% 283,179.28 5,939.96 2.10% 项目 2016年度 2015年度 云内动力 铭特科技 占比 云内动力 铭特科技 占比 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的净利润 22,389.34 3,598.21 16.07% 17,551.51 2,021.07 11.52% 铭特科技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占云内动力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比例较低。另 外,云内动力2017年的一季度收入呈大幅增长趋势,较上年同期增长72.27%。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后,云内动力主营业务将增加各类工业级卡支付系 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但主要业务仍为柴油机的生产和销售。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不会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五、《反馈意见》问题19.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方案中的业绩奖励安排 为铭特科技 2016年-2018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超过2016年-2018年累计承诺扣 非后的净利润的20%,用于奖励铭特科技经营管理团队,但必须满足2016年 -2018年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经营管理团队的奖励≥2016年-2018年累计承诺扣 非后的净利润。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业绩奖励安排是否符合我会2016年1月 发布的《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相关要求。请独立财务顾问 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的相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规定: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方案中,基于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超过利润预测数而设置对标的资产交 易对方、管理层或核心技术人员的奖励对价、超额业绩奖励等业绩奖励安排时: (1)上述业绩奖励安排应基于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大于预测数的超额部分,奖 励总额不应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100%,且不超过其交易作价的20%。(2) 上市公司应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披露设置业绩奖励的原因、依据及合理性,相关 会计处理及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二)超额业绩奖励是否符合《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 的相关规定 1、本次交易中超额业绩奖励安排 本次交易双方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约定:“若铭特科技2016年-2018 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超过2016年-2018年累计承诺扣非后的净利润,则超出部分 的20%用于奖励铭特科技经营管理团队,但必须满足2016年-2018年累计实现 扣非净利润-经营管理团队的奖励≥2016年-2018年累计承诺扣非后的净利润。 具体奖励名单及金额由标的公司董事会确定。在铭特科技2018年度专项审计报 告出具后90个工作日内,云内动力根据标的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奖励名单及金额 向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支付业绩奖励金额。” 此外,交易双方就本次交易业绩奖励事宜于2017年6月28日进行了进一步 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云内动力承诺:“本公司充分理解中国证监会关于《关于并购重组业 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中“业绩奖励安排应基于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大于预测 数的超额部分,奖励总额不应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100%,且不超过其交易作 价的20%。”的要求,并承诺严格遵照该要求履行协议。1、在本次收购完成后, 承诺给予铭特科技经营管理团队的业绩奖励不超过超额业绩部分的100%,且不 超过其交易作价的20%(即16,700万元)。2、若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在审批期间 对有关业绩奖励事项有新规定的,本公司承诺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 行相应调整。” (2)交易对方承诺:“本人/企业充分理解中国证监会关于《关于并购重组 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中“业绩奖励安排应基于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大于预 测数的超额部分,奖励总额不应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100%,且不超过其交易 作价的20%。”的要求,并承诺严格遵照该要求履行协议。1、在本次收购完成 后,不主张任何超过超额业绩部分的100%,或超过其交易作价的20%的任何奖 励。2、若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在审批期间对有关业绩奖励事项有新规定的,本人/ 企业承诺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三)云内动力对本次交易业绩奖励的原因、依据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 及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的披露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云内动力在《交易报告书草案(第三次修订稿)》“重大 事项提示——四、利润承诺、业绩补偿及奖励安排”中就本次交易中设置业绩奖 励的原因、依据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及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作出充分 披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中的业绩奖励安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并 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的相关要求。 五、《反馈意见》问题20.申请材料显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云内集团参与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股份发行。请你公司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前云内集团持有上市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云内集团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 定期安排 1、2014年11月,云内动力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7.45亿元,用于“环 保高效轻型商用车发动机产业化建设项目”。云内集团于2014年11月6日出具 以下承诺:将本次获配股份进行锁定处理,并承诺获配股份自该股份上市之日起 (2014年11月27日至2017年11月27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认购的云内动力股份,也不由云内动力回购该部分股份。 