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棕榈股份: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棕榈股份 公告编号:2017-073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棕榈股份”或“公 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 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对象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项士宋、郑仕麟、财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信瑞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内的8名特定 对象。8名发行对象承诺:1、同意自棕榈股份本次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 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并委托棕榈股份董事 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对本公司上述认购股份办 理锁定手续,以保证持有的上述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2、保证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时,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有 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将授权登记结算公司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全体 股东所有。3、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 诺: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 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 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 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引 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 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 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 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 《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410126号、信会师报字[2015]第410231号、信 会师报字[2016]第410292号)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C10371号)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发行情况报告 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上述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 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引用的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验资机构声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 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 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 《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ZC10576号)和《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 [2017]ZC10577号)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发行情 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上述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 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引用的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6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