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5西建工:西安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八)
债券简称: 15 西建工 债券代码: 1 22489 西安建工 ( 集团 )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 168 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 D 座 11 - 26 层 ) 201 5 年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八 )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2017 年 6 月 声 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 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西安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公司债 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 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西安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 由本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 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泰君安证券所作的 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国 泰君安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 本次 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005号”文核准,西安建 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获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10亿元的 公司债券。2015年10月20日,西安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债券简称:15西建工,债券代码:122489)完成发行,该期债券最终发行规 模为10亿元,票面利率为4.50%,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 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债券尚在存续期内。 二、 本次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事项 本次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事项为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本次诉讼系发行人 子公司西安建工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公司”或“被告”)与国 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或“原告”)发生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具体情况如下: 2013年5月2日,被告与西安市新里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 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被告承建新里程公司王家棚村城改项目并约定 被告向新里程公司提供4,000万元借款用于支付项目前期手续费用,同年5月3 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分别于2013年5月3日和5月 6日向新里程公司汇款3,050万元和950万元。 2014年,原告与新里程公司股东陕西瑞麟置业公司、孙瑞林、孙家骏等签 订《投资协议》,约定原告向新里程公司投资4亿元,该投资的前提为原告需将 被告所借的4,000万元由“其他应付款”转为“资本公积金”。同年,孙瑞林声 称该4,000万借款系其委托被告向新里程公司支付的款项,并声称其已向被告归 还了该笔款项。随后,新里程公司召开全体股东会议,将孙瑞林委托被告借给新 里程公司的4,000转为资本公积,以此方式清偿新里程公司对股东孙瑞林的债务。 依据《投资协议》,国民信托向新里程公司增资人民币4亿元。 2015年8月10日,被告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新里程公司,主张并未 收到孙瑞林偿还的人民币4,000万借款及利息,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借款行 为的真实性和孙瑞林尚未还款的事实以及其他证据判决新里程公司需偿还该笔 债务。新里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判,陕西省高 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2017年3月,原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判令被告和孙瑞 林全额赔偿原告投资新里程公司的投资损失,投资损失为原告占新里程公司的股 权比例88.89%*4000万元本金及利息,共计62,120,910.44元。由于孙瑞林因病 去世,原告单独起诉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案一审正在审理中。 三、上述事项对发行人经营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上述涉诉金额占公司总资产比重为0.39%,占比较小,发行人预计该事项对 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国泰君安证券将持续关注此事 项进展并及时向投资者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将持续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 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 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 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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