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开: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7年07月07日 15:31:35 中财网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5月16日(证监许可【2017】729
号)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
替循环的方式,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基金产品,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
率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
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包含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9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9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1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102
第一部分 前言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益民信用
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
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益民信用增利
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益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4、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45、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
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一年年度对日的
前一日止,以此类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6、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
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
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
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
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7、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
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日为该年度特定日期所在月份的最后一日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股息、红利、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额类别
55、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设立日期:2005年12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9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张国雄、林立岳
电话:010-63105556
传真:010-631005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9%

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

31%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












(二)主要成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翁振杰:董事长,男,汉族,1962年生,硕士,高级经济师,1983
年参加工作,重庆市第四届人大常委。曾任解放军通信学院教官,北京中关村科
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现
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2)黄扬录:董事,男,1965年生,经济学硕士,198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


大学国际经济学专业。1989年至1992年底在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企
业经营管理和股份制改造工作;1992年底加盟中山证券,历任公司营业部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副董事长,现任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

(3)江津:董事,女,1962年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市审计局宣武分
局审计员、深圳市城建开发集团总会计师、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财务总监。现任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4)纪小龙:董事,男,1964年生,北京农业机械化学院工学学士,中欧
国际工商学院EMBA。曾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资深经理、国投信托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瑞银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中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博时
基金管理公司监事、市场发展部副经理、研究策划部高级研究员、副经理、北京
变压器厂常务副厂长。现任北京紫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紫金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总经理。

(5)刘影:董事,女,1974年生,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曾任四川省
信托投资公司涪陵证券营业部主管会计,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业务经理、副总经理。现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重庆
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6)黄桦:董事,男,硕士,曾任上海爱建信托公司场内交易员,上海万
国证券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部门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
部门经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信息技术部总监,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分管运营副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益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7)周道志:独立董事,男,1949年生,硕士,曾任贵州财经学院科研处
副处长、财政金融系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证管处处长;中国光大银行深
圳分行副行长,中国光大银行总行副行长,光大证券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博时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已退休。


(8)刘孟革,独立董事,男,1966年生,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曾任南
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职员、中煤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研发部、投资银行部总


经理。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9)梁雪青,独立董事,女,1978年生,硕士研究生,高级律师。曾任北
京正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原中国法律事务中心)高级合
伙人、公司法务部部长。现任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执委会主任、中国知识产权
研究会高级研究员、北京甘肃企业商会副会长、北京陇商财经委员会秘书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1)贾玫:监事长,女,1982年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曾任重庆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业务经理,现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高级经理,昆明呈贡华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蔡志航:监事,男,1974年生,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中国
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高级投资经理、北京紫金投资有限公司战
略研究部经理、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现任中国新纪元有限公
司总裁助理、宁波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
科风电(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3)吴晓明:职工代表监事,男,1966年生,硕士研究生。曾任总参六十
一研究所数据通信研究室科研人员、SYBASE软件(中国)公司工程师,现任益
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4)贺涟:职工代表监事,女,1967年生,曾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
司业务主管、北京中兴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北京中关村通信网络有限公
司证券投资部经理、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金部总经理。现任益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首席市场官。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翁振杰:董事长,男,汉族,1962年生,硕士,高级经济师,1983
年参加工作,重庆市第四届人大常委。曾任解放军通信学院教官,北京中关村科
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现
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2)黄桦:董事、总经理,男,硕士,曾任上海爱建信托公司场内交易员,
上海万国证券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部门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
展中心部门经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信息技术部总监,中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运营副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益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3)刘伟:督察长,男,1967年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山西省计划与发展
委员会助理研究员、光大国际投资咨询公司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光大期货经
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重庆国际信托投资
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2005年12月始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吴桢培,男,注册会计师,历任日信证券研究所行业研究员,东兴证券研究
所行业研究员,2015年2月加入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现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及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黄桦先生,主动管理事业部副总经理吕伟先生,基金经理吴桢培
先生,基金经理赵若琼女士,产品开发部总经理连平女士,产品开发部副总经理
杨君顺先生,研究部总经理胡彧先生,基金经理助理陈江威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
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监察稽核部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
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
定。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
会,管理层设立督察长、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门,通过风险管理制
度和监察稽核制度两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
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


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方面由董事会下设的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
策,由管理层的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
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
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
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监察稽核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门协助和配合督察
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
进行评估,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
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
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
权益。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基金营销、公
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
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
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
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注册资本:190.5233675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190.52336751亿元人民币。

兴业银行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
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兴业银
行资产总额达5.30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544.99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502.57亿元。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
资产管理处、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处、期货业务管理处、期货存
管结算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
金从业资格。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
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16年6月30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
式基金95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总计3451.64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
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
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五、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


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
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
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3A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李星星
电话:010-63102987
传真:010-63100608
客服电话:400-650-8808
网址:www.ymfund.com
(2)网上直销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址:https://etrade.ymfund.com
2、除直销机构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3A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张国雄、林立岳
电话:010-63105556
传真:010-631005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联系人:陆奇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人:贺耀
联系电话:010-58154079
传真:+86-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贺耀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5月16日证监许可【2017】72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
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一年年度对
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
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
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而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而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
金额限制、调低销售服务费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该等调
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

八、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九、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
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
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直销
机构每个交易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
为1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交易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人民币
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A、C两类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300万元

