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恒指LOF: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7年07月03日 18:00:48 中财网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


重 要 提 示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1月
25日证监许可【2015】2748号文予以注册,并于2017年4月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
机构监管部《关于对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
【2017】877号)。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是股票指数型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
金、债券基金以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基金净值除了会因香港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之外,还需面临汇率风险等投资海外市场的特殊风险。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
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操作或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巨额
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按照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
能低于份额初始面值,投资者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或《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风险揭示 ....................................................................................................................................... 10
四、基金的投资 ................................................................................................................................... 17
五、基金管理人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2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51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2
十一、基金的资产 ............................................................................................................................... 5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6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 70
十七、基金托管人 ............................................................................................................................... 72
十八、境外托管人 ............................................................................................................................... 78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 79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7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8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
规定及《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资产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
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构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6、沪港通:即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两地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或者香
港联交所参与者,通过上交所或者香港联交所在对方所在地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买卖
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17、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联交所参与者,通过香港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股票

18、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交
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币资金
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26、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32、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3、场外:指销售机构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种方式办理的申购、赎回亦称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34、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种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亦称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证券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A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沪股通交易日:指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沪股通交易日

48、港股通交易日:指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港股通交易日


49、《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5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3、上市交易: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5、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7、标的指数:指恒生指数以及未来经履行适当的变更程序后确定的其他指数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投资于香港市场的股票型指数基金,其主要面临以下三类风险:一是境外投资
的特殊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法律风险、政治风险以及税务
风险;二是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指数授权风险、金融模型风险、跟踪误差风险、衍生品投
资风险、证券借贷和正回购/逆回购风险、港股通特定业务风险、单一投资者集中度较高的
风险;三是开放式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大宗交易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
险。


(一)境外投资的特殊风险

1. 海外市场风险

海外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而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对本基
金而言,主要指香港)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制度、经济周期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
绩效面临较大的波动性和存在潜在损失的风险。例如香港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
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使得证券的每日涨跌幅有存在较大空间的可能性。另外,香港的
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制度与中国相比会有较大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对公司盈利能力和
投资价值判断产生偏差,从而也会给投资带来潜在的风险。


2. 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香港市场以港元计价的金融工具。港币
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
面临潜在风险。


3. 政府管制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国家政府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对社会经
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而使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基金所投资
的国家/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是香港)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
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
延误等相关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 法律风险

由于香港的法律法规与中国大陆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交易结算以
及资金汇出入等方面受到限制,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5. 政治风险

香港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
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6. 税务风险

由于香港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
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香港的税收
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香港缴纳在基金销售、估
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本基金特有风险

1.指数授权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指数授权许可协议依法取得在中国境内发行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的权利。


恒生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授权发布及编制。恒生指数
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拥有。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
司已同意大成基金可就本基金使用及参考该指数,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
有限公司并不就(i)该指数及其计算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ii)该指数
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的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数或其中
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而产生的结果,而向本基金的任何经纪或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
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也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声明或担保。恒
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成份股份及系数
的过程及基准,而无须作出通知。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
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大成基金就本基金使用及/或参考该指数;或(ii)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在
计算该指数时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ii)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由任何其它人士
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错误或不完整;或(iv)任何经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任何其它交易本基金的人士,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它损失承担任
何责任或债务, 任何经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本基金的人士不得因本基金,
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
讼。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须在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并且不能依赖恒生指数
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交易本基金。为避免产生疑问,本免责声明不构
成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


的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也不应视作已构成这种关系。任何投资者如认购或购买本基金权
益,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认、理解并接受此免责声明并受其约束,以及承认、理解并接受
本基金所使用之该指数数值为恒生指数有限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恒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恒生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
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恒生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
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2. 金融模型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指数基金的管理会借用一定的金融模型来进行投资决策。然而任何
金融模型都是建立在一定理论假设的基础之上,理论假设是对现实情况的高度抽象,这使得
金融模型在实际运用当中可能会产生偏差。此外,在实际运作中,可能因市场结构、投资者
行为模式等条件发生变动,导致有关模型出现重大偏离的问题,从而引起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


3. 跟踪误差风险

指数基金的跟踪误差是指指数基金的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偏差。在跟踪指数的
过程中,跟踪误差来源主要有:实际组合与标准指数组合构成的差异,指数成份股分红、配
股、增发,指数成份股的调整以及上述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成本、基金的管理费、申购赎回带
来的调整成本等。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5%。该日均跟踪偏离度与年化跟踪误差是将基金资产
折算为港元资产后进行计算,即不考虑汇率波动对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与年化跟踪误差的影
响。在人民币兑港币汇率大幅波动的情况下,投资人实际感受到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与年化跟
踪误差可能与本基金计算出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与年化跟踪误差不一致。


