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设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7年07月04日 19:02:30 中财网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795号文核准,江苏中设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33.35
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67元,共计募集资金20,893.5945万元,扣除发行
费用3,209.21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7,684.3845万元。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6月14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公W[2017]B08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分别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惠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
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专户金额
(万元)

募集资金用途

1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太湖新城支行

21090188000005912

6,684.3845

科研及相关配套用房
建设项目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锡惠支行

510900099810202

1,500.00

智能交通技术研发与
应用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专户金额
(万元)

募集资金用途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锡惠支行

510900099810705

1,500.00

试验检测中心扩建项


4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分行

0401250000000300

2,000.00

设计与营销服务网络
建设项目

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无锡蠡园支行(注)

10655101040020830

6,871.21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注:该专户金额包含补充流动资金项目6,000万元,其余为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
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3、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招商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坚、孔小燕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开
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
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第十
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8、如果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
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招商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
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且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公W[2017]B081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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