0.4%

300万元≤M<500万元

0.2%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认购费用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十二、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
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1.00=9,945.36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可得到9,945.36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元
认购份额=(5,499,000+550)/1.00=5,499,5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5,499,550.00份A类基金份额。

十四、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
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本基金


将于该日次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
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一年年度对
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
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
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公告为准,且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日进行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
提前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公告为准,且
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
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
效,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交易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单笔追加申购
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每
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交易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为10元人民币,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
额。某投资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有的基金份额不足10.00份,则该次赎回时必
须一起赎回。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交易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0 份
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业务等)被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不设置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和转换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A类基金份额需缴纳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300万元

0.5%

3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A、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N)

费率

N<1年

0.10%

1年≤N<2年

0.05%

N≥2年

0.00%



注: 一年为365日。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1500=43,133.19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可得到43,133.19份A类基金份额,需缴纳的申购
费用为396.83元。

例4:某投资者投资5,5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5,500,000.00-1,000.00=5,499,000.00元
申购份额=5,499,000.00/1.1500=4,781,739.13份
即:投资者投资5,5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可得到4,781,739.13份A类基金份额,需缴
纳的申购费用为1,000.00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在同一个开放期申购并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1%=11.48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11.48=11,468.52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在同一个开放期申购并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68.52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或《基
金合同》的约定,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
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
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
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
难或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
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范围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公告。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
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机构的规定
办理,并按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
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
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
处理。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
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
求较高的当期收益和长期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
发,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形成的权证,需要
在其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但在每个
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如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
金的投资比例限制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结合定性以及定量分析,自上而下的
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久期,结合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通过
预测各大类资产未来收益率变化情况,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在不同的大类
资产之间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以规避市场风险,获得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提
高基金收益率。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收益率曲线策
略、久期管理策略和类别配置策略等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1)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一个重要依据,本基金将据此
调整组合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
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
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2)久期管理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
币政策变化做出判断,密切跟踪CPI、PPI、汇率、M2等利率敏感指标,运用数
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
标久期,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3)类别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在差异,债券资产有必要
配置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不同市场上进行配置,以寻求收益性、流动性
和信用风险补偿间的最佳平衡点。本基金将综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及
市场结构等因素分析的结果来决定投资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4)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
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可转换债券的债性和股性,利用可
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并最终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

(5)信用策略
信用品种的选择采取以利率研究和发行人偿债能力研究为核心的分析方式,
在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发行人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信用
品种的发行条款,建立信用债备选库,并以此为基础拟定信用品种的投资方法。

1)宏观环境和行业分析

主要关注宏观经济状况和经济增长速度、宏观经济政策及法律制度对企业信


用级别的影响;行业分析主要关注企业所处的行业类型(成长型、周期型、防御
型)、产业链结构及行业在产业链中的位置、行业的竞争程度和行业政策对企业
信用级别的影响。

2)发债主体基本面分析
主要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定性分析主要包括对企业性质和内
部治理情况、企业财务管理的风格、企业的盈利模式、企业在产业链中的位置、
产品竞争力和核心优势的分析,以及企业的股东背景、政府对企业的支持、银企
关系、企业对国家或地方的重要程度等企业的外部支持分析。

定量分析主要包括资本结构分析、现金获取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以及偿
债能力分析四部分,定量分析的重点是选取适当的财务指标并挖掘其中蕴含的深
层含义及互动关系,定量地实现企业信用水平的区分和预测。

3)内部信用评级定量分析体系
经过广泛的调研,基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考虑到国内外评级、以及专业的
发行评级与投资评级的差异,从投资角度建立内部的公司债评级体系,其分析过
程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1>行业内财务数据指标筛选。基于可比原则,采用因子分析对行业内各公
司多个具有信息冗余的财务数据指标(相关性较高)进行筛选,选择能够反映公
司总体财务信息的财务数据指标。

<2>行业内公司综合评价。基于可比原则,利用筛选指标对行业内公司进行
整体的综合评级,得到反映公司行业内所处相对位置的信用分数。

<3>行业内信用等级的切分。根据信用分数的统计分布进行类别划分。

<4>系统校验与跟踪分析。根据财务数据指标等信息的变化适时对信用等级
进行调整,并建立与信用利差相应的跟踪。

<5>信用利差分析与定价。基于实际研究,通过寻找信用利差异动所带来的
定价偏差,获取与承担风险相适宜的收益。

3、个券选择策略

在前述债券目标久期、信用债券配置比例确定基础上,本基金将选择最具有
投资价值优势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获得超额收益。本基金重点选择具备以下特
征的信用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价值被低估、预期信用质量将


改善、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组合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综
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主要从资产池信用
状况、违约相关性、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信用增强方式、利差补偿
程度等方面对资产支持证券各个分支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情况下,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例,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下,以期获
得长期稳定收益。

(二)开放运作期投资策略
开放运作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
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
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但在每个开放期前一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主体评级及债项信用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
券、中期票据,投资于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
上(含AA)且债项信用评级为A-1以上(含A-1),投资于同业存单的发行银行
外部评级为AA以上(含AA),如果以上任一金融工具评级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开
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旨
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
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市场债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
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其能反映出本基金投资现金类资产以达到获得持续
稳妥收益的目的。

考虑到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及各投资对象价格的变动对基金净值的不同影响,
本基金对上述两个基准按照80%和20%分配权重,作为综合衡量本基金投资业
绩的比较基准。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基金产品,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
率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
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权证、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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