4. 衍生品投资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
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生品的交易可能
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
资产的额外损失。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会通过控制规模、计算风险价值等手段来
有效控制风险。



5. 证券借贷和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贷,作
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
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对于正回购,交易期
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的风险;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
券的风险。


6.港股通特定业务风险

(1)本基金可以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
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
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
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香港证券交易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同时,对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
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将面临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2)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
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出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交所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基金资产中的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
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上交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
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
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4)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
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
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以
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3)在极端情况下不投资港股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
非现金资产的80%。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
化,但在极端情况下(如为应对巨额赎回时),可能存在不投资港股的风险。


7. 单一投资者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由于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单一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较高,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从而对基金收益产
生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控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低于50%,并防止投资者以其他方式
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发生(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
除外)。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单一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的认/申购申请或确认失败。


(三)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
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
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
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
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导致收益的下降风险。


3. 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债券本
息,或者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4.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的变动导致证券价格波动,由此给基金的收益带来不确定因素。

利率与证券的价格一般呈反方向变化。当市场上的利率普遍提高时,证券价格会下降(包括
股票和债券)。一般债券对利率的变化反应较快,方向基本是反向的;而股票的反应相对慢
一些,同时股票价格的变化在短期和长期对利率变动的反应方向可能是相反的。利率风险是
固定收益证券、债券的主要风险,利率变动对长期债券的影响大于短期债券。


5.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交易规模远大于市场平均单笔交易规模的交易。大宗交易价格的形成
并非完全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
者的非正常损益。


6.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失误或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如基金管理
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
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7.交易结算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是指基金在投资交易的过程中,因交易对手方无法履行支付义务而使基金
资产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8.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


9.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和销
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金
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


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
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此外,为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本基金可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投资于沪港通
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及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
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
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
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
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与固定收
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非
现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如股票停牌、流动性不足)导致无法获
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或者因为法律法规的限制无法投资某只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其
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港股的策略是按照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


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将优先使用港股通渠道
投资指数成份股,在港股通额度不足或因港股通机制问题导致部分指数成份股标的无法投资
时,基金管理人将使用自有的QDII额度投资指数成份股。


本基金可能将一定比例的基金资产投资于以标的指数为跟踪标的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
型基金以及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以优化投资组合的建立,达到节约交易成本和有效追踪
标的指数表现的目的。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基金的投
资目标,不得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
过5%(以港元资产计价)。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超过正常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此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制;

(6)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20%;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本基金管理人将对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
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恒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恒生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恒生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
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恒生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授权发布及编制。恒生指
数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拥有。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
公司已同意大成基金可就本基金使用及参考该指数,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
务有限公司并不就(i)该指数及其计算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ii)该
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的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数
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而产生的结果,而向本基金的任何经纪或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也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声明或担
保。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成份股份
及系数的过程及基准,而无须作出通知。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
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大成基金就本基金使用及/或参考该指数;或(ii)恒生指数有
限公司在计算该指数时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ii)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由任
何其它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错误或不完整;或(iv)任何经纪、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本基金的人士,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它
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 任何经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本基金的人士不得


因本基金,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索偿、法律行
动或法律诉讼。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须在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并且不能依
赖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交易本基金。为避免产生疑问,本免
责声明不构成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
限公司之间的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也不应视作已构成这种关系。任何投资者如认购或购
买本基金权益,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认、理解并接受此免责声明并受其约束,以及承认、
理解并接受本基金所使用之该指数数值为恒生指数有限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
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基金资产将投资于香港市场,除了需要承
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
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参与所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刘卓先生,董事长,工学学士。曾任职于共青团哈尔滨市委、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6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8年8月,任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2年4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2012年11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4年12月15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靳天鹏先生,副董事长,国际法学硕士。1991年7月至1993年2月,任职于共青团河南省
委;1993年3月至12月,任职于深圳市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1994年1月至6月,任职于
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1994年7月至1997年4月,任职于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1997
年5月至2015年1月,先后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总部研究部研究员,南方总部机构管
理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资产管理总部投资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副总经理;2014年10月,任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董事;2015年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罗登攀先生,董事、总经理,耶鲁大学经济学博士。具注册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
险管理师(FRM)资格。曾任毕马威(KPMG)法律诉讼部资深咨询师、金融部资深咨询师,
以及SLCG证券诉讼和咨询公司合伙人;2009年至2012年,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委
专家顾问委员,机构部创新处负责人,兼任国家“千人计划”专家;2013年2月至2014年10
月,任中信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执委会委员。2014年11月26日起任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3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2月17
日起代为履行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职务。