2、2016年8月16日,随着云内动力发动机产品技术的不断提高及在柴油 发动机行业市场占有率的逐步提升,基于对云内动力未来发展的信心及支持云内 动力长远健康的发展,云内集团出具以下承诺:自2016年8月16日至2017年 8月15日不减持持有的云内动力股份。同时,云内集团将一如既往地依法支持 云内动力经营工作,帮助云内动力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督促云内动力不断提 高投资者回报水平。 3、2017年2月23日,云内动力披露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预案,基于对云内动力价值的认可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云内集团出 具如下承诺:自云内动力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披露后 12个月内(即2017年2月23日-2018年2月22日)不减持持有的云内动力股 份。 4、2017年6月27日,在国家汽车行业排放升级的大背景下,基于对对云 内动力未来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充满信心,云内集团计划在6个月内(自 2017年6月22日起)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增持云内动力流通股份,增持数量 不超过云内动力股本总额的2%,并作出如下承诺:基于对云内动力未来发展的 信心及为支持云内动力持续、健康的发展,本公司承诺在本次增持期间及增持完 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坚持所持有的云内动力股份。 5、2017年6月28日,云内集团作出如下承诺:“对所持有的云内动力的 全部股份自承诺书签署之日起12个月内(2017年6月28日至2018年6月27 日)不减持,在此期间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及配股增加的上市公司股 份,在此期间亦不减持;前述不减持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 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公司也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二)云内集团就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作出的相关承诺 2017年3月30日,云内集团出具《云南云内动力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不丧失 对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云内集团承诺在国资监管部门 同意云内动力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前提下,云内集团通过认购本次 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或通过二级市场增持的方式保持云内集团在云内动力 的持股比例不低于30%,保持国有资产的控股地位。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17年6月28 日云内集团就所持有的云内动力全部股份作出如下补充承诺: “1、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书签署之日起12个月内(2017年6月28日至2018 年6月27日)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云内动力的全部股份,在此期间由于上市公 司送红股、转增股本及配股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此期间亦不减持; 2、本公司因参与云内动力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认购的云内动力股 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3、本公司承诺前述不减持及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公司也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 行。” (三)根据《交易报告书草案(第三次修订稿)》,截至2017年6月15 日,云内集团持有云内动力561,054,812股,占总股本的31.92%,为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情况下,云内动力 股东持股情况预计如下: 股东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不包含 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比 持股数量(股) 占比 1 云内集团 561,054,812 31.92% 561,054,812 29.66% 2 贾跃峰 -- -- 53,726,541 2.84% 3 张杰明 -- -- 53,726,541 2.84% 4 周盛 -- -- 16,117,962 0.85% 5 华科泰瑞 -- -- 10,745,308 0.57% 6 其他股东 1,196,482,326 68.08% 1,196,482,326 63.24% 合计 1,757,537,138 100.00% 1,891,853,490 100.00% 本次交易前,交易对象贾跃峰、张杰明、周盛和华科泰瑞均未持有云内动力 股份,因此不存在按照《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 十四条的规定设定锁定期安排的情形。 2017年3月10日,贾跃峰、周盛、张杰明、华科泰瑞分别出具了《关于股 份锁定期的承诺函》,就本次交易完成后成为云内动力的股东且其获得的云内动 力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1、关于股份锁定:本人本次认购的上市公司 新增股份的限售期,即不得通过证券市场公开交易或协议方式转让的期限,为新 增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和本人在《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利润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中 的较晚日。 2、若本人上述承诺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 本人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之控股股东云内集团已按照《证券法》第九 十八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就本次交易前云内 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作出锁定期安排。 六、《反馈意见》问题21.请你公司对照我会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在"重大 事项提示——五、股份锁定期安排"中补充披露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的股份锁定 期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云内集团就本次交易完成前所持有的云内动力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云内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二部分 ——五、《反馈意见》问题20”。 (二)云内集团持有的云内动力股份锁定期的补充承诺 云内集团作为本次交易的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2017年6月28日,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云内集团就本次交易 前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本次交易将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等事项 进行补充承诺:“1、本公司承诺对所持有的云内动力的全部股份从承诺之日起 12个月内(2017年6月28日至2018年6月27日)不减持,在此期间由于上市 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及配股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在此期间不减持;2、本 公司因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认购的云内动力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 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3、本公司承诺前述不减持及股份锁定期限 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 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 的,本公司也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交易中除云内集团外的其他募集资金认购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股 份的锁定期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除云 内集团外的其他募集资金认购方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股份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 结束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交易除云内集团外的其他募集资金 认购方,应该按照法律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的要求就 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出具锁定承诺,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办理股份锁定。 对除云内集团外的其他募集资金认购方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股份,在该等股 份锁定期间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及配股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此期 间亦不减持。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也需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其他募集资金认购方也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云内动力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交易 报告书草案(第三次修订稿)》"重大事项提示——五、股份锁定期安排"中充分 披露了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的股份锁定期安排。 七、《反馈意见》问题22.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已获得国资监管部门批 准。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作出批准决定的国资监管部门,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完整、 合规。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国资监管审批程序 2016年12月27日,昆明市国资委出具《关于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启动收购深圳市铭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相关前期工作的批复》(昆国 资复[2016]877号),原则同意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启动收购深圳市铭特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相关前期工作。 2017年3月2日,云内动力取得昆明市国资委出具的《接受非国有资产评 估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昆国资复2017-10号)。 2017年4月24日,云南省国资委出具《云南省国资委关于昆明云内动力股 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方式购买深圳市铭特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有关事宜的批复》(云国资资运[2017]105号)给昆明市 国资委,原则同意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金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 (二)国资委审批程序是否完整、合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第十一条规定“(一)市国资委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行为实行核准管 理:……3、公司章程未对投资行为给予具体授权的企业,主业范围一次性投资 700万元以上(投融资类企业2000万元)或者单项投资超过最近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10%的行为”。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国有资 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 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 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 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第十条规定“国有控股股 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方案后,按照规定程序在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召开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将该方案逐级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审核……。” 本次交易系由云内动力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铭特科技 100%股权,根据前述规定,本次收购铭特科技股份的备案事宜已取得《接受非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昆国资复2017-10号),收购事项审批 经昆明市国资委转报云南省国资委并取得相应的批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云内动力就本次交易事宜的《评估报告》已取得昆明 市国资委的备案,云内动力本次发行股份购买铭特科技股份事宜经云内动力控股 股东云内集团提出请示,由云内集团经昆明市国资委上报至云南省国资委,并取 得云南省国资委批复,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八、《反馈意见》问题23.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铭特科技原董事石开 轩持有2014年度前五大供应商之一伟林高科49%股权且担任董事长。除上述情 况外,铭特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他主要关联 方或持有铭特科技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在铭特科技前五名客户或供应商中拥 有权益。请你公司:1)补充核查上述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如铭特 科技及其董监高等与前五大供应商及其董监高等存在关联关系,请详细说明关 联关系的具体类型,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作价依据及合理性。3)结合与第三方交 易价格、可比市场价格,补充披露铭特科技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及 对本次交易估值的影响。