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南方保本:基金合同(转型后)

时间:2017年07月05日 15:03:39 中财网













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1.
前言
................................
................................
................................
...............................
1
2.
释义
................................
................................
................................
...............................
3
3.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7
4.
基金的历史沿革
................................
................................
................................
...........
8
5.
基金的存续
................................
................................
................................
...................
9
6.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0
7.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17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24
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程序
................................
.........................
31
10.
基金的托管
................................
................................
................................
.................
33
11.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
................................
.
34
12.
基金的投资
................................
................................
................................
.................
35
13.
基金的财产
................................
................................
................................
.................
52
14.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53
15.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60
16.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2
17.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
................................
.....
64
18.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5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0
20.
违约责任
................................
................................
................................
.....................
72
21.
争议的处理
................................
................................
................................
.................
73

22.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74
23.
其他事项
................................
................................
................................
.....................
75
24.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76

1. 前言

(

)
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
、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
投资人
合法权益。



(

)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
南方
平衡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南方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其转型后的南方平衡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核准
以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
,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人
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



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
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或调整,同时
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2. 释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
平衡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
平衡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
平衡配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南方
平衡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
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8
、《基金法》: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

20
13

6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9
、《销售办法》:指中国
201
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
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
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18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资人
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
括其不时修订)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人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人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
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及
定投
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
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
5
、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
登记机构
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26
、基金账户:指
登记机构
为基金
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
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基金
投资人
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
基金
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期
操作期间
截止日的次



日,即“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为“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日:指公历日


34
、月:指公历月


3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
投资人
有效申请工作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n
为自然数


37
、开放日:指为基金
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
投资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
投资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
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
操作


43
、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
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48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媒介


51
、《业务规则》:
指《
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投资人
共同
遵守


52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基金合同
》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
停止交易





3.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基金的名称


南方
平衡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

)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

)
基金的投资目标


根据对宏观经济形势的研究,判断经济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景气循环状况和未来运行
趋势,积极把握股票、债券等市场发展趋势,重点挖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适度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南方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关于核准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
许可
[
2011
]
524
号)
核准募

,基金管理人为
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托管人为中国
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5

27
日至
2011

6

16

进行募集
,并于
2011

6

21
日正式成立
。本基金保本期

三年,
第一个保本期自
2011

6

21
日至
2014

6

23
日(
2014

6

21
日、
22
日为非工作日
),
第二个保本期自
2014

7

11
日至
2017

7

11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期于
2017

7

11
日到期,
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将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名称相应变更为
“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保本期到期
操作
期间

保本期到期日及之后
3
个工作
日(含第
3
个工作日)
,即

201
7

7

11
日(含)起至
20
1
7

7

14
日(含)止



201
7

7

15

南方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
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转型后的《
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5.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
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开
放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予以公告。



(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
投资人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
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

T+1
日内(包括该日)为
投资人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销售机
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
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
投资人




基金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
登记机构
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

)
申购和赎回的
金额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
投资人
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
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
投资人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
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
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申购余额的处理方式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赎回余额的处理方式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
投资人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
额的
5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

指定媒介
上公告。



7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
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
投资人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
投资人
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
登记机构

T

1
日为
投资人
增加
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

T

2
日(含该日)起

若该日不是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则不予开放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
登记机构

T

1
日为
投资人
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者
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
投资人
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有可能导致
投资人
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
情形。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申购
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
申购
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
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
长。




(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
生巨额赎回。



5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3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投资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
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




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基金
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
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刊登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交易
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十一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二
)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
十三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
登记机构
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
和经
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它情况
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
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
登记机构
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
十四
)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
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
十五
)
定投
计划


在各项条件
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
投资人
提供
定投
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
十六
)
基金的
冻结和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
登记机构
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
按照登记
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
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
机构业务规定来决定是否冻结。





七)
基金份
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
通过
其他
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八)
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7.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
-
33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设立日期:
1998

3

6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
[1998]4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755
-
82763888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管理
基金财产;



3
)依照《基
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
)自行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
或选择、更换
登记机构
,并对
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9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10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
1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
3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融券;



1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资料;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

)
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
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
69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1

15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
]
13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
-
68121510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获得基金托管费;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作;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7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8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
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
投资
债券
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9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8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根据《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人
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4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
登记机构
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
名称
而有所改变。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设日
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

)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
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7
)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
8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
10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12
)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
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
)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5
)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6
)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
指定媒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
书面
的方式进行表决。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4)
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登记机

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
至少应

25
个工作日后
)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
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
包括临时提案
)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
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

以上多数
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上(含

分之一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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