周雄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上海市黄浦区政协委员。1987年8月至1993年4月,任厦门大学财经系教师;1993
年4月至1996年8月,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理;1996年8月至1999年2月,任人民
日报社事业发展局企业管理处副处长;1999年2月至今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历任
副总裁、总裁,现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


孙学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具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现任中国银河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裁助理,兼任投资二部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投资决策委员
会副主任。2012年6月起,兼任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黄隽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
国人民大学艺术品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叶林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
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教授。


吉敏女士,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现任东北财经大学讲师,教研室主任,东北财经大
学金融学国家级教学团队成员,东北财经大学开发金融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金融
业产业组织结构、银行业竞争方面的研究。参与两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三项国家社科基金、
三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多项省级创新团队项目,并负责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在
国内财经类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英国牛津大学商学院终身教职正教授(博士生导师)
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系联合系主任,院长助理,北京大
学国家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任教十多年,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东
亚研究中心执行理事。


监事会:

陈希先生,监事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专业研究生,高级经济师。2006年被亚洲风险


与危机管理协会授予“企业风险管理师”资格。2000年1月,先后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审计部、合规(法律)部总经理;2007年1月,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
务副总裁、党委委员;2010年7月,兼任吉林省国家生物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吉林省国家汽车电子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2年6月,兼任镇江银
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7月,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2015年1月起,
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蒋卫强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1997年7月至1998年10月任杭州益和电脑公司开
发部软件工程师。1998年10月至1999年8月任杭州新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高级程
序员。1999年8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员、金融工程部高
级工程师、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
现任信息技术部总监。


吴萍女士,职工监事,文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中国农业
银行深圳分行、日本三和银行深圳分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2010年6月加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总监助理,现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监。

2016年10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政府)办公室副
主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2015年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公司副总经理。


温智敏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职于Hunton & Williams美国及国际
律师事务所。曾任中银国际投行业务副总裁、香港三山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标准银行亚洲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中国投行业务主管。2015年4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
战略官,2015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10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立新先生,副总经理,大学本科学历。曾任新疆精河县党委办公室机要员、新疆精河
县团委副书记、新疆精河县人民政府体改委副主任、新疆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党委书记、新疆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团委副书记及少工委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及江苏省铁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负责人、中
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燃气战略管理部项目经理。2005年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客户服务部总监兼上


海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2015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谭晓冈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行政管理硕士。曾任财政部世界银行司科长,世
界银行中国执基办技术顾问,财政部办公厅处长,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办公厅处长、海外投
资部副主任。2016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美
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洲部
经济学家,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
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年9月加
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7年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陈翔凯先生,副总经理,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海南分公司,
平安保险集团公司。曾任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总监,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1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7年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2.拟任基金经理

冉凌浩,金融学硕士,13年证券从业经历。2003年4月至2004年6月就职于国信证券
研究部,任研究员;2004年6月至2005年9月就职于华西证券研究部,任高级研究员;2005
年9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师、境外市场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2011
年8月26日起担任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13
日起担任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2日起担任大成恒生
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2016年12月29日期担任大成海
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6名成员组成,设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1名,其他委员
5名。名单如下:黎新平,基金经理,数量与指数投资部总监,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李绍,期货投资部总监,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苏秉毅,基金经理,数量与指数投资部
副总监,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冉凌浩,基金经理,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夏高,
基金经理,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张钟玉,基金经理,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和、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
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测
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析、业绩构成分析以及
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
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
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
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
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
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
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
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
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
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
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
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
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
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
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
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1月25日证监许可【2015】2748号文予以注册,并于2017
年4月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对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7】877号)。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型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的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此类变
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通知。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五)发售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


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六)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
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日常业务办理
时间。


(七)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
份额确认”的方式。本基金场外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认购期间单
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
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
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具体控制方式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
理人最迟于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
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
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

(1)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目前开通前端收费模式,将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
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
当的程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通知。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金额M(元)

认购费率

M<100 万

1%

100 万≤M<200 万

0.60%

200 万≤M<500 万

0.30%

500 万≤M

1000元/笔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认购金额500万元(含)以上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即净认购金额=认购
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举例:假设某基金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所适用的认购费率为1%,认购期利
息为100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 1.00=99109.90份

4.基金份额、余额的处理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
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场外认购份额的确认

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下。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进行。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
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
市交易。


2.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

(1)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初始发售面值。


(2)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场内认购的认购费用。


3.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例如: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100,000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1%,假定该笔认购
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100,000=100,000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100,000×1%=1000元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100,000+1000=101,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100/1.00=100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0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100份,
则总共可得到100,100份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余额的处理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
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
基金财产。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
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二)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十三)基金收费模式的分类与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目前开通前端收费模式,将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
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也可能相应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种类,并可能需计算新基金份额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当的程
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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