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中粮糖业: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7年06月30日 18:30:44 中财网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赛证股字[2017]第02号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七年六月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赛证股字(2017)第02号
致: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粮屯河糖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粮屯河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刘作
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6月30日(星期五)
14时30分在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号招商银行大厦20楼公司会
议室召开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
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
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6月15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中
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的公告,该等公告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投票
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
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
事项等内容。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6月30日(星期五)下
午14时30分在在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号招商银行大厦20楼公
司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
公司股东提供平台上进行,投票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星期五)
09:30至15:0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经核查《股东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签到登记册》,根据现场会议参会股
东到会签到花名册签及股东委托代理手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数1,057,755,005股,占公司总股本
2,051,876,155股的51.5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并经查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2人,持有贵公司股份493,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46%。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数1,058,248,505股,占公司
有总股本的51.5746%。

2、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其他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
所列出的议案。

由现场本次股东大会以逐项审议并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及
网络平台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2、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因该议案是特别决议,需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次会议形
成如下决议: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相
关表决程序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姜远宏
经办律师:刘作霞
姜远宏
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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