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融通汇财宝:基金合同(修订后)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七月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 10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 11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7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5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 38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 3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 41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 48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49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53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5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 67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8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 69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 70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1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 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 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三、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由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 金融机构。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由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 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汇财宝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融 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 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投资 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 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融通汇财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 一日终止 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9、基金转型:指对包括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修订基金合同并 更名为“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2、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3、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 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基金转换: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2、元:指人民币元 4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4、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 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5、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 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6、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 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7、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8、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或销售渠道的不同,对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 金将设 A类、B类和 E类三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49、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2%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类别 50、B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1、E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0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 户保留的 A类基金份额达到 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 份额升级; 53、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类基金份 额全部降级为 A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降级; 54、基金资产总值: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 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的投资目标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保持相对 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或销售渠道的不同,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 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类、B类和 E类三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 益率。本基金的 E类基金份额仅限定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办理申购、赎 回等业务,投资者办理具体业务时请遵循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及本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电子交易平台的相关规定。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 份额和 E类基金份额的份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 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开始调整实施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 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仅针对 A类份额和 B类份额,E类份额不参与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 级。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份额要 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类别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 金份额类别。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 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 金份额。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 定。 4、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及升降级规则、 或者对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和相关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由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融通七天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1715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3年 3月 7日至 2013年 3月 12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年 3月 14日生效。 2015年 12月 14日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融通 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根据该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2016年 1月 18日起,《融 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日起失 效。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 必要信息的变更。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 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 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 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日收益为基 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 内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在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其 账户内的待支付收益不随赎回款项支付给投资者,并且,剩余的基金份额须足以弥补其当 前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 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限额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届时进行公告。具体限额数额如有 变更,将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 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赎回(T日)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2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 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 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生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 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查询,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 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 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5、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 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 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 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4、赎 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 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 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 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9、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 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8、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 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已确认的赎回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6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3)暂 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 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十三、基金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 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 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十五、基 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十六、基金上市交易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 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十七、 基金份额的转让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十八、其他业务在相关法律 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基金份额转让 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层法定代表人: 高峰设立日期:2001年 5月 22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1]8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6948070(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 理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 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 清算等款项;(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 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17)确保 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 大街 55号法定代表人:姜建清成立时间: 1984年 1月 1日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 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1983]146号)组 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基金 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 1998】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4)根据相关市场 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7)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 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12)建 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 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9)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 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3)关 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 同》终止的有限责任;(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活动;(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 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未设日常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前 提下,履行相应程序后可增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但因涉及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的除外;(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 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1)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 基金份额分类及升降级规则;(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 行修改;(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 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7)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或者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该日常机 构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 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 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 程序和表决方式;(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1)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 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参加或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 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或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 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 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 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八、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 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 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 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 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 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 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 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 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 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 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二、基金 登记业务办理机构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 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 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 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 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 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 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 于 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保持相对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回报。二、投资范围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 限在 1年以内(含 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三、 投资策略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在控制利率风险、尽量降低基金资产净值 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 1、利率策略本基金将首先采用 “自上 而下”的研究方法,综合研究主要经济变量指标、分析宏观经济情况,建立经济前景的情 景模拟,进而判断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同时,本基金还将分析金融 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对影响资金面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与预判,建立资金面的场 景模拟。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确定当前资金的时间 价值、通货膨胀补偿、流动性溢价等要素,得到当前宏观与流动性条件下的均衡收益率曲 线。区分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期限利差、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的历史分位,然后通过 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判断收益率曲线参数变动的程度和概率,确定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并据此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2、骑乘策略 当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向上倾斜并且相对较陡时,投资并持有债券一段时间,随着时间推移, 债券剩余年限减少,市场同样年限的债券收益率较低,这时将债券按市场价格出售,投资 人除了获得债券利息以外,还可以获得资本利得。在多 数情况下,这样的骑乘操作策略可以获得比持有到期更高的收益。 3、放大策略放大策略 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资金,并购买剩余年 限相对较长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在回购利率过高、流动性不足、或者 市场状况不宜采用放大策略等情况下,本基金将适时降低杠杆投资比例。 4、信用债投资 策略(1)信用风险控制。本基金拟投资的每支信用债券必需经过融通基金债券信用评级 系统进行内部评级,符合基金所对应的内部评级规定的方可进行投资,以事前防范和控制 信用风险。(2)信用利差策略。信用产品相对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 差是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首先,伴随经济周期的波动,在经济周期上行或下行阶段, 信用利差通常会缩小或扩大,利差的变动会带来趋势性的信用产品投资机会。同时,研究 不同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不同行业总体信用风险和利差水平 的变动情况,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其次,信用产品发行 人资信水平和评级调整的变化会使产品的信用利差扩大或缩小,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内部评 级在定价方面的作用,选择评级有上调可能的信用债,以获取因利差下降带来的价差收益。 第三,对信用利差期限结构进行研究,分析各期限信用债利差水平相对历史平均水平所处 的位置,以及不同期限之间利差的相对水平,发现更具投资价值的期限进行投资;第四, 研究分析相同期限但不同信用评级债券的相对利差水平,发现偏离均值较多、相对利差有 收窄可能的债券。(3)类属选择策略。国内信用产品目前正经历着快速发展阶段,不同 审批机构批准发行的信用产品在定价、产品价格特性、信用风险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本基 金将考虑产品定价的合理性、产品主要投资人的需求特征、不同类属产品的持有收益和价 差收益特点和实际信用风险状况,进行信用债券的类属选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资产、住房抵押 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 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 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其 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 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本基金将在届时相应 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在 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四、投资限制(一)本基金 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1)股票、权证;(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3) 剩余期限超过 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信用等级 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 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 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二)投资组合限制基金的投 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天;(2)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除外;(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6)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7)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8)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到期 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30%;(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 续 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 20%;(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40%;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另有约定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三)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 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计算 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 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各 类资产和负债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标准(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 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 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 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3)银 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 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 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 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平均剩余期限 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 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如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 开始生效。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 或者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七、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 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三、估值方 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 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 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 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 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 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 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 舍五入。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五、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 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位或 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位 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 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 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 更正。(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 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 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 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 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2)根据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3)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1)基金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进行协商。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七、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 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 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二、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