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融通巨潮:基金合同

时间:2017年07月04日 16:31:03 中财网






















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2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9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 13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和赎回 ................................................................................ 14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0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9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0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 62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 ............................................................................................................ 6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6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65

第一部分 前言

一、前言

订立《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与义务、规范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
基金”)的运作。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4年8月8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2004年6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


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或融通巨潮
100指数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

发售公告或本发售公告: 指《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2013 年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和基
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
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注册登记人: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成立条件,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
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 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过销售机
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费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
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称


为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称
为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用,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称为C 类基
金份额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
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
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
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
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网站: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在控制股票投资组合相对巨潮100目标指数跟踪误
差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巨潮100目标指数的投资收益,追求长期的资本增值。

本基金谋求分享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和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成果,实现基金资
产的长期增长,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回报。


五、基金规模

不设固定的募集规模,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单位。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按面值发售,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
购方式。


本基金的发售包括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场内和场外的认购费率不高于
1.2%,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1000万

1%




1000万≤M<2000万

0.5%

M≥2000万

单笔2000元



七、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A /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每份基金份额净值数值精确到0.001元,于T+1日公告。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费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
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转让基金份额,并可通过场内和场外进行申购和赎回;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申
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称为B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前/后端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称为C类基
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仅通过场外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B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
证监会2005年2月6日证监基金字[2005]18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发售包括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发售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的基金份额适用“一、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的相关规定,本规定不适用于发售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
适用“二、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的相关规定,本规定不适用于发售后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
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销售渠道、发售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销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
公告)。


3、发售对象: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认购的时间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见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
告)。


(三)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
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场外认购不设固定的募集目标。


(五)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请不
予接受。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按面值发售,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
购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1.2%,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1000万

1.0%

1000万≤M<2000万

0.5%

M≥2000万

单笔2000元



(六)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
情况,在募集截止四个工作日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七)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1000元。直销网点每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10万元。


(八)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九)有关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
留至0.01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销售渠道、发售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销售渠道: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销售渠道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3、发售对象: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认购的时间

在发售期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持续挂牌定价销售本基金
份额(具体时间见发售公告)。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场内认购不设固定的募集目标。


(四)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请不
予接受。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
缴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者场内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1.2%,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1000万

1.0%

1000万≤M<2000万

0.5%

M≥2000万

单笔2000元




(五)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场内认购最低份额为1000份,每次申报的追加认购份额必须为1000份
或其整数倍且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单位。


(六)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七)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
算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 挂牌价格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通过场内、场外申购赎回两种
方式,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仅通过场外申购和赎回。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的A类基金份额进行日常交易时适用“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的相关规定,本规定不适用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进行日常交易时适用“二、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相关规定。


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
关规定,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
统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 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1000 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2 亿份;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 ,应立
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九)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恢
复上市公告。




(十)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由 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终
止上市公告。




二、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本公司直销网点;

2、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
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在确定了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3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在场外,“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在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元人民币;赎回以份
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份基金份额。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申报或基


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确认与通知: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可在T+2
日到网点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3、款项支付:基金申购采取全额缴款的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指到达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指定申购账户)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申购款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申请确认后,赎
回款项将在T+5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
构约定的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
3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场外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场
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零碎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销售代理费用和
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后,余额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并归入基金财产。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


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4、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5%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和余额处理方式在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工作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场外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
资者T日场外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3、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6、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
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续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款项。但是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赎回行为;

5、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
金管理人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
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
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
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
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该类别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当日
未获受理的场内赎回将自动撤消。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
指定媒介在3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各类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
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
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
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
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持有人拟申请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赎回,或拟申请将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进行上市交易,应先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即将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或将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法定代表人:高峰

成立时间:2001年5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5,640,625.71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其他法定收入和法律
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5)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6)发售基金份额;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8)担任注册登记人,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更换注册登记人;

(9)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0)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1)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制定或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受理
申购、赎回申请或暂停上市交易;

(1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
报告及基金报告。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
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20)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
基金财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
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依据有关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
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
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
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
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
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复核基金业绩报告,并报银行业监管
机构和中国证监会;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8)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5)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
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部分所涉及数字,含有“以上”表述的,均不包括该数字在内;含有“不
少于”表述的,均包含该数字在内。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
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
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
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当不少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
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
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
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
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
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
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
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
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
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
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
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
决议。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一)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二)程序


1、 现场开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
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
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七、公告时间与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
种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2、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2、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


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
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融通”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
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上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
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
立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
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
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完整的基金帐务信息;

4、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5、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
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
于20年;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它
必要的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在控制股票投资组合相对巨潮100目标指数跟踪误
差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巨潮100目标指数的投资收益,追求长期的资本增值。

本基金谋求分享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和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成果,实现基
金财产的长期增长,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回报。


