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上海石化:2016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时间:2017年07月05日 19:32:34 中财网


证券代码:600688 证券简称:上海石化 公告编号:临2017-24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
.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A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为0.25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0.225元;沪股通香港市场投资者0.225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


现金红利
发放日

A股

2017/7/12



2017/7/13

2017/7/1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已经本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7年6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 利润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度

2. 发放范围:

截至2017年7月12日(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公司的总股本108亿股为基数,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共计人民币2,700,000,000元。


现金红利按其所适用的税率计算所缴纳的所得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12



2017/7/13

2017/7/1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红利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17年7
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
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包括证券
投资基金)持股1年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
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通知》”)
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
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可以享受任何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
(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股东”)取得的股息
红利,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
股通股东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
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享受税率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
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如存在除前述QFII、沪股通股东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
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5)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股股东的所得税自行
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投资者热线:021-57943143

投资者传真:021-57940050

联系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一路48号

邮政编码:200540



特此公告。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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