4)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新增关联交易金额及占 比,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律师、评 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铭特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他主要关 联方或持有铭特科技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在铭特科技前五名客户或供应商中拥 有权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1、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铭特科技 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的企业信用信息,获得客户和供应商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2)查阅了铭特科技的工商登记资料; (3)取得铭特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股东的调查表; (4)实地走访铭特科技主要供应商和客户,并进行访谈,了解与铭特科技 的关系。 (5)取得铭特科技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2、补充核查的情况 (1)报告期内铭特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 他主要关联方或持有铭特科技5%以上股份股东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贾跃峰 董事,合计持有铭特科技40.46%股份 2 张杰明 董事,持有铭特科技40%股份 3 周盛 董事,持有铭特科技12%股份 4 谭贵陵 董事 5 向宗友 董事,财务总监 6 黄戒躁 监事,核心技术人员,间接持有铭特科技1.66%股份 7 张兴朝 监事,核心技术人员 8 李纯钢 监事,间接持有铭特科技0.83%股份 9 邹学仁 副总经理 10 李娟 贾跃峰配偶,普瑞泰尔法定代表人,曾持有普瑞泰尔50%股权 11 卢云果 张杰明配偶,曾持有普瑞泰尔50%股权 12 石开轩 2015年8月28日-2017年3月30日,任铭特科技董事 13 芦筱楠 2013年1月1日-2015年8月28日期间任铭特科技监事 14 周晓龙 2015年8月28日-2016年7月6日期间任铭特科技副总经理 (2)报告期内,铭特科技前五大供应商及其董监高、持股5%以上股东的情 况如下: 序号 名称 董监高 股东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比例 1 深圳市广商科技 有限公司 董事:林舜洲、林婵黎、郑海鸿; 监事:蒋荣茂; 总经理:林舜洲 林舜洲 55.00% 林婵黎 45.00% 2 深圳市证通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董事:曾胜强、马映冰、张跃华、 许忠慈、邓鸿、方进、孙海法; 监事:黄洪、薛宁、钟艳; 总裁:曾胜强; 副总裁:周青伟、杨义仁、张锦 鸿、方进、许忠慈; 财务总监:许忠慈(代); 董事会秘书:许忠慈; 曾胜强 20.14% 曾胜辉 5.78% 许忠桂 5.78% 其余股东各自持 股 <2.3% 3 深圳市驰顺科技 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王三山; 监事:吴群香; 总经理:王肇律 吴群香 60.00% 王三山 40% 4 珠海市航达科技 有限公司 执行(常务)董事:罗连均; 监事:罗建辉; 总经理:文胜民; 罗连均 75.00% 罗建辉 15.00% 文胜民 10.00% 5 深圳市华永裕精 密五金有限公司 执行(常务)董事(总经理): 李桂花; 监事:邵锦平; 李桂花 100% 6 深圳市益通源实 业有限公司 董事:袁海炎、陈均、何秋玲; 监事:汪向东; 总经理:袁海炎; 袁海炎 73.75% 陈均 23.75% 何秋玲 2.5% 7 丰村电子(深圳) 有限公司 执行(常务)董事兼总经理:左 静仪; 威来(中国)有 限公司 100% 监事:SUZUKI KAZUYOSHI 注:1-5为2016年前五大供应商;1、3-4、6-7为2015年度前五大供应商。 (3)报告期内,铭特科技前五大客户及其董监高、持股5%以上股东的情况 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董监高 股东 持股比 例 法人股东股权 情况 法人股东的法人 股东之股权情况 股东 /出资人 持股 比例 股东 /出资人 持股 比例 1 正星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董事:宋玲、赵豪 博、谢瀚鹏、李浩 杰、燕忠; 监事:苏嘉莉、陈 真; 总经理:俞卫 副总经理:丁辉、 周亮 森思达控股 (香港)有限 公司 36.34% 深圳正星 投资有限 公司 100% / 深圳天正荣 星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合 伙) 54.52% 赵豪博 10.5098% 俞卫 7.0066% 徐宁 7.0066% 李明 6.83% 其余股东 各自持股 < 3.6% 深圳正星投 资有限公司 54.52% 深圳市深 天润科技 有限公司 60.00% 李浩杰 80.00% 燕庆元 20.00% 燕庆元 39.56% / 陈真 0.26% 唐绪红 0.18% 郑州荣星企 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2.74% 宋玲 23.7608% 谢瀚鹏 23.3511% 苏嘉莉 8.8079% 其余自然 人持股 <3% 2 托肯恒山 科技(广 州)有限公 司 主要成员信息:黄 志军、李比、庞晓、 ALISTAIR GRAEME JOHNSTON、 DAVID GAGE MARTIN、赖日新、 张岳鹏、 MICHAEL NTHONY MCGEEVER、 CHUN-HUI CHEN TOKHEIM CHINA COMPANY LIMITED 67% Tokheim Group SAS 100% / 广州市龙富 机器有限公 司 33% 黄志军 40.00% / 李比 20.00% 庞晓 20.00% 赖日新 20.00% 3 北京三盈 联合石油 技术有限 公司 董事:秦林祥、杨 冬兴、季鹏、李洪 涛、赵智敏; 监事:高建华、蔡 红璞; 经理:季鹏 郑州永邦电 气有限公司 74.20% 秦祯祥 51.00% / 秦林祥 13.00% 季鹏 12.00% 李德 10.00% 胡学栋 10.00% 杨冬兴 2.00% 高建华 2.00% 赵智敏 12% / 其余18名股 东 ≤1% / 4 江阴市瑞 泰贸易有 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 理):王建佩; 监事:杨慧清 王建佩 70% / / 杨慧清 30% / 5 北京长吉 加油设备 有限公司 董事:张斌、杰默 海、马克·安东·莫 德杰斯奇; 监事:齐春艳; 经理:张斌 福迪威传动 (香港)有限 公司 100% Thomson Industries,Inc 53% / TGA Holding II (Cayman)Ltd 47% 6 西安源捷 科技有限 公司 执行董事:蒋鹏; 监事:潘艳; 蒋鹏 80% / / 潘艳 20% / / 注:1-4为2015、2016年度前五大客户;5为2015年前五大客户;6为2016年前五 大客户。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铭特科技原董事石开轩持有伟林高科49%股权且担任 董事长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铭特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他主要关联方或持有铭特科技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在铭 特科技前五名客户或供应商中拥有权益。本所律师认为,该等表述真实、准确、 完整。 (二)如铭特科技及其董监高等与前五大供应商及其董监高等存在关联关 系,请详细说明关联关系的具体类型,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作价依据及合理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铭特科技及其董监高等与前五大供应商及其董 监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铭特科技2014年度前五大供应商之一伟林高科自2015 年起未与铭特科技产生关联交易。 (三)结合与第三方交易价格、可比市场价格,补充披露铭特科技报告期 内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及对本次交易估值的影响 (1)关联采购情况 根据铭特科技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报告 期内铭特科技向关联方采购商品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6年度 2015年度 金额 占交易金额的 比例 金额 占交易金额的 比例 深圳市健网科技有 限公司 充电桩模块及其配 件 7.01 0.10% - - 2016年,铭特科技向健网科技采购充电桩模块及其配件共计7.01万元。健 网科技是充电桩整机解决方案提供商,铭特科技向其采购充电桩模块及其配件, 主要是为了用于研发室外直流充电桩支付系统的产品模块。铭特科技从健网科技 采购的充电桩模块只有一种型号,采购量很少,采购价为3,205.13元/块。 由于铭特科技2016年向健网科技采购金额及采购占比很小,且交易价格系 参考市场价格进行确定,不存在损害铭特科技股东利益的情形,对本次交易估值 不存在影响。 (2)关联销售情况 根据铭特科技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众环 审字(2017)160146号),报告期内铭特科技向关联方销售商品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6年度 2015年度 金额 占交易金额的比例 金额 占交易金额的比例 深圳市健网科技 有限公司 读卡器 2.11 0.1% - - 2016年,铭特科技向健网科技销售读卡器2.11万元,主要是健网科技销售 充电桩整机时,需要增加支付系统的产品模块,向铭特科技采购了部分读卡器, 金额较小。 2016年度铭特科技向健网科技销售的交易价格和非关联方价格情况如下: 单位:元/个 销售产品 向健网科技销售均价 向非关联方销售均价区间 读卡器 85.47 76.92~106.84 铭特科技销售给健网科技的读卡器型号主要为MT-625读卡器,均价为 85.47元/个,铭特科技同一年度销售给其他非关联方客户同型号读卡器的均价区 间为76.92~106.84元/个,总体来看铭特科技向健网科技销售的读卡器在同期向 非关联方销售单价的区间范围内,销售价格公允。 由于铭特科技2016年向健网科技销售金额及销售占比非常小,且与同期向 非关联方销售同型号产品的均价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存在损害铭特科技股东利益 的情形,对本次交易估值不存在影响。 (四)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新增关联交易金额及占比,对上市公司和中小 股东权益的影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 有关规定。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与铭特科技及交易对方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及铭特科技关联交易事项已按 相关规定予以披露,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情况下,交易对方贾 跃峰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杰明持有云内动力的股份超过5%。根据《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贾跃峰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杰明为上市公司潜在关联方。因此,本次交 易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部分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包括云内集团,云内集团为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因此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部分构成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铭特科技存在向关联方健网科技(实际控制人贾跃峰持有 22.7915%的股权)采购和销售商品的情形,但上述交易主要系偶发性交易,系交 易双方用于研发采购少量产品,并不具有持续性。2017年起,铭特科技与健网 科技已无相关采购及销售行为,铭特科技与健网科技的应收应付款项均于2017 年5月底结清。 2017年3月,健网科技出具承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与铭特科 技之间将不再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因无法避免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承诺 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依法签订协议,履行法定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铭特科技及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2017年3月,伟林高科(实际控制人贾跃峰持有13%的股权)出具承诺: “(一)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与铭特科技之间将不再发生关联交易,对于 确因无法避免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承诺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 则,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依法签订协议,履行法定程序, 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铭特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二)承诺人及承诺 人现在及将来成立之控制的企业/组织与铭特科技将不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铭特 科技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生产经营或类似业务。(三)如上述承诺被证明 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承诺人将向铭特科技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根据上述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云内动力不会新增与健网科技、伟林高 科的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以柴油发动机为主的内燃机及配件 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将增加工业级卡支 付系统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交易完成后,昆明市国资委仍为上市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云内集团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铭特科技与控股股东控制 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新增同业竞争;铭特科技 与上市公司的所有关联方无业务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重叠的关系,本次不会新 增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无新增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符合《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 下列规定:(一)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 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申报材料中关于铭特科技关联方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报告期内铭特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他主要关联方或持有铭特科技5%以上股份的股东 未在铭特科技前五名客户或供应商中拥有权益,铭特科技及其董监高等与前五大 供应商、客户及其董监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 3、报告期内,铭特科技关联交易较少,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铭特科 技股东利益的情形,对本次交易估值不存在影响。 4、本次交易后云内动力无新增关联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捌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关于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2)》 的签章页) 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李志杰 徐天云 ______________ 吴继华 ______________ 张 伟 2017年6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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