二、目标指数

本基金以巨潮100指数作为目标指数。巨潮100指数是由深圳证券信息公司负
责编制并维护的成份股指数,该指数以深沪两市所有股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流通
市值及成交量的加权指标排名为选股标准,同时对上市不满3个月、ST类、公司财
务出现重大问题、股价出现异常波动等的股票进行了剔除,指数每半年调整一次,
为了避免指数成份股出现的频繁变动,确保指数可投资性与抗操纵性,指数的调
整规则中运用了缓冲区技术。巨潮100指数的基期为2002年12月31日,基日指数为
1000点。


如果巨潮100指数被停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
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的情形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基金的跟踪目标和投资对象。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跟踪目标和投资对象,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过,但应报中国证监会,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
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目标指数的成份股票,包括巨潮100指数
的成份股和预期将要被选入巨潮100指数的股票,本基金还可适当投资一级市场的


股票(包括新股与增发)。非成份股的投资比例控制在基金资产净值的10%以内,
但成份股更换期因指数成份股调整而进行的非成份股投资不在此比例限制范围之
内。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在控制股票投资组合相对目标指数偏离风险的基
础上,力争获得超越目标指数的投资收益。基金以指数化分散投资为主要投资策
略,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度的主动调整,在数量化投资技术与基本面深入研究的结
合中谋求基金投资组合在偏离风险及超额收益间的最佳匹配。为控制基金偏离目
标指数的风险,本基金力求将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目标指数增长率间的日跟踪
误差控制在0.5%。


(一)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研究策划部提供宏观经济、行业分析以及公司的研究报告;风险管理部利
用量化模型进行投资组合优化和跟踪误差模拟测算,在此基础上进行投资论证,做
出投资建议提交给基金经理,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资产配置的决策依据。


2、基金经理根据风险管理部提交的指数组合优化及风险测算的结果以及研究
策划部提交的投资建议初步决定下一阶段的投资组合,形成资产配置提案报投资
决策委员会。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提案形成资产配置计划书。


4、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制定相应的指数化投资组合投资方案,
对超出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决策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


5、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
达至基金交易部。


6、基金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
基金经理。


7、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基金组合的跟踪误差和偏离风险进行评估,定期提交组
合跟踪误差归因分析报告和风险监控报告。在跟踪误差超过一定范围时,通知基
金经理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调整。



8、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
核部对投资的决策和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二)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1、仓位控制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90%-95%;保留的现金
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受市场价格波动、股票交易的零股限制、基
金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基金的资产未达限定比例要求的,基金经理将对
此进行实时监控并在十个交易日内做出相应的调整。


2、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复制法作为股票指数化投资部分的主要投资方法。对于因流动性等
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复制巨潮100指数的情况,本基金将采用剩余替换等方法
避免由此引起的跟踪误差扩大。


3、增强型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指数化投资为主,基于中国证券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并非完全有
效及指数编制本身的局限性,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辅以有限度的增强
投资及一级市场股票投资。其目的有二,一是为了在跟踪目标指数的基础上适度
获取超额收益;二是抵消基金运作中不可避免的负向超额收益,如管理费、托管
费、交易费用等。增强操作的依据是:

(1)行业基本面信息的深入挖掘及行业景气周期的综合判断。


(2)公司基本面的挖掘及绝对、相对估值研究。


(3)股票的流动性分析。主要根据对当时市场成交活跃程度及股票过往的平
均换手率、交易量等因素的分析,对个股的流动性及其对指数基金组合构建及调
整有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


(4)指数成份股的提前或延后更换。本基金将根据目标指数的编制规则,预
测指数成份股可能发生的变动以及对股价有可能产生的影响,适度提前或延后成
份股的调整。


4、其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审慎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金融工具,以减少基金财产的风
险并提高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巨潮1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5%。


六、风险收益特征

风险和预期收益率接近市场平均水平。


七、投资限制

(一)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对于因上述第5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巨潮100指数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在
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用剩余组合替换法对无法投资的成份股进行替换。


(二)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应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
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它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所发生的款项;

2、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使用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
户,并以基金托管人和“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联名的方式开立
基金证券账户、以“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


乙类账户并报有关监管机构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
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估值时点为上述证券
交易所的收市时间。


二、估值方法

1、上市证券按交易所交易工作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交易所交
易工作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股票的计算;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交易所交易工作日在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计算。


3、配股权证,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
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上市债券以不含息价格计价,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场收盘价计算
后的净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净价估值;同时按债券面值与票面 利
率在债券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5、未上市债券以不含息价格计价,按成本估值,并按债券面值与票面利率在
债券持有期间内计提利息;

6、银行间债券以成本计价,在债券持有期逐日计提利息;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1-6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1-6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


四、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托管人复核。用于公开披露的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
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发生差错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赔偿原则
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每一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人民币
以;

4、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以双方确认的方式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战争、火灾、地震、
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3、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
